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娄澜(厦门大学)
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2年第9期
摘要:“劳动产权”理论认为劳动者对自身的劳动及劳动成果拥有产权,该产权是劳动者不可让渡、不容侵犯、不能转让或者买卖的基本权利。有些学者通过这一理论陈述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主张劳动者通过自身劳动生产出的一切都是自己当然的私有财产,劳动者拥有完全享用他们所创造的产品的绝对权力。这一理论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工人获得全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虽然“劳动产权”理论的意图是要保障劳动者能够合理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但其误解了产权的概念,没有认清产权关系的内涵、组成及其内部结构,用之于资本主义企业,没能揭露出劳动者被剥削的根本原因;用之于社会主义企业,其主张建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模式,可能陷入私有化的陷阱。错误的“劳动产权”理论必然在社会实践中引发许多矛盾和问题,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劳动;产权;“劳动产权”理论;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
对产权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长盛不衰的话题。随着产权客体种类的多样化,产权关系也逐渐复杂化,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对科学产权理论的研究。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的“劳动产权”理论,但是,“劳动产权”这一概念是否严谨?“劳动产权”的理论依据、权利构成、性能特征又是什么?在这种理论的引导下,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实践结果?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重新学习与认识,谈一谈对“劳动产权”理论的一些看法。
一、关于“劳动产权”的几种观点
根据初步整理,目前理论界对于“劳动产权”的研究,基本上都认为“劳动产权”的理论孕育于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的财产权思想,但是学者对“劳动产权”在概念和权利构成的认识上还有分歧。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五种观点:
一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对劳动的权利组合。张亚斌和熊正德将劳动当作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劳动产权的分解和让渡就是劳动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出租和转让,劳动所有者得到的就是其劳动的租金或报酬,这种交易关系贯穿于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他们还把马克思的一系列重要理论都划归到劳动产权理论的范畴内,提出劳动价值论是其理论基础,剩余价值理论是重要内容,资本积累理论是扩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必然归宿。
二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张嘉昕认为劳动产权理论论述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为劳动者合理享有自身劳动成果的产权提供了理论依据。提出劳动产权的范围要大于劳动力产权,仅仅拥有劳动力产权是残缺的,劳动者还应该对自身劳动成果拥有产权。魏建国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劳动产权就是劳动者对自己创造的社会财富拥有财产权。
三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劳动者对社会财产的财产权。李惠斌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拥有支配权,所以可以把财产的使用权转让出去,当使用权转让出去之后,个人财产就变成了社会财产。这个社会财产也不同于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没有量化或者不能量化到个人的财产,而社会财产是指具有明确产权归属关系但是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的财产形式。同时,他认为劳动和价值是可以互换的概念,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可以用来取代社会财产或价值的概念,所以对社会财产的产权就是劳动产权。刘桂斌认为马克思提出的“自由人联合体”实质上就是财产的“直接公有制”,核心是联合劳动者对财产的直接占有。他引用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把这种社会财产当作是劳动产权的客体,把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制度称作是“联合劳动产权制度”或者直接简称为“劳动产权制度”。
四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劳动者的权利关系。郭继强分析了劳动产权和劳动力产权的区别和联系,却没有指出劳动产权的不科学之处,他认为劳动产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之中受益或受损的权益;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作为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的行为权。劳动产权体现在劳动过程之中,而劳动力产权则贯穿于整个生产和分配的总过程。
五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劳动者对合作剩余的索取权。湛泳和刘长庚分析了合作剩余的来源,指出劳动产权就是劳动者对由于“协作”产生的集体生产力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它是由劳动者相互协作、同质劳动产生的对合作剩余的索取权。张亚斌也提出劳动产权无论如何分解让渡,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始终拥有原始产权,这种原始产权实现的途径就是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
不难发现,这些学者提出“劳动产权”的初衷是为了提升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寻找理论依据,但是在进行理论创新之前必须先认清产权的结构,弄清楚产权内涵是否可以无限制地扩大,以及关于“劳动产权”内容的分析是否合理。
二、劳动不是产权客体
产权是人们 (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 (客体)而建立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马克思主义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研究产权关系,也从这两方面界定了产权的内涵。产权主体是指与财产相关的经济责任、权能、利益的担当者、管领者和承受者;产权客体是指人们依靠其发生经济关系的客观对象、载体或承担物。产权直接表现为人对物的关系,即一定主体对物的所有、占有、支配或使用,实质上却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当人们在财产上发生了一定的关系,或者在财产的支配、使用上进行一定的联系,人对财产的关系才成为产权。“劳动产权”理论顾名思义就是主张人们对“劳动”具有财产权利,它的前提应该是这种产权关系的客体是劳动。但是,劳动究竟能否成为产权的客体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不能成为产权的客体。
1.产权的客体规定
产权 (property rights)也就是财产权利,是以一定有形、无形的财产作为权利的对象和载体,人们围绕这些各种各样的财产形成的权利关系。直接地说,产权的客体就是财产,是与主体相分离或相对分离、能够被人们拥有的、对人们有用的、稀缺的东西,是人们建立产权关系的客观条件。对于财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按其自然属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存在形态上可以分为实物财产和价值财产;从其在再生产中的地位和用途看,可以分为生产要素以及物质的和精神的产品,生产要素还可以分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人们与不同的对象相结合,或者说,通过不同的对象彼此发生关系,就出现了不同的产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创造的财产总量越来越庞大,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存在形态也趋于多样化。吴宣恭认为作为产权的客体,需要具有“稀缺性、有用性、能独立于主体而存在、能被人拥有”等等属性。 黄少安认为作为产权客体的财产,总是人们建立或设置权利的对象,却并不等于本身就是主体的意志。人拥有财产固然包含着人与物的关系,但是物并不等于人,人对物的权利也不等于物本身。并非物理学上的一切物质或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客观存在都是财产,物成为财产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 (人或人的群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对象;必须是能够被人们所拥有的对象;必须对人具有使用价值;必须具有稀缺性。从上述对作为产权客体的财产的定义和限定属性来看,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产权客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规定。
2.正确认识劳动、劳动力、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区别
马克思在研究价值的形成过程时,对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深入探讨。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是“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因而劳动力不同于劳动,“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谈劳动,正像谈消化能力并不就是谈消化一样。” “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存在三种状态:潜在状态,就是潜在于人身上的劳动能力,即劳动力;流动状态,就是正在进行中的劳动活动,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消耗过程,即活劳动;凝结状态,就是过去劳动的凝结,或称物化劳动,是独立存在的劳动生产物。由此可见,劳动与劳动力和劳动生产物并不是可以等同的概念。我们通常或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劳动”指的是活劳动,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它还没有形成或凝结为可供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实体,本身不可能成为财产,也就不可能凭借它形成财产权利关系,即所谓“产权”。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指出,资本之所以能够增殖,关键在于资本能够购买到“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恩格斯在评价马克思学说时也指出马克思“研究了货币向资本的转化,并证明这种转化是以劳动力的买卖为基础的。”“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出卖者和资本家进行交易,他就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他只能出卖他所占有的东西,出卖他个人的、单个的劳动力。”所以,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有学者认为劳动具有使用价值,即可以创造财富,所以劳动可以成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可以当作一种商品和别的商品进行交换。马克思也早就批评过这种说法“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如果认为劳动是一种商品,那么劳动的价值就是由凝结在其中的人类的一般劳动决定的,也就是说劳动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这完全是无谓的同义反复。“劳动的价值”这个用语直接导致了价值概念的消失。并且,按照产权客体的规定,劳动并不能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所以劳动不是一种财产,更不能成为产权的客体。
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范畴来看,物化劳动可以作为产权的客体,但活劳动不能作为产权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劳动创造了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就用劳动概念取代社会财产或价值的概念,提出“劳动产权概念,指的是以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实体的社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社会财产符合产权客体的规定,但是仅仅因为社会财产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衡量这些财产的价值尺度,就用劳动概念取代社会财产概念,错误地把对这些社会财产的产权称为“劳动产权”,显然偏离了理论创新的方向。首先,劳动具有二重性。恩格斯指出:“英语有一个优点,它有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劳动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创造使用价值的并具有一定质的劳动叫做work,以与labour相对;创造价值并且只在量上被计算的劳动叫做labour,以与work相对。”在中文里虽然都将其称作“劳动”,但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严格意义上抽象劳动才是价值的实体,劳动和价值、流动状态的社会劳动和具有实体形式的社会财产都不能直接当作等同概念简单替换。其次,对于“社会财产”的产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集体产权或者共有产权,对于“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制度,实际上是集体所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对于这些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的研究,理论界早就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再创造出一种内涵模糊的“劳动产权”和“劳动产权制度”概念,只会令马克思原本非常清楚的思想变得混沌不清。
3.产权客体的来源不等于产权的客体
不少学者将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作为“劳动产权”产生的理论依据。洛克认为人生来就享有生存权利,可以享用自然提供的生存必需品,只是在自然状态下,一切自然之物都归人类所共有,没有人一开始就拥有排他性的私有权。但是,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是属于自己的,所以,掺进了自己的劳动使自然之物脱离自然状态,人们就对这一东西拥有了排他性的所有权,这一东西就成了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暂且不论洛克的理论逻辑基础是否科学,但很明显,洛克并没有把劳动当作是产权的客体,也没有对劳动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强调了人们的劳动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财产权,劳动是人们拥有私有财产的重要依据。洛克的财产权思想强调了劳动的重要性,“正是劳动增加了人类的共同财富。劳动还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让人们认识到产权背后的劳动在价值创造中应有的地位。马克思也提到:“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马克思强调了商品的所有权来自于劳动。可见,劳动是产权客体的本质来源,却不是产权客体本身,劳动的重要性也不是“劳动产权”产生的原因。
产权既然是人们围绕财产这种客体形成的权、责、利关系,缺失了确实存在的客体,“劳动产权”理论也就缺失了立论的基础,“劳动产权”这一概念和理论体系也就成为空中楼阁了。
三、关于“劳动产权”的一些分析及结论有待商榷
由于“劳动产权”理论没有准确把握产权的科学概念,它关于“劳动产权”具体内容的一些分析以及企图引申出的结论,也都存在不少的错误。
1.不能从财富源泉引申出“劳动产权”
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所以劳动可以被视为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其他财产一样会存在产权的归属问题,因而存在“劳动产权”。其理论基础是“一切社会物质财富及其价值归根结蒂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只有劳动者成为自身劳动的所有者,他们的劳动产权才能得到完整体现,即劳动者享有“主人翁”的地位并实行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实质是工资 (劳动价格)加上利润分配。虽然其最终目的是主张要坚持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及其按劳分配关系,但这种分析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
首先,该观点混淆了劳动和劳动力。劳动是人使用劳动力、创造生产物的过程,它虽是财富的一个源泉,却不具有独立的存在形态,无法作为拥有和转让、买卖的对象。所以,工资不是“劳动的价格”,能够成为商品的是劳动力,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除了个体所有制,只凭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和付出劳动不可能获取全部的劳动生产物。认为劳动者应得到全部“劳动产权”,按劳分配的实质是工资 (劳动价格)加上利润分配,是非常错误的。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实现是因为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之外还共同掌握了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过程的主人,才能共同享有劳动生产物,而不是因为他们拥有共同劳动的产权。
其次,从“一切社会物质财富都是由劳动创造的”观点出发,认为只有劳动者成为自身劳动的所有者,他们的劳动产权才能得到完整体现,其理论根据也存在明显的错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劳动是财富唯一源泉的错误说法,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 (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 财富不同于价值,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财富泛指社会上一切物质资料的总和,不仅有劳动产品还有自然资源。“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本身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 在生产过程中,人将劳动资料作为发挥和增强自己力量的手段,使得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又可以合称生产资料。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始终是主体的要素,物是被利用和被改造的客体要素,但人不可能脱离生产资料单独发挥作用,只有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自然也创造不出产品。至于使劳动者的“劳动产权得到完整实现”的提法,更是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翻版,本质上就是要利用“劳动产权”的虚无概念迷惑群众,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之蜕化为私人的所有制。
2.总产品的产权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
有学者在梳理劳动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时引用了大卫·艾勒曼 (David P. Ellerman)的现代劳动产权理论。艾勒曼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更多的是资本承租者从外部租用资本等非劳动投入,同时雇佣劳动进行生产,自己本身并不是资本的所有者,但最后按照雇佣合同,依然可以合法占有总产品。所以他提出“总产品的产权并非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一部分,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否可以合法地占有总产品 (享受剩余索取权)取决于租赁契约的协议。”这种说法完全抹杀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其他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也没有看到产权关系存在着不同的配置结构和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处处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比如说“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像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这一或那一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马克思指出一些人能够占有剩余是因为拥有生产资料,独立小生产者“能够自己占有他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这并不是靠他的劳动……而是仅仅靠他占有生产资料。因此,仅仅由于他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他自己的剩余劳动才归他所有。”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占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他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他们把货币或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让渡给职能资本家,从而产生了所有权和支配权、使用权的分离。职能资本家成为货币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使用者。他们用借来的货币购买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者租用别人的土地和设备,然后雇佣劳动者生产商品,从而创造出包含剩余价值的产品。由此可见,劳动产品的获得份额最终依然取决于生产资料的产权及其配置结构。资本家投入资本并购买劳动力,不管这个资本是他自己本身拥有的还是借贷的,都能指挥劳动过程,成为全部劳动产品的所有者或占有者,然后按租赁协议与货币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瓜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劳动者除了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什么都得不到。总之,劳动生产物归谁所得 (即产品的产权),完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配置结构决定的。艾勒曼的所谓“租赁契约”也是在承认所有权、根据所有权配置去制定、体现所有制权利的一种形式。否认这些关系显然是对科学的所有制理论缺乏全面的认识。如果依照国内一些学者的主张以艾勒曼的理论去指导国企改革,势必给企业带来错误的发展目标,搞乱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
3.不能夸大法律制度的作用歪曲劳动者受剥削的根源
大卫·艾勒曼分析了总产品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关后,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劳动者受到剥削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契约体系)而不是私有制。”基于这一结论,他主张劳动者可以依靠建立劳动雇佣资本的民主公司,通过劳动者自我管理的治理原则实现解放。这种观点没有看到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对生产和交换过程以及分配方式的决定作用,也颠倒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有的学者忽视了这些根本性的错误,认同艾勒曼设计的这种民主公司模式,认为它是一种劳动者管理型企业,有利于劳动者参与管理、分享利润,是与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直接对立的企业制度,可以克服资本主义的缺陷。不管这种主张出于多么善良的意愿,逻辑却是非常荒谬的。在没有摆脱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一无所有,能够只靠改变企业运行模式,去实现民主管理并且实现解放?在资产阶级统治下,企图消灭资本主义弊端的企业制度设计根本没有实现的基础。货币资本家的出现,使得资本的完整产权发生了分离,“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出让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 “货币资本家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这就是说,货币必须作为G+ΔG回到他那里。”这样,利润就分解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全部的交易发生在这两类资本家之间,表现为货币资本家同职能资本家的对立,这就掩盖了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一方面,货币资本家并没有直接和雇佣劳动者发生关系,利息本身则表现为资本自身提供的剩余价值,因而表现为资本不在生产中使用也会提供剩余价值。于是,在利息的形式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就在表象上消失了。另一方面,企业主收入也不与雇佣劳动而只是与利息形成对立,企业主就认为自己的收入不是他人无酬劳动的产物,而是自己付出管理和监督的报酬。事实上,职能资本家从货币资本家那里借入资本并没有改变他们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本质,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来源都是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只有同劳动力交换,只有引起雇佣劳动的产生,才能增加。”没有雇佣劳动者,就没有剩余价值,资本家们也就无所谓利润的瓜分。
马克思在揭示剩余价值的产生秘密时指出:“首先必须有下列双方作为买者和卖者相对立:一方是价值或货币的占有者,另一方是创造价值的实体的占有者;一方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者,另一方是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占有者。所以,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 “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这些都说明了,生产资料被资产阶级占有即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劳动者受剥削的根本原因。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一切法律制度、契约体系反映的都是资产阶级的意志,不消除私有制,劳动者被剥削的状况就不会改变。
4.“劳动产权”歪曲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分配关系
有学者认为“劳动产权”不能转让和买卖,因为劳动者具有自主自决权,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享有不可让渡的权利。首先,“劳动产权”既然是一个虚无概念,根本不存在能否转移买卖的问题。事实上,劳动者“卖的并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的暂时让资本家支配的劳动力。”劳动者拥有自己劳动力的产权,当他作为独立的个体所有制的所有者时,可以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并得到全部劳动产品;但当他失去生产资料时,就只能出卖劳动力,将它暂时让渡给资本家支配和使用,也得不到劳动创造的全部产品及其价值。其次,持该观点的学者没有认识到产权的不同部分可以相互分离。一个拥有完整产权的主体,可能根据自己的能力、时间、财产规模以及对预期经济利益的衡量,在取得一定代价的条件下,把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别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一无所有的工人只能暂时把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让渡给资本家。这时,他们虽然还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有权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报酬,却不能自主支配、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只能按照雇主的意志同生产资料结合进行劳动。于是,劳动过程就是资本使用、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正像赶驴子推磨一样,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全部归资本家占有。
5.“人力资本”概念不能成为证实“劳动产权”的依据
有些学者为了给劳动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寻找理论支撑,还把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直接等价于投入生产的人力资本,说劳动产权就是一种人力资本产权,和非人力资本拥有同样的特征,核心就是剩余索取权。但是,“人力资本”本身就是一个悖谬概念,现实中并不存在,它绝不可能成为劳动者获得剩余索取权的依据。资本能够实现增殖,最根本的原因是资本能够购买到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能够占有雇佣劳动者的无偿劳动,如果没有这种购买和占有的前提,资本增殖甚至资本本身都成为空话。而劳动者作为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可能自己购买自己的劳动力,进而剥削自己占有剩余价值。即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拥有全部生产资料,是自己劳动过程的主人,获得全部劳动成果,这时的劳动力依然不是资本。马克思曾说:“只要劳动者能为自己积累——只要他还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就能做到这一点——,资本主义积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不可能的。为此所必需的雇佣工人阶级还没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付出劳动,是劳动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这一点也不能成为劳动者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真正依据。“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像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工人始终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都是属于资本家的,除了劳动力价值,劳动者得不到任何东西,也不存在任何财产权利关系。可见,搬用“人力资本”的悖谬概念去论证“劳动产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完全是一种双重错误。
6.劳动者决不可能靠“劳动产权”取得股权
有学者提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劳动产权并不是单纯回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小农经济,而是要在大中型企业中赋予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相同的权益,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虽然其目的是为劳动者争取应得权益,但这种分析同样缺乏科学逻辑。首先,劳动者拥有的是劳动力要素,而不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劳动。其次,按要素分配不是按要素的贡献分配,而是按要素的所有者对要素拥有的产权来分配。劳动者被雇佣得到“工资”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而不是分配关系。劳动力的交易使劳动力产权发生分离,工人凭借劳动力的归属权 (狭义所有权)得到工资,而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对使用劳动力产生的结果就失去任何的索取权力。产业资本家则通过人和物的生产要素的使用,成为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全部产品价值的最初占有者,然后资本家阶级按照各种要素的拥有份额瓜分剩余价值。资产阶级的庸俗经济学家说各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是为了否认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关系。马克思批判过这种观点,提出:“对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三者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中,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主体所有,要想利用这些要素进行生产,就必须承认要素所有权,经过要素所有者同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同社会集团获得收入,是利用生产要素的产权进行索取,与“劳动产权”毫无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动产权”取得股权的设想还会导致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因为,按照这种设想,每个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拥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动产权”,按照各自的劳动贡献,以股权的形式量化到企业的劳动者个人,企业劳动者便不同程度地成为了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从而成为企业的股东了。这样,企业的劳动者就从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转变为分散的、独立的所有者了,全民所有制很快就会被肢解,蜕变为不同所有者组成的股份公司。
四、劳动者参与剩余分享的真正条件
马克思多次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直接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分配过程中人们的不同地位和相互关系。只有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才能把握劳动者参与剩余分享的真正条件。
劳动者能否占有自己产品的决定性条件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因为劳动者的所有权关系,不是他的劳动的结果,而是他的劳动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被资本家占有,劳动者缺少独立生产的条件,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出卖劳动力。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以后,获得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劳动过程就成为资本家所有的和买到的要素共同发生作用的过程。工人已经不可能获得劳动产物的任何部分了。“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 “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单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 (从而对产品的所有制,因为产品不断转化为生产条件)遭到否定的对立的表现。”所以,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根本基础在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日益发展本身也蕴含着“越来越打破私人生产”的进步,即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无产阶级必然会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经阶段。其中,劳动越是隶属于资本,劳动的社会形式就越是在进化。因此,马克思指出:“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
当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之后,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中间不存在任何剥削阶级,确立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人翁地位。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劳动产品的共同主人,人们之间的差别就只是劳动的差别,生活消费资料的分配就只能按照劳动作为衡量标准,按劳分配就自然而然成为合理的分配方式。此时,劳动者的收入不再局限于劳动力的价值,还拥有过去私有制经济下被剥削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就有力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所以,无论分配关系如何变化,它们都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起根本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多次批判了不讲生产资料,只片面地讲劳动作用的观点,指出不同的要素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进而决定了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直接把脱离生产关系的一般劳动当作财产所有权形成和归属的“基本原则”,纯粹是一种虚构。
五、简短的小结
有关“劳动产权”的讨论不仅仅是一场理论探讨,也是事关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如何正确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如何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沿着马克思主义道路开拓、创新、前进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劳动产权”的理论起源于产权概念的谬误和权利结构的模糊与混乱,将许多不同于产权的东西与产权混为一谈,很多理论叙述也都会导致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否定。许多学者还错误地将其嫁接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中,主张用“劳动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认为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重要,只要建立合理公平的分配制度就行。这种忽略所有制谈分配的观点是片面的,他们没有看到我国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快速发展和增长的私有制经济。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并决定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其中就包括分配关系。因此,要从根本上建立合理公平的分配关系,必须正确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引导作用,使更多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的共同主人,遵循社会主义原则共享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还有学者甚至提出只要在公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实现劳动产权,就能够真正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在推行私有化,企图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会在实践上给我国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使企业偏离正确发展目标,把改革引上歧途,进而妨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必须始终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上,维护劳动人民福祉,不能被以个人致富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思潮扭曲初心。
(文中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编辑:熊晨玮;审校:张佶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