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
中国可以从日本公司治理改革中学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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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一下中国和日本的现代化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差异。日本从西方学习到了更多的现代化事物,但同时也保留了其传统。相比之下,中国学习到的现代化事物并不多,却更多地扔掉了传统。中国喜欢“破旧立新”,其结果往往是新的尚未立起来,旧的已经破坏和扔掉。日本的方式则是保持旧的同时树立新的,或用中国谚语可以说是“旧瓶装新酒”。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当今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过程中。

中国和日本具有类似的传统公司治理系统,就是监事会(中国)或公司监事制度(日本)与单层董事会平行并存。中日也拥有相似的商业文化背景,就是家族和关系网导向的商业文化。从普遍接受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经验总结出发,我们可以为中国的公司治理改革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事实上,我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理想和最优的公司治理系统。每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系统都是从一个国家的商业实践和经济发展历史中衍生出来的,都有其自身的特性,只能就那个国家的那个特定时期来说是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尽管没有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最优解”,但是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核心要素是任何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都要具备的。良好公司治理系统的最重要特征是其灵活性和对迅速变迁中的商业和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日本拥有一个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公司治理系统,并且可能是这个世界上最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一个。从二战前到二战后,从高增长时代到长期的停滞和现时代,日本公司治理的基本景观已经随着时代而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家族控制到政府控制和银行控制,从股东控制到经理和雇员控制再到象股东控制的回归,从集中所有权到交叉持股再到分散的公众持股,日本在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都取得了卓越的商业和经济成就。

为了应对全球性的资本竞争和公司治理趋同运动,日本设置了一种新的公司类型----委员会制公司,在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给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这比中国强制性的公司治理改革方法要好的多。市场检验和企业在不同治理结构中的自由选择会为我们提供出比任何政策制订者或专家所能提供出的都更好的答案。

就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特别是其董事会改革来说,在公司法方面做了两个最主要的修订。首先,日本保留了传统的平行设置公司监事的公司董事会制度,但是通过增加独立监事大大提高了公司监事的作用。其次就是设置了必须设立三个法定下属委员会和法定执行官员的新董事会制度。尽管没有多少日本公司选择了法律形式上的董事会制度的正式转换,但是很多公司在实践中对其董事会结构进行了自觉和自主性的改革。

日本公司中最为流行的公司治理改革方式是保留传统的平行设置公司监事和董事会制度的法律形式。但是与此同时,实际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包括引进很多新的公司治理机制,比如缩减董事会规模,增加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设立非法定的执行官员制度和一些非法定的董事会委员会等等。最为普遍设立的非法定的董事会委员会是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对于那些没有在法律形式选择转向委员会制公司的传统形式日本公司,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因为其公司监事会可以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可能更有效率,也更有权力。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委员会是由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要求必设的。与此同时,公司法仍然要求公司设立监事会,由此导致了传统的平行设置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和董事会委员会制度并存和混合的一种治理结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监事会之间存在着职责上的冲突。再加上一些政治、行政性和文化传统性的因素,中国公司中存在着太多的“检查与制衡”机制,带来的结果是真正有效监督的缺乏和复杂的权力斗争。

在公司治理改革方面,中国最应该从日本学习的经验是公司法修订方式与方向。日本的公司法修订是需求拉动性的,并且是朝向一个放松管制的方向改变。给企业提供更多的治理结构选择自由,更多可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给企业自主的治理改革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相比之下,中国的公司法,即使经过了最新的修订之后,仍然更多的是监管和禁止性规定,缺乏对来自市场的特别是非国有部门的公司治理发展的哺育和支持性规定。

从公司法到有关部门的规则,中国在公司治理和运营方面是“过度监管”的。中国证监会经常担负起了有如中国上市公司“总部”的角色,太多的事情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是在出台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同时,往往比通常上的大股东更多地介入到了公司的管理性决策中去。还有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会介入到公司治理中去。中国已经有太多的强制性的“治理标准”了,甚至有些是明显不合理和无效率的,但是公司没有选择,只能遵守。在各种过度监管的挤压之下,中国公司已经没有了自主性治理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空间。

发达国家的经济史和企业史无不表明,是竞争促进企业的制度创新和一些更为有效的治理机制的兴起。为了有效治理机制的发展,中国需要更多的是竞争促进政策,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上,而不是直接的公司治理政策。既然我们不知道真正有效治理的最佳方式,为什么我们不能给市场竞争和企业的自由选择留下更大的空间。在中国,最重要的事情是提高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和发挥资本市场的治理作用。关于公司治理的最佳方式,资本市场会比政府官员知道的更多。正如在日本,是金融市场上放松管制的“大爆炸”导致了企业更为偏好通过证券发行来融资,资本市场上对于股东价值的更强烈追求,银行在放贷上的收紧和交叉持股的持续消解。所有这些力量,迫使日本公司自觉自主地进行治理改革,加上随后的公司法修订,最终促成了公司治理上的一个系统性的创新。

总之,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经验告诉我们,最重要的不是在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方式中选择一个最好的,最重要的是能够有新的方式正在浮现和兴起。市场将会为我们选出一个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