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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
学会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的需要,走开门办院的道路,特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
第二条:中心系面向市场的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从事全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与预测活动。
第三条:中心的宗旨是:公正、客观地开展全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与预测活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第五条:中心设顾问、主任、副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中心的研究人员主要由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组成,或者外聘。
第七条:根据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中心可聘请特约、兼职研究员。
第八条:中心主任为主要负责人,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顾问参与中心的发展战略指导,副主任负责中心的业务和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中心主任由经济研究所人员担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以部分外聘。
第十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月坛北小街2号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第三章 研究范围

第十一条:中心开展以下研究活动:
1、 对全国上市公司整体状况的研究与预测活动;
2、 对某板块、某家上市公司的研究与预测活动;
3、 其他证券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中心的业务活动限定为开展合作研究,不得从事任何
证券和实物商品买卖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承揽课题按时保质完成,坚持谁承揽课题取得
经费(包括赞助经费),谁负责到底的原则。
第十四条:中心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主管财务人员、会计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中心的经费使用,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提出,经主任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六条:中心的研究经费来自于课题合作方提供的合作研究课题费。
第十七条:合作研究经费如有剩余,按承揽业务方、中心、中心发展基金6:3:1的比例资助双方的科研活动和为中心的进一步发展积累资金。
第十八条:中心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交纳税费。

第五章 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心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由中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管和挂靠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经济研究所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中心的终止
第二十条:中心如需要停办,应在终止日的半年以前向主管和挂靠单位提出,以保证完成已经承揽的业务,并对中心财务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承揽业务完成、清算完毕后,中心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心业务范围及组成人员(顾问、主任、副主任、研究人员、财务人员)的行为受章程约束。
第二十二条:章程自中心正式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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