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晚年的思想动态历来为人所重。他缘何致力于广泛地阅读与摘录,便是其中的代表性问题。梁赞诺夫曾说:“即便当他大约在1881—82年间已经部分丧失了独立的思想创造力时,他也没有失去继续从事研究的能力。在浏览这些笔记本的时候人们一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他哪里有那么多的时间花费在系统的、基础的摘录上。”这引发了学界对马克思晚年文本主题的多维解读。例如,有学者争论,马克思晚年写作“人类学笔记”意在完善和发展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或产生于写作《资本论》“地租”等篇章的直接需要,或回归早期哲学人本学思想。可见,不同学者对同一文本的定位截然相异:或称之为“人类学笔记”“古代社会史笔记”“东方社会笔记”“国家与文明起源笔记”,等等。总之,一些学者认为,侧重研究各经济社会形态的“人类学笔记”与专注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资本论》之间仿佛“实有”某种思想“断裂”。
然而,随着主题为马克思“早期历史、公共土地所有权、民族学(1879—1882)”笔记的MEGA2Ⅳ/27的出版,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该卷不仅在整体上与其他十几本小册子共同构成了马克思生命最后几年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文本,其中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租金、农业)’和众多国家与区域中农业状况的历史发展,以及广泛的历史概述”;而且还在具体行文中展现了马克思对古典人类学浓厚的研究兴趣和敏锐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眼光。笔者以新出版的MEGA2Ⅳ/27为文本基础,立足古典人类学的话语场景,追踪马克思晚年的思想发展,挖掘他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具体内容。
一、还原政治经济学论争
19世纪下半叶,古典人类学立足比较法学,强调对所有权的历史写作,质疑了政治经济学有关私有制永恒的先验设定。有关所有权的争论挑战了自然法理论对私有财产的说明,审视了土地私有制在殖民地推行时的实践困境与灾难后果,并与同时期的各种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案密切相关。
梅因首开古典人类学关于所有权的争论。首先,他质疑了自然法理论关于财产起源的解释。梅因认为,自然法理论是罗马法的现代翻版:成熟时期的罗马法为自然法理论提供了智识来源,其中,罗马人奉行的“先占”原则演变为后世的“财产起源”理论。他援引爱芬斯吞对共有土地的印度南方村落共同体的描述,来证明血缘团体财产公有的“历史合法性”。梅因呈现了自然法理论以设定个体来解释个体所有制的循环论证困境。他指出,诸多共同所有制的实证材料已然“对个人的、排他的所有权和绝对物权(iure in re)提供了质疑”。其次,梅因试图给联合家族、同居共同体、村庄共同体和庄园以谱系化的说明。他认为,财产共有的联合家族处于历史过程的首位,是纯粹的血亲共同体;之后是土地成为群体纽带,动产和家畜私有化的同居共同体;然后是土地日趋私有、定期重分,血亲关系模糊的村庄共同体;最后是血缘纽带彻底消失的封建庄园。因此,共同所有制总是与血亲组织、前农业生产保持着强烈的正关联;耕种加强了土地纽带的权重,长时效的占有以耕种促使土地的私有化:从定期均分,到不定期重分,最后永久持有耕地;从而各类以私有地为基础的权利体系取代了家族间的习惯法世界。最后,梅因开启了封建主义的泛化解释传统。在他看来,欧洲封建制是蛮族习惯与罗马法的混合,因而庄园初时虽与村庄共同体有共同之处,但成熟的封建制无疑是实行私有性租佃制的契约社会。他认为:“在初民社会作为普遍现象的集体土地所有状态瓦解或者将要瓦解的地方,所形成的个体权利就会很轻微地受到封建化过程的影响。”在村庄共同体转为庄园的历程中,其一,出现了首领及其家族的权力扩张,形成了领主的雏形;其二,产生了共同体之间的战争及胜者对败者的宗主权;其三,对败者荒地的分配与殖民,造就了军功权贵;其四,共同体成员成为庄园的自由佃农,持有租佃地,而地位低下的奴隶则耕种领主的领地。
梅因的方法论深刻影响着19世纪关于所有权的争论,其以社会的嵌入结构来探讨私有财产的起源,为相关讨论奠定了对话基础。正如莱斯利指出:“在社会哲学的几个部门中,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中,正是基于个体的欲望,而非共同体的历史来推理,才引发了诸多错误。”比较民族学与历史法学提供了自然法物权理论非永恒性的基础,极大地挑战了政治经济学的先验设定,矫正了所有权历史的写作起点。
梅因对私有财产起源的解释得到柯瓦列夫斯基的热情回应,后者同样宣称自然法等理论和“17和18世纪欧洲政治家们的学说一样,也是任意做出的”。柯瓦列夫斯基寻求更广泛的民族志材料,以补充梅因解释中的细节:首先,他在《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中对“家族共同体”(即梅因所谓的“联合家族”)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柯瓦列夫斯基认为,这是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成员共同体,他们共同经营财产,共同所有土地,父权伴随着祖先崇拜,因而家族共同体也是宗教共同体;父权的专断与子财产的个体化倾向相矛盾,代际分家是家族共同体解体的先声,公法亦阻碍家父的永久监护;随着人口增加、耕地增多,土地的重分既是集体对分割占有的承认,也是它排斥土地彻底转让的努力,标志着家族共同体向村庄共同体的转变。其次,柯瓦列夫斯基预设了西欧封建制的普世主义特征。在他看来,村庄共同体解体的结果是确立起封建制生产关系:其一,维系集体的血亲原则彻底消失,土地个体私有制得以确立;其二,从共同体中逐步分离出的小土地所有者由于缺乏工具、资金和技术而谋生艰难,不得不把土地交给大土地所有者,从而使自己下降为有偿使用土地、并缴纳贡赋的世袭佃户;其三,民族首领把立法、行政和审判权集于一身,他们通过分封制度把自己变为世袭大地主。在他看来,随着村庄共同体的瓦解,在经济上,个体所有物及其取得方式的立法表述更为清晰,强权人物以时效占有、强制买卖与宗教捐赠等多种方式“占有广阔的领地,同时还有权从公社土地占有者手中攫取一部分农产品”;在政治上,共同体血缘纽带淡化,亲属规则内缩,传统自组织与自管理的空间受到公法更为紧迫的挤压,过往独立的村庄成为中央政府的下属基层单位;在历史进程上,土地共同体的瓦解总伴随着强权人物及其附庸、大地产所有者与小地块耕种者等封建制现象的产生,因而土地的封建占有具有普适性。
卡鲁娜·曼特娜认为,现代社会理论“在强调现代社会动力与古代社会动力的差异时,基于它们对西方工业社会独特轨迹的共同抵制,一种新的‘民族学化的’古代社会将与原始社会形式、封建的中世纪社会形式和东方社会形式一道被界定为传统社会”。在梅因重塑财产演变历史的过程中,印度村庄共同体居于核心,因为以比较法学的视野,印度村庄共同体能把“印度农业的土地保有和集体财产的习惯”“和看起来曾经是西方世界的习惯法联系起来”,形成统一的共同所有制解体历史的解释链条。
然而,梅因认为基于自然法理论的东方社会理论错漏百出。他指出,传统印度村庄共同体是地方性、自组织的,是以家族习俗为基础的“习惯法世界”,其一旦与现代立法性的主权国家英国相遇,必然使自身加速解体。因为前者公私、人格权与财产权模糊的特征,与英国力图建立权责清晰的法权机构,“坚持通过司法和行政的服务,通过系统执行的公共服务,来回报它的臣民”的努力格格不入。梅因尖锐地批评了对印度“习惯法世界”的傲慢无知和解释误区:它视莫卧尔皇帝为印度全部土地的所有者,从而以现代绝对所有权的想象来解析印度土地实际的多层所有结构。“在纯粹本土模式基础上重建本土印度社会的想象”,引发了英国殖民统治的危机,其典型就是康沃利斯实行的、视柴明达尔为土地世袭所有者的固定赋额法。在梅因看来,康沃利斯忽视印度的传统社会结构,试图强制改村庄共同体为英国式的大地产,改传统收税人柴明达尔为具有无限嗣权的地主,且实际上村庄共同体是自管理的地方组织。因为印度皇帝收税征赋,但不践行中央权威,匮乏统摄地方的集权,所以印度没有英国这样的现代国家土地产权体系,柴明达尔无非是“被优先选择的代表王室或帝国本土政府的家族领袖”。梅因认为,英国殖民地当局缺乏对印度村庄共同体这一“习惯法世界”的充分了解,盲于将之改造为欧洲主权国家式的法人团体,导致英国统治给印度人民带来的最大变化仅是个人法权概念的增强。
柯瓦列夫斯基把梅因的思考带入了更为宽广的帝国主义批判中。在梅因试图以缺乏理解为由替康沃利斯等殖民统治者挽留颜面的地方,柯瓦列夫斯基明确指出,制定固定赋额法的真实动机在于殖民利益,知识的距离无非是利益的借口,即“如不仿造英国的土地关系制度,就不能保证孟加拉的社会福利;因此,他(康沃利斯)一点也不怀疑建立大土地所有制的必要性,即使是将英国人所取代了的政府的征税官员变为大土地所有者也在所不惜”。柯瓦列夫斯基强调,殖民地当局强制推行私有制的做法引发了殖民地传统社会的巨大灾难,“公社土地占有制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就完全消失了,引起的后果跟各地一样,那就是:一方面发展了社会契约和大土地占有制,另一方面发展了无地的农村无产阶级;生活中的宗法制度,让位于工业制度;互相帮助和互相支持的原则,让位于自由竞争的原则;以及由此而必然会产生出并非不太激烈的社会对抗——而政府则必须对那些不能工作或无以为生的人们提供救助”。随着土地共同体的瓦解、大土地的兼并和商品消费的流行,“公社占有者不是被逐出自己先前的土地,就是仅仅作为佃户留在原地”,即殖民地传统共同体的瓦解以殖民封建主义收尾。
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
上文以梅因与柯瓦列夫斯基为核心,大体还原了古典人类学关于政治经济学的论争:他们以古代集体所有制存在残余的事实为基础,质疑了私有制永恒性的提法,而这场“我们对古代文明的理解中最重大的变化”,使“有关私有财产历史发展的整个问题出现了新的转机”。其中,对自然法的批判、对各种财产公有形式的研究和对殖民地各传统共同体瓦解过程的考察相交织,共同构成了马克思晚年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话语背景。
首先,马克思借助古典人类学著述,弄清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各共同体的组织原则、历史序列和土地制度的具体细节。对于从氏族共同体到村庄共同体的历史顺序,马克思“无异议”,并细致摘录了有关所有者、土地范围、耕种制度和分配原则的材料。除对所涉著作文字错误的必要纠正和对叙述顺序的调整之外,马克思还对经济要素变动引发的社会结果予以更为清晰地揭示:“份地的不平等已经很大,这种不平等必然逐渐地造成财富、要求等等方面的各种不平等”;对共同体成员因赤贫而无产阶级化,被迫远离公共生活表示愤慨:“这些导致破产的诉讼以及使印第安人失掉反抗西班牙人的最后力量的内部纠纷,成了可以说是印第安人的‘政治’生活的唯一表现”;对僧侣等财产个体化核心人物的行为加以讥讽:“用赠送方式出让,到处都是僧侣的拿手戏”。同时,马克思对土地共同体政治地位从自管理的地方组织到帝国基层单位的变动极感兴趣。他评论道,随着印度村庄共同体成为帝国最下级的机构,传统共同体成了帝国的基层机构,其内部的连环保因为有利于征收徭役与贡赋而得到帝国的承认;职能日益齐全的村庄共同体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是彼此互相隔绝的小天地,其中温情的宗法关系持续发挥着作用,帝国统治者的更换往往只是变动了征收者,而没有触及基层的土地制度。
其次,马克思严厉批判了柯瓦列夫斯基等人视村庄共同体瓦解方向为封建化的提法。在柯瓦列夫斯基看来,因为总可见弱者对强者的依附和世袭性的耕种占有,所以“无须有任何怀疑的余地,封建主义不再是显著的西方制度,它的构成要素存在于各类气候条件下、多样的民族中”。可见,古典人类学普遍以贵族、附庸和地租为核心来解释封建制。马克思则认为柯瓦列夫斯基的解释是错误的:其一,向国库授权的人(即柴明达尔)缴税并不表明农民的财产变成了封建财产,公税承包制在罗马即已存在,但那时它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其二,印度没有封建制的基本要素——农奴制;其三,印度没有类似欧洲封建主义的“贵族性”土地。同时,马克思并不接受柯瓦列夫斯基、菲尔等人在论及印度、孟加拉村庄共同体时的民族中心主义和拙劣的东西方社会类比。他讥讽道,“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并明确指出,锡兰“村首领或村长不是地主,他不收取‘地租’,满足于‘徭役’”。
再次,马克思、恩格斯依托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阐述了人类早期的财产历史。摩尔根提供了更多有关母系氏族的继承规则,以及个体财产在母系至父系氏族转变中作用的细节。按照他的说法,父亲意欲使其子女继承自身财产,是世系转变的最大推因;土地私有与其法权主张,是国家形成的核心动机。恩格斯在马克思“摩尔根笔记”的基础上,总结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经济状况:其一,分工纯粹自然,只存在于两性之中;其二,奉行共产制的家庭经济,集体所有一切共同制作和使用的生产生活资料;其三,人少地多,与其他部落之间界限分明,少有冲突、亦无商贸、罕见交换。恩格斯认为,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出现了第二次社会分工:其一,手工业与农业分离,奴隶制更加普遍,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成为可能;其二,个体财富的迅速增加和财产分配的不均衡表征氏族制度已接近瓦解边缘;其三,随着商贸与货币的普及,“你们曾希望有完全的、自由的、可以出售的土地所有权,那么好了,现在你们得到它了”。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回击了有关私有制永恒的观点。在对历史学感兴趣之外,他们亦对有关人类早期财产史的政治经济学争论感兴趣。在19世纪最后20年,大概只有库朗热全面回击了有关公有制解体至私有制的提法。在《土地财产的起源》中,库朗热严厉指控了毛勒、维奥莱、蒙森等人的马尔克理论。库朗热认为,所谓实行土地公有的农业团体并不存在,这是现代土地联合生产的结果,因而马尔克理论是对有关文字材料严重的浪漫主义误读。库朗热指出,罗马整个家族对土地的所有,绝非家族公有的证明,它只表明家族与土地密不可分。而对梅因、拉弗莱等人倚重的比较法,库朗热同样深表质疑,强调方法论上的过于大胆致使这些人把苏格兰镇区、俄国米尔、东南欧扎德鲁加等性质完全不同的事物混为一谈,是在用逻辑取代事实,是对农业伊始即有的、自然的土地私有制度的刻意忽略。
然而,库朗热的批判在当时应者寥寥。梅因在1874年自信宣称:“关于土地财产的重大制度的起源,我们终于有所了解。”无论库朗热的指责正确与否,早期财产公有制理论的盛行很大程度上都要归因于信奉私产永恒的政治经济学在面对繁多(尤其是前资本主义和非资本主义社会)材料时解释的无力和实践上的困窘;特别是当其涉及殖民统治成效时,实际的迫切需求挑战着对私有财产理论的坚守。马克思在摘录莫内的著述时就指出,旧有观念视殖民地土地归属于土著君主,但爪哇地区复杂的土地关系表征着多样的所有主体,殖民统治引入的资本主义制度谋求土地的“自由交易”,更加剧了土地权属的争议。
在此,柯瓦列夫斯基的回应是精准的。他指出,过往政治经济学的财产史叙事逻辑主要基于洛克及其后学关于个体劳动产生个体所有的观点,但实证材料显示,不仅个体是后发的,而且在历史初期,个人的劳动所得统归集体所有,因而政治经济学的基底是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是对自然物占有的先验个体理论,洛克的支持者还以此为一小部分人对土地、制造业与商业的垄断来辩护。因此,柯瓦列夫斯基认为,殖民政策引发的人道悲剧“是靠盲目地运用先验论的经济学原理来实现的”,因为政治经济学“最初是忽视,在进一步熟悉自己的研究对象之后,又完全否认土地关系的其他形式”。确如恩格斯讥讽的那样,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氏族奉行的劳动成果共有是对洛克理论的“反向证明”——“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所以,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还依恃着的最后一个虚伪的法律借口”。
三、批判现代世界体系
如前所述,以康沃利斯的固定赋额法与1857年印度士兵起义为核心事件,围绕殖民地传统社会结构,梅因开启了对既有殖民政策的全盘反思。严格来说,马克思摘引的梅因、菲尔的观点与柯瓦列夫斯基的理论有明显的思想承继关系,菲尔的《从联合家族到村庄》几乎是对梅因相关言语的重复,其中的典型就是他仿效梅因,视孟加拉父权家族为紧密的法人团体。
在对上述等人殖民政策反思的基础上,首先,马克思斥责了英法等国的殖民地同质化政策。马克思写道,“柴明达尔变成为财产私有者——这是英国的恶棍和蠢驴们造成的”;“那些蠢驴们没有意识到”,“在孟加拉实行1793年固定赋额法以前人们所知道的柴明达尔,只不过是收税人,并不是地主”。
同时,固定赋额法偏向使殖民地传统土地关系英国化,以提升官方年税收入。拉弗莱指出:“英国人认为柴明达尔是所有者,这并不像人们经常宣称的那样,是对他们权利的本质有何种误解,而是因为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更有规律地获得收入,同时创造一个能够改善耕种的优越阶级,帮助国家富裕起来。”在英国殖民政府看来,共同体内的土地轮转分配导致耕地的细碎化和占有的暂时性,成员在短期内既无兴趣、也无能力提高土地产出,因而英国式的土地兼并、以形成关心耕作的大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出路。这种内在动机被伪饰为农业改良。而早在1853年,马克思就指出柴明达尔地产制度是英国人为了增加税收而设立的,是对“英国大土地所有制的拙劣摹仿”。事实也确如马克思所言,固定赋额法的理想人物是热衷土地改良投资的“英国士绅—农民”,其背后的哲学信奉“土地税的核定奠定了繁荣的基础。对剩余产品的专有权是唯一持续、普遍发挥作用的动力,也是唯一能够促使人类恒久劳动的源头”。因此,马克思对任何英国大地产的自夸都嗤之以鼻。英国人惯常以为正是自身的大地产避免了法国式的土地细分,带来了国民经济的繁荣,并由此坚决反对爱尔兰的“选定继承人”和“男性继承人均分制”等“野蛮制度”;而共同体的习俗残余“如爱尔兰部落首领的‘贡币及草料费’以及‘侍宴’,令斯宾塞和戴维斯等观察爱尔兰的英国人深恶痛绝,并义愤填膺地给与了批判”。对此,马克思痛斥了英国在殖民统治爱尔兰时,以英国土地习惯法强制取代爱尔兰传统土地所有制的残暴做法。他指出,“詹姆斯的明确目的是‘掠夺’,他把这称为殖民化。驱逐和奴役爱尔兰人,没收他们的土地和财产,所有这一切均以反教皇主义作为幌子”;责骂这些殖民者是“英国狗——这些野兽的人性自亨利八世、伊丽莎白和詹姆斯一世以来尽人皆知”!
但固定赋额法最终以失败告终,其原因在于:其一,柴明达尔志在贡赋,而非土地税收;其二,随着共同体亲属纽带的消散,成员在高利盘剥与苛捐杂税之下,迅速破产、走向末路、荒废耕作;其三,次级土地保有者利益倾轧,“也就没有人关心土地的改良了”;其四,“东印度公司政府和后来的印度事务委员会及其属下的总督,从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提高孟加拉的生产率”。古哈提到,固定赋额法实施之后,柴明达尔“不仅没有仿效亚瑟·杨笔下的地主典范,反而乐于靠土地的富产生活,只是重享受、远劳作。于真实的孟加拉而言,其大类旧制度的法国”。总之,私有大地产与农业繁荣并无必然的正相关联。
其次,马克思揭示了殖民政策背后深层的现代世界体系逻辑。前资本主义和非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共同体问题不仅关涉殖民政策及其后果,在19世纪后半叶的政治辩论中,它还与日耳曼浪漫主义、斯拉夫主义、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以及非西欧社会的发展前景密切相关,是对大工业生产与个体主义的重要反思之一。其一,这些共同体被认为是日耳曼民族自由平等本性的古代基础,是斯拉夫民族性格温顺、尊上抚幼、强调秩序、追求集体的渊源,是这些民族独特性的体现。其二,这些共同体被视为葆有温情的家族精神,为成员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更能避免遗产继承时的分家纠纷。其三,这些共同体周期性分配土地,这被认为阻止了无产阶级的出现,从而避免了严酷的阶级斗争和社会战争。尤其最后一点勾勒了传统农民与现代工人的鲜明反差:与安分守己、乐天知命的农民相比,无产阶级面对的是工资不确定的焦虑、生活成本的提高、职位竞争的残酷和财产被剥夺的忧愤等情况。因此,现代个体主义的困境引发了集体主义思潮的回流。拉弗莱就此真挚提问:“在家族精神日益衰弱的地方,一种新的集体兄弟情谊是否会发展起来,并具有足够的力量,成为未来共同体的粘合剂?”他自答道:“国家应由自治与土地自有的共同体的联邦组成。”因此,不难理解,在19世纪下半叶,对前资本主义和非资本主义社会中共同体的研究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政治倾向具有密切关系。正如拉弗莱所言,法学家和现代经济学家“用自己的双手把暴力和革命社会主义的种子撒入我们社会的犁地之中”。
故而,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晚年更多地把研究视域延伸至现代欧洲之外。正如在1882年摘录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时,马克思还注意到当年的英埃战争,留下了对威尔弗里德·斯考文·布朗特《埃及真相的见证者》与麦克·乔治·穆尔霍尔《埃及金融》的阅读笔记。同时,马克思以激烈的态度批判了殖民者的非人道主义行为,并揭示了现代世界体系是资产阶级利益在全球范围内自我表达的结果。例如,他写道,“公社所有制原则上得到了承认;实际上被承认到何种程度,过去和现在总是要看‘英国狗’认为怎样做才对自己最为有利”,即对殖民地边缘国家社会状况的承认程度取决于欧洲人自身的利益,“只要非欧洲的(外国的)法律对欧洲人‘有利’,欧洲人就不仅承认——立即承认!——它,就想他们在这里承认穆斯林法律一样,而且还‘误解’它,使它仅仅对他们自己有利,就像这里所出现的情况那样”;讥讽恰巧是英国人摧毁了殖民地的农业生产基础,并把世代维系着亲属关系的土著居民拖入资本主义“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除此之外,马克思还严厉批判了现代世界体系的意识形态表达。例如,他对梅因的种族主义,厌恶地说道:“让这种‘雅利安人的’伪善言辞见鬼去吧!”而在马克思对所谓“原始民族”易洛魁人生活诸细节不厌其烦地抄写中,体现着他对一个“异质性”社会的巨大热情。其中,能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对前文明社会的赞赏和对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及其相伴随的“文明”话语的警惕。而这些在之后的给查苏利奇的复信中进一步发展为对东方社会革命前景的乐观预期、对《资本论》原始积累理论适用性的谨慎和对历史多元道路的明确表态。
四、结语
总之,马克思借助古典人类学著述,得以弄清前资本主义社会各共同体的组织原则、历史序列和土地制度安排,严厉批判了柯瓦列夫斯基等人视村庄共同体瓦解方向为封建化的提法,阐述了人类早期的财产历史,回击了有关私有制永恒的观点,斥责了英法等国的殖民地同质化政策,揭示了殖民政策背后深层的现代世界体系逻辑。可见,马克思延续了《资本论》“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在对“异文化”的比较与解析中,溯源了所有制的历史、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并批判了现代世界体系,完善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批判。最后,马克思强调,现代世界体系忽视了殖民行为本身的残酷性,是对殖民地多样文化的灭绝性破坏。这一视角实质上是对全球历史和文化多样性更深层次的挖掘,是对西方中心主义或欧洲中心主义的祛魅。以MEGA2Ⅳ/27为文本依据,继续探讨马克思对“文明”的理解,将具有重要意义。
(吕宏山,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编辑:熊晨玮、刘益建;审校:张佶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