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2003-11-24

调整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要求并参照院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特制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出版基金资助的范围是:由本所
    学者完成的,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学科建设有重要
    价值的学术理论著作,对重要的古籍、历史档案进行整理、
    校勘、注释和研究而形成科研成果,以及经所务会议和所长
    批准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三条 各类教材、丛书、工具书、普及读物、再版著作以及为有关
    部门提供的工作报告等,不受本基金的资助。
第四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内容应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
    存在著作权争议。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出版基金资助纯系学术著作出版
    亏损资助,资助经费原则上应按著作出版总成本减去总收入
    的结果核算,不得高于亏损数额。
第六条 申请人须填写由院统一印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基金申
    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同时提交完整的著作稿。已
    立项的各类研究课题(包括国家和院、所课题),须按有关规
    定完成结项后,方能申请出版基金资助。
第七条 请资助的著作,须经两名同行专家的评审。审读专家
    由研究所(本所)聘请,不得由申请人自行邀请。
第八条 审读专家分别填写审读报告。审读报告应包括三个内容:
    (一)文字审读意见。(二)《社会科学成果评估指标体系》
    评分。(三)评定著作等级。著作等级分为A、B、C三等,标
    准如下:A级    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有重要
    意义。B级    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有一定意
    义。C级学术价值不高,在理论和实践上无特殊意义。
第九条 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出版的著作和《申请书》进行评议,对审
    读专家的审读报告进行分析,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资助
    的著作。
第十条 研究所出版资助方案经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所务会议有对具
    体资助经费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 确定资助方案,经与相关出版社协商后,由所与接受资助的
     出版社签定资  助出版合同。合同书由院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 合同书签定完毕后,即可按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经费一律拨到有关出版社帐户。
第十四条 出版基金资助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出版社对受资助出版物须
     单独核算,并保留原始单据备核查审计。出版社变更原出版
     计划,不再出版原资助著作,必须将资助经费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凡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物,均应在显著
     位置标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基金资助”字样。研究所批
     准资助的学术著作,应将审读专家意见和所学术委员会评审
     意见一并付梓。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所科研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