马克思上大学时最初的专业是法学,制定过庞大的法学研究计划。在这部并未保存下来的“倒霉的作品”中,他以契约作为标准来界分部门法,阐述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在他看来,“整个法分成契约法和非契约法”,这在他拟定的研究大纲中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马克思把契约视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现象。后来,他虽然逐渐转向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研究,但法仍然是他重点关注的内容。不过,他已经不再单纯从法学视角讨论契约,而是开始从政治经济学切入,指出契约产生的根源应该到“现存的关系”尤其是“个人对分工的服从”中去寻找。
尽管马克思一直没有完成直接阐述其法律理论的著作,但契约论批判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主题之一。除了把批判的武器直接指向历史法学等学派之外,他在很多重要著作中还把批判的矛头隐晦地指向了资产阶级法哲学。以历史法学派为例,如果说马克思早期对德国历史法学的直接批判推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晚年关于英国历史法学的摘录和批判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证明和应用,那么,《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不但隐晦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哲学,而且把这种批判与他们关于社会形态理论的论述结合在一起。这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中可以得到证明,其中对“梅恩命题”的批判性运用不但辩证分析了英国历史法学的理论地位和价值,而且深化了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认识。
一、“梅恩命题”:从《起源》到《共产党宣言》
恩格斯在《起源》中指出:“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从身份进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主义宣言》中早已说过了。”恩格斯在这里转述的“从身份进到契约”的论断就是所谓的“梅恩命题”。但他提醒说,《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已经论述过这个看似“伟大”命题的“正确之处”。那么,“梅恩命题”的“正确之处”是什么?《宣言》是如何论述它的“正确之处”的?
“梅恩命题”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论断,也是英国历史法学派最有影响力的观点之一。梅恩在《古代法》中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客观地说,梅恩提出这个命题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阐明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在内容和理念上的差异,揭示二者之间的关系。他在广泛研究不同社会古代法的基础上,提出人类社会的法律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即身份型法律和契约型法律,前者以“身份”关系作为显著特征,后者以“契约”关系作为本质属性。这两种类型的法律之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表现为前后相继的发展关系。第一种法律主要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即使涉及财产关系,也是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予以调整,禁止把财产权和身份权分开处理。梅恩明确指出,这种“身份”指的是家庭内的家父身份和家子身份,它们在法律制度上表现为家父制或父权制。因而,家庭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是人类最初身处其中的“完全孤立的集团”,人们是“由于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的”。家庭或家族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其他组织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本质上不过是“许多家族的集合体”。从家庭出发,人类逐渐形成氏族、部落,最后发展出了国家,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法。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人们日益摆脱自己的“身份”关系,契约关系开始凸显并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契约得以成立的前提是个人必须具有自主性,因此,在梅恩看来,“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确立“个人自决的原则”的过程,也就是“从集体走向个人的运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因此“从集体走向个人”就是“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束缚的罗网中分离出来”。当这个转型完成之后,社会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它“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相应地,不但社会的道德规范会发生变化,而且法律规范也有所调整,它的主体从“家族”转变成了“个人”。“‘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
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恩格斯在什么意义上认为《宣言》早已说过“从身份到契约”。仅仅从字面上看,《宣言》既没有提到“身份”,也没有涉及“契约”。但在我看来,《宣言》主要是在思想层面展开了对“梅恩命题”的论述,其中关于封建社会消亡和资产阶级社会形成的内容就是这一命题的具体展开。《宣言》在论述“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时,马克思恩格斯尽管把“各个不同的等级”概括为“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但他们实际上认为“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具体表现为“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它们之间本质上都是一种“身份”关系。以封建社会为例,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之间存在着“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羁绊”,它们既包括蕴含“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和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宗法关系,也包括笼罩着“温情脉脉的面纱”的家庭关系,甚至包括“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不管是宗法关系、家庭关系还是笼罩着“神圣光环”的职业,它们背后的“身份”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人身依附性,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但是,随着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这些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不平等“身份”关系被一种看似平等的“契约”关系取代了,因为那些以“封建的或行会的工业经营方式”等为基础的“身份”关系发展成以“现代大工业”“交换价值”为基础、以“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纯粹的金钱关系”和“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为主要特征的商品关系,而它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在这种意义上,封建社会被资本主义社会取代的过程,就是“从身份进到契约”的过程。
二、从“梅恩命题”的“正确之处”到“三形态理论”
“梅恩命题”得到恩格斯的部分认可,《宣言》也确实论述了这一命题的“正确之处”。“梅恩命题”和《宣言》在研究方法和内容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符合甚至验证了唯物史观。比如,“梅恩命题”的论证大量使用了以经验研究为基础的历史学和人类学素材。《宣言》发展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关于科学历史理论“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的观点,从经验事实出发论述人类社会的发展。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技术的应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革等因素最终导致了封建社会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又如,梅恩一方面在具体的家庭关系中考察法律和历史的主体,另一方面批判了当时自然法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观点。同样,马克思在《形态》中把初步确立的唯物史观的出发点明确规定为“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而且在《宣言》中把处在一定生产关系之中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wirklichen libendigen Individuen)具体化为“贵族、骑士、平民、奴隶”等经验性存在。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更是在把“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作为理论“出发点”的基础上,认为卢梭通过契约来建立自然状态中“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不是以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而不过是鲁滨逊一类的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
此外,“梅恩命题”的进步主义立场也基本上符合唯物史观。在《古代法》中,梅恩论述该命题时已经预设了前提条件,认为它反映的是一种“进步社会的运动”过程。这种立场在《宣言》等文献中已经得到了系统论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不但具有必然性,而且具有进步性;不仅如此,他们还明确提出了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认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
然而,恩格斯认为“梅恩命题”的“正确之处”最主要体现在它的内容及其本质规定上。根据《古代法》,“梅恩命题”主要论述在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占主导地位的两种法律类型,即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法”和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契约”法,即身份型法律和契约型法律。从表现形式上看,身份型法律和契约型法律存在着巨大差别。身份型法律调整的是古代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关系,在这种法律中,法律主体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家庭等共同体的约束,只能以“家父”等具有共同体性质的身份出现,而“身份”关系的基础是依附性人格。契约型法律调整的是“新的社会秩序”中的“契约”关系,由于契约的前提是法律当事人的合意,因此签订契约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独立人格。然而,这两种法律类型在差别中包含着同一性。也就是说,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界分这两种法律类型的标准本质上都是人格(Personlichkeit)。与此同时,同一性中也包含着差别,具体表现为古代社会依附性人格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独立自由人格之间的不同。在“梅恩命题”中,两者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处在一个前后相继的发展序列之中。鉴于不同的法律类型适用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这种用来区分法律类型的“人格”可以作为衡量社会发展阶段的基准,用来分析社会历史的发展。
“梅恩命题”最重要的“正确之处”在于它基于以人格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来分析封建社会等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灭亡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生,说明“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的过程。正如上文所述,《宣言》的很多内容都论及各种“特殊的阶层”消亡和现代资产阶级的形成,这个过程就是,“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然而,作为受共产主义者同盟委托而作的纲领性文件,《宣言》的主要目的在于“共产党人向全世界公开说明自己的观点、自己的目的、自己的意图”,因而没有进一步深入分析这些现象所反映的本质,解释这种社会形态变化的基础概念——人格。
准确地讲,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已经开始基于“人格”分析共同体(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中人的状态,认为共同体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依附性关系,只是在摆脱了“贵族总是贵族”“平民总是平民”以及二者之间“封建的联系”的约束,才使“各个人,不仅使资产者,而且更使无产者彼此孤立起来”。这种思想经过《宣言》的进一步阐述,在《手稿》中得到了充分展开,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三形态理论”。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延续《宣言》的思想提出,人们“越往前追溯历史”,越发现进行生产的个人“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因为他总是处在家庭、氏族和“各种形式的公社”形成的身份关系之中,只可能形成依附性人格。“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人才发展为孤立的个人,成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在《手稿》的“货币章”,马克思对之前基于“人格”分析社会历史发展的理论内容进行了归纳和系统分析,提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三形态理论”。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发展包括三种社会形式。“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马克思在其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部分,进一步论述了从第一种社会形式向第二种社会形式的过渡,分析了亚细亚的、古典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共同体发展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必然趋势。这个发展过程的最终目的是形成自由劳动,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共同体中人身依附关系的解体和资产阶级社会自由劳动的形成,以及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自由人格的形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人格”关系的维度继续论述了“三形态理论”。在他看来,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人类社会最终将形成“一个自由人联合体”。
《起源》是恩格斯晚年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其中很多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和应用,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概括和论证。恩格斯借助“梅恩命题”这个中介从人格的角度论述“三形态理论”时只提到了《宣言》,原因既可能是文献学层面的,因为不管是《形态》还是《手稿》当时都没有公开发表,也可能是出于宣传的考虑,因为不管是《宣言》还是《起源》都是为了证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科学性,并试图用它来指导工人运动。但无论如何,恩格斯借助“梅恩命题”提醒人们,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内容非常丰富,应该看到基于“人格”分析社会发展的“三形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这块整钢不可分割的内容。
恩格斯对“梅恩命题”的肯定是批判性的。“梅恩命题”在使用“人格”概念时完全是抽象的,从而把人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割裂开来。马克思恩格斯在使用“人格”和“个体”等概念时,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讨论的,真正的目的在于揭示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主体维度。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现实的个人”如果要与费尔巴哈的“自然人”等区别开来,就必须认识到它“总是要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因而只能是历史的存在”。同理,“人的依赖关系”中的“人”也应该视为“自我创造、自我生成的历史主体”,避免因为把“人和历史割裂”错误地认为它是“某种无条件的‘在’”。唯有如此,才能彰显马克思主义历史发展理论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三、“梅恩命题”的“根本错误”与“五形态理论”
恩格斯认为“梅恩命题”确实有“正确之处”,但绝对称不上是“伟大的发现”,因为他在提到该命题时就已经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学者对“契约”乃至“身份”等要素的唯心主义解释。就“契约”而言,人们用宗教抑或道德义务来解释“契约”,完全没有透过这些现象,追溯契约的真正本质,没有看到它“在社会的一切旧有的联系正在松弛,一切因袭的观念正在动摇的时候,是必然要提出来的”,它是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在社会中逐渐取得主导地位的。换言之,基于资本主义的世界历史“把一切都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留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所有这一切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打开的“决定性的缺口”。
然而,梅恩在描述历史发展和阶级划分时所使用的“身份”本质上仍是法权关系,这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身份依赖关系存在着根本差异。比如,当谈到契约的理论基础即人的自主性时,梅恩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讨论人的“自主性”的,如果不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中,那么这种自主性完全可以幻化为康德的“自由意志”、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和鲍威尔的“自我意识”等唯心主义概念。正因如此,马克思在摘录梅恩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时不无讥讽地说道:“由此产生梅恩的一个伟大思想:在爱尔兰式的家庭划分的背后,乃是patria potestas{父权},实行划分的基础”。这种“父权”观念,不但梅恩在使用,而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家庭”环节同样以此为基础。在我看来,“自主性”的“通用”恰恰表明这个概念以及建立其上的理论没有与具体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结合起来,进而陷入了唯心史观。综合来看,“梅恩命题”尽管有其“正确之处”,但却存在着重大的理论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梅恩命题”尽管以“身份”和“契约”来解释社会历史的发展,但没有揭示其深层次根源。在《古代法》中,梅恩强调了古代社会中人们身份的重要性,认为这种身份关系决定着人们的财产关系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人们的“身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换言之,他不是从经济的角度寻求对“身份”的合理解释,反而认为它建立在“权力”和“特权”等政治上层建筑上。
其次,“梅恩命题”把人类历史进行了简单化处理,认为它仅仅包含“身份”和“契约”两个阶段,尽管它认为这两个阶段呈现出一种发展关系,表现出了“进步”的属性,但却忽略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曲折性。
最后,“梅恩命题”在逻辑上必然会表现出一种“历史终结论”的色彩。“梅恩命题”的这个特点不但为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永恒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辩护,而且为资产阶级的殖民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撑。正因如此,梅恩所辩护的不过是一种“自由的帝国主义”理论。
作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关键人物,梅恩的法律思想受到了萨维尼等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直接影响。马克思早期的思想发展同样受到了德国历史法学的影响,但他在吸收该学派思想的合理内核后,很快就予以扬弃,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并在完善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提出和完善了“五形态理论”。如果说“三形态理论”从历史规律的主体方面矫正了梅恩命题,那么“五形态理论”则从历史规律的客观方面即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维度彻底纠正了“梅恩命题”存在的根本错误。
第一,“五形态理论”的核心是根据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来界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五形态理论”的内容表面看来是论述人类社会发展的诸阶段,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文献中论述社会形态时,都是结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形式展开的。他们在《形态》中初次论述人类社会历经的所有制形式时是以分工为基础展开的,而“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是由“新的生产力”引起的。也就是说,生产力发展导致了分工的发达,最终导致了新所有制形式的出现。在更为系统地论述社会形态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同样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矛盾关系的基础上阐明“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等几种“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前后相继顺序。但这个结论与“两个决不会”联系在一起,后者是社会形态更替和向前发展的前提。详言之,当马克思提到“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他提醒人们一定要注意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之间的逻辑顺序,没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就不会有新的生产关系出现,社会也就不会发展到一个新形态。不仅如此,以这些概念的辩证关系为基础,“五形态理论”不但论述了“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几种社会形态的更替,而且论证了人类未来的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出现的必然性。
第二,“五形态理论”主要论述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经历的五种形态,这种理论能比“梅恩命题”等历史理论更科学、更翔实地解释人类社会的历史。“梅恩命题”把人类社会发展史简化为“身份”阶段和“契约”阶段,这种简单的分析模式很难充分揭示人类社会的复杂历史。而“五形态理论”从时间和空间的双重维度全面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整体发展趋势。“五形态理论”在内容上相较于“梅恩命题”的丰富性不是单纯的量的增加,而是一种质的变化,因为它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在理论上的完备性,同时又满足了马克思主义对平等的价值追求。比如,《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就深刻地表现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些特征。这个文本不但能够把“三形态理论”和“五形态理论”整合到一起,表明它们在理论上既是自洽的也是互补的,并且从社会形态的维度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特征。这是因为,当马克思在论述前资本主义向市民社会过渡,抑或是从亚细亚共同体、古典古代共同体和日耳曼共同体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他既使用了作为“三形态理论”基础的“身份”,也使用了作为“五形态理论”基础的“所有权/所有制”,并且认为身份权是以财产权作为中介发挥作用的。不仅如此,“五形态理论”在相同的理论权重上考察了亚细亚共同体等非欧洲社会形态及其特征,分析了它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否认日耳曼共同体是亚细亚共同体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中介,这表明马克思同等考量各种社会形态的历史地位及其价值。在此意义上,“五形态理论”充分表明历史唯物主义在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上的统一,是一种真正科学的世界历史理论。
第三,“五形态理论”从根本上消除了“历史终结论”。尽管“历史终结论”是当代学者福山提出的观点,但它的内容在黑格尔、梅恩等人那里就已经有了萌芽。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论及亚细亚社会等文明形态,但他把亚细亚共同体当作“绝对精神”运动的起点,因而将其置于人类文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绝对精神”运动发展的最高阶段即人类社会最文明的社会形态,是人的主观自由得到充分发展的市民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在黑格尔看来,只有日耳曼世界才是这种社会的代表,是绝对精神最高发展阶段的体现。“梅恩命题”尽管在内容上比黑格尔历史哲学简单,而且二者似乎存在巨大差异,但它基本上仍把日耳曼地区的社会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终点,因而同样具有“历史终结论”的特征。马克思恩格斯超越同时代哲学家的地方在于,他们在科学分析人类历史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发展的未来走向,即通往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恩格斯的“五形态理论”并不是“历史终结论”,因为他们从来不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终点,不会仅仅将其视为一种“应当确立的状况”“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如果把共产主义视为“应当确立的状况”,那么它就成了康德式的彼岸世界,既是历史的终点,也隐喻地成了人类永远达不到的目标。“五形态理论”设定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其自身的“运动”属性,使得这种社会形态本身具有开放性,因而也就成了人类可以通过社会革命的实践来不断扬弃和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动力机制,让人类社会向未来保持了开放性。
当然,“五形态理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批判“梅恩命题”,但“梅恩命题”确实从否定的角度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和丰富性。作为一个外在标尺,“梅恩命题”可以让人们从正反两个视角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理论,甚至整个马克思主义。
四、结论
从《起源》出发,我们可以认为恩格斯关于“梅恩命题”的评价是辩证的,定位也是非常清晰的。因此,在恩格斯评价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文本,我们既要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辨析关于唯物史观尤其是它的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容,也要通过比较来说明,他们的社会—历史哲学开创了新的解读范式,而且这种理论范式因其科学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通过对“梅恩命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首先,“梅恩命题”及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促使我们更加全面地看待“三形态理论”和“五形态理论”之间的关系。“三形态理论”和“五形态理论”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内在统一的,都是历史唯物主义不可或缺的内容,只是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各有侧重地论述了社会发展及其历史趋势。具体说来,“三形态理论”是根据“人的依赖关系”程度的高低直接呈现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和趋势,主要是从历史主体的层面来表征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直接性和外在性;“五形态理论”是根据作为历史规律客观性表征的所有制关系,深入到经济层面对社会历史发展作出了本质性的揭示,因而具有决定性和根本性。前者的理论依据即人格权(“身份”或依赖关系)最终要通过后者依据的所有制关系即“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来发挥理论作用。因此,“三形态理论”和“五形态理论”都是历史唯物主义这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梅恩命题”的内容及其评价表明,该命题确有其合理之处,但更要看到其不足和迷惑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理论生涯中不断批判错误的历史理论,早期对德国唯心史观的批判促进了唯物史观的形成,成熟时期对英国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则促进了唯物史观的发展,推动了它的具体应用。然而,相较于德国唯心史观,梅恩等历史法学的社会历史理论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因为它们大多以经验人类学为基础,与马克思恩格斯成熟时期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方法非常相似,这使得人们往往只看到二者的相似性,进而夸大前者的“正确之处”,而没有看到二者的根本区别,更不能准确指出前者的“根本错误”。没有理论基础和阶级立场的方法,即使在材料选择和方法使用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可能得出真正正确的结果。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如此,梅恩的历史理论亦复如是。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对“梅恩命题”的批判和超越表明,唯物史观因为其科学性得到了同时代和后世众多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认可。契约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大行其道更是资本主义社会“物的依赖关系”居主导地位的结果。客观而言,资本主义社会的契约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局限性二重性。就其进步性而言,它确实冲破了封建关系,这种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自由劳动取代了古代社会的“直接的强制劳动”,让雇佣工人获得了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就其局限性而言,“梅恩命题”中的“契约”及其强调的自由人格不过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工人并没有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相反,这种看似自由和平等的契约关系反而为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的“正当性”提供了论证,从而让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具有了正当的法律外衣。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尤其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行,我国发展至新时代也必然会要求遵纪守法,形成一种“契约”精神。但是,这种契约的理论基础绝非西方法律中的“抽象人格”,我国法律的主体是“人民”,必须做到“以人民为中心”,最终实现让法律“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契约”强调的是商业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应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受其规制。因而,我们借鉴和利用契约的目的,并不是要照抄照搬西方的“契约”,而是要让它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不能让它服务于资本,而应服务于人民。
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评价资产阶级的历史编纂学时指出,它并不关注社会发展科学规律的揭示,而是为了阐明“纯粹的思想”的逻辑演绎,但它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即通过自由、平等等观念来“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从而在意识形态上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梅恩命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历史编纂学,目的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然而,只有真正掌握历史唯物主义,才能够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揭示它的理论本质。
(文中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编辑:熊晨玮;审校:张佶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