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需要有针对性地分析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在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以符合经济规律的方式探索新思路、新抓手,破解执行难问题。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分析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与融资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银行为例,其发放贷款给企业,目的是获得财务回报。但是在贷款发放决策过程中和发放之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一是逆向选择,即在贷款发放决策过程中,银行无法观察到企业项目面临的风险程度,此时提高贷款条件(如提高利率),能吸引到的反而越可能是风险较大的企业。如果利率过低,银行无法覆盖自身风险;如果利率过高,正常经营的企业无法偿还利息,在有限责任下反而是高风险企业更有激励来申请贷款。这就使得金融市场难以单纯通过利率来调节借贷中的供求关系,需要借助信贷配给等复杂合约。二是道德风险,即贷款发放之后,银行无法确认企业是否将贷款投放到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企业可能以生产经营为借口申请贷款,获得贷款之后私下将资金投入股市、房地产、民间借贷等高风险用途以获取更高的回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时会非常谨慎,甚至实施信贷配给,即部分有借贷需求的企业无论愿意支付多高的利率都无法获得融资。
信息不对称及其带来的融资问题普遍存在,但在民营企业融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与民营企业的具体特征及我国金融体制特点相关。一方面,民营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往往也缺乏现代化的内部治理和财务体系,这造成了财务数据不健全的问题。很多中小微规模的民营企业属于家族式和粗放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未分离。这就可能存在两个令财务数据失真的问题:其一,财务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财务管理岗位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其二,缺乏独立的审计监督人员。因此,虽然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但银行和民营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严重。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是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体制,与民营企业融资之间存在一定的不适配性。作为融资主体,银行相对于投资公司更趋保守。而且大银行组织结构复杂,内部决策链条长,为控制自身的内部风险,在贷款决策和发放后的监督中更依赖于财务报表、土地抵押物等可验证的“硬信息”,而这些恰恰是中小民营企业所缺乏的。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中小民营银行准入门槛,增加直接融资比重。因为中小银行组织结构简单,且辐射半径短,主要为本区域企业服务,能够有效处理中小民营企业的“软信息”。但前提需要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做好权衡。
依托大数据构建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中国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积累了新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带来的机会,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具体来说,依托大数据,建立准确、全面、高效的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可有效降低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重点是“综合”,即评价的依据和信用信息需要具备来源面广、数据量大、时效性高等特点。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旧有的经济运行模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在过去近30年间蓬勃增长,产生了来自消费、生产等各个环节中的海量数据,这些大数据为全面评估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包括线上线下消费类数据在内的大量微观数据能够满足来源面广、数据量大、时效性高的要求。目前,生成于线上消费场景的数据已经得到一定的重视,淘宝、抖音等平台都可以通过监测商家的经营数据,从而动态评估商家的信用状况,进而对其在投放广告、支付保证金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方案。但是,线下场景中的大数据却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当前,数字支付技术已经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者的日常支付习惯,即使是小微企业,其在交付产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的支付也往往是通过线上数字支付完成的。所以,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能综合利用线上和线下场景的数据,就能对各种类型民营企业的信用水平和经营状况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从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相关建议
第一,大数据的处理对资金和技术有较高的要求,使用平台模式开发大数据是一个合理方案。利用大数据构建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工作只能落到少数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身上。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案是平台化地使用大数据,即在一个典型的双边平台模式中,由一个资金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同时连接大量的民营企业和对信用报告有需求的企业、金融机构,甚至是消费者等。这种平台化开发模式既适应了大数据使用过程中成本较高的特点,又发挥了数据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平台结构带来的网络外部性,释放了大数据解决民营企业信用评估难的潜力。
第二,构建市场化使用机制来释放大数据的活力。大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都会产生大量的费用,一个恰当的“共享”信用信息的机制有利于覆盖这些成本。因此,根据《决定》中“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的要求和《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有关精神,使用市场化的方式对数据和民营企业信用评估报告进行定价,可以提升市场主体在数据生产、加工、使用等各个阶段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可以加快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构建,提高信用信息在经济活动中的效率。
第三,探索适当的信用修复机制。基于大数据形成的企业信用报告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声誉之一,对企业的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民营企业在信贷偿付和日常交易中的波动都能够被大数据如实地记录,并体现在其信用报告中。但是,这些波动背后的原因可能会被忽视(若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足够深入,那么这一情况可能会避免),从而有可能使高信用水平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影响。因此,探索适当的信用修复机制可以完善基于大数据的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一个构想是将信用的修复诉诸时间:当某个民营企业在信用报告中出现了负面信号,那么可以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若是该企业在期限内都表现良好,则可以删除之前的负面记录。这样的机制需要审慎地构建,但是从长远来看,具有恰当的信用修复机制是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成熟的标志。
第四,在利用大数据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有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上文提到的平台化利用大数据构建民营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涉及经济活动中的很多主体,例如,线下交易过程中的企业和消费者、数据收集过程中的企业和信用评价平台企业、信用报告提供时的平台企业和报告需求方等。这些数据蕴含的信息会对所有的参与方都造成影响,因此对数据的权属确定、对各参与方隐私的保护就是重中之重。《决定》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改革,构建适应于大数据时代和数字经济运行规律的法治环境至关重要。在线下交易场景中,消费者是否明确被告知交易数据会被用于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恰当处理?消费者是否有拒绝被记录的权利?在平台企业收集到数据后,民营企业是否能够拒绝被记录?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于消费者、民营企业还是平台企业?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尽快找到适合于中国国情,适应当今技术发展趋势和数字经济运行规律的法治框架。
综上所述,利用大数据,通过平台化的开发模式,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符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编辑:熊晨玮、刘益建;审校:张佶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