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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学: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困境及其批判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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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春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来源:《经济研究》2018年第10期

  内容提要: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以自由市场作为核心,配之以有限政府、道德秩序作为其相应的基础,并认为这样一种组合将能够在创造经济繁荣的过程中保障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但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阵营内部,对这些理念及组合的论证,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并没有一种逻辑上一致的分析,可以说是各种分析的杂烩。对于自由市场本质的理解,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就持有不同的论证思路和观点。前者的论证基于均衡的概念,而后者的论证则是基于对不确定性的认识。至于这类经济学家基于“一致同意”对有限政府的论证,以及对基于纯粹个人主义社会观的所谓“道德秩序”的追求,却充满乌托邦的色彩。他们以“消极自由”的名义为自由市场提供辩护时,不仅使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与自己所倡导的政治自由和道德秩序之间的冲突,而且也与欧美近代以来的主流文明趋势发生对抗。

  关键词:自由市场  有限政府  一致同意  道德秩序

  一、引论

  国内学界和媒体用于指称以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英文实为neo-liberalism。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英文new liberalism,也被译为“新自由主义”,这导致在讨论中出现某些混乱。从词义的角度来看“new”和“neo-”虽然都具有汉语所说的“新”之意,但“neo-”所说的“新”具有“复制、模仿(copy)先前事物”之意。就欧美自由主义思想史来说,new liberalism兴起于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力图发展出一种不同于古典主义的积极政府观,借助政府的力量,发展和实现“积极的自由”,这是对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 liberalism)的批评和修正。它无论在时间上还是逻辑上,都先于neo-liberalism。至于neo-liberalism,在很大程度上是对new liberalism的批判和否定。哈耶克、弗里德曼用neo-liberalism自称,第一是为了对抗new liberalism及其影响;第二是为了表达他们复兴、发展和超越古典自由主义的努力,即追求法治下的有限政府。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就多次强调自己的自由观秉承的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传统。

  据考证(琼斯,2004),neo-liberalism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38年法国哲学家路易•鲁吉耶在巴黎组织的沃尔特•李普曼著作《美好社会》的研讨会上,意在探讨自由社会的前景,重构自由主义。哈耶克、米塞斯都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在1947年组织朝圣山学社时明言:“朝圣山学社的成员对自由的理解的核心是,鼓励、维持并保护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这才是西方民主制制度的定义性特征。要想扭转思想潮流的趋势,必须坚持这个核心。”因此,按其蕴含之意,neo-liberalism应译为“新古典自由主义”最为贴切,这样,才符合哈耶克、弗里德曼的原意。相应地,我们把他们所代表的倡导“自由市场”的思想称之“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至于凯恩斯及其追随者、哲学家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在自由主义谱系中属于“新自由主义”支系。不过,凯恩斯主义者自称时,并不使用new liberalism的提法,而是直接用“自由主义者”或“自由主义现代派”。

  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基本上是作为以凯恩斯为精神领袖、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为蓝本的主流经济学的批判者的身份登上学术舞台的。把他们统一在一起的旗帜,是“自由市场”理念。市场本身就孕育着自己的自由逻辑,包括契约自由、职业选择自由、迁徙自由等。但是,这些自由市场理念倡导者走得更远。在他们的眼里,只有“消极的(negative)自由”没有“积极的自由”的任何容身之处,把倡导“积极的自由”的思想斥为伪自由主义。

  按照伯林(Berlin,1969)的经典解释,所谓“消极的自由”是指“免于……的自由”(freedomfrom),即从他人特别是国家的束缚和强制下解放出来的状态。它关心的问题是:“一个人或个人组成的团体不受他人干涉,做自己想做的事,在多大范围内能够或应该任凭自己的追求为所欲为。”这种不受干涉的范围越大,就表明个人的自由度越高。所谓“积极的自由”是说“做……的自由”(freedom to),即希望扩大个人享受自由的能力,包含着获得某种结果的权利。它关心的问题是:“决定某人不要这个而要那个、不是这个而是那个管制乃至干预的根据是什么,以及谁来决定。”

  依此而论,凯恩斯及其追随者所信奉的自由主义并不反对“消极的自由”,但进一步援引“积极的自由”观。在他们看来,充分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包括拥有自我实现的机会和能力,因此,必须超越机会均等。“积极的自由”观的政策含义是:如果某些资源(包括个体的人力资源)是有效地实现自由所必需的,那么,拥有这些资源,就必须视为自由本身的构成部分。正是基于此,凯恩斯主义者才为福利制度辩护,认为这类政策将会保证个人获得真正的、完整的自由。他们以积极的态度看待政府行为,把政府视为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工会运动等制度的真正捍卫者,认为保护中产阶级、给予劳工讨价还价的政治权利、结束富裕精英的统治地位,是使西方社会更加民主、自由和平等的重要基础。

  与这类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不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信奉的只是“消极的自由”,强调自由的本质是“免于干涉和独立”。他们坚决反对把政府视为普遍福利的合理提供者的观念,坚持认为自由市场政策的任务就在于设计出各种能解除政府服务职能的制度,尽可能地将政府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的职能私有化和市场化,并且反对反垄断法律、保护环境法规、工会和消费者权益组织等保护性制度安排。他们在这类制度安排中看到的只是个人自由的缩小、政府的失败,并致力于通过对这类制度安排的经验实证研究,揭露和批判其“真相”证明自由市场的优越性(亨利•勒帕日,1985)。在歌唱自由市场之时,他们倾向于忽视或轻描淡写市场失灵现象,强调政府失灵甚于市场失灵,不相信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时具有不把事情搞得更糟的能力。自由交易被视为解决这类问题的最佳方案。“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成为了他们的座右铭,只不过换了一种说法,即“市场的自我监管优于政府的监管”。

  这一学术群体的正式形成可以追溯到朝圣山学社成立之时。当时,参与的经济学家包括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路德维希•米塞斯、乔治•施蒂格勒等;后来,几乎所有具有新古典自由主义倾向的重要经济学家都是这一学社的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这一学术群体,通过朝圣山学社、英美自由智库的频繁交往,创造出了同属于一个阵营的感觉。20世纪70年代,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核心教义日益清晰。随着哈耶克、弗里德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学术界取得突破性的成就,拥有一大批追随者。同时,在媒体、基金会、商界和政界也赢得一大批信奉者和宣传者,推动着以倡导自由市场为核心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向主流公共辩论平台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渗透。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看来,20世纪70年代欧美经济的糟糕表现(特别是滞胀),都是政府行为造成的。欧美国家三分之一甚至将近一半的GDP是由政府依据某种集体主义的政治手段分配的,市场配置资源的空间相对被缩小。因此,他们提出了一整套以自由化和私有化为核心的市场改革方案,呼吁重建自由市场。20世纪80年代及其后,这套改革方案的理念终于获得了政治决策者的认可,先是在英美,后扩散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鉴于这种经济学思潮对学术界和决策界的重大影响,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必须进行的一种重要学术探讨。由于“新古典自由主义”在西方文献中所涵盖的思想领域非常广泛,本文将其范围进行了限制,仅指称建立在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基础上的自由市场思想,谓之“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

  二、自由市场的理论困境

  虽然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倡导自由市场,但他们内部对自由市场的论证却是基于对市场本质的不同理解,在理论上是彼此矛盾的,甚至是对立的。这最明显地体现在芝加哥学派与新奥地利学派两个群体之间,在下述根本性问题上存在着绝然不同的理论解释(杨春学等,2013):自由市场的本质特征是一般均衡还是一种动态协调过程?价格传递出来的究竟是什么类型的信息?竞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芝加哥学派的论证,遵循的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思路,以均衡理论来论证市场的最优性质。弗里德曼、斯蒂格勒尚只是用马歇尔均衡范式来为自由市场的效率辩护,而卢卡斯等较年轻的一代则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来为之辩护。一般均衡模型原本只能充当一种启发式的思考框架,不能把它视为对自由市场经济的一种解读,甚至算不上一种近似的解读。因为,市场失灵在理论上正是从这种模型中推导出来的,且不说这种模型本身还存在着某些根本性问题。但是,卢卡斯及其追随者却坚持认为,只要对阿罗-德布鲁模型做一些理论上的改进,就可以把它视为对自由市场纯粹形态的论证,一种对现实市场经济的近似描述。

  如何“改进”呢?那就是以“有效市场假说”为榜样,增添“理性预期”之类的假设。理性预期意味着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充分利用可获得的信息,而且确切知道经济如何运转的机制,由此可以形成关于工资、价格和其他经济变量的准确预测。正是基于对这一假设的理论自信,卢卡斯及其追随者将有效市场假说推论到整个市场经济体系。另外一个重要的假设是“卢卡斯供给函数”,它依赖于所谓劳动供给的“跨期弹性”。根据这一假设并结合理性预期假设,卢卡斯和追随者坚持市场会自动快速出清的观点。再加上货币中性论,他们就轻而易举地得出了“政策无效”的结论。有人甚至根据这种理论,认为政府是“经济周期的发生器”。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类“改进”?研究一般均衡论的著名经济学家哈恩早就坦诚地指出:“(我们)已接近了路的尽头。现在我们已经到了并非如我们想像的那样好的地方。一部分原因是世界改变了,不再像过去那样分散了;另一部分原因是我们走的路过于狭窄,而且我们现在觉得,在修建这条路时,我们避开了太多的、本该经过的荒凉而杂乱的原野。我们确实已经到达了井然有序的目的地,但我们却越来越不可能停留在那里。”以卢卡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没有听从哈恩的警告,走得更远。在上述所谓“改进”的理论模型中,不存在市场失灵、失业、有限理性、经济泡沫等现象,也不存在行为经济学揭示出来的各种非理性行为。这类现象都通过假设而消失在视野之中。正如福克斯(2013)所评论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持不同意见的经济学家和金融学者就开始质疑理性市场理论,揭露它在理论上的前后矛盾和缺乏现实依据。在20世纪末,他们已经成功摧毁了该理论的主要支柱,但是却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替代理论。结果,理性市场理论仍然充斥于公众辫论、政府决策和私人投资中,直到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2008年的市场崩溃前夕。”卡西亚(2011)把这种现象恰当地形容为是“乌托邦经济学的胜利”。

  新奥地利学派对芝加哥学派的上述论证非常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论路径,误解了自由市场及其相关问题的本质。

  第一,在奥地利学派看来,自由市场的最根本优势在于,能够有效应对经济世界所充满的各类不确定性。在这里,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最优”最多只有一种适应性效率。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用均衡概念来解释市场的运行,存在着“合成推理的谬误”。拉赫曼(2008)明确指出:“瓦尔拉斯主义者在三个层面上使用均衡概念——个人、市场和整个经济系统,从而犯下了没有保证的推广的谬误:他们错误地相信,打开一扇门的钥匙将打开一系列门。正如米塞斯说明的那样,受一个大脑控制的行动必然是一致的。同一个市场中许多头脑的行动缺乏此类一致性,就像同时出现的看涨和看跌一样。在一个经济系统之间,许多市场中的个人行动相互和谐,这是一个更冒失的假定。”

  最早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是哈耶克。在他看来,如果使用纯粹的选择逻辑,用均衡概念来解释纯粹的个人行为(例如消费者均衡、生产者均衡),是不成问题的。虽然个人会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但就个人在特定时间上的主观认识而言,均衡不外乎是一种纯粹个人选择逻辑的产物。关键在于从个人均衡转向社会均衡时在概念上出现的问题(哈耶克,003a):“长期以来,我总是感到,我们在纯粹分析中所使用的均衡概念本身及其方法,只有在局限于单个人的行为分析时才有明确的意义。当我们将其应用于解释许多不同个体之间相互作用时,我们实际上正步入一个不同的领域,并悄然引进一个具有完全不同特征的新因素。”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新因素”呢?那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均衡,如何协调个人之间不同决策的问题。这是一个经验问题。

  哈耶克认为,经济学只有当它能够说明所有参与者如何获得知识并且在竞争过程中利用这些知识,才能重新成为一种经验科学。真正的解释不在于均衡状态本身,而在于至少在趋势上朝着均衡状态发展的过程。因此,奥地利学派认为,理解市场的正确思路,是把它作为一个真正的竞争过程。这是一个由一系列发现造就的变化过程,其中充满不确定性和试错行为,只存在一种学习和适应性效率(伊斯雷尔•柯兹纳,012)。正是这种学习和适应过程中,会产生出一种自发的拓展秩序。在哈耶克看来,描述和分析这种过程,只能运用“复杂现象”理论。

  第二,在奥地利学派看来,价格的本质在于:通过市场过程,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充分地利用分散存在于各个参与者身上的“特定时空的私人知识”,从而有效地对付充满在市场中的各种不确定性。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用均衡模型来解释价格的形成,是一种带有误导性的思路,不足以揭示价格的本质。它把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改造成为一种纯粹的最大化逻辑思维,所有的行为主体被“给定”大量信息,从“给定的”技术演绎出“给定的”成本,从中又演绎出“给定的”价格,完全误解了古典经济学的“无形之手”的精神。正是存在这种误解,使兰格等人也能够借助这种经济学,证明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也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学术史实本身就足以证明一般均衡理论对市场和价格本质的理解是无用的,甚至是误导性的。

  事实上,价格体系之所以可以充当信息交流机制,完全是因为,被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视为“给定的”信息,只有在交换和竞争过程中才可能被发现和利用。在事前,人们拥有的只是特定时空的零星知识。在事前,市场参与者并不能确知消费者对哪些商品存在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也不知道这些商品的相对稀缺程度,不清楚谁能以最低的成本提供这些商品,等等。所有这些信息都是在动态的竞争过程中获得的。作为自发秩序的一种典型,价格体系之所以能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资源配置并赋予它以秩序,就是因为价格体系记录下了人们在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换的过程中留下的那些零星知识,并通过价格对个人“特定时空的私人知识”进行编码,形成新的价格和显性知识。由此而形成的自发秩序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过程;不是一种最优过程,而是一种可以动态修正的过程。

  第三,只有市场过程理论,才能充分揭示出市场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均衡理论中,个人选择堕落为一种纯粹的数学计算,看不到真正的个人自由。与此不同,在市场过程理论中,市场的本质就在于给参与者提供一种发现并利用未被注意到的谋利机会的自由。正是通过这种机会,个人可以充分表达、展现和发挥个人的自由。因此,柯兹纳(2012)说:“不仅市场的运行有赖于个体自由,而且只有在自由市场的背景下,一个社会才有可能有真正的个体自由。”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若要在芝加哥学派信奉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之间选择一种自由市场理论,最好的选项也许就是要有效地容纳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思想。经济学家很喜欢《铅笔的故事》对市场机制的那种寓言式的描述。但是,这个故事所描述的市场机制包含的内容,最接近奥地利学派的理解,而离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论证很远。对这一选项,非奥地利学派的最强烈支持者,也许是著名的经济思想史学家马克•布劳格。他认为,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基石,一般均衡模型关注竞争的最终结果胜于过程本身(即竞争如何发挥作用),就像一份“一个国家的城市地图,却没有描述城市之间的道路”,是无用之物。他呼吁放弃完全竞争模型、一般均衡及福利经济学,代之以由米塞斯、哈耶克和柯兹纳传授的新奥地利学派的市场运行模型:“我缓慢而极不情愿地正视,他们(奥地利学派)是对的,而我们一直都是错的……亚当•斯密的看不见之手指的是动态的竞争过程而不是被古诺带入经济学的静态的、作为结果状态的完全竞争概念。”当然,布劳格的呼吁有点极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也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更多的学者(包括相当一部分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则力图在新古典经济学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之间形成某种折衷主义的理论形态(卡伦•沃恩,2008)。

  三、“有限政府”的政治困境

  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与“自由市场”相容的,只可能是“有限政府”;而且,只有这种有限政府,才可能保证自由市场与政治自由的携手并进。

  自由植根于自由市场。这种理念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最显著特征。据言,把自由市场与政治自由密切地联系起来,是弗里德曼对新古典自由主义的最重要贡献。弗里德曼认为,把经济与政治领域分割开来思考市场问题是错误的,这会让人们误解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之间内在的基本联系,从而低估市场在维护和促进个人自由、限制政府行为方面的巨大潜力。在他看来,市场是“公民不服从能力”的守护神。例如,正是存在媒体市场,基于赢得读者和盈利的考虑,任何观点都可以找到发表和出版的机会。再有,麦卡锡主义泛滥时期被起诉的政府雇员可以在私人部门找到就业机会。自由市场还具有一种强大的非人格化力量,把恶劣的歧视和偏见阻挡在经济领域之外(米尔顿•弗里德曼,1988)。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赞同弗里德曼这种观点,即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都有赖于自由市场。但是,只要细致考察一下他们设想以什么形式来实现“有限政府”的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他们所标榜的“有限政府”与政治自由之间关系是相当模糊的。

  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阵营中,致力于有限政府研究的是哈耶克、布坎南及其追随者。他们以立宪政治经济学的名义,研究宪政问题(即宪政秩序的机制)。在他们看来,要实现“有限政府”的目标,当务之急是如何用宪法机制来限制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税收、财政开支和发行货币的权力。立宪政治经济学的核心主题是,压缩政治权力的潜在行使空间,确定有限政府的规则,其严格程度不亚于保护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制度安排。

  在研究中,哈耶克、布坎南及其追随者发现,民主政治与自由市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对立(查尔斯•K•罗利,2007)。因此,他们致力于揭露西方政治制度对“有限政府”的破坏,认为官僚机构借助于议会的多数决策规则,攫取了宪法的权力,严重破坏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多数决策规则不仅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的行为范围,反而成为政府不断扩大其行动范围的工具,已经显现出滑入“利维坦”的危险。例如,哈耶克强调“多数票决”所选出的政府并不能等价于“人民的意志”,它仅仅是一种代议制政府。流行于西方社会的民主政治已经从最初保护个人自由的一种工具演变成了用多数票决定某些特定问题(例如再分配)的制度,成了一种“无限制的民主”(哈耶克,2002)。因此,他们倡导立宪改革,呼吁确立新的决策规则,用有限民主来约束政府的权力,重建一种“有限政府”。

  在讨论用有限民主来限制政府行为时,他们实质上承袭的是古典自由主义批判“多数人暴政”的理念。最早明确提出这个概念的是托克维尔,但之前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就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在洛克及其追随者眼中,普遍的民主必然带来再分配的要求,从而对个人财产的自由权构成潜在的威胁。所以,他们支持英国的政治传统,主张对选民进行财产资格限制。法国著名古典自由主义者贡斯当清晰地论证了这种主张的依据。这种论据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有产者摆脱了物质生活的贫困,一般倾向于关心和思考公共事务,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二,有产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趋于保守,热爱秩序和正义。因此,人类政治实践中的制衡力量只能到财产所有者中去寻找(邦雅曼•贡斯当,1999)。当代学者鲍尔斯和金蒂斯指出了这种财产资格限制的本质,那就是力图剥夺最有可能与财富霸权竞争的集团(劳动者阶级本身)的公民权(塞缪尔•鲍尔斯和赫伯特•金蒂斯,2013)。

  与洛克、贡斯当等人不同,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人们是否能够在不断强化政治平等的过程中维护自由。他不愿意为了保护财产权不受政治过程的影响而提出限制公民权的主张。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之所以要用有限民主塑造有限政府,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所谓个人的完全“私有财产权”。诺齐克(2008)提供了有限政府形态的一种理论基准:“能够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盗和欺骗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都会强迫人们去做某些事情,从而也都无法得到证明。”在他看来,只有这种政府形态,才有可能保障完全的个人“自我所有权”和建立在其上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任何强制性的外部干扰,从而实现充分和完整的个人自由权利。

  诺齐克的核心证据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自我所有权”概念。它的逻辑是:如果每个人对自身拥有所有权,那么,这至少意味着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能力和劳动;既然如此,他也就必然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其劳动成果(财富和收入)。不仅如此,拥有自身这一最基本的权利,似乎也就必然要求享有契约自由、职业选择自由、迁徙自由等等。一旦这些自由被剥夺“自我所有权”也就会受到损害。如是观之,财产自由等自由权利、“自我所有权”与自由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建构性的而不是工具意义上的。桑托斯把这种思想称为“自由市场哲学”(迈克尔•桑德尔,2011)。

  立宪政治经济学家赞同这种自由市场哲学的基本论点,但仅仅只是把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视为研究的一种起点,不赞同诺齐克把征税视同为奴役的推论。因为他们倡导的有限政府并不是守夜人式的最小政府概念。按照哈耶克的分类,政府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正当职能,即“强制的功能”和“服务的功能”按照布坎南的分类,相应地分别为“保护型国家”和“生产型国家”。有限政府的形式必然是一种民主政府,但这种民主政府必须受到明确限制,方能成为一种自由的有限政府。问题在于,如何在现实中重建有限政府呢?

  在哈耶克看来,有限政府应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政府依赖法律进行统治,而且这种法律只规定抽象的一般原则,以防止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干预。第二,即使是政府提供的服务,也应当按照竞争原则进行管理。那就是尽可能把权力交给地方政府,让它们为争取公民的支持而展开竞争。因为公民可以用脚投票,迫使地方政府按照公民的意愿行事(哈耶克,2003b,2002)。在如何让政府依法统治的问题上,他认为,既然民主政治只是一种决策程序,就没有必要把普选制作为衡量民主政治的原则。按照他的观点,以财产、收入、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作为限制公民拥有备选人资格的标准,也未尝不可,只要由此而产生的决策不危及自由市场秩序和个人自由。为此,他建议设立两种决策机构一立法代表大会和政府代表大会。前者仅仅在定义政府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上代表人民的意愿;后者则在前者制定的原则范围内,根据人民的意愿,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立法代表大会不允许存在党派之间的分歧,这种分歧只允许存在于政府代表大会中。哈耶克还为选举这两种机构的代表提出程序和成员资格的一些限制。对这类建议,哈耶克的传记作家甘布尔(2005)以略带讽刺的口吻评论说:“根据哈耶克的原则,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既可以算是一种民主政体(因为政府是按简单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的),也可以算是一种自由主义政体(因为它主张保护财产私有制和保障个人的私人空间不受侵犯)。”

  这种限制公民权的主张,显然是违背现代西方政治文明之精神的。在这一点,布坎南比哈耶克更明智,弱化了对多数决策规则的指责程度。布坎南及其追随者认为,要想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唯一理想的民主制度是遵循“一致同意”规则。这种规则在理论上等价于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如果我们把集体行动视为一种减少由纯粹的私人行动或自愿行动所强加的影响的那些外部成本的方法,并把集体决策的成本分为两种(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那么,唯有“一致同意”规则才能消除所有外部成本,任何弱于“一致同意”的规则,其结果必然包含外部成本,从而带有“多数人的暴政”的性质(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2000)。然而,在现实中,鉴于达到“一致同意”的高昂成本及其渺茫的概率,人们才退而求其次,采用“多数同意”的决策规则。这可以视为基于现实的次优选择。只要人们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那么,这种规则就具有一致性。虽然按照这种规则进行决策的结果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但这种规则本身是具有“过程效率”的。在这种意义上,多数规则的民主制度是集体选择的最优方案(詹姆斯•布坎南,2012)。如何把这种思想运用于建立有限政府呢?布坎南只是强调,对政府运用“多数同意”规则的范围要有严格的限制。越是涉及基本人权和产权的层次,越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数同意,直至一致同意。至于如何具体限制,他并没有清晰的清单,只是列举一些案例,譬如说增税必须通过绝对多数(2/3以上)选民的同意。

  至此,我们看到他们通过有限民主来塑造“有限政府”的清晰的可行方案了吗?没有,至少是模糊的!哈耶克只是抽象地强调要以法治的原则来限制政府的行为,却没有列出对政府行为进行实质性限制的清单。在他看来,政府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其任意的强制。布坎南也只是一般性地建议,在确定立宪条约时用“一致同意”作为投票规则,在立宪后的条约中,政府可以采用“多数票决”的规则。在他们眼里,有限政府并不是诺齐克所说的那样最弱意义上的政府。例如,虽然布坎南给人们一种“政府失败”的强烈倡导者的形象,他实际上对政府持有较为积极的态度。在他看来,诺齐克所倡导的,只是一种“保护型国家”。而某种程度的“生产型国家”也是合理的。作为一种集体力量和集体决策制度,国家行动或政府行为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在诸如公共物品、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领域更好地满足个人的偏好(詹姆斯•布坎南,2017)。但是,他们与其他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样,低估了下述历史力量对“有限政府”的限制。

  第一,欧美历史表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确实与个人自由(经济自由、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特别是这一过程中形成的中产阶层,被视为民主的天然盟友。但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自由市场是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最佳保护神。市场资本主义必然带来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会以多种方式造成政治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从而影响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例如,在美国的选举过程和政府组阁等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观察到以华尔街为核心的资本力量带来的“少数人暴政”。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回避了资本执行政府职能,甚至凌驾于政府之上的事实(罗伯特•海尔布隆纳,2013)。正是这种少数人的暴政,成为了通向不同于哈耶克所说的另一种类型的“奴役之路”。

  第二,市场资本主义与民主政治之间一直存在冲突。著名政治学家达尔(1999)把这种冲突形容为:“像两个被不和谐的婚姻所束缚的夫妻。尽管婚姻充满了矛盾,但它却牢不可破,因为没有任何一方希望离开对方。用植物世界来比喻就是,二者是敌对的共生。”“每一方都在改变和限制另一方。”在OECD国家中,正是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已经造成或预期将造成的损害,诱致了政府的行为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例如,正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所暴露的自由市场灾难,以及面对这种灾难时私人和民间慈善的无力,才导致美国现代福利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四、市场秩序的道德困境

  与自由市场(和有限政府)相适应的,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基础呢?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道德无涉区域”即市场交易与道德情感无关。布坎南(2012)曾经用一个故事来通俗地表达了这种观点,那就是市场参与者在道德上是独立的。只要双方互相承认各自的财产权,市场交易就可以用公平的方式有效地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交易者对对方的处境(贫困还是富有)毫无兴趣,也不在乎对方的政治倾向、宗教信仰或种族,甚至无需语言交流,仍然可以顺利地完成自愿交易。这么看来,自由市场的美妙之处就在于:即使人们相互漠视,市场仍能运转自如。它不需要参与者之间有复杂的交流甚至信仰。市场上的交流是由价格来传递信息的,不是由人来表达的,是货币在说话。

  在这种意义上布坎南(1989)认为:“市场是道德秩序的体现,它只要求互相尊重保证实现权利和执行契约的法律。在这些最低限度内,参与理想市场的个人,在道德上是独立的。”这种道德秩序不同于“道德社会”和“道德的无政府状态”。“道德社会”以每个人对自己作为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认可为基础,服从某种共同的道德意识。在“道德的无政府状态”中,每个人都把他人完全视为实现自己目的之工具,缺乏彼此的尊重。与这两种状态不同,在布坎南看来“道德秩序是每个人都是在信奉和遵守一套非人格化的规则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它对人们在道德上的要求是非常低的,但在这种环境中,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是安全的,社会安全对治理的需要降至最小程度。相应来说,个人的自由达到最大程度。”

  如果“道德无涉区域”的观点仅仅运用于描述单个的交易行为,也许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由此而把它推论为整个市场的伦理基础,并认为仅此就可以解决市场社会的道德问题,难道不存在问题吗?实事上,市场社会的伦理基础问题要比单个交易行为的道德准则问题复杂得多,否则不会出现围绕着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争论,更不会出现“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更广泛的持久争论。

  “道德秩序”涉及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为什么人们会自愿遵守和奉行一套非人格化的规则?或者说,这种道德秩序是如何产生并得以维系的?互利是自愿交换的最根本基础。理性的人们会认识到,只有尊重其他人的利益,才可能实现自身的利益。这种观点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由此而进行的推论,即: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追求,会促使每个人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竞争的压力,会阻止他们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方式毫无顾忌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得出“市场的自我监管优于政府监管”的核心论据。

  历史和现实的真相就是:市场在创造新的伦理准则的同时也在破坏着互利交易的道德基础。非对称信息经济学提供了这方面丰富的证据。人们并非总是愿意自觉地遵守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规则。由于交易关系的瞬间性和匿名性、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及伙伴的可替代性,市场上总是会出现牺牲他人利益而无风险地获取个人利益的黄金机会。这正是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现实基础。

  如果自由市场要削弱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那么,它赖以生存的道德,就不仅仅是在交易中尊重对方的产权,还要包括隐含于社会历史传统中的智慧。从欧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运作所需的诚实、守信、克制、责任等社会美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传统的共同体意识、宗教信仰为基础的。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布坎南,哈耶克强调,自由社会要想获得繁荣并长久地生存下去,就必须敬畏保留于道德传统中的习俗和惯例,珍惜社会共同体的行为规则,其中包含着有利于秩序的无数人类实践经验(约翰•格雷,2003)。以他的语言来说,这种道德传统“既非出自本能,也不是来自理性的创造”,而是存在于本能与理性之间的一种理智选择,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稟性(哈耶克,2000)。这种理智让个人拥抱那些超越狭隘经济计算的感情,从而产生出一种道德秩序。

  但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倡导的自由市场逻辑(自利和理性)势必会消解哈耶克珍视的传统社会纽带。在现实生活中,市场关系倾向于扩展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展到不包含“严格的”市场关系的人类生活领域,似乎给一切定了价格。其结果是,某些有独特价值的人类关系被贬低。人际交往过程也带有强烈的功利性,遵循成本—收益核算。甚至于在某些人的行为中,似乎财富、名誉、地位带给他们的效用远大于亲情、友情和爱情带来的满足;受追逐利润与盈利的驱使,其他人作为达到经济目的之手段,等同于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追求物质富裕便不再是“温和”或者“无害”的,而是一种破坏性力量。它会使社会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崩溃,容许毫无感情的“异化了”的经济关系取代传统价值(如爱、家庭、个人荣誉)而成为人与人之间仅余的纽带,对精神上的惩罚与奖赏、传统的社会樊篱、地位、等级和出身等漠不关心。

  也许,我们可以把市场的这类不良影响称为“市场暴政”。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无视这类“市场暴政”,不愿正视这样一个经验和历史事实,即:自由市场贯彻其自利原则和工具理性,势必会消解必要的社会纽带。加里•贝克尔甚至把自利和工具理性结合起来的方法论武器,大胆地运用于婚姻、家庭等的解释。他的追随者把这种分析视为科学的证据,把所谓的“婚姻市场”这类现象视为个人自由和自由市场的拓展。出于对这种思想倾向的反感,沃勒斯坦(2001)以讽刺的口吻写道,在20世纪80年代“从羞羞答答地躲藏在衣柜里,‘市场’现在昂然地走出来,并成为全球政客、平民百姓和学者等口中治疗各种社会顽疾的灵丹妙药。你是不是营养不良、受到官僚和警察的压迫、对一生的前途感到沮丧、刚刚离婚?试试市场吧!你祖辈享受的宁静是不是正在远离你?试试市场吧!你受够了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宣传?试试市场吧!”

  于是,我们看到了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面临的道德困境:自由市场通过侵蚀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制度安排来增进个人自由,同时它的个人主义却无能力创造出足够的新“道德资本”来维系有效的社会经济秩序。陷入这种困境,是他们奉行纯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市场的必然结果。自由市场对社会道德的“资产负债表”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最终结果,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例如,福山(2002)认为,自由资本主义确实在摧毁传统的忠诚、责任等意识。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在创造新的道德规范,以代替它所破坏的规范。这部分是人类的本性使然,部分是因为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行为规则的调整。也就是说,自由资本主义在市场社会的资产负债表中会创造出净值。且不论福山的观点,有一点应当是明确的,那就是迈克尔•桑德尔(2011)所说的:“市场是组织生产活动的有用工具,然而,除非我们想让市场改写那些支配社会制度的规范,否则我们就需要公开讨论市场的道德限制。”

  五、结束语

  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当然改进和深化了人们对市场机制及其制度基础的认识(杨春学等,2013),否则,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弗里德曼、哈耶克、布坎南、科斯、卢卡斯、贝克尔等人能够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例如,弗里德曼有力地指出了凯恩斯主义总需求管理政策存在的致命缺陷,布坎南令人信服地解释了政府失败(即政府没有能力表达公共利益的现象),哈耶克把价格体系视为信息交流机制的经典论点。但是,这些事实并不能否定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阵营内部存在严重的理论困境和问题。一种理论存在着自身的困境,这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真理都是相对的。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存在着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自由市场”倡导者的推理和政策建议中,市场所受到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它应有的限度。因此,真正严重的问题是它的片面性,特别是把从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的理论中推导出来的政策主张付诸实践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尤其是那种对“市场的自我监管优于政府监管”的自负。一旦技术性的学术分析转化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断言时,这种后果尤其严重。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使相当多的各类精英痴迷于市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不限于经济问题)的能力。这不仅使公共领域观念遭到侵蚀,而且动摇了公共生活的根基。而这些东西对健全的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当然,作为学者,他们只应负道义上的责任。因为,选择政策的最终权力掌握在政治家手中。

  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虽然遍及世界,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是美国环境的产物。它最显著的思想特征是:认定自由市场是一个与个人自由生死攸关的核心问题;在论证自由市场、有限政府和道德秩序的过程中充满乌托邦式的因素。对这类观念所带有的乌托邦色彩,哈耶克有着清醒的认识,认为经济学家就是要有“思考乌托邦的勇气”。“不可否认,从某种程度上看,根据某种模式指导创建整个的秩序,一向都是某种乌托邦,现实只能不断地逼近它。但只有坚持下面的指导性观念——通过始终如一地运用这些原则,就可以实现某种保持内在连贯性的模式,才可能建立起有助于自生秩序正常运转的某种有效的框架。”可以说,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意识到了,其所倡导的“自由市场”蓝图是永远无法实现的,但坚持认为自由社会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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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Tmx9MGb8rlOoUrePap_qA

  (编稿:孙小雨;审校:王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