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文
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

2006-12-11

调整字号:
本书已经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06年7月出版,乌有之乡书店(www.wyzxsx.com)代售。

                                          前    言
    2004年8月,香港学者郎咸平在内地媒体上公开批评格林柯尔的老总顾雏军等人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财产,掀起了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反对郎咸平的人(“倒郎派”)攻击郎咸平的主要论点是,他“否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方向”,也即否定了企业“改制”;笔者作为“挺郎派”公认的主将,写出了一系列的文章,全面而系统地揭穿了“倒郎派”们多年中散布的有关企业“改制”的所有神话。将这些文章中的一般性论述系统整理成书,就形成了本书。
    本书在正文后面还附有我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写出并发表的两篇文章。附上的这两篇文章证明,我反对少数人靠剥夺多数人发财的“权贵私有化”绝非自2004年的“郎顾之争”时起,而是十余年来一贯的。我当然还是要感谢郎咸平,他使千百万人包括我对掠夺者私有化的反抗能够变成震天动地的声音。
    这本书本身的写作时间并不长,但是书中概括的却是我在将近20年中苦苦思索和研究观察的成果。我相信,与《混乱的经济学》、《内生稳态增长模型的生产结构》两书并列,本书也是我独立地对科学的经济学作出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左大培
                                                                2005年10月1日

              目 录

引言:必须揭穿的企业“改制”神话

第一篇  企业“改制”的真相:没有提高效率的少数人掠夺

第一章 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第一节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第二节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程序
第三节 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弊病
第四节 掠夺的途径: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第五节 “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
第六节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第七节 不正常的外部环境
附录:按净资产出售国有股权的案例——“被瓜分的草原兴发”
第二章 有关“侵吞国有资产”和“贱卖国有企业”的争论
第一节 “贱卖国有企业”必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节 掠夺式的私有化激起民愤
附录:俄罗斯私有化的罪魁丘拜斯激起民愤
第三节 鼓动“修宪运动”以保护掠夺来的财产
——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利于社会的过时口号
二、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同动机
三、“修宪精英”们的真正动机
四、“大学改革”: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之一例
五、“私有化精英”们修宪的目的与实质
第四节 权贵私有化与共产党的先进性不能相容
一、 回避权贵私有化问题就不可能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二、应当检查的是党内的那些“权力资本精英”
第三章 “改制”提高了效率吗?——不能轻信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
第一节 推论中所犯的逻辑错误
第二节 不能轻信的“私有化成效数据”
第三节 错误的基本思路
第四节 “经济学人”的主观偏爱
第五节 “学浙江”的恶果
附录:检验私有化效率的案例——联想制造的私人大股东
第四章 中国的企业“改制”与外国的企业和资本
第一节“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有什么用?
一、 中外合资大公司的总经理涉嫌侵占企业财产
二、 无法解雇的“总经理”
三、“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没有用
第二节 人工培植的资本家能够抵御外国大公司入侵吗?
一、 无法依靠的大富翁
二、勾结外国资本以掠夺人民财产
第五章 必须立即停止运动式的企业“改制”
第一节 引发群众性反抗的根源
第二节 摧残和毁灭一切的“国有企业改制”
第三节 立即停止权贵私有化以平民愤
第四节 按张维迎预见的思路分清责任

第二篇  迷信“企业家”,还是善待企业员工?

第六章 消除对“企业家”的迷信——由中航油巨额亏损谈起
第七章 主流经济学在理性假说上的尴尬
第一节 主流微观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说
第二节 完全理性假说给主流微观经济学带来的尴尬
第三节 用不完全理性来解释企业的存在
第四节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为什么固守完全理性假设?
第八章 我们应当如何善待企业家?
第九章 谁最需要得到善待?
第一节 吃苦受累的农民工
第二节 失灵的市场下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被抛弃的国有部门老职工
第四节 受虐待的“优秀的人”
第五节 宠坏了的企业家
第十章 小康社会中的工人阶级
第一节 注重改善全体工人群众的劳动和生活条件
第二节 新时代的全球性工人问题

第三篇 揭破“公有企业必定无效率”的谎言

第十一章 经不住推敲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
第一节 法律上的虚置与实质性的虚置
第二节 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
第三节 公共的“所有者”或“主人”的行为方式
第四节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假象
第十二章 国有企业所有者权利的体现
第一节 国有财产,全民共享
第二节 主要的问题是官太“大”
第十三章 滥用“自私人假设”的逻辑错误
第一节 自私的企业私有者就会经营好企业吗?
第二节 考虑整个企业所有的人时的逻辑问题
第三节 到底把祖师爷给暴露出来了
第十四章 企业理论的假说与监督成本
第一节 被误解的剩余控制权假说
第二节 被滥用的剩余索取权假说
第三节 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根本缺陷
第十五章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怎样变坏的
第一节 如何对付“冰棍效应”  
第二节 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
一、国有企业亏损比例高的原因
二、对国有企业的虐待
三、消灭国有企业的政策及其恶劣后果
附录:管理上的腐败搞垮“新型国有企业”的案例
第十六章 中国需要国有经济
第一节 文化与伦理因素对现代经济的意义
第二节 低信任度国家的两难处境
第三节 中国的文化环境:香港与台湾的事实
第四节 中国大陆更需要国有经济
第五节 中国的私营企业也依赖于国有经济
第六节 中国的国有企业效率并不低

第四篇  使公有企业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政策

第十七章    公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第一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第二节 政府监管机构的任务
第三节 必须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
第四节 当前在企业“改制”方面急需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章 真正恰当的“改制”:尝试职工集体所有
第一节 应当鼓励职工管理企业的尝试
附录:一、凤凰涅磐——西北航空公司靠职工持股而重生
    二、夕阳工业获得新生——威尔顿钢铁公司
第二节 为海尔设计的方案
第十九章 法律上的保障
第一节 公有企业的经营和所有权出售公开化
第二节 修改物权法,保卫公有财产

结束语 新时代真正的制度创新——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

附录

应当以法律规范公有企业的产权出售
不能靠白送公有企业来培养资本家

                              引言:必须揭穿的企业“改制”神话

企业“改制”,是中国最近十几年里最流行的术语之一。通常人们把它视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有同样含义,但是这两个术语到底指的是什么,并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解释。
严格地说,实际上人们是把企业“改制”看作与“公有企业产权改革”有同样含义,这里的“公有企业”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而且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企业”。而最近十年中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和“产权改革”,其实就是将企业私有化——也就是将国有的或集体共同共有的企业变为私人所有。为了论证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企业“改制”,出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
本书系统地揭穿了有关企业“改制”的所有这一切神话。本书所揭穿的这些神话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有关中国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如说这种改制提高了效率、公平合理之类;另一类是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人们据此而主张让少数几个所谓的“企业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还有一类是为论证公有制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在这三类企业“改制”神话支撑下,十几年来的中国企业“改制”基本上实行的是“权贵私有化”,也即将原来的公有企业变为归极少数“企业家”特别是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私人所有。
2004年8月,香港学者郎咸平在内地媒体上公开批评格林柯尔的老总顾雏军等人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财产,掀起了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郎咸平当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是国有企业老总和民营企业老总联合起来‘合法地剥削’国有资产的问题。现在要作的就是如何唤起民众的危机意识,挽救国有资产”。他的分析和批评所揭穿的,首先就是前边所说的有关企业“改制”的第一类神话——神化中国内地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
反对郎咸平的“倒郎派”以主流的“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为核心。他们攻击郎咸平的主要论点是,郎咸平“否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方向”,也即否定了企业“改制”;而他们为这个企业“改制”大方向辩护的主要手法,就是不断地重复他们在十多年中散布的各种陈词滥调——前边所说的那三类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但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中,“倒郎派”们面临着愤怒的群众在互联网上几近一边倒的围攻,这种围攻使“挺郎派”在舆论上占了上风。
当然,检验真理的标准并不是支持者的多寡,笔者挺身而出支持郎咸平,更不是因为这样可以博得多数人的喝彩。我在这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写出了一系列文章,目的在有理有据地说明,为什么郎咸平的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人民群众有充分的理由来愤怒地反对企业“改制”。而这些文章的论述恰恰全面系统地揭穿了“倒郎派”们多年中散布的所有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
现在我将上述文章中的一般性论述系统整理成本书出版,以便更为系统地揭穿上述三类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揭穿这些神话的目的当然就是全面否定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
本书的第一篇就详尽地分析了国内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的情况,系统批驳了为掩饰企业改制实情所编造的种种谎言,指出有关改制企业的那些神话是如何骗人,权贵私有化的改制不仅没有提高效率,更践踏了人类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准则。这一篇还讨论了权贵私有化所必然引起的种种社会矛盾和冲突。
本书的第二篇揭穿了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这一篇中所揭破的神话,首先包括了那些可以直接由经验事实来验证的神话,这种神话把单个的“企业家”神化为永远不会犯错误的神;不过这一篇把更多的篇幅放在揭穿另一种更有一般意义的神话上,按照这种神话,我们之所以需要企业,是因为我们有了这些象神一样的“企业家”。依据这样一些有关“企业家”的神话,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通过鼓吹要“善待企业家”而进一步主张将公有企业变为少数“企业家”私人所有;而本书第二篇在揭穿了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之后,也更进一步指出,中国目前最急需的是“善待”企业中倍受“老总”们欺侮的普通员工,而中国的企业家则早已经被宠坏了。
第三篇是本书中理论性最浓的一篇。这一篇透彻地驳斥了为将公有企业私有化辩护的所有理由和论据。
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断定公有企业一定没有效率,主张将公有企业私有化,并将这些断言和主张建立在一系列似乎简单明了的“一般理论”之上。这些“一般理论”就是为论证公有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所谓“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人皆自私论”、“国有企业监督成本过高论”。
本书第三篇以透彻而详细的论证说明,这些为私有化辩护的“学说”全都貌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第三篇的这些论述,不仅彻底揭破了为私有化“改制”的“必要性”辩护的所有神话,而且根本否定了私有化主张的所有论据和理由。
在对企业“改制”问题作出了这样系统的论述之后,当然就需要笔者提出自己的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政策主张。这其实才是笔者将近20年中一直集中精力研究的重点。对于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管理体制,笔者过去就发表过许多论文。这些论文作了详细的论证,说明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不仅可以大量存在,而且可以生气勃勃地向前发展。消灭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制”不仅不必要,而且对中国极其有害。系统地阐明笔者在这方面的观点,就形成了本书的第四篇,它论述了应当如何有效率地经营和管理公有制企业,什么是有关公有制企业“改制”的正确政策。

第一篇  企业“改制”的真相:没有提高效率的少数人掠夺

本书的引言已经指出,最近十几年中的中国企业“改制”,其实就是将中国的公有制企业私有化,只不过这种私有化打着公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旗号。而到目前为止,中国内地的“改制”企业绝大多数都变成了由极少数“企业家”私人所有。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国内通常都把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称为“公有制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的高速经济发展中,农村的乡镇企业日益变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主要部分。而在20世纪90年代,对中国的原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的浪潮悄然兴起,而且一浪高过一浪,越来越多的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变为归于私人所有。
这股“改制”风最初在90年代初兴起于南方沿海的广东和福建等省,采取的形式一个是“卖”(主要是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出售给外资、外国企业),一个是实际上的“分”(主要是对原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  改造,将其所有权变成股份分给其员工,而原企业主管一般都分得了较大股份)。在这场“改制”浪潮中最先出现了“靓女先嫁”的口号,要先将最好的公有企业卖给私人。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4-1996年,“改制”风已经蔓延到中国东部各省。当时最引人注目的是山东省诸城的企业“改制”,它将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以资产原值卖给其职工而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时出现了“经营者持大股”的主张。但是改制搞得最多的其实是浙江和江苏两省。这两省的改制都不事声张,却力度极大。到1996年,浙江将几乎所有的乡镇企业都变成了私人所有或股份制,而且股份制企业实行的都是“经营者持大股”。江苏原来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很发达,到90年代下半期也把乡镇企业几乎都变成了所谓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而且这些企业几乎都是“经营者持大股”。在这个时期,连辽宁的许多地方都实行了所谓的“一元钱送国企”的政策,将许多中小国有企业变为经营者私人所有。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公有制企业“改制”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策,各地政府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发展民营经济”和“引进外资”为口号,纷纷攀比公有制企业“改制”和“民营经济”的百分比,以清除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光荣。在这个时期之前,对原来的集体企业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许多国有企业也完成了改制,但是“改制”还基本限于原来的中小型公有制企业。而在这个时期中,“改制”迅速向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蔓延,在各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场运动,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以极低的代价取得国有企业的私人控股权。国有企业工人曾经形象地把这样的“股份制改造”描述为“量化到个人,集中到干部”。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近几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热衷于对其企业实行“MBO”(经营者买断),力图以此成为拥有上亿私人股权的企业大股东。而某些股票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已经成功地完成了这样的MBO。
也就是在这样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绝大多数都变成了由极少数“企业家”私人所有。而近年来出现的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中,很重要的一类就是有关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这些神话掩盖问题,硬说前些年进行的那些权贵私有化改制提高了效率、是公平合理的,等等等等。散布这一类神话的目的,显然是要论证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的好处,以便将这样的私有化“进行到底”。
本篇系统地批驳了这些为掩饰企业改制实情所编造出来的谎言,详尽地分析了国内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的情况,指明了上述那些有关改制企业的神话是如何骗人。本篇将详尽地说明,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不仅没有提高效率,更践踏了人类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准则。这一篇还讨论了权贵私有化所必然引起的种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对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作出了完全否定性的结论。
本篇的第一章通过说明企业“改制”怎样使少数人暴富,论证了最近十几年中国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是如何的极端不公平,如何掠夺人民财产,剥夺企业员工的权利,如何践踏了人类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准则。
第二章讨论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所激发的社会冲突:国内外舆论对权贵私有化的指责和争论,权贵私有化既得利益者们如何力图修改宪法来保护自己抢得的特权,以及权贵私有化如何与执政的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相冲突。
第三章驳斥那个流传最广的谎言——所谓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提高了企业的效率”。这一章以详尽的论证说明,流行的那种从简单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得出“改制提高效率”的结论的做法,从科学认识的角度看是靠不住的。这一章还以一些典型案例来说明,某些“著名经济学家”为什么如此热心地鼓吹“企业越私有效率越高”,按这样的逻辑来设计政策又会造成怎样的恶果。
第四章讨论中国的企业“改制”与外商投资和外资企业的关系,以具体的案例和一般的分析表明,只要政府机构热衷于帮助少数人掠夺大众的财产,外资对中国公有企业的参股就不可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而以权贵私有化的“改制”人工制造大资本家来抵抗外资入侵,则更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第五章对本篇的分析作了有政策指导意义的总结,明确地强调必须立即停止运动式的企业“改制”和私有化,并且分别说明了,哪些人应当分别为何种企业“改制”中侵犯人民利益的问题负何种责任。

第一章 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最近七八年我经常听熟人说,某某人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制”中一下子成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在2004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更揭发出了个别人“一夜暴富”的许多事实。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作一些认真的经济分析来说明,近年“企业改制”中的哪些因素能够使少数人这样快地暴富。
企业“改制”是人们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谓“产权改革”的简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类“改制”都是使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为归私人所有或由私人握有部分股权。这样的“改制”之所以会使某些人暴富,当然是因为这些人通过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使自己的财产急剧增加。问题是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如何会使这些人的财产急剧增加。
2004年的那场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表明,是什么使广大的公众如此愤怒:一边是大批工人下岗失业,收入降低,经济状况恶化;另一边却是少数人“一夜暴富”,一跃成为有惊人财产的富人。这种“暴富”显然不合乎正常的致富规则,它既不可能来自于正常的劳动(包括使用自己的人力资本进行劳动),更不可能来自于本人所有的资本的增值。经济学家所能设想的真正的“暴富”,只能来自于对他人财产的某种掠夺,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资本原始积累”。
在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都有哪些掠夺他人财产的手段?
如果把还有一些净资产的公有企业无偿送给个人,获得这种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马上暴富。但是在中国近年的企业“改制”中,这样公开而直接地白送企业的行为毕竟还是极少数。
表面上看,原公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企业所有权的作法。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如果个人购入企业所有权时所付的价款正好等于该企业的价值,则个人不仅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暴富,甚至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变富。因而,在企业“改制”采取出售企业所有权的方式时,个人能否暴富的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购入企业所有权或产权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个人就可以通过这种“交易”而暴富。

第一节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表面上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作法。许多人据此认为这种企业所有权的转让不是少数人掠夺大众财产,因为这只不过是一笔“交易”。但是实际上,少数人以“交易”为名掠夺多数人并不困难。“交易”是否变成掠夺,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强制某一方将其财产以其价值的十分之一出售给另一方,这种“交易”就毫无疑问是一种掠夺。
而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与其它任何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一样,其中的最大问题是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究竟有多大价值。照通行的看法,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就企业会计的账面看,一个企业的资本额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业账面上的总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但是,正如张维迎、胡景北等观点不同的教授都共同强调的,正统经济学的常识是,账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
正因为企业资产从而其资本的实际价值很难正确度量,就使得极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成为可能。这样去“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就使其购买者暴富。
本章的后面部分将详细说明,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账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账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那里将全面说明他们都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手法。
在这些手法中,最恶劣的当然是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假报帐目、隐瞒资产到转移企业财产甚至贪污受贿;另一种手法是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而第三种手法则是允许原国有企业的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他们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降低对该企业的要价和竞价,最后以过低甚至是白送的“价格”“买”入本企业的产权。
除了上述的种种作法之外,有关部门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某些规定也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
而在这里,首先要讨论的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正如前边所说,企业的账面资产额往往与其实际资产额有很大差别。不过,这里首先讨论的不是这方面的问题,不是企业的账面净资产是否能够真正等于其实际的净资产,而是下述问题:  即使企业的账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按账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
先要说清这一问题,是因为有关部门最近几年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作了某些规定,就是按照这些规定所作的完全规范的企业“改制”,也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通过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暴富。而在这一类的规定中,最主要的就是按国有企业的现有账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规定。

第二节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程序

一个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其负债。从账面上说,公有企业的净资产就是投入该企业的全部公有财产。为了说明按公有企业的现有账面净资产出售其所有权的害处,我们先假设,待“出售”国有企业的账面资产和负债都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和负债。这意味着,这些账面上的资产会每年获得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相对应的利润,这种利润率要在适当程度上高于通行的贷款利率。不过,任何企业当然都只有在按社会上通行的效率工资支付其员工工资并且没有多余员工时,才能得到这样的利润。
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账面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未偿还贷款平均占企业全部资产金额的70%。但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周放生发表于2004年9月19日的经济观察报上的文章中所说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这一类“买断工龄”的费用产生于当前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面临的特殊历史条件。为了在渐进式的改革中保证社会的稳定,国家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合同到期以前也是不能解雇的。显然,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力。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就像20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时为赎买私营企业所有权而付给私营企业主的定息一样。
有关部门已经形成了描述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债务关系的专用术语:包括未偿还银行贷款的账面债务是“负债”,而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则是“理顺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时,要先从企业的账面总资产中扣除各种账面债务,再“理顺劳动关系”,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而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人只需付款购买这一部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
周放生的文章曾经列举了一个极具典型性的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负债率80%,净资产为6千万元,职工500人。改制时,假若企业按平均每人3万元的标准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需1,500万元,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合计2,500万,所余2千万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周放生认为,只要出让价不低于这2千万元,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
周放生的文章没有说明,付款2千万元的人购买的是什么?是仅仅对这2千万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而据我所知道的事实,各地在具体实行中几乎都是出售了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这也就是说,“只要你付给我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那2千万元,我就把总资产3亿元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交给你”。这样,“理顺劳动关系”就成了从国有企业净资产中再扣除欠职工的隐性债务,然后以收回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为条件出售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各地对原国有企业领导者购买企业往往还有种种优惠,如“交现金就在买价上优惠50%”(真无法设想,这样“优惠”的理由是什么!),结果是原国有企业领导者在购买企业时,常常只需付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价值的一半——在本案例中是1千万元。
这样一来,在上述案例中,原国有企业领导者只需缴纳一千万元现金,就可以买下有3亿资产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根据我掌握的情况,周放生所举的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全国的平均情况,因而具有典型性。这也就是人们现在天天在说的“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其实在本案中,远不止是“化一元钱买10元钱的资产”,而是“化一元钱买30元的国有资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比国有企业改制还混乱。即使是最规范的集体企业“改制”,至多也不过在出售时要求收购者支付企业扣除了债务的帐面净资产价值,然后就将企业的全部所有权都转让给收购者。
正如一位网友在2004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指出的,目前国有企业账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第三节 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弊病

但是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账面总资产(在周放生的例子中是3亿元)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确实只有2千万元。如果购买者只是以2千万元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2千万元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存在任何“国有资产流失”。
那么,“化2千万买下3亿元国有资产”的话又从何而来?难道这是无根据的胡说吗?不,这种指责是有道理的。关键在于,化2千万元买下的不仅是2千万元的国有净资产,而是有3亿资产的一个企业的所有权。这是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这样说并非是咬文嚼字。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账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如果购买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额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可能使这样的购买者暴富。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情况却是,购买者以等于企业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种种掠夺人民的行径也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我还没听说“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有负完全责任的!),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我们已经假定,上边所说企业的账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这意味着该企业的账面利润率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假定平均的利润率为6%,利息率为5%,该企业的3亿资产每年可得到1千8百万元的销售利润,2亿4千万元的账面债务每年需支付1千2百万元的利息,其余6百万元就是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收入。如果该企业主以2千万元买入这个原国有企业,其投资的年回报率达30%,而如果该企业主仅以1千万元买入这个企业,其投资回报率就为60%!而社会平均的利润率只有6%!这是一种普遍的平均状况,这时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的年回报率为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从何而来?
它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据我所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而在上边的案例中,这笔隐性债务是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资金的2-4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200万元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为1%),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在上边的案例中,该企业的债务共有2亿8千万元,利润率高于利息率1个百分点,由此使企业所有者的利润增加280万元。之所以是“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国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只投入了2千万元的资本金,却占用着2亿8千万元的贷款!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人民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在我们上边所举的案例中,企业“正常”的销售利润为1千8百万元,一个比这一平均水平高两倍多的波动,意味着该企业的销售利润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这一正常水平4千万元。如果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4千万元,该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得到4600万元的利润收入,比正常情况下的利润收入高4千万元,那时2千万元购买企业的投资一年的回报率就超过200%。而如果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4千万元,该企业将有2200万元的亏损,但是企业的私人所有者只需以其全部资本金2千万元来负担这笔亏损的一部分,而另200万元亏损却要该企业的债权人们以其本金亏空来承担,他们还要另外承担1200万元的利息损失。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把这一数字例子化为一般的原理就是,企业盈利的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私营企业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这样,企业“改制”中“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会造成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这样“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例如,上边案例中列出的1,500万元“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都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会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改制”后的新私营企业主总是把上述对职工的“隐性债务”看成是自己已经抢到手的私人财产,必欲将其彻底侵吞而后快。1996年底“民营”企业瑞达制药厂收购了郑州化学制药厂,后来更名成立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协议规定:原制药厂所有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这家企业全部接收并妥善安置,按国家政策以资产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2100多万元,由兼并方统筹合理使用。但是这私营的兼并方在“统筹”了这2100万元的对职工“隐性债务”后,却不肯兑现改制的承诺,还要取消原工厂职工已有的福利,结果引发了一系列上访。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前边已经指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被解雇。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账面利润。经济学家会认为,国有企业的工资侵蚀了“正常”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率工资高于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不管这一观点是否正确,这是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实际状况。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江苏省委党校的李炳炎教授就讲过一个生动的例子:他的弟弟是接他父亲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改制前工资每月800元,改制后降为每月工资400元(这也就是当地同样技术水平的农民工的工资)。不接受这样的工资降低是不行的,因为不接受降低了的工资就会被解雇。“改制”企业的私营老板们最爱说的一句口头语是:“3条腿的哈蟆找不到,两条腿的人到处都是”。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还以上边所述的那个企业为例。我们假设“产权改革”以前,该企业每个职工每年的平均工资高于农民工5千元,大致与李炳炎教授弟弟的情况一样。这样,该企业改制前每年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250万元(因为它需要500名职工),因而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年销售利润为1550万元,而不是前边所说的1千8百万元。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该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相应地上升了250万元,达到了前边所说的1千8百万元的账面销售利润。
这就是说,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利润。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账面利润水平。
仅从账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可谓成效巨大:企业账面的销售利润上升了至少近20%。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250万元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增加的250万元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个企业的“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600万元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只能说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上述的经济分析说明,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少数人靠掠夺人民财富而暴富,而这种掠夺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所谓的“理顺劳动关系”。

第四节 掠夺的途径: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表面上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没有任何不公平之处:购买国有独资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国有资产流失。这样公平的交易怎么会导致前边所说的那一切掠夺人民的后果呢?
这样的讨论其实忽视了这一类“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中存在的根本问题:这里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而是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账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是指国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国有企业的员工。像前边所说的那样按真正的国有净资产出售国有独资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国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这里涉及到现代企业产权上的一个带原则性的根本问题。根据现代法律有关公平的根本原则,我们可以这样确定这一基本原则:一个企业的所有者绝不应在出售该企业时抛开它的债权人而只顾自己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否则就是侵犯该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近年“产权改革”中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侵犯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造成了国有财产的巨大损失。早在1996年到1999年各地“企业改制”的高峰期,各大专业银行就一再发出“改制侵害了银行的债权人利益”的抱怨。当时这一抱怨不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反而往往被扣上“替国有银行经营不善辩护”的帽子,以致借“产权改革”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作法愈演愈烈。今天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要伤及的已经是国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企业员工,而这种损害引起了对“改制”的普遍仇恨。这就是郎咸平在公众中受到如此拥护的主要原因。
表面上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这只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或所有者集体与企业的购买者之间的一笔交易,似乎与公有企业的债权人没有丝毫关系。就象我欠了李四的一笔钱,在还李四债之前我将自己的一栋房子卖给了张三,这应当说与李四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恰恰是上边的这个比喻,说明了抛开债权人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荒谬。如果我对欠李四的债务负完全责任,并且这个债务与我出售给张三的房子无关,那么当然我向张三出售房子的行为与李四无关。但是因此我就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之后继续承担向李四还债的全部义务,哪怕为了还债我也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时尽量抬高卖价,绝不会接受任何的压价出售。
把这种债权关系运用到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上,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不允许企业债权人干预,那就意味着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该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不仅是欠账面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都应由原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在上边所举的例子中,政府应当要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付款3亿,而不是2千万!
原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有两类: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各级政府和集体企业的所有者集体(但在中国实际上由各级地方政府代行了它的所有权利)。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现在都不愿承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但是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我们需要的是恢复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作为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的法律地位。这是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唯一合乎法理的法律地位。一旦明确了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的这一法律地位,我们就可以看到,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按照这样的法律原则,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下一节将说明,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在上述周放生文章所举的国有独资企业例子中,企业的负债多而国有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14倍(2亿8千万对2千万)。这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普遍状况。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不过略加思考就可以发觉,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这就引导我们认识了合理地出售国有企业的政策:如果政府对其独资的国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政府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在他们的同意和许可之下确定企业出售之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对于那些账面负债和“隐性负债”已经高于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和绝对遵守这一原则;即使对那些负债尚小于真正国有净资产的企业,也应当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只有对那些各种负债相对于真正国有净资产小得微不足道的企业,才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而出售其所有权。

第五节 “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账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账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这正是周放生文章中的例子的情况。
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而且,由于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主要集中于几大专业银行,而政府最近几年又给这些专业银行许多特殊政策,以便剥离不良资产、核销呆坏账,这使许多企业对银行的负债成了可以大大减少的。这样,在许多情况下员工就成了待出售的国有企业的第一债权人。
更重要的是,本文前边已经指出,员工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与他们在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中的谈判地位有关。那种先“理顺劳动关系”、再按真正的国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作法,将大大降低原国有企业员工的有效收入,造成巨大的社会不稳定。这就要求在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国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由员工集体控股的产权结构并不坏,至少在短期内它可以有效地运行。美国20世纪80年代许多大公司破产后的重组中,就把欠员工的工资、劳保福利算作职工的股权,从而实现了由员工集体持股的机构对企业控股。这样的企业中有许多经营得并不坏,其典型是美国的西北航空公司。在我国,南京的发动机配件厂也是这种改革模式的成功范例。
在周放生文章所举的例子中,企业欠职工的“隐性债务”(4千万元)是其真正的国有净资产(2千万元)的2倍。如果银行等账面债务的债权人放弃其对该企业所有权的要求,职工却将其对企业的隐性债权变为股权,则以2千万元购买该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人只能获得该企业三分之一的股权。这样,国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出售国有企业之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
而在“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在本文讨论的例子中,由于“理顺劳动关系”,从付款义务中减去了企业对员工的4千万“隐性负债”,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就不再需要付款6千万,而只需付款2千万。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国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怎样发生的?我们前边的分析表明,这是由于“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真正国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真正的职工集体持股必须体现于员工集体对持股机构的民主管理。许多精英主义的经济学家担心,员工集体管理会扰乱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管理体系,从而破坏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员工集体持股是唯一公平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结果。如果害怕出现这种结果,那就不要再搞什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第六节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前边的论述中所作的分析,其假定前提都是企业的账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上边的分析在这个前提下说明了,按账面上的净资产出售整个公有企业的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使少数人暴富。
更严重的实际问题在于,账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缺乏一致公认的实际度量,成了腐败的政府官员、为虎作伥的“经济界人士”和贪婪的购买者的最好借口,使得他们可以最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通过这样“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来使其购买者暴富。
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账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账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理由,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企业账面资产额可能低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这也使得按账面净资产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以过低的价格收购,从而还是一条暴富的捷径。
在这些情况下,公有企业“改制”使少数人暴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超出任何规范的作法而实现的。
这类做法的第一种就是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
当代的经济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证明,让尽可能多的买者相互竞价,卖主才可能得到尽可能大的出售收益,才会尽可能缩小买者由购买所获得的赢余。在公有企业的出售上尤其是如此。正如一般人都公认的,如果由政府官员代行出售公有财产,他们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赢取公有资产的最大收益,反而有足够的动力为个人获得蝇头小利而让公有资产遭受重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私有化的公有企业所有权实行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而任由少数官员与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私下商谈,那就无论是将国有企业“卖”给“民营企业家”还是原企业领导人,都会是实际上的低价出售甚至是白送。
云南下关茶厂2003年拟以3千万元的资产评估价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买方不肯接受这个转让价。2004年该厂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成交价达8100万元。2003年黑龙江乳业集团的管理层策划“受让”国有产权,开出的收购价是不到1千万元,而且无形资产不计,债务不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令该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举牌竞拍,以7800万元成交,而且买方承担全部债务。
    而中国的绝大多数企业“改制”都没有经过竞价拍卖。上述两个案例表明,不竞价拍卖国有财产所受的损失是如何巨大,“购买者”又会如何暴富。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进行企业“改制”的第二种作法是,允许原公有企业的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这是使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领导这极少数人“一夜暴富”的最主要途径。
现在,无论是权贵私有化的赞成者还是其反对者都承认,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正因为如此,如果允许原经营者买断公有企业的所有权,那就不管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降低对该企业的要价和竞价,最后以过低甚至是白送的“价格”“买”入本企业的所有权。
我的师弟杨春学告诉我,在可以将亏损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的背景下,某国有企业的领导使一个原来业绩不错的国有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然后就要求由自己买下这个企业,为“买入”而支付的“价格”当然就低而又低。在这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网民们也揭露了不少类似的现象。这些现象都说明了一个规律:如果允许公有企业经营者购买本企业的所有权,他们的理性行为就是有意使该企业亏损,然后再以远远低于该企业实际价值的“价格”“买入”该企业,因为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则就是,亏损企业本来就该以零价格出售。而实际上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很清楚,他买下的企业一定可以赢利,他由这种“自己先作亏再白拿”中可以稳获暴利。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三种作法是,只将国有企业初建时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国有财产”,而将此后多年中国有企业本身的积累算作“企业集体所有”(即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再对这些“企业集体所有的财产”实行“分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这个过程中让“经营者持大股”。这种作法至少在长沙和大连都实行过。
这种作法之所以突破了正当的规范,是因为在当代的世界各国中,企业本身的积累都被视为原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如股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被视为公司股东们的财产。如果一个企业原本不归其员工集体所有,将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算作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行为一定会被视为侵吞企业所有者的财产。按这个一般的规则推断,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只能被视为国有财产,这不应当有任何疑问。
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情况,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将一部分国有财产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以对职工们过去的低工资等过低的待遇给予补偿。但是正因为如此,就应当将这部分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国有财产在原国有企业职工中作较为平等的分配。在这部分国有财产的分配上实行“经营者持大股”,暴露出将一部分国有财产“界定”给企业职工不过是个幌子,其真实的目的是再通过“经营者持大股”而将大批国有财产赠送给原国有企业的领导。这就成了直接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四种作法是,对企业原来的经营者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规定了种种优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经营者交现金购买就可以在买价上优惠”,其优惠程度可以达到所购买企业定价的30%。这一类的优惠政策还有其它一些。这些优惠政策合在一起,使公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往往只用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定价的一半就可以买下本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优惠政策当然使原公有企业的领导们暴富,因为这些政策使他们在“购买”公有企业时每少支付一元钱,他们的私人财富就多了1元钱。
例如,按本章第二节引用的周放生所举的那个典型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账面负债率80%,账面净资产为6千万元,再扣除国有企业对其员工的“隐性债务”4千万元,所余2千万元才是该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这2千万元也是购买该国有企业的“定价”。可是上边所说的那些“优惠政策”,使该国有企业的原领导者在支付现金购买该企业时,通常只需付款1千万元就可以得到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
这样的优惠政策,不仅直接使该国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增加了1千万元财产,而且为他(她)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暴富机会:按本章第三节中的估算,周放生所举例子中的国有企业购买者,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为6%、利息率为5%时,正常条件下每年可得利润600万元。对于一个以真正国有净资产的价值2千万元买入这个企业的人来说,这意味着30%的投资年回报率,已经极度高于6%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而按照上述那些“优惠政策”,该企业的原经营者只需以1千万元就可以买下这个企业,投资回报率达到60%,两年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投资而有余!而社会平均的利润率只有6%!
    在这样高额的暴利前景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毫不费力地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借得高利息贷款,并在两年内以自己的利润收入偿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的这一类收购价格上的优惠,多半都缺乏任何正当的理由。即如那个“立即付清收购价款就给30%价格折扣”的优惠,就荒谬得可笑。市场经济中的物品售价都是按当下付清所必须偿付的金额来标出的,如果购买者不当时付清全部的购买价款,他通常必须在以后付款时附加上与拖延的时间相对应的利息。而对公有企业的购买者,当时付清价款竟然还要给减价的优惠,这样作的动机只能有两个:要么是想保证公有企业成为其原经营者的私有财产,要么就是存心要向原公有企业经营者个人赠送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都会暴富。
与此相类似的是突破正当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五种作法: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表面上看,贷款必须偿还,这似乎是一笔正常的金融交易,而在实际上,它却常常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提供了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有的暴富机会。
在市场经济的正常条件下,金融市场往往是由资金的供给方严格配给的:财产很少的借款人通常不可能从资金供给者借得金额极大的贷款。资金供给者们这样作,是为了避免风险上的不对称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借款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借款提供足够的担保,则他就会处于典型的“负赢不负亏”的地位,在自己的收益高时可以于还本付息之外赚到大笔的钱,而在自己的收益低时却把损失转嫁给债权人,通过不还本付息来让债权人为自己承担风险。而由于资金供给者们不向财产少者贷款这种配给行为,私人财产极少的人就丧失了许多发财的机会。
纯粹的企业经营者如果不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贪污受贿,就不会有很多私人的资金去购买本企业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等于由政府来承担风险上的不对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正常的资金供给者们都是避免这种风险损失的。这一方面是由政府承担了风险上的不对称所造成的损失,目的只是为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提供一个负赢不负亏的暴富机会,另一方面是让那些个人财富很少的原公有企业经营者通过获得贷款而得到大发横财的机会,这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下几乎没有可能。
    与正常的市场经济作一下对比就可以知道,这种由政府提供贷款来帮助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收购其企业的作法,是一种典型的有意以特殊优惠来保证原公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手段。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六种作法,就是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某些个人(通常是其现任的经营者)私人所有。这当然是一种靠损害他人而使少数人暴富的最直接的捷径。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尚有一定法规的社会环境下,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很难行得通。因此这种白送通常都发生在一些相当特殊的环境下,并且是在暗地里悄悄进行的。
这种可以在暗地里悄悄地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的特殊环境,最多地发生在政府机构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时。
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走着一条缺乏规范的道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都出现过许多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利用政府机构和军队享有的特权,往往可以获得惊人的利润。但是它们依靠政府的特权进行经营,也直接破坏了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的起码的公平,引起了公众的愤恨。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中国政府不得不一再颁布禁令,禁止政府机构和军队开办企业,直至强行下令政府机构和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不再作这些企业的所有者,使这些企业不再对任何政府机构或军队有隶属关系。
下令政府机构和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这本来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但是在中国,这种强行“脱钩”往往没有随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随之以对被“脱钩”企业所有权的适当处置。那些原来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企业的所有权,往往被原主管的政府官员以一纸文件随意处置,而且多半就给予了原来经营这些企业的经营者。
例如某地公安局派王某办了一个赢利性的“驾驶学校”,强令申请驾驶执照者必须缴费进入该校“学习”,毕业后方可获得驾驶执照。这样的“驾校”当然是财源滚滚,利润极高。而在当地公安局执行中央指示与该“驾校”“脱钩”时,公安局的领导就将该“驾校”白送给其原来的经营者王某作为其私人财产,当然该“驾校”经营期间所积累的一切财产也都成了王某的私人财产,王某因此而成为巨富。
这一类“企业”原来的丰厚利润来源于利用政府机构或军队的种种特权,在“脱钩”之后,它们多半都失去了这些牟取暴利的途径,因而不再产生丰厚利润。但是这些企业在过去利润丰厚时往往积累了可观的财产,如上边所说的那个“驾校”就购置了楼房和停车场。这些企业的财产在“脱钩”之后就成了企业新的私人所有者的私人财产,他们也因此而暴富。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七种作法,也是一种最恶劣的手段,这就是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假报帐目、隐瞒资产到转移企业财产甚至贪污受贿。本章前边的论述已经说明,本来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各种官方规定就有许多大缺陷,它们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在这样的法规基础上违法违规,那就更加使少数人通过对他人财产的无耻掠夺而暴富。

第七节 不正常的外部环境

在前些年进行公有企业“改制”时,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当的政策和作法。这些不适当的政策和作法本身并不是“改制”的作法,但是却造成了不正常的企业“改制”外部环境,使少数人可以以此通过损害其他人而致富。
这方面的第一个不正常因素是,由于前些年企业“改制”时没有实行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使“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主靠使用甚至倒卖原公有企业使用的土地而致富。
由于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前些年“改制”的公有企业大多已处于当地城市的中心地带,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与一般的农村土地相比有着高得不可比的市场价值,这种土地市场价值归根结底来源于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但是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会计制度限制,大幅度增高了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通常都没有计入公有企业的账面总资产,以致许多企业的土地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账面上的真正公有净资产。而许多“民营企业家”甚至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之所以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其实是为了“买入”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将这些地块资本化的高额级差地租据为己有。
就是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也都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尽可能将城市土地的高额级差地租收到自己手中,以便用这笔财富去兴办各种公益事业。香港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来作到这一点,美国和日本等国则通过征收高额的房地产税和土地税来收缴城市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的公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过程中,本来也应当实行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以便将原公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级差地租全部收缴到国家手中,至少也应使其全部用于安置原公有企业的员工,或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而在前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既没有由政府征收足够高的土地税和房地产税,转让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又不实行公开拍卖,“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又往往联带出售了该企业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切混乱的政策结合在一起,就使“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往往成了以极低代价获得高价城市土地的暴富良机。
由于许多公有企业的土地价值都高于其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即使以真正公有净资产的价格买入该企业,也可以靠转手倒卖其土地使用权而立刻发一笔大财。至于以低于公有净资产的价格买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交易,则为利用企业土地的级差地租而致富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这样以“买企业”为借口而买土地进行倒卖,是少数人通过企业“改制”而致富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途径。
原河南省新乡太行饭店是1998年以60万元改制的,改制后领导层持股达60%。2005年因为拆迁,开发商开出了4千万元的补偿价。这意味着那些在“改制”中“买”下了企业所有权的企业领导层,从这个企业的土地上赚取了近70倍的“投资回报”,这就难怪原企业职工要愤怒地上访。
1998年之前辽宁实行所谓的“一元钱卖国企”的白送国有企业政策,极大地便宜了许多靠“开发”或倒卖土地发财的所谓“企业家”。本人就听到过许多这样的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在其中购买企业的“民营企业家”所付出的购买价格和其他费用要远远低于该企业土地的市场价值,以致企业的职工们气愤地说,“要是靠卖地来挣钱,我们自己不会卖,还用得着什么民营企业家!”而问题恰恰在于,由买下了企业的“民营企业家”卖地,土地收益全部成了该“企业家”的私人财产;本企业职工集体出卖土地,土地收益当然可以归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2004年8月,重庆4303工厂3千职工集体抵制将该企业出售给私营企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购买该企业的人可以从该厂土地的出售中发财。该厂原为国有,账面资产有2亿多元,另有270亩土地,由于多年亏损,重庆市经委将该厂以2,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已经私有化了的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而在8月30日警察进驻该厂时,连警察们都私下议论说:“光是这重庆近郊区的270亩土地也不止2千万元哪!”这一句话就足够说明,向私人出售这样一个工厂会如何使个别人发财。
前几年哈尔滨“北苑集团”职工围绕企业破产而进行的抗议活动,也与该集团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级差地租归谁所有有关。
前些年公有企业“改制”所面临的另一大不正常的外部环境,正是由运动式地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本身造成的。
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一方面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等于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极大地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这都会使大量“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急剧致富。
抢时间赶进度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失误,这是任何有工作经验的人都应当知道的常识。所谓“忙中出错”,就是这个意思。公有企业“改制”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前几年有的地方竟然鼓吹“跑步完成改制”(这比1958年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还坏),这样急急忙忙地赶进度完成改制,不出错而造成人民利益受损才是真正的怪事。
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会压低所有企业股权的平均售价,这也是任何明白供求关系和资金市场特点的人都知道的。正像大批企业在极短时期内上市发行新股会使整个股市的股票价格都走低一样,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本身就会爆炸性地增加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它并不能增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其结果是资金对企业资产的相对价格急升,而企业资产相对于资金的价格则暴跌。在这样的市场供求关系下,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必定会以比正常情况下低得多的代价出售,而掌握着雄厚资金并大量购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会普遍地急剧致富。
上述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几乎必然会一方面造成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则使大量购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财富急剧增加。在这里,少数人的暴富几乎完全来自于公有财产的损失。
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的公有企业“改制”,越来越变得象是比赛进度的运动。这样的改制运动必然造成在短期内大量集中地出售公有企业,同时对有权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买方又施加了种种限制。在这样的短期集中“出售”下,公有企业的卖价必定是越压越低,由此造成公有财产的损失和少数人暴富不可避免。
这样的短期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到底使公有财产蒙受了多大损失,我们现在还很难估计。但是在中国的“企业家”内部却流行着一句名言:要是用2块钱买了改制企业的10块钱资产,那买企业的人就算是吃了亏了。由此推算,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是以两块钱增值为10块钱的速度在暴富,而公有财产则相应地损失了80%。
这方面可以用波兰私有化的例子来作一个比较。据经济管理出版社最近翻译出版的波兰经济学家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的著作《全球化的负面影响》第二章估计,在从1990年开始的波兰十多年的私有化过程中,波兰出售国有财产所得收益只相当于这些财产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其论据是令人信服的:波兰出售全部国有财产的收益,只相当于用这些固定资产生产出来的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而在联邦德国这样的高效率西方工业化国家,使用的固定资本相当于其生产出来的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倍(这意味着资本-产出系数为3)!这也就是说,只要承认波兰计划经济时期的效率不比联邦德国高,波兰的资本—产出系数就不应当低于3,而这样波兰被私有化进程卖出的国有财产的实际价值就应当为其出售所得金额的9倍以上!
波兰私有化所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首先应当是在短期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所必然引起的后果,上边已经指出了这种后果是如何产生的。中国最近这些年的企业改制在多大程度上重复了波兰的错误,就必定会在相应的程度上造成公有财产的损失和少数人的暴富。

小结

本章所说的种种作法,都是最近一些年公有企业“改制”中的普遍现象。本章已经从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上说明,这些作法都使少数有机会获得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有了暴富的良机。

附录:按净资产出售国有股权的案例——“被瓜分的草原兴发”

《新财经》杂志2004年第3期以“被瓜分的草原兴发”为总标题发表了记者李盾写的一组文章,对股票上市公司“草原兴发”到2003年10月8日为止完成的股权变更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文章指出,这些股权变更使草原兴发的大股东由国有控股公司变成了私营公司;表明上看,草原兴发的这些私人控股公司又是由9个自然人亿万富豪控股的,但是文章以具体事实强烈地暗示,这些股权变更实际上是由草原兴发的管理层暗中操纵的MBO(经营者买断)。
草原兴发是1997年6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原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镇长、乡镇企业家张振武。上市之初,草原兴发60%以上的股份是由赤峰大兴公司、赤峰万顺食品厂、元宝山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其中的赤峰大兴公司一家就持有草原兴发30%多的股份。赤峰大兴公司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被界定为国家股,而赤峰万顺食品厂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
2000年1月12日,草原兴发发布公告称,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是与上市的草原兴发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公司,简称兴发食品)分别受让了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所持有的部分草原兴发的股份,以及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草原兴发股权。兴发食品这次从这4家公司受让的草原兴发股权,分别占草原兴发股份总数的15.8%、6.54%、0.62%和1.82%。这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草原兴发的3个最大股东在其股份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兴发食品24.81%,赤峰大兴公司19.37%,赤峰万顺食品厂17.16%。它们是草原兴发的主要非流通股东。
据公开发布的正规资料,草原兴发的这第一大股东兴发食品公司创办于1998年10月15日,其实际出资人为林西兴发肉联厂(成立于1998年9月18日)和敖汉兴发肉联厂(成立于1998年9月15日)。在公开资料中,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的企业性质都为“全民所有制”。2002年4月18日,兴发食品变更登记注册名称为“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公司”。
但是早在2001年8月29日,赤峰世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收购了林西兴发持有的兴发食品3%的股权和敖汉兴发持有的兴发食品48%的股权。这样,银联投资(原兴发食品)的股权现在有52%又掌握在这个“世博投资”手中。而根据正式资料,这个世博投资公司其实在它收购兴发食品股权之前的3个月(2001年5月11日或6月22日)才成立,实际出资人是5位自然人,其中于2002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唐晓秋1994-1997年任元宝山区政府政研室主任,1997-2001年任草原兴发副总经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地登记的这一2001年8月的兴发食品股权变更,在草原兴发发布的公告中却变成了“2002年底世博投资购买了银联投资52%股权”,时间整整晚了半年!
2003年10月8日,草原兴发发布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称,赤峰市元宝山财政局将赤峰大兴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其中赤峰市银元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96.91%的产权,其它产权由另外两个自然人受让;赤峰市财政局则将赤峰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其中银元草业受让96.91%的产权,其它产权由另外两个自然人受让。根据登记注册资料,这个“银元草业公司”本是成立于2000年4月18日的“赤峰银元贸易有限公司”,是银联投资的控股子公司,2003年6月由5位自然人买下了全部股权,成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这样,自2003年10月8日起,持有草原兴发60%股权的3大股东--银联投资(兴发食品)、赤峰大兴公司和赤峰万顺食品厂就分别被控制在“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手中,而后边这两个公司的股权又由10位自然人持有。按照其间接持有的草原兴发股份的股票市值计算,“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的10位股东中有9位已经是持有一亿元以上资产的亿万富豪。这样一来,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已经由国有控股公司变成了私营公司。
对于草原兴发的这一系列股权变更,《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主要提出了两大疑问。
第一大疑问是:谁是在背后真正控制草原兴发的大股东?
很明显,《新财经》杂志上的这篇文章想引导读者作出一个结论,而它自己又没有把这个结论明确地说出来,这就是:围绕着草原兴发的股权变更所发生的这一切,其实是草原兴发的高层管理人员所操纵的一场MBO(经营者买断),其作用是把草原兴发的控股权从国有公司手中弄到他们自己那里。
与这个疑问相关地,《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重点回答了第二个大疑问:收买草原兴发股权的资金从何而来?该文中的详尽分析显然是要诱导读者对上述疑问作出一个确切的回答,而文中又没有把这个回答明确地说出来,这就是:与草原兴发大股东变更有关的所有股权购买,实际上都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利用股票上市募集的资金来进行的。
不过,草原兴发股权变更中的最大问题,还在于国有的股权是以远远低于草原兴发股票的市场价格转让出去的,而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售价则远低于其帐面净资产,更远远低于其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的市场价格:
——2000年1月兴发食品购买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时,依据草原兴发1999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付出的价款为每股2.54元,而当月草原兴发股票在股市上的价格则在每股10-11元;
——根据2003年3月31日的评估和审计,大兴公司的资产总额24947万元,负债总额21658万元,净资产3289万元,赤峰万顺食品厂资产总额为21922万元,负债18839万元,净资产为3083万元。当时草原兴发的股票价格在6元左右,根据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手持的草原兴发股权推算,这两个国有企业的资产应当主要是其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但是在该年10月银元草业购买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近97%的国有产权时,它支付给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现金和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却总共不过3500万元左右,不但对这两个企业持有的约4亿元草原兴发股票的市价低得不可比,甚至还远远低于这两个企业6000多万元净资产的97%。这就是说,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这两个国有企业是以低于其净资产的价格卖出的。
这里涉及的是近几年经济政策上争论的两大敏感问题:应当以什么价格向私人出售国有企业,是否应当以每股净资产作价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面上看,按照企业净资产总额出售国有企业没有什么不公平;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持有的国有股是非流通股,它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出让价格低于二级市场上的流通股价格也是正常的。特别是对减持原来是非流通股的国有股,社会上一度有很强烈的呼声要求按每股净资产减持。银元草业对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的收购显然是按照“净资产出售原则”进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兴公司、万顺食品持有的草原兴发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有关问题也作了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70号),显然也认可了这种“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原则。
可是,草原兴发两大股东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国有产权的转让恰恰表明,按净资产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会留下极大的隐患。
这里我们不讨论《新财经》杂志文章中对银元草业真正股东的质疑,假定草原兴发公布的银元草业自然人股东是真实的。我们也假定公布的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负债金额是真实的。其实在中国今日的环境下,在出售这两个国有企业产权时夸大其负债金额是完全可能的,那样按净资产金额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就会减少国家从企业购买者收回的资金。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都不是上市公司,它们没有公布其全部财务报表。不过,它们的负债金额是否真实,对我们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虽然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持有的是草原兴发的非流通股,但是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讨论一直在进行,而且就发展趋势看,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或早或晚势在必行。以中国经济政策变化的历史经验看,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这个政策变化还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突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其实有与流通股同样的未来预期价值,把它折算成现在值并不会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未来预期价值低多少。在这种情况下以远远低于股票市价的价格出让国有股,只是将国家能够得到的好处让给了非流通股的购买者。
由于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这样的企业主要的资产就是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旦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变为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的流通股,最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是:能够控制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经营和利润分配的股东秘密地将这两个公司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卖掉,由股东们分光卖股票的收益,使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变为没有资产、只有负债的企业,然后宣告这两个资不抵债的有限公司破产,使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遭受无法收回资金的损失。
由于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没有公布其全部财务报表,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的约4亿元债务的债权人是谁。但是按中国的一般情况推断,这两个企业所欠债务的主要持有者应当是中国的银行。由上边的分析可见,将国有的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以净资产出售给私人的政府机构实际上是对这两个企业的债权人、特别是中国的银行极端不负责任,它将这两个企业的债权人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它们本来就不应当出售这两个持有的股票总值还远远高于其负债的企业,而应当等待允许国有股流通,然后以出售的国有股来归还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所欠的全部债务。
最近几年社会上反对以二级市场价格减持国有股的呼声极高,其理由是国有企业上市后股票价格已经上升得远远高于其净资产,这是对购买股票的股民的剥夺。按照这种逻辑,许多人要求政府机构以每股净资产为售价出售其持有的国有股,以便把国有股增值的好处还给购买了股票的股民。可是实际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任何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保证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股能真正补偿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相应股票的股民。而草原兴发的股权转让只是表明,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股只是使少数有权的人或富豪大发横财,抢走了国家的财富,而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相应股票的股民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一旦草原兴发的非流通股变为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草原兴发的股票价格还可能大大下降,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草原兴发股票的股民将受到更大的损失。草原兴发的这个案例清楚地说明,应当坚决制止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第二章 有关“侵吞国有资产”和“贱卖国有企业”的争论

不公平的私有化必定会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本章就讨论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所激发的社会冲突,这些社会冲突首先表现在国内外舆论对权贵私有化的指责和争论,更表现在权贵私有化既得利益者们如何力图修改宪法来保护自己抢得的特权,以及权贵私有化如何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相冲突。

第一节 “贱卖国有企业”必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十几年中国公有企业“改制”的实际经验,已经使中国的媒体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看法——企业改制中“贱卖”了国有企业。于是最近几年中国的报刊杂志上就开始讨论,“贱卖国有企业”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贱卖国有企业”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单纯从字面含义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应当有任何含糊之处。但是在实际出售国有企业时,又很难找出不贱卖国有企业的可操作的方法。
单纯从字面含义上说,“贱卖国有企业”必定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不应当有任何疑义。
所谓“贱卖”,本意就是“以过低的价格出售”;“贱卖国有企业”的字面含义就是“将国有企业以低于其所值的代价出售”。这样的出售本身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为一般人口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其含义就是“国有资产减少了,而且这种减少本来不应当发生”,而把国有企业以低于其所值的代价“卖”出去,当然会使国有资产不应有地减少。
但是实际工作中最大的难题却是,到底以多大代价卖出国有企业才算是“贱卖国有企业”?要想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又必须先弄清“待出售的国有企业究竟值多少?”
在前些年的国有企业“改制”中,常常以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为标准来衡量一个国有企业的价值;按照这个标准,如果把国有企业以远远低于其账面净资产的代价卖出去,就成了“贱卖国有企业”。但是这样来衡量国有企业的价值,存在着两个根本性的谬误。
第一个根本错误在于,在现行市场经济“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但是这个“企业资本的价值”并不能用企业的账面净资产来正确度量。企业的账面净资产只是事后记录了企业投资的成本,而企业资本的价值则在于它替其所有者创造利润,因而企业资本价值的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这个资本化是以筹资的贷款利息率来将企业未来的利润流折成现值。
但是对中国的国有企业,以账面净资产来衡量企业价值还会造成另一大谬误:正常的中国国有企业,其利润比市场经济中的一般企业要低得多。这是因为按照现行中国法律的规定,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由于原来的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账面利润。由于在这样一种劳资关系下的利润比较低,用它折算出来的企业资本值就会偏低。
考虑到了这两点,就会知道按账面净资产来估算国有企业的资本价值是完全错误的。按真正“资本雇佣劳动”状况下的未来利润流折算的国有企业资本现值,既可能低于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也可能高于企业的账面净资产。在前一种情况下,即使企业的售价低于其账面净资产,可能也没有“贱卖国有企业”;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企业的售价大大高于其账面净资产,可能也“贱卖”了国有企业。
而在出售国有企业的场合,我们当然应当遵守资本市场的规则,按照真正实行“资本雇佣劳动”时的企业利润来估算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真正价值。在理论上,我们可以为“国有企业的真正价值”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那就是依据正确预期的未来利息率,对企业真正实行“资本雇佣劳动”下的未来利润流进行贴现,将贴现的全部现值视为该企业所有权的真正价值。
在这样计算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价值时,必须设想该企业已经像私营企业那样实行了“资本雇佣劳动”,员工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聘用配置已经完全同私营企业一样,而贴现为企业所有权价值的未来利润流必须在这样的基础上计算。这样得出的未来利润流要远远高于在现行国有企业体制下所可以得到的利润。用来计算企业价值的未来利润还必须是扣除了贷款还本付息等的净利润,因为这是资本投资得到的真正回报。  
这样计算出来的才是一个国有企业的真正价值。但是要按前边所说的这一套方法完全正确地计算出一个国有企业的价值几乎是不可能的:
——首先,利息率在未来长期中到底会有多高,几乎是无法完全正确地预测的;
——更加难以准确预言的是一个企业未来长期中的利润流;
——这种利润预测的前提是将现行国有企业转向完全的“资本雇佣劳动”体制,使员工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聘用配置完全同私营企业一样,而这样的大转变意味着企业的根本重组,这样大的转变使原国有企业未来长期中的利润更加难以预计。
计算国有企业真正价值的这些主要数据之所以不准确,一方面是由于未来的不确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时可得的信息的不完全。
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市场经济中,买卖公司股权的人都必须估算股份公司的真正价值,这在本质上与估算国有企业的真正价值是同一回事。但是由于未来的不确定,即使是私人公司的股东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地估算出自己持股的股份公司的价值。任何对股票市场的剧烈股价波动有一点印象的人都会认识到,未来的不确定所产生的各种意外冲击,使最精明的人都无法正确地预测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从而可能错误地估算股份公司的价值。
除此之外,信息的不完全使人们即使对企业的当前状况也难以正确认识。而比较多和准确地掌握一个企业的相关信息的人,一般地是这个企业的经营者。这就产生了一个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经营者通常比其它人掌握更多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的经营者通常能比其它人更正确地估算出该企业的价值;他们常常对外人隐匿这类信息,又反过来使非企业经营者的其他人更难以发现企业的真正价值。
由于上边所说的种种原因,计算国有企业真正价值所需要的主要数据几乎都无法准确获得,哪怕是稍微准确一点地计算国有企业的真正价值几乎都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在评价一个具体的国有企业是否被“贱卖”时,无法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这样,我们只能根据其它一些辅助性的准则,从程序性的因素上推测一个国有企业的出售是否“可能有”贱卖。而这些辅助性的准则又多半是从前边的分析中推导出来的:
——由于企业经营者通常比其它人掌握更多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如果一个企业的出售由其经营者主导并出售给了其经营者,则该企业就极可能被“贱卖”了;
——由于国有企业的市场价值难以精确估算,如果某国有企业的出售采取“只准某人购买”的方式,这个国有企业多半可能被“贱卖”了;
——由于正确估算企业价值需要掌握完全的信息,而在参加竞购的其他人不知道企业价值的情况下知情者可以尽量压低售价,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全部信息而出售国有企业就会造成“贱卖”国有企业;
——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国有企业会使资产市场上供大于求,造成资产的价格大幅度降低从而“贱卖”国有企业。
对于这些造成“贱卖”国有企业的程序性因素,上一章中已经作了详尽的分析。
当然,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老职工还享有较高的权益,由于目前我国企业账面负债占资产的比例很高,即使在出售国有企业时没有“贱卖”国有资本,也同样会对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伤害,这也是近年来的企业“改制”招致普遍痛恨的原因。对此上一章中也作了详尽的分析。
整个的上述分析让我们得出了很消极的结论:在大量出售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很难不出现严重地“贱卖”国有企业的现象,而这样贱卖国有企业本身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防止人民的财产受损害,我们必须停止大规模出售国有企业。

第二节 掠夺式的私有化激起民愤

掠夺人民式的权贵私有化“改制”已经在中国激起民愤,2004年互联网上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就是这种民愤的一次大宣泄。
2004年8月,香港学者郎咸平在内地媒体上公开批评格林克尔的老总顾雏军等人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财产,掀起了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郎咸平当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是国有企业老总和民营企业老总联合起来‘合法地剥削’国有资产的问题。现在要作的就是如何唤起民众的危机意识,挽救国有资产”。
郎咸平的一系列公开批评在中国媒体和公众中激起了巨大的反响,但是国内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最初却保持沉默。在郎咸平的公开批评持续了一些日子之后,才有几位不太著名的“主流”经济学家出来指责郎咸平。这些反对郎咸平的“倒郎派”以主流的“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们为核心。他们攻击郎咸平的主要论点是,郎咸平“否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方向”,也即否定了企业“改制”;而他们为这个企业“改制”大方向辩护的主要手法,就是不断地重复他们在十多年中散布的各种陈词滥调——那些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挺身而出支持郎咸平,于2004年8月23日夜写出并在互联网上刊出了轰动一时的《左大培声明》。下边转载的就是这篇声明的全文。

左大培声明:警惕中国的贝卢斯科尼和霍多尔科夫斯基

本人一向不关心媒体和网上的热门新闻,近日经几位朋友提醒,才注意到了郎咸平先生对媒体揭露3大公司财务及国有企业领导MBO真相的事件。本人实在遗憾,未能及时向郎先生表示声援,以致媒体上出现“国内经济学界无人支持郎咸平,郎咸平势单力孤,孤军奋战”之说,在此向郎先生致歉。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我现在还没有来得及仔细阅读郎先生的报告,对报告正确与否不能枉下结论。但是以我所知实际情况和经济学的分析,郎先生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国有企业领导MBO的总结论就是千真万确的真理。不管郎先生对那3个具体公司的陈述是否有误、有多少错误,郎先生说国企产权改革是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这是至理名言。面对顾雏军对郎咸平的起诉和威胁,我坚决站在郎咸平一边,坚决支持他反击顾雏军的一切行动。一切有良知的人都应当行动起来,支持郎咸平先生,保卫我们人民的财产,痛击那些侵吞人民财产的豺狼!
我对上市公司研究极少,而郎先生是真正的金融专家,并且是有良知的金融专家,我信赖郎先生的所有分析。但是我已经知道许多不上市的国有企业的改制情况,这种改制中的问题比郎先生所说的上市公司的情况不知要严重多少倍。我认识几个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一直靠本人诚实的生产来赚钱的私营企业家,他们告诉我,所谓“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贪官污吏掠夺人民财产”。以我从各地听到的实际情况,各地改制的真情就是如此。而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各地政府和那些掠夺者互相勾结,将真情对全国人民掩盖着,不让任何人知道所谓“改制”的实情。
有些人说郎先生“不知道那3个公司的实情”,甚至说郎先生“不老实作学问”。我没有看到这样说的人作出过什么真正的学问。我以一个真正经济学家的名义声明:这些说法是对郎先生的人身侮辱,必须反击!这样说的人,他作的所谓“学问”都是骗人的伪科学,根本经不住我的推敲。说这种话的人,自己才不老实作学问,热衷于巴结领导,要官,向上爬;热衷于向那些暴富的大款靠拢,帮助各种各样贪心的企业领导甚至金融骗子掠夺人民财产。
说这种话的人,你到底知不知道各地“企业改制”的实情?如果真知道,你敢把全部实情向全国人民公开吗?我正等着你告诉我全国改制的实情呢!我谅你说不出全国“企业改制”的实情。不过我告诉你,告不告诉我们实情,这不是你们的自由;我们是公有财产的真正主人,谁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送走了人民的财产,谁就是在犯罪!
本人也曾给公有制企业改革出谋划策,但是我极为痛心地看到,最近几年集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所谓“改制”,成了极少数人对公有财产、甚至中小股民财产的疯狂侵吞。这种侵吞是由各地甚至某些中央机构的政府官员批准甚至授意的,因而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某些卑鄙的所谓“经济学家”,特别是那些热衷于既谋得高官又迅速致富的无耻之尤,更是为虎作伥,不仅为这种掠夺人民财产的行为辩护,给它们戴上“改革”的高帽,而且还直接为掠夺者出谋划策,某些掠夺人民财产的“改制文件”就是这些人起草的。
我向全中国人民敲起警钟:人民的财产和未来在危险中!不但俄罗斯的霍多尔科夫斯基那样的“企业家”在中国大有人在,而且象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那样的危险人物也在向我们走来!他们不仅要剥夺全国人民的财富,而且要操纵政权,使任何现代民主都处于危险之中。我们不仅面临着实实在在的资本主义,而且面临着官商勾结、权贵占有一切的最腐败黑暗的资本主义。
我们不仅需要中国的普京,严厉打击那些掠夺人民而致富的富豪,我们更需要真正的清算:对那些借“改制”掠夺人民财产的人进行清算,对那些推行权贵资本主义的贪官污吏进行清算,对那些有意识支持掠夺人民财产的人进行清算。不能再宽容他们的掠夺罪行,要把人民的财产夺回来,把人民的权力夺回来!
本人一直打算在经济学上进行这一清算,但近年为一些学院式的教学和课题所累,没能腾出手来与这些掠夺者算帐。本计划今年冬天开始以大量精力展开系统的“秋后算帐”,不想郎咸平先生先我而发起了辉煌的讨伐。本人在此向郎咸平先生表示由衷的致敬和致谢,表示全力的声援。
我们不能再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毁灭”。

※ ※ ※

    在此后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倒郎派”们面临着愤怒的群众在互联网上几近一边倒的围攻,这种围攻使“挺郎派”在舆论上占了上风。我也在这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写出了一系列文章,目的在有理有据地说明,为什么郎咸平的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人民群众有充分的理由来愤怒地反对企业“改制”。而这些文章的论述,恰恰全面系统地揭穿了“倒郎派”们多年中散布的所有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
    对于我在这场大论战中的所作所为,境外的媒体有一些报道,《参考消息》对这些报道作了转载。我的老师朱绍文先生从《参考消息》上看到了这些报道,当即给我打电话表示支持,并要我将他的支持公告于世。这就促使我又写出了一篇《左大培的导师公告》,全文如下:

左大培的导师公告

2004年10月1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与朱绍文先生通了电话。朱绍文先生年近90,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曾留学日本攻读博士学位,大战中曾受到日本军国主义迫害,是左大培和樊纲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时的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朱绍文先生对左大培说,他看到《参考消息》上转载的文章,谈到左大培最近公开声援郎咸平,批评国有企业的改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朱绍文先生对左大培的这一行动十分赞赏,并严厉地批判了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作法,认为这样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势将葬送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朱绍文先生委托左大培转告媒体和大众:他最近十多年一直在研究日本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大企业都是由对企业没有所有权的职业经理经营的,日本的大企业是这种企业成功经营的典范。我们需要的是学会这样的经营管理,而不是实行全盘的私有化。他赞赏左大培对掠夺国有财产的批评。作为一位90岁的老人,看到年轻一代敢于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他感到我们的国家有希望了。

※ ※ ※

应当说,我本人的声明和朱绍文先生的公告本身,就是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激起民愤的表现。正是像我们这样的千千万万有正义感的知识分子的义愤,化作了互联网上愤怒声讨权贵私有化的巨大声浪,改变了中国经济以致中国和世界的历史。

附录:俄罗斯私有化的罪魁丘拜斯激起民愤

丘拜斯曾在叶利钦的政府中担任要职,主持了俄罗斯的私有化,在使极少数人暴富的同时降低了大多数俄罗斯人的生活水平。这激起了俄罗斯人民群众的义愤。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就在报上读到:一位俄罗斯记者在理发时说自己是丘拜斯的亲戚,理发师当即愤怒地说:“对不起,如果您竟是他的亲戚的话,我就只能对您不客气。”可见丘拜斯当时在俄罗斯已经不得人心到什么程度。而在以后的大选中,以丘拜斯等人为首的“右翼联盟”连5%的选票都没得到,无法再进入议会。
尽管已经无法在政坛上混下去,可是靠了他的老主子叶利钦撑腰,丘拜斯还是谋得了俄罗斯“统一电力公司”总裁的职位,继续在经济上祸害俄罗斯人民。2005年莫斯科发生的大停电表明,丘拜斯将电力企业私有化的政策只能给俄罗斯带来更大的伤害。于是近年在俄罗斯流行的口头语就变成了“都是丘拜斯惹的祸”。
以丘拜斯对俄罗斯人民所犯下的罪行论,对他真是不杀不足以谢天下。可正因为如此,他这一类靠为资本主义复辟当急先锋而发迹的前社会主义国家“精英”们也就成了根本不思退路的“过河卒子”,早已是“王八吃秤砣——铁了心”,比世界上的任何人都更丧心病狂地到处鼓吹掠夺人民式的私有化。2003年初,丘拜斯和盖达尔等“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私有化总设计师”们公然大吹大擂地举行会议,不仅公开支持美国侵略伊拉克,而且自报奋勇地要为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设计伊拉克的经济改革方案”,将伊拉克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石油公司私有化。
不用问,这样在美军刺刀下实行的“私有化”必定会把伊拉克丰富的石油资源送到国际垄断资本、特别是美国垄断企业手中,把世界人民和阿拉伯国家人民宝贵的石油资源变为美国垄断资本的惊人暴利。丘拜斯等人当时配合小布什所作的丑恶表演给人留下的印象是,这些“掠夺型私有化”的代表们已经黔驴技穷,沦落到了要靠美国侵略者的武力来强制性地推行自己“政见”的境地。他们的历史知识看来接近零,因为直接的军事暴力从来也不是美国那样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强项。
可惜的是,伊拉克反美武装的抵抗战争进行得太成功,以致美国侵略者在占领伊拉克以后不久就放弃了直接将伊拉克石油公司“私有化”的方案。否则的话,按照我的预计,美国石油垄断企业在夺得“私有化”了的伊拉克石油公司后所获得的巨额利润,会很快激起伊拉克人民的愤怒。只要有任何经济上的衰退(这在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伊拉克人民就会以伊朗“伊斯兰革命”式的起义来推翻美国的傀儡政权。而那时的伊斯兰革命者会把丘拜斯之流当成与美军一样的死敌来追杀。那本来是丘拜斯这样的人所最应得的下场。

第三节 鼓动“修宪运动”以保护掠夺来的财产——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权贵私有化的鼓吹者们当然要致力于按自己的意志塑造法律,以便以法律手段贯彻其主张。
最近十几年来,与“实行宪政”、“鼓励富人在国内投资”的呼声相呼应,要求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呼吁不绝于耳。进入21世纪之后,这种断断续续的呼吁更进一步发展为来势凶猛的“修宪运动”,其目的就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利于社会的过时口号

这场“修宪运动”的鼓噪者们以“自由民主”的“普世价值观”相标榜,似乎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可惜的是,这些“修宪运动”的鼓噪者虽然常常以“学者”自居,但是他们在提出“修宪”要求时却违反了学者应当遵守的起码准则:说话要有根据。实际上,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更不是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制宪与修宪的发展趋势。
喻权域先生在其所著的《喻权域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中,专门加入了一篇文章:《不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对世界各国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文的情况作了详细考察。这篇文章援引了各国不同时代的宪法条文,证明只有部分国家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时候在宪法中写入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文。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就是所谓“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法国革命者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当作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是为了制止专制君主对资产阶级私人财产的任意侵犯。19世纪上半期,欧美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社会发展趋势都是资产阶级在努力挣脱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自然地成了那时广为接受的原则之一。那些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往往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写进自己的宪法。
可是实际上,只有对那些真正的封建专制政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才有保护普通民众个人权益的积极意义。而在这些正式的封建专制政权下,君主把国家政权当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统治者对普通民众私人财产的侵犯在法律上是私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而不是“公共利益”或“公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正因为如此,在法国大革命那个时代,财产权利问题的核心是私人对他人私有财产的侵犯问题,而不是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哪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或许正是因为如此,《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文本中才仅仅规定了“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并没有在“财产”前面加上“私有”一词。
现代的法学专家大多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种带强烈宗教色彩的文学式语言,“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表述并不是合适的法律用语。这当然是不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重要理由。但这不是不在宪法中写入这一条文的主要理由。不应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要原因是,恰恰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会妨碍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和大多数公民的个人利益。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恰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准则并不利于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增进社会福利。在法律中使用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条文的国家,大都采用法国式的法律体系,而它们(首先是法国)往往在工业化的进程上相对落后。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普遍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和社会福利的原则,类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条文不仅被视为过时的说法,更被看作有碍增进社会福利。这就使当代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都不采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的宪法条文。
实际上,首先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条文的正是法国自己。法国1789年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在4年之后颁布的“法国1793年宪法”,就对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了修改,将其改名为《人权宣言》,放在“法国1793年宪法”前面使其成为该宪法的一部分。
这个1793年的《人权宣言》删去了“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句话,仅在其第十九条中规定:“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在这里,私有财产不仅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且是可以剥夺的,只是这种剥夺必须服从法律上严格限定的一系列条件。
美国号称是自建国时起就最崇尚自由、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但就是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十分流行的时代,美国也并没有在其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的条文,只是在美国国会1791年正式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十条)》即著名的《人权法案》第五条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
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财产的私有权加以种种限制更是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喻权域先生引证了日本、意大利、联邦德国、印度、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或《基本法》原文,说明这些国家的宪法一方面规定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却又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并规定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是规定了“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而1950年欧洲国家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中开列了17条人权,却完全不提“财产权”。
立法上的这种变革在第三世界也表现得十分明显。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中重新确认了社会福利的原则,其后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的宪法中也都采纳了社会福利原则。
这样强调社会福利原则、给财产的私有权加上种种限制,就使政府有可能征收私有财产,只不过这种征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为公共目的服务并给被征收者以适当的补偿。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下,根本就谈不到在宪法中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是一个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原则,也是一个早已被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抛弃的过时观念。
也正因为如此,特别是由于喻权域先生等人的据理力争,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修正案对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作了根本修改。1982年宪法的第十三条原文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的修正案只将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至此,闹腾了十来年的修宪闹剧暂时告一段落。

二、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同动机

既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早已过时的、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原则,那为什么在中国还有那么多人进行了那么长时间的努力,以争取把它写进确实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回顾近十几年的这场修宪运动,看看到底是哪些人为了什么目的而大力推进了这样一个“修宪”的运动。
不可否认,许多赞成“修宪”保护私有财产的人抱着善良的动机。他们想保护自己的那一点屈指可数的私有财产,使之免受混入政府并执掌了某些权力的贪官污吏侵占。我就读到过大概是《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评论,其中举了一些例子来论证“咱们老百姓也需要保护私有财产”。在这些例子中,给人印象最深的是近年城市拆迁户的私人财产所普遍受到的侵占。在前些年的城市建设高潮中,大批城市居民的私人房屋被拆,许多城市居民抱怨他们没有得到适当的拆迁补偿,以补偿款不能买一套象样的住宅。
这一类的案例涉及的是小私有者们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这些小私有者主要是靠自己家辛辛苦苦的劳动积累了一点私人财产,其数量至多没有超过社会的中上水平,而它们又确实面临某些政府官员任意侵占的威胁,这种侵占也确实经常打着“为公共利益”的旗号!
但是,也就是在这同一份报纸上,与以保护小私有者权益的名义要求修宪的评论并列,也发表了一些“大人物”或名人要求修宪的谈话或文章。这些“大人物”都是挂着“董事长”头衔的“大企业家”,而那些名人则一贯是企业私有化的鼓吹者。由这些“修宪”运动的最主要鼓吹者就可以看出,到底是哪些人在推动着要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修宪运动。
最近十几年来,在中国积极鼓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私营企业家,特别是那些有巨额资产的私营企业家,另一类则是所谓的“经济学家”。私营企业家的修宪呼声只在最近这些年才强烈起来,在20世纪90年代的公有制企业“改制”催生了大批企业家富豪之前,我们几乎听不到他们要求“修宪”的呼声。而那些鼓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经济学家又有两类:一类人直言不讳地宣称这样作有助于通过“私有化”来消灭公有制企业,“人间正道私有化”;另一类人则找了个很实用主义的借口,说中国资金外流严重,是因为发了财的人感到将财产放在中国国内不安全,因此应当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鼓励这些人将财产放在国内。
后一类经济学家所说的话让人很难理解。最近28年,中国政府已经没有了任何没收私人财产的法律和政策,也没有表露出要实行这样的政策的任何意图。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如果一个富翁的财富完全来源于合法收入,它将这些财产放在国内又有什么可害怕的呢?如果他们的钱是从正道上来的,又为什么非要流到外国去才放心?
喻权域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关键:这些人所说的“资金外流”,其实是“资金外逃”。那些大富翁、大财主之所以将自己的资金外逃,是因为他们占有的那些金钱是“非法所得”,是“黑金”,想逃避我国法律的惩处。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往国外跑。奸商赖昌星,贪官胡长青、成克杰便是典型。“不是黑金不外逃”,借口“防止资金外流”而修宪,实际上是为迁就“黑金的主人”而修改宪法。
令人吃惊的是,喻权域先生对中国现实的这种看法,竟然得到了张维迎教授的印证。不过张维迎教授由这同样的事实中得出了与喻权域先生完全不同的政策主张。大约是在1998年前后,我在北京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亲耳听到张维迎教授说:现在中国的那些有钱人的钱都不是好道来的,政府老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他们就不敢花钱,中国的经济也就好不了。要想让富人敢于在国内花钱,就得对他们实行大赦,不再追究他们过去的罪行。这也就是张维迎教授著名的“大赦”论。
现在看来,张维迎教授的法律知识确实有点欠缺,这导致他往往说出一些违反法学常识的惊人之言。他的目的无非是要使靠犯罪发财的人变为无罪,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大赦”并不是什么很好的办法。罪犯要获得“大赦”,前提得先承认他犯了罪。这对得到“大赦”的人终归是个沉重的包袱。而如果在宪法中写入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罪犯只要通过适当的洗钱程序将犯罪所得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他就可以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哪里还用怕别人说自己有罪!
由此看来,“修宪派”们真是比张维迎教授高明万倍:他们根本就不需要动用什么“大赦”的手段,只需在宪法中加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短短一句话,就不但免除了财产盗窃者们的一切罪过,而且把他们变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中国现在的立法者们也正在加速使用立法手段,以便在法律上保障经济罪犯们的洗钱过程顺利进行。这集中表现在最近推出的《物权法》草案中对动产权利人的界定上。
2005年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在界定权利人的物权时,“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而占有的定义就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该草案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第二百六十一条则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互联网上有批评指出,这样的权利体系使通过偷、抢、骗而“实际控制”了的动产(如银行存款)都成为合法财产,前提只有一个:没有“相反证据证明”  “实际控制”者的不法行为。而在今天的中国,有许许多多由政府机构掌握的国有财产,许多企业也大量使用着国有的资金和财产;还有许许多多的银行机构和上市公司,他们也大量使用着公众的资金。这些机构、企业和公司的负责人都有足够的机会将国家和公众的财产变成自己“控制”和“占有”的动产。而根据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只要政府没有掌握这些人贪污盗窃的证据,这些人由贪污盗窃和收受贿赂而来的巨额不明财产就都必须被认定为他们的“合法”财产。
这样的《物权法》再辅之以规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就足以使任何由偷、抢、骗和贪污盗窃而来的私有财产合法化,使从事这种犯罪活动的人由罪犯变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伟人。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知道,近些年在某些精英策动下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背后,涌动着一股什么样的暗流,隐藏着一个什么样的预谋。这批法学和经济学界的精英与盗窃人民财产的那部分私营企业家结合在一起,从推动“修宪”到制定《物权法》,已经建立了一条立法流水线来把对人民财产的盗窃合法化。

三、“修宪精英”们的真正动机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看待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修宪运动,我们就可以看到,这场修宪运动的主要推动者们并不是力图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免受政府侵犯,也不是一般地以保护私有财产来对抗保护公有财产。他们极力要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目的不过是要把他们这些少数人抢得的利益变为“神圣不可侵犯”,其实质则是让少数善于抢夺的人能够把多数人的个人福利变成自己的排他性权益。
当然,最卖力地鼓吹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那些人,也散布了一些保护私人权利、私人财产的一般性说词。他们这样作不过是想煽动和迷惑大量的小私有者来为自己助威,拉上这些小私有者们作同盟军,作为自己牟利的借口和挡箭牌。而究其实质,这些人所奉为神圣的大“私有财产”,归根结底将会伤害那些诚实劳动的小私有者。
据我对经验事实的观察,20年来中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甚至企业界的那些“改革”精英所提出的“改革”主张,尽管总是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标榜“提高效率”、“有益于整个社会”,其实都是为着这些精英自己的个人私利,而且往往是为着他们自己眼前的、与大众利益相冲突的个人私利。20世纪80年代,当这些精英想要夺取权力地位和财产时,他们就到处鼓吹“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破格提拔年轻知识分子”;20世纪90年代末,当他们已经聚敛了足够的个人财富和权力之后,他们就大喊大叫地要求“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在企业内则要求员工对他们无条件服从,“没有任何借口”。
这是一些“私有化精英”。他们的主要努力方向,在20世纪80年代是“抢得私人利益”,在20世纪90年代末则是使抢得的利益变为神圣不可侵犯。

四、“大学改革”: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之一例

    这种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努力,典型地表现在某著名“私有化经济学家”为国内某著名大学设计的“改革方案”中。
    表面上看,这一类“改革方案”不过是照抄了美国和德国等国大学的教师聘用体制,在各个专业中都设置了少数“终身教授”,而其他的青年教师则不仅不能保证终身被雇佣,而且在超过一定年限仍不能在本单位晋升之后就必须离开原大学。实行这种聘用体制的美国大学确实有着相当高的教学和科研效率。但是在现在这样的情势下将这一套体制立即引进中国,直接增进的就是少数抢得利益者的私人利益。
    在今日之中国,能够得到“终身教授”职位的当然只能是我这样一代人,而且是我这一代中的这样一部分人:他们已经获得了领导职位,起码也在学术界获得了相当的名声和地位。但是由于我们这一代人多多少少是在文革时期渡过学生时代的,他们在基础知识上必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而比我们小一代的人在学术上的基本功要比我们扎实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让我们这一代人来占据“终身教授”的位置而让更年轻的教师处于没有就业保障的地位,就是将我们这一代某些人抢得的利益变为神圣不可侵犯。
    说这些人作“终身教授”是“抢得的利益”,是因为这些人并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终身教授”应当具有的学术水平,没有资格作终身教授,却“抓住机遇”并施展各种手腕“抢”到了非当终身教授不可的位置。和我同代的“大学教授精英”中,很有一批学术水平实在不怎么样。领导法学院的人不懂现代西方的法系,执掌经济学院系或教席而没有系统学过《资本论》或当代西方经济理论的人,比比皆是。但是恰恰是这样一批人,却要在大学的“改革”之后占据“终身教授”的位置!
    有人会指责我以掌握西方学说多少来衡量学者的水平。我要特别声明,我并不认为掌握西方的学说越多学术水平就越高。我之所以用掌握西方学说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实在是因为这些“教育改革家”一贯用西方的学说来唬人,并且还往往以自己在西方留学或进修的资历来作炫耀的资本。即如我们经济学领域,现在已经在这些“教育改革家”引导下达到了与西方的学说不合即被认定为谬误的程度,这使我们只好以掌握西方学说多少来衡量“教育改革家”们的学术水平了。
    以我们经济学作例子:在某名牌大学任教的某“著名经济学家”有过留学经历,著文热烈称颂名牌大学的“终身教授”制,显然把自己在“改革”后担任“终身教授”当成了天经地义。但是就是在他任教的大学的本科生中流传着一个笑话,说这位经济学“大师”连大学经济专业一年级学生都必须掌握的“需求曲线”都讲不明白。
    “私有化精英”们在中国搞的“大学改革”标榜“与国际接轨”,要以在“国际著名学术杂志”发表论文的多少来衡量学术水平的高低。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都把美国的《美国经济评论》视为“国际第一经济学杂志”。美国的名牌大学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要想评上经济学的“终身教授”,就至少必须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中国大陆的那些“著名经济学家”中,也只有林毅夫达到了这一标准,连那位为国内某著名大学设计“改革方案”的著名“私有化经济学家”,离达到这一标准也还差得远。倒是在香港谋生的郎咸平在这种按西方国家标准评价的“学术水平”上一点不次于林毅夫。
    可就是这么一群基础不牢、学术水平(按“与国际接轨”的西方标准衡量)也不够的“著名经济学家”,将在这场“大学改革”之后长期占据经济学的“终身教授”职位。由于他们的学术水平不够,争上“终身教授”的职位就只能算是“抢”得的。
至于他们为什么能“抢”上这么个令人眼馋的位置,那可就有许多原因了:客观因素是“文革”十年打乱了学术梯队的培养,使得经济学界的学术队伍陷入了“青黄不接”,以致许多学术水平不够的人靠着“矮子中拔大个”的“相对优势”而胜出;主观因素因人而异,但是总离不了“胆大”二字——勇于要求“破格提拔”,勇于要官、要职称,勇于自我吹嘘,勇于在媒体上不断曝光。这些人当年在这方面的“进取精神”,确实给人一种“要抢占制高点,让别人永远赶不上”的印象。
    而今天,在抢到了“正教授”、“博导”、“行政领导”的地位之后,这些人又要通过“大学改革”来使他们这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需要使这抢来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是因为其实我们这一代人十分害怕下一代:下一代的经济学者经过了严格的数学和外语训练,学术基础比我们扎实,又有足够的国际学术交流,可能很快就会在按西方标准衡量的学术水平上超过我们。要使我们这一代抢到的利益不受他们侵犯,就必须在“改革”后的大学中当上“终身教授”。那样就不但有了终身不能解雇的铁饭碗,而且可以把年轻一代晋升的道路捏在我们手里,我让谁晋升谁才能晋升,我说谁不行你就行也是不行,再拿出“武大郎开店”的劲头,那就可以把敢于不听话的年轻人统统赶走。

          五、“私有化精英”们修宪的目的与实质

    由这样一批“私有化精英”弄出来的“修改宪法”,不能不充斥着“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时代精神”。只不过在“修宪”问题上,要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是新生富豪们的“私有财产”。而说他们的这些“私有财产”是“抢得的利益”,则是因为连熟知这些人的经济学家张维迎也说,他们的巨额财产“不是好道来的”。
正是这些“抢来了本钱作生意”的私营企业家最强烈地要求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们的如意算盘十分明显:尽管我的本钱是偷、抢、骗来的,但是一旦有个《物权法》承认了我对它的所有权,宪法再规定了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就会变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受到可靠的保护。
与这些“民营企业家”相呼应,到处奔走呼号要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群中,也有一批“著名经济学家”。这些经济学家近些年来积极致力于修改宪法,必欲在宪法中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后快,这与他们默许甚至鼓励侵吞公有企业为己有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就是这同一些人,却从来不提反腐败和制止侵吞公有企业的必要。他们藏在背后的用意十分明显,那就是要先违法地将公有企业侵吞为个人私有,然后再用法律把侵吞来的个人财产保护为“神圣不可侵犯”。
至于这些私营企业家和经济学家们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加以保护的那些“抢得的利益”,不仅包括私人的钱财和物品,更包括了新近暴富的私营企业家们对企业的控制权。
在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归企业的出资人所有,谁是企业资本金的所有者,谁也就是该企业的所有者。而在企业内部,企业的所有者确实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地位,他处于企业内部等级制管理体制的顶端,企业内部的任何人都必须服从他的意旨,没有人敢于不听他的话。只要资本家的资本金是他“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他在企业中的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就将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将大多数中国企业的管理体制变成了“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的最高领导(总经理或董事长)已经争得了某种“不可侵犯”的地位。突出的例子之一是,2004年著名的联想集团因为前几年经营不善而裁员,但是企业的领导层却毫发无伤,没有哪个CEO因为其决策错误或工作不力而被解职,以至有的员工哀叹:“领导战略上犯的错,却要员工承担”。对此,王育琨在其所著的《失去联想》一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中指出:
    中国企业现在已经形成了“朕即国家”的封建“宗法文化”。“在宗法文化中,一切听从山头老大的决断,这个决断又可能是听从了某一个人的建议,也可能是一批人的建议,但是最后拍板的只能是老大一个人。而且由于这个文化特质,老板永远正确,把老板的战略贯彻到底,才是唯一的出路。万一老大出现过错,没有人敢去指责和批评”(该书第17页)。
    联想至今还是政府作第一大股东,柳传志在其中的至高无上地位仍然受到不少限制——从法律上说,政府仍然有可能撤去他的职位,剥夺他在联想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熟悉企业情况的人都知道,比起私营企业的老总来,柳传志在联想中的“不可侵犯”程度还要差了许多。或许正因为如此,柳传志十几年前就开始在联想中推行由他主导的“经营者持大股”,其详情可见本书第三章附录。显然,那种“经营者持大股”的“国有企业改制”加上将宪法修改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将会实现柳传志梦寐以求的奋斗目标:没有人再能够夺走他在联想集团中的至高无上地位,他将在联想内部真正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可是这样一分析,我们也就看清了精英们主张修宪的实质:他们主张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是为了使少数暴发户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实质上是要保证少数现在的暴发户可以永远践踏其他人甚至多数人的个人权益。
这一点最典型地表现在企业内部:原则上说,任何有足够能力的人都有机会取代现有的国有企业领导而成为一个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不是现在的企业领导的亲属的人有可能取代这个领导而担任一个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实际情况当然不象这个原则那么美妙,但是只要企业是国有的,这种可能性总是存在的;而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一个人如果不是现在的企业最高领导即资本家的亲属,他就永远也不可能担任这个企业的最高领导。
    正因为如此,那种把国有企业变为某一私人所有的私有化,再加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就从根本上侵犯了那些本来有可能晋升为国有企业最高领导的人的个人权利:他们由于不是哪一个资本家老板的后代,从此就失去了个人发展的权利。
    这正象“大学改革”将会伤害下一代学术尖子们的个人权益一样:这种“改革”限定了“终身教授”的职位数目,并且让那些不够格的教授们占据了这数目有限的“终身教授”职位,这一方面使不够格的教授们抢得的利益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就使下一代年轻的学术尖子们由于找不到空缺而长期无法晋升为正教授。
    而据我的经验,恰恰按西方的经济学标准衡量,下一代的经济学者比已经抢得了“终身教授”的我们这一代人有扎实得多的功底,很快就会有很多人在学术水平上超过许多现在的经济学“博导”和“终身教授”,有许多人甚至现在就超过了许多的经济学“博导”和“终身教授”。可是,对不起,“终身教授”的宝座已经被我们这一代人抢走了,你们就慢慢地熬着吧——有些人恐怕是一辈子也别想当上正教授了。
    最重要的是,你们要想熬上正教授,必须对我们这些不够格的人表现出足够的尊崇,别忘了,晋升教授的评议权掌在我们手里!这也就是我们这一代的许多人为什么要鼓吹“大学改革”、多年忙于抢占学术和行政职位的根本原因。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那些小私有者们跟着精英们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想以此来保护自己那一点祖上传下来的、自己劳动挣来的可怜的财产,是又一次被这些私有化精英们愚弄了。
    就以保护城市拆迁户的利益为例:近年的城市开发和拆迁确实大量损害了被拆迁的私人房主的利益,但是这种开发真是为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吗?熟悉内情的人都知道,各地的那些损害拆迁户利益的“城市开发建设”,部分是为了满足地方官员个人的“面子需要”、“政绩需要”,此外更重要的就是为了满足大开发商们发财的欲望,是大开发商与政府官员利益勾结的产物。而在那些最积极地鼓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民营企业”家中,靠房地产开发大发横财的不在少数。
仅此一例就足以说明,那些最积极地鼓吹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文的人,往往是真正严重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至少是他人的个人权利的人。这样一些人鼓动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过是为了将他们对他人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的侵占合法化、固定化、永久化。我们之所以说,他们主张的其实是“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其原因也就在这里。
要问写入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文的宪法会起什么作用,看看拉丁美洲国家就可以知道。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在19世纪初独立以后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写进了自己的宪法,而这些国家现在无一例外地都是第三世界国家,是世界上贫富差别最悬殊的国家。阿根廷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写入了其1853年的宪法第17条,它至今仍然是该国基本法律的一部分内容。这个阿根廷在19世纪末也确实一度进入世界最富的12个国家之列,但是这个好景只持续了很短一段时间。阿根廷由于没有完成工业化而在20世纪初又重归穷国行列,目前仍然是第三世界国家。时至20世纪末,阿根廷还在幻想以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改革”来发展经济,结果是它在2001年陷入了一场臭名昭著的金融危机。
当然,那些极力要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并不关心这样作对国家带来的后果,在他们心目中,重要的只是自己发财致富,别人的死活根本就不值得顾及。不过他们大概忘了一条真正的历史铁律:可以应你们的要求修改宪法,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可以应别人的要求修改宪法而删去这一条文。掠夺者如果激怒了大众,那就无论是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是皇帝、是上帝、是政权还是写在纸上的宪法,都不可能保住他们抢得的利益。强盗就是强盗,抢来的利益永远也不可能变得“神圣不可侵犯”。不相信这一点的人,逃脱不了历史的惩罚。
我再说一遍:那些极力鼓动“修改宪法”的人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其目的不过是要把他们这些少数人抢得的利益变为“神圣不可侵犯”,其实质则是要将他们对他人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的侵占合法化、固定化、永久化。

第四节 权贵私有化与共产党的先进性不能相容

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将原公有企业的领导人变成了货真价实的资本家,而这些原公有企业的领导人绝大多数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以信奉共产主义而得名,现在这个党的党员却靠掠夺人民的财产而变为货真价实的资本家,这就清楚地表明,权贵私有化的“改制”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相冲突。

一、回避权贵私有化问题就不可能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004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而根据我的观察,在这次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几乎没有哪一个党的组织把企业改制中的“权贵私有化”现象当作一个问题来加以认真对待。这使我从根本上怀疑这场教育能否起到它本应有的作用――使共产党员们真正保持其先进性。
中国共产党当前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党的先进性到底在于何处。
最近几年来,党内一直有一部分人打着“三个代表”的旗号,鼓吹实行私有化,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向资本家靠拢,为外国的资本主义垄断企业服务,为私有制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在这股思潮的鼓动下,全中国涌动起权贵私有化的暗潮,大批的公有制企业变为经营者们私人所有。据我所知,在这股掠夺人民财产的狂潮中发财的,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许多这样发财的共产党员,本人对这样的权贵私有化抱欢迎态度,有些人甚至想方设法实行这样的私有化。既使那些本人不情愿而被迫接受这样的权贵私有化的党员经营者,他们接受的也是上级的指示,而据我所知,这些“上级”也都处于某一党组织的领导之下!
这样的权贵私有化令人怀疑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更令人质疑中国共产党要的是什么样的先进性。有反对这种“改制”的工人指责这样作是“把共产党变成了私产党”,更有学者指责这样的私有化是“把共产党员变成资本家”。我曾听一位刚刚在英国获得博士学位的经济学者质问我,某公然鼓吹权贵私有化的“著名经济学家”“还是不是共产党员!”而我则认为,党的组织和党员纵容甚至自己去实施权贵私有化,这不仅是将共产党变成了资本家的党,而且是将共产党变成了掠夺人民的富豪俱乐部。这样的党所具有的“先进性”,只能是在为掠夺者服务上的先进性,是抢先掠夺人民财产的“先进性”!
真正的共产党是与掠夺人民财产的权贵私有化不能相容的。共产党员要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权贵私有化。真正的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在于为保卫人民利益而与任何这一类掠夺人民财产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回避权贵私有化问题就不可能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二、应当检查的是党内的那些“权力资本精英”

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要求每个共产党员都对自己的言行作对照检查。但是真正应当作认真的对照检查的是党内的那些“权力资本精英”。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目前面临的最严重问题,并不是普通党员的言行与一个真正的“雷锋”有多大差距,而是党内的那些“权力资本精英”极力要把中国共产党变成一个特权资产阶级掠夺人民的党。
中国共产党内的“权力资本精英”,包括党员中的那些使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帮助资本家掠夺人民的政府官员,以及积极对自己领导的单位实行经营者私有化“改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
    那些身为“企业家”或事业单位领导而又积极推行经营者私有化“改制”的党员干部,亲身实践着“将特权化为资本”,不仅成了市场经济中的“精英”,而且自己就在直接干着以特权掠夺人民的勾当。
    而党员中那些以自己掌握的权力帮助资本家掠夺人民的政府官员,有的自己就在贪污受贿,或者利用权力损害人民利益而使自己发财致富,有的则使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帮助别的资本家掠夺人民财产。
    党员政府官员利用掌握的权力帮助资本家掠夺人民财产的行径有成千上万种花样,最近几年在3方面表现得特别突出:一是打着搞“政绩工程”的幌子支持房地产公司进行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靠残忍的强制以致暴力剥夺农民和城市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将广大人民群众分享的地租特别是城市的级差地租收入甚至购房者的权益化作少数有特殊关系者暴富的财产;二是打着“公有企业改制”的旗号实行权贵私有化,怂恿以致唆使少数“企业家”肆无忌惮地掠夺人民财产,将巨额国有资本、银行资产甚至公有企业员工的权益变作少数特殊人物的私人财产;三是以“招商引资”为旗号公然作外国资本的奴仆,将中国人民的大量财富拱手送给外国富豪。
    党内的这些“权力资本精英”最近几年的上述所作所为,实质上就是要将中国共产党变为掠夺人民的特权资产阶级代表。如何看待、对待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和这样的发展方向,才是中国共产党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应当解决的根本问题。
    至于许多没有特权的普通党员,他们既非政府官员,也不是任何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领导,想获得特权以用于掠夺人民也没有此种可能。要这样的普通党员去对照检查而将党内的“权力资本精英”轻轻放过,这必定会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指向错误的方向。
    在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内部,那些“权力资本精英”不仅是必须作深刻的对照检查,而且本来就应当在党内没有容身之地。这些“权力资本精英”所作的许多事情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违法的,从而本应依据国家法律而给予严惩。可以想见,让这种人对自己的问题主动作足够的检查,这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鼓励广大群众包括党外的群众对他们的问题作公开的检查、揭发和批评。
    作为一个普通的共产党员,我并不反对提倡共产党员“学雷锋”。但是我始终认为,共产党员学雷锋应当有正确的服务方向。我只想“学雷锋”为那些辛勤劳动而又无法摆脱苦难地位的人服务,而不能容忍剥削者们占到我一丝一毫的便宜。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听说有一位敢于批判党的最高领导而又被当作“精神病患者”来对待的普通共产党员说过:有些人号召别人“学雷锋”为他服务,其实是因为他想不劳而获地剥削别人。我认为这句话特别适合我们今天的情况。

第三章  “改制”提高了效率吗?——不能轻信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

本章驳斥那个流传最广的谎言——所谓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中国的企业改制提高了企业效率”这一说法,其实并没有得到明显的经验事实的支持,得出这种结论的研究主要依据的是对中国企业统计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而本章的主要部分则以详尽的论证说明,这样从简单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得出“改制提高效率”的结论的做法,从科学认识的角度看是靠不住的。本章最后还会以一些典型案例来说明,某些“著名经济学家”为什么如此热心地鼓吹“企业越私有效率越高”,按这样的逻辑来设计政策又会造成怎样的恶果。
本章的前三节本来是一篇独立的文章,题为《不要轻信那些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该文在sina网和sohu网上刊出后,得到广大网友的好评。但是也有少数几个人在匿名评论中对作者本人大肆攻击。奇怪的是,批评者虽然总是以“经济学家”的口吻讲话,却几乎无一论及本文内容是否正确,而只是对作者本人进行人身攻击。这样的攻击只是使我坚信,我的这篇文章确实在学术上击中了私有化鼓吹者们的要害。
因此本人在这一章里原样转载《不要轻信那些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一文,以供公众评判。我也希望那些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的人显示一点“公信力”,对本章作一些说理性的批判。其实这些人的辱骂只是表明,本人已经深刻地揭露了这些掠夺人民财产、偷税漏税、卖假古董骗人的人的本质,他们已经理屈词穷而恼羞成怒。
在由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发表了许多批评以致完全否定郎咸平观点的文章。这一类文章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是依据经验事实和数据,而是从某些自我认可的断言出发大加发挥,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只有少数几篇反驳郎咸平的文章显示出一点学术讨论的风格,引用了一些经验事实和数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这些文章中所引用的经验事实和数据几乎都限于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引用者依据这些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得出了国有企业效率一定低于私营企业的结论,并据此主张实行全盘私有化。
这样的文章引用的主要是对中国企业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而前些日子陈志武教授又援引了一些对外国情况的分析来阐发自己的类似观点。
本人完全承认,任何进行这一类研究的人都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对经济研究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本人也对这些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所依据的数据不加质疑,并且假定计量的方法没有问题,得出的各种数据结果(如各种回归系数)都是可信的。但是必须指出,这些中国学者包括美国的陈志武教授依据上述研究的数据结果所作的推论是不可靠的,他们由这种推论所得出的那些有关私有化的重大结论根本就不可信。这样的推论和结论是对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的轻信,而这种轻信对客观的经济研究最有害。
这种不可靠的推论和结论就是:依据上述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所得出的数据,断定国有企业效率一定低于私营企业,并据此主张实行全盘私有化。尽管得出了这种结论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在近年的中国杂志上并不少见,但是这一类的推论都在逻辑上有一系列的根本性错误。

            第一节 推论中所犯的逻辑错误

第一类错误是做出了片面的结论,将局部性的问题夸大成全局性的问题。
我自己就犯过这样的错误。还在十几年前就有人对我说,他们用对数线性化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解释国有企业的产出,计量回归后得出的劳动投入前边的系数是负的(一般情况下这一系数的计量结果应当是正的)。这样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分析的样本中一定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使用了与其它企业同样多的资本、更多的劳动,但是产出却少于其它企业。我当时据此得出结论:这说明国有企业生产效率低。
以后还有人根据同样的计量结果断定,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于私营企业,因为对私营企业作类似的计量回归得出的劳动投入前边的系数都是正的。
过后想来,这两种结论都是片面的。由国有企业劳动投入前边的负系数,只能得出结论说那些使用了更多劳动的国有企业效率低,却不能说那些使用了较少劳动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也不能说使用劳动少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于私营企业,甚至也不能说国有企业的效率平均低于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劳动投入前边的负系数本身并不足以作一个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效率的全面比较。
由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推论必须私有化时所犯的第二类逻辑错误,是颠倒了因果关系,把经济增长促进私营企业发展说成了私营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这方面又是本人先犯过类似错误。十几年前本人就在发表的论文中依据计量结果作结论,说私有制企业(当时我称其为“有效率企业”)产出的增长会增加宏观上的总供给,其依据是私有制企业占总产出比重上升快时,经济的增长率就高。现在想起来,这很可能是一个逻辑上的错误:私营企业由于其经营比较灵活,可能在总需求旺盛时生产增长相对较快,而总需求疲软时生产增长就相对较慢。这就是说,是高经济增长使私营企业占的比重上升快,而不是相反。
可惜,类似的错误以后还是不断有人在犯。例如近些年我见过不少这样的依据计量回归所作的结论:私营企业的比重越高,经济增长率就越高。这样的结论促使各地的领导为了作大GDP而“跑步完成”私有化。其实这个结论只来自于一个简单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末,私有制企业在产出中占的比重比较高的省份经济增长率比较高。而产生这个现象的因果关系是相反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各省都基本不再兴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济增长首先表现在私营企业的超比例增长上。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靠海、历史上有经营工商业的传统等原因而经济增长率高的省份必然使私营企业的比重升高较快。因此,是高增长在特殊的政策背景下造成了高的私营企业比重,而不是私营企业比重高造成了高增长!
由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推论必须私有化时所犯的第三类逻辑错误是,不分析产生统计数字的具体环境,因而做出了与实际情况相反的结论。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有人用对数线性化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解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产出,在其中的劳动和资本两要素后边再加上一个“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计量回归的结果是,该百分比前边的系数是负的。这样一种计量的结果当然来源于这样一个样本:在其中,使用了同样多的资本、同样多的劳动的企业,其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越高,产出就越低。在这种样本中,企业的国有性质越强,生产效率就越低。作这种研究的人由此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太低,已经无可救药。
这样的计量工作无疑是应当作的,但是由计量结果得出的结论却没有任何可信性。问题恰恰出在计量使用的数据是2001年调查的企业数据,而这正是在几乎十年不办国有企业、许多地方又将大量国有企业白送给其原来的领导之后。
在这样的具体历史环境下,可能有另外三个原因造成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越高,产出就越低:
第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已经十年不办新的国有企业,各级政府又在大力扶植“民营企业”,以致越是新兴行业,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平均比重就越低。而新兴行业有两个特点使其有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一个是需求大使其产品附加值高,另一个是它通常有较高的人力资本,高人力资本使同样的资本和劳动力下企业的产出高。这样,在不办新国有企业的条件下,新兴行业有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导致了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越高,产出就越低。
第二个可能的原因是到2001年为止各地政府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国有企业退出”政策,而退出的路径是“靓女先嫁”,方法是实行所谓“股份制”;而实际的退出必定是:效益越好、效率越高的国有企业增加私人股本越容易,从而国有股本的比重越低;
第三个也是最可能的原因是:从1996年开始的所谓“产权改革”产生了严重的降低国有企业效率的作用。在这5年的改制中,大量亏损的国有企业白送给了企业的原经营者。我早就指出,搞坏国有企业的政策莫此为甚。这样的权贵私有化政策实际上是鼓励现存的国有企业领导故意搞坏国有企业,降低其效率,使其亏损,因为这样作得越成功,他就可以在将来越便宜地“买”进“自己的”国有企业。各地已经有许多事例证明了这一点,而企业总股本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越高,该企业的领导越有动力这样作。2001年调查的数据,只不过是这种有害私有化政策危害现存国有企业经营的反映。老实说,在持续这么多年向原经营者白送亏损国有企业之后,2001年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要是能很高,那才真正见了鬼了,那才会令有头脑的人惊奇!

        第二节    不能轻信的“私有化成效数据”

这第三个可能的原因也提醒我们,不要轻信权贵私有化提高企业效率的统计数据。有些方面宣称,进行了“企业产权改革”(私有化)的企业大部分(比如70%)效率有所提高。其实对那些白送给企业原经营者的公有制企业来说,应当是100%的企业在私有化后效率大大提高才对,因为这些经营者的最大化行为应当是在私有化前故意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以便在“卖”企业给自己时尽量降低其“买”价。可惜的是,私有化后的这种“企业效率提高”并不证明私有化本身提高了企业效率,反倒证明了送亏损企业给原经营者的私有化政策降低了现存公有企业的效率。
我们也可以从同一个角度分析陈志武教授援引的“全球性”统计数据。据说一篇发表于某个“全球第一流”杂志上的文章概括了某项研究的结果,其中根据对28个国家85次“民营化”操作的分析得出结论:“民营化”(即私有化)之后企业的利润率、生产率甚至就业数字都有提高。陈志武教授据此推论说,私有化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其实陈志武教授的这个推论正是一种无视具体背景环境的推论。他援引的这项研究成果,是将企业“民营化”之前的3年与“民营化”之后的3年的统计数字相比较而得出的。在该研究所覆盖的这些国家中,企业的私有化通常要先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讨论,在做出私有化决策之后到完成某个企业的私有化还可能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期中,私有化的前景对企业经营层以致全体员工所造成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对未来的迷茫和惶惑、士气低落、各奔东西的行为、分家前的争夺都可能严重损害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大大降低国有企业在私有化前夕的经营效率。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陈志武教授援引的上述研究所显示的私有化后的效率提高,只不过表明私有化的前景会降低现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而企业治理结构的确定本身就足以消除这种低效率。
综上所述,如果考虑到具体的背景环境,就可以用4种不同的原因解释“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越高产出就越低”这一统计结论。这4种不同的解释都能自圆其说,但是却有着根本对立的含义:第一种解释认定国有成分越高效率必然越低,后3种解释却认为,正是不新办国有企业和私有化政策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效率。
到底哪种解释真正合乎实际情况?可能这4种解释各自说明了实际中存在的某个原因。无论如何,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首先必须依据郎咸平式的个案分析,甚至需要比郎咸平更详尽的个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适当的归纳。仅此一例即可说明,郎咸平式的个案分析远比陈志武式的“大样本统计分析”可靠。

                      第三节    错误的基本思路

还有两类更严重的逻辑错误,也是在由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推论必须私有化时所最容易犯的。
第一类错误是,由国有企业效率低于私营企业这一点,直接得出应当将国有企业都私有化的结论。对于象我们中国这样贫穷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即使国有企业真的总体上效率低于私营企业,也并不能由此得出将国有企业都私有化的结论。因为国有企业的存在至少还应服务于另一个目的:改善最下层的劳动人民的待遇。
直到现在为止,中国私营企业职工待遇之差,仍然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没有休息日地每日工作十几小时,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工作场所事故伤亡率奇高,不过换来每月几百元的微薄收入。私营企业如此对待工人,为的是获得企业的高效益:低工资降低了劳动成本,增高了企业的利润率;就是超长的劳动时间,也使计量回归中的全要素生产率大大提高——在中国的条件下,能够获得的精确的劳动投入数据只能是职工数,而同量工人数下每人较多的劳动则提高了有效的劳动投入。
直到这一次的普遍改制之前,国有企业的职工待遇明显地好于一般的私营企业:不仅工作时间较短,劳动条件较好,而且即使按月工资不高于私营企业工人,按实际付出的每单位劳动计算的工资也肯定高于私营企业职工。但是比较好的职工待遇同时就意味着比较差的经济效益:较高的效率工资提高了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较短的劳动时间减少了同量工人下的有效劳动投入,降低了计量回归中的全要素生产率。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实行国有企业私有化,还是简单地减员增效,都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提高计量回归中的生产率,但是它同时也必然带来原国有企业职工境况的绝对下降。理论上说,如果能把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降到与私营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可能与私营企业有一样的效率。最近几年煤炭等行业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靠降低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
但是中国这种落后国家的发展,必须随之以职工待遇的相应提高。我们的目的,不应是将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降到与私营企业一样,而应当是将私营企业职工的待遇逐步提高到国有企业职工的水平。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就不应当将全部国有企业私有化,而应当改善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同时以各种劳工保护立法和司法来强制私营企业提高职工待遇,以便以国有企业作领头,逐步提高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总之一句话:即便私营企业真比国有企业有效率,在这种效率来自于对工人更严厉压榨的限度内,国有企业也不应当追求这种效率,更不应当以私有化来向这样的效率靠近。
推论必须私有化时的第二类严重错误是,无视至今为止的国有企业大都没有实行完善的经营制度。正如林毅夫教授所指出的,到现在为止,各国的国有企业大多担负有政府给予的政策性任务,同时也享有没有固定规则的补贴和特权;更致命的是,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实行过有效的职业经理人经营制度。这都是国有企业经营制度上的不完善。
这种不完善并不奇怪,因为工业化经济中的国有企业总的说来出现得远远晚于私营企业,而各类私营企业早都发展出了完善的经营制度。私营企业经营制度的完善可能已经达到了无法再创新的程度:看看苏联东欧的“转轨”和中国的经济改革就知道,他们不过是在照搬西方的企业制度甚至恢复19世纪流行的企业形式,西方的“人民资本主义”试验也没有发展出什么特别的企业形式。将已经有这样完善的制度的企业与制度尚不完善的国有企业相比较,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比较方法。
许多人都会质疑本人所说的“完善的国有企业制度”是否可能存在。对这种制度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林毅夫教授曾经作过很好的概括,而本人则对其具体的操作细节作过详细的论证。本书第十七章还将进一步论述这些操作细节。这里由于篇幅所限,对此不能再作展开论述。任何人如果不带先入之见地仔细研究过我的方案,都应当承认它是切实可行的。我至今从那些否定我的方案的人那里只听到“根本不行”之类的空话,没有听到什么有理有据的认真反驳。
这种“完善的国有企业制度”也绝不是不可能实行的。林毅夫教授偏爱反复援引的新加坡国有企业就比较接近这样的企业制度。它正是由职业经理人信托经营的典型。有很多的统计分析表明,新加坡的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并不比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私营企业差。
用“人对自己的财产更关心”来论证私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简直是文不对题。如果私营企业仅仅使用经营者自己的资金,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当然比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不仅如此,我还坚信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也比大多数私营股份企业的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可惜的是,现在的世界上有太多的需要大量使用他人资金进行经营的企业,而在任何必须由这样的企业进行经营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可能达到与私营企业同等的效率。
因此,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要回答的问题,不是私营企业一般地是否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而是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在某些国家某些行业有不低于私营企业的效率。在新加坡的有关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有相同效率的数据分析中,私营企业所取的样本就只限于与国有企业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范围。
陈志武教授可能会说,这样的研究没有在“国际一流经济学杂志”发表过,因而不可信。我对此的回答很简单:我早就听说您是许多“国际一流经济学杂志”的审稿人,有您这样认为私营企业先天优于国有企业的人作审稿人,证明新加坡国有企业效率高的稿子恐怕永远也休想发表。
即便根据陈志武教授最近的那篇文章,法国的国有企业也一直在整个经济中占着很高的比重。陈教授的这篇文章对法国的国有企业再没作过进一步的论述。其实一向极右的弗朗西斯·福山教授倒对法国的国有企业有一个极好的评价:在法国这样具有家族主义和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由于人际信任度低,私人兴办的使用先进技术的大企业发展乏力,国家为了发展大企业占统治地位的行业只能兴办国有企业。法国的国情太象中国。我倒想问问陈志武教授,您对法国的国有企业作过哪些研究,有什么独到的想法和高见?
这样按行业、国家和文化来分别进行分析,就把我们又引回了郎咸平式的个案分析。这是又一个例子,说明郎咸平式的个案分析优于陈志武教授所钟爱的“大样本研究”。
其实,如果一个国家足够大,则这个国家的总体统计数字本身就足够当作一个大样本。20世纪90年代初期德国和俄罗斯的私有化,都既是很大的大个案,也是足够大的大样本。这两个地方的私有化已经几乎毁灭了它们的整个工业。特别是伴随着俄罗斯的私有化的是整个国家经济的急剧下降,俄罗斯到现在还没有恢复到私有化之前的生产水平。几乎没有哪个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全盘私有化之后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高于私有化之前。正如匿名的网友指出的,这些足够大的大个案和大样本,已经足以宣告全盘私有化政策的失败。
可笑的是,面对私有化政策如此巨大的失败,陈志武教授在最近的文章中还宣称,20世纪上半期苏联东欧等国的公有化是一场灾难性的试验,“那次实验从整体上失败了”。其实,在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年代中,这些国家的增长率并不低于欧美发达的私有制国家,某些原来落后的国家(如前苏联)还在增长率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的私有制国家。它们当时的落后是由于这些国家原来就落后。在那个年代,世界上增长率高于苏联东欧国家的只有东亚的少数国家,而这些高增长的东亚国家都有大量的国有企业,新加坡就是典型的例子。全盘私有化几乎没有提高前苏联和东欧任何一个国家的增长率,俄罗斯等国甚至出现了人类历史上都罕见的经济大倒退。
面对这样的历史事实,难道我们不应当说: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公有制实验在整体上是成功的,而它们在20世纪90年代的全盘私有化才是一场已经整体上失败的灾难性实验吗?正因为如此,俄罗斯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最近才一再告诫我们:不要象我们十几年前那样,陷入“私有化浪漫主义”!而陈志武教授在如此明显的事实面前却做出了根本颠倒黑白的结论。
在他最近那篇文章中,陈志武教授还使用了一种更奇怪的论证方式:“如果产权不相关,为什么过去这些年里有120多个国家要进行大规模的国营企业私有化?难道他们都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这是典型的“存在既合理”的论证手法。我们马上就可以用同样的思维方式反驳陈志武教授:这120多个国家的国营企业又从何而来?难道不是它们的政府过去兴办的吗?为什么这么多国家过去都要兴办国有企业?难道当时它们都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如果以许多国家都作来简单地论证各国政府实行私有化的必然性,那我们也可以同样论证兴办国有企业也有其必然性。
客观的回答只能是,当代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导向也有潮流:有一个时期时兴兴办国有企业,另一个时期则时兴私有化,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是也。可是陈志武教授只肯定私有化潮流有其必然性,却把国有化潮流看作已经整体上失败的灾难性实验,这不能说是出于客观的科学态度,而只能说是出于某种主观上的偏爱。

                第四节    “经济学人”的主观偏爱

陈志武教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偏爱?是什么使陈志武教授在明显的事实面前还做出如此颠倒黑白的结论?
第一个可能的回答是他有某些先入之见,因为陈志武教授现在毕竟还首先是一位学者。他在最近的那篇文章中说,国有企业是一种“非自然的状态”,“‘民营’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是自古人类最自然的谋生方式”(他这里说的“民营”,显然是“企业私有”之意)。这种张口就说什么是“自然”的,什么是“不自然”的,并据此来评判事物的思维方式,使我一下子就回忆起20世纪80年代初的那一类“愤青”:他们当时就是以此来论证应当实行全面的私有化。
还在当时,我就对这些“愤青”们说:这种对于“自然”的和“不自然”的东西的谈论,本身就是18世纪的思维方式,当时西欧的人迷信“自然法”,追求建立“自然秩序”。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充斥着对于“自然价格”之类概念的讨论。
当然,18世纪以致更古的先哲们确实给我们留下了大量宝贵的思想财富,但是他们也有许多误导人的论断。《国富论》第五篇第一章中就对股份公司这种产业组织做出了消极的评论,甚至说“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赘或成为无用”,其口气与陈志武教授最近批评国有企业的笔法几乎一样。斯密对股份公司的这种否定态度显然是错误的,证据就是现代的股份公司已经成了最近一百多年经济增长的支柱之一。与对股份公司的否定一样,对“自然”的与“不自然”的东西的谈论,不仅在思维方式上已经过时,更重要的是它扰乱了思想,妨碍我们从正确的角度考虑问题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不过,还有更重要的理由,使我从根本上怀疑陈志武教授能否公正客观地思考有关“全球化”和“私有化”之类的问题。
事情要从2004年春天谈起。当时我在《参考消息》上读到了“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的一篇文章,其中大肆宣扬“开放的全球化”之妙。本人一向疏于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在这方面孤陋寡闻,不知这陈志武教授是何许人也,学术上有何分量。但是本人有一个从不迷信任何权威的禀性,因此早在十几年前就能做出正确的预见,知道有一些“国际著名经济学者”也同样会提出有害之极的经济政策主张。我当时就认定陈志武鼓吹的那种“全球化”对中国极其有害,而且基于多年的社会经验,我感觉到陈志武那种强词夺理的鼓吹后面似乎隐藏着某些个人利益的动机。
不久之后,我就从别的“国际金融学界人士”那里得知,这位陈志武教授同时还开设了私人的小金融公司,在一边做学问一边做买卖。在我的印象中,这种“金融买卖”无非就是象顾雏军干的那样,炒买炒卖企业而已。后来证实,陈志武教授是aluenginie公司的创办人和第二大股东,zebra对冲基金公司的三大股东之一。于是我恍然大悟。从此我不再把陈志武教授有关经济全球化和私有化的任何言论视为严肃的学术论述,而是把它们都看作为帮助自己赚大钱所作的辩护和政策呼吁。
我猜测陈志武教授已经加入了美国国籍(有绿卡是肯定的),他的公司和基金也是在外国、很可能是在美国注册的。强调这一点不是为了象周其人对郎咸平所作的那样,以他“不是中国人”为由否定他在中国国有资产问题上发言的权利,而是强调,如果陈志武教授入了美国国籍并将其公司和基金在外国注册,他和它们对于中国来说就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如果中国政府不实行“彻底开放”的对外经济政策,则这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就会受到诸多的限制,就会丧失许多赚钱的机会。在这样的背景下,陈志武教授强词夺理地盛赞“全球化”的好处,劝诱中国政府奉行“彻底开放的全球化政策”,不是顺理成章的吗?
主张大规模的私有化也是同样道理。大规模地出售甚至白送国有企业不仅使许多“企业家”和官员一夜暴富,也给许许多多的“经济学家”特别是“金融学家”提供了无限商机。这些“经济学者”们致富的渠道多种多样,从自己亲自进行金融买卖到通过作咨询而收各种中间性费用,不一而足。刘小玄教授的丈夫李实教授曾经长期住在英国从事合作研究,他就亲口对我说过:真正从20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的私有化政策中发了财的是那些作经济咨询的,因为他们可以为那些想购买原国有企业股票的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巨额的“咨询费”。
私有化运动也同样可以使中国的“经济学人”大发横财。最近两年在许多媒体上就频频出现一位名叫郑培敏的先生,他到处宣扬MBO的“好处”,不断地提供“政府允许国有企业实行MBO”的信息,并极力鼓吹对国有企业实行MBO。我们所的同事就对大家说过,这个郑培敏开了一个什么“荣正”咨询公司,就专门给那些国有企业老总们提供MBO咨询服务。他为什么要在媒体上鼓吹对国有企业实行MBO,原因不言自明。至于为各种企业老总说好话、唱赞歌而获得巨额的演讲费,那更是大家都司空见惯的公开的秘密。
在这样的环境下,陈志武教授要把他的公司和基金的业务扩展到中国,是顺理成章的事。从他积极从事金融业务本身这一点来看,他鼓吹私有化也不仅仅是说说而已。想必陈志武教授已经筹划好了如何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并购和重组了。看来他不仅是要为“中国的霍多尔科夫斯基”说话,只怕是他自己就要作“中国的霍多尔科夫斯基”哩!
不过,我要劝公众不要对陈志武教授作金融并购的业务抱太大的成功期望。就在不多几年前,有一位著名的金融学专家因为他做出的解释某种金融业务的模型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此人也如陈志武教授一样学以致用,同时创立并经营着一个长期投资的基金公司。但是就在他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前后,他投资的那个公司就在俄罗斯金融危机引起的风潮中倒闭。这已成为经济学界最大的笑话。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尚且如此,其它人又能好到哪里呢!我但愿陈志武教授不会给我们再添这一类的笑料。
附带说一声:我很赞成陈平教授的论点,认为那位诺贝尔奖得主之所以吃亏,是因为他没想到他模型中的方差之类的参数不是一种“自然的”东西,它会突然发生变化。这也是陈志武教授的那种“大样本分析”的致命弱点。如果他不及早改换门厅,学一点郎咸平先生的那种个案分析,只怕早晚也会重蹈他那位诺贝尔奖得主前辈的覆辙。
因此本人也理解了陈志武教授为什么对鼓吹私有化政策如此不遗余力。特别是在中国,发大财的最佳途径是与政府官员结合,取得种种的政策优惠;要作稳赚不赔的生意,必须要取得政府政策的配合。这就需要政府的政策随着自己的生意需要转。由于陈志武教授已到了在商言商的地位,这样作也有其不得已之处。只是在这样的地位上写出的与自己的生意有关的作品,恐怕不能再算作客观公正的学术讨论了吧!
陈志武教授最近的文章中还谈到,盛宣怀在1870年代论及煤铁、矿务、航运企业的创建时称,此等企业“责之官办,而官不能积久无弊”,“若非商为经营,无以持久”。看陈志武教授的文章,他应当是很赞成盛宣怀的这一观点的。盛宣怀竟成了陈志武教授的前辈,这不能不使我感慨万分。
盛宣怀以文人幕僚出身,后来成了清末办洋务的重镇,研究经济史的同行说他没少乘机为自己捞好处,所以被视为典型的“大买办”。他由于筹划川汉、粤汉铁路的“金融重组”,对激发四川的“保路运动”和后来的辛亥革命负有直接的责任,以致辛亥革命时对他“国人皆曰可杀”,他也不得不暂时逃到日本去躲避了一阵子。以他为同党的人,又想干什么呢?难道他们不知道,依靠官场政治权术来搞经济的人,最后难免败在政治上?
据说陈志武教授是好几个“国际一流经济学杂志”的匿名审稿人。光凭他的这一地位,我相信中国的学院派经济学家中就不会有第二个人敢于像我这样对他进行毫不留情的批评。对我来说,这样作所带来的损失,绝不可能大过做出了可以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成果而却得不上奖。在我看来,与把真相告诉全国人民相比,与全中国人民的利益相比,这并不是什么大损失。

              第五节    “学浙江”的恶果

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的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矿难,瓦斯爆炸造成200多名矿工死亡。
孙家湾矿难具有代表性,这是各地政府争相“学浙江”所造成的典型恶果。
近些年来,浙江省成了各地政府争相学习的典型。东北许多地方的干部说,“领导到浙江参观一趟,回来就大变样。”变样就是劲头十足地要将一切都私有化、市场化,理由是浙江私营企业的比重大,“民营经济”发达,经济增长率高,“浙江人会经营,有钱”。于是乎浙江就成了经济发展的圣地,落后地区的干部们虔诚地前去朝拜取经,个个恨不得立即把本地区变得像浙江那样。
其实有经验的人都能看出,光这么盲目的崇拜和模仿就一定会造成错误的政策。就算浙江的做法真好,那也不可能适用于一切地方,何况浙江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一系列根深蒂固的弊端,照搬照抄其做法更是有害。
温州是浙江经济发展模式中的一个典型。特别是在发展私营经济方面,温州在浙江模式中具有代表性。早在4年前我就在《混乱的经济学》一书中尖锐地指出,温州的私营企业在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方面曾经为全国之冠,这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经济学界对温州私营经济的赞扬是极其片面的。可惜那些当官的根本听不进这样的逆耳良言,反而变本加厉地学习浙江温州的经济发展模式,以致造成今日的大祸。
浙江的、特别是温州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它们的私营企业为将短期内的利润最大化而毫无顾忌,同时地方政府对它们的这种行为又不加约束。这样的经营行为使市场经济不再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福利,而是对广大群众造成巨大的伤害。
浙江-温州模式对人民群众的伤害,主要集中在产品的消费者和企业的员工两端。在产品的消费者方面,温州式的廉而劣生产方式造成了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不仅使消费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许多消费者(如伪劣电器开关的使用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在企业员工方面,浙江-温州式的私营企业更是以残酷的压榨而攫取高利润。那些企业不仅以工资低、劳动时间长而著称,而且在劳动条件的恶劣方面更为突出,老板们为了降低成本而不给员工提供工作场所中的任何保护,以致工伤、职业病和事故的死亡比率都创了纪录。
    有人把浙江私营企业员工劳动时间长归结到“浙江人勤劳”上。中国不象西欧国家那样有颁布法律限制劳动时间的传统,我不反对让想自己多干活的人日夜不休息地操劳。可是浙江私营企业的问题不在于它们的老板“劳动”时间长,而是这些老板强迫他人特别是自己企业的员工劳动过长时间。
    最近几年,在“全国学浙江”的热潮中,浙江的这种为老板挣钱而不顾工人死活的做法成了学习的榜样,连辽宁阜新的老国有煤矿都原样照搬。这就是造成孙家湾矿难的直接原因。
    据“乌有之乡”网站发表的某记者匿名文章揭露,孙家湾煤矿已经按照现在“煤矿业改革”的流行做法,把矿区煤矿的开采部分承包给了不同的工程队。承包商与矿上的承包方式是承包多少米巷道,交给矿上多少钱,然后包工头再雇工采煤。矿工们说,按照这样的协议,掘进得越深、速度越快,包工头赚的钱就越多。正是这样的协议,使得承包商视时间为生命,经常加班加点进行作业。我还要加上一句:这样的经营方式也刺激承包商拼命降低采煤成本,而这必定会导致减少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对事故的防范措施。
    2月14日孙家湾矿的瓦斯大爆炸就是在这样的经营环境中酿成的。这场死亡几百人的惨案发生在农历正月初六,还是在国家法定的7天假日之内!其实那些私营企业主从来就不遵守国家规定的任何假日。看看孙家湾煤矿的承包商们是如果强迫工人们在假日中以命换煤的吧:
    据上述文章说,孙家湾的矿工“告诉记者,春节前矿上规定,为了不耽误生产,从2月1日到2月23日期间只在大年三十(8日)放一天假。为了防止矿工在春节期间请假回家,规定从每人工资里面扣留400元作为押金,如果在这期间不请假,过完节后每人发给100元奖金。如果请假,一天扣除100元钱,直到400元扣完为止。”可以说,遇难的那200多名矿工是被强迫下井去送死的,而强迫他们的手段不过是这扣下400元钱的威胁加那100元钱的引诱!
    只要你了解死一个矿工对这些煤矿承包商的代价,你就会明白,这样的死亡惨剧其实必然会发生。上述文章说:“据阜新当地矿工介绍,在承包出煤矿后,部分承包商在阜新采用了新的用工协议模式,即矿主(承包商)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据记者了解,在”承包商“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与孙家湾矿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中,对有关死亡处理的条款有如下注明:一次性给付矿工2万元整,不再负责其他善后事项。在当地,这种合同被矿工称为‘生死合同’。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与矿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书还规定,如果矿工在井下作业时发生事故而丧失部分劳动力,将得到一次补偿金40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一次性补偿6000元,此后承包公司不再与矿工有任何关系,而附加说明中则称,‘春节期间’不保证出工,公司将与矿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某接受采访的矿工“告诉记者,他不清楚他所在矿的老板是哪里人,”“当初签订用工合同时,只看到一页纸的条款,自己也不清楚是些什么意思,在对方的催促下就急忙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这页合同就被人收走了。”
    在提供合同时不让对方仔细阅读并思考合同内容,就这样连蒙带骗地让工人签订合同,把工人工伤死亡后雇工方的全部经济补偿限定在2万元人民币。而据报道,由于经济过热造成煤价暴涨,私人矿主每采出一吨优质煤所净赚的利润已经达到了200元。按照这样的工伤死亡补偿金额,每采一百吨煤死一个人,矿主就不会赔本。中国去年采煤17亿吨,矿难死亡不超过1千7百万人,矿主们就仍然有钱可赚。中国矿难死亡人数远没达到这个数字的零头,据此算来,中国矿难的死亡人数不是太多了,而是还太少。
    说到这里,就已经提到了煤矿的承包商中有浙江的“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据报道,承包煤矿开采的工程队包工头“有来自浙江温州平阳、辽宁铁岭市铁法县等地的”。“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是参与孙家湾煤矿作业的3家承包商之一。代表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承包孙家湾煤矿的老板”“系浙江平阳县水头镇苍南乡大司村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隶属于浙江省平阳县经贸局(之前为该县乡镇企业局,后撤销改为工业局),公司在册员工50多人。据知情人透露,这家公司主要依靠批发资质,收取管理费,每年运作的投资于矿山的民间资金约100亿元。来自平阳县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该县约20万人从事井巷工程建设,而大部分是通过这家公司‘走出去’的。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在全国矿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这样一个“有影响”的公司,是在辽宁各地方政府急不可耐地要巴结上浙江人的热潮中进入阜新煤矿业的。据报道,“去年9月,阜新市曾在温州组织召开过投资环境说明会”,“推出了32个重点出售、合作项目。”“阜新市公布的招商引资资料证实,采矿业包括金矿的开采、煤层气的开发、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非金属矿资源的开发等,是阜新招商引资的重中之重”。
    这个“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显然是那种挂靠在某个国有单位(政府机构甚至企业)之下而实质为“民营”的企业。这种企业本身就是浙江式“市场化经营”的范例。令人惊奇的是,有半个多世纪现代化开采煤炭经验的阜新人现在忽然不会采煤了,竟然会把这种工程交给浙江农村来的包工头经营。不管阜新方面搞这种承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浙江人的资金还是要利用他们的“经营头脑”,实际的事实却是,浙江的“民营企业家”在采煤上的真正优势在于,能够利用“市场化的交易手段”,以牺牲矿工的安全和福利为代价来降低采煤的成本。造成惊人死伤的大矿难是这种浙江式“市场化经营”的必然后果。
当然,要说这种为了赚钱而以人命换煤的经营方式只是浙江人的发明,那可实在是有点冤枉。早在差不多20年前,我就听大学时的校友说过,当时在辽宁西部(阜新也就在那一带)出现了一些私营的小煤窑,其老板遵循的就是这种“以人命换煤”的经营模式,而且对矿难死亡者的处理也与今日温州“企业家”们所作的一模一样。
    可是不管怎样,当时辽宁省的地方政府机构对这样的经营模式还是抱着反对的态度,不容许私营煤窑主们这样草菅人命。何况这样作的是纯粹私人开办的小煤窑,与国有的大矿无关。而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了20年之后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人命越来越受重视,辽宁省的国有煤矿却退回到了“以人命换煤”的野蛮经营时代。究其原因,就不能不说是“学浙江”的结果:学浙江“企业家”按“市场评估的价格”用钱来买廉价的人命,以便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学浙江“企业家”把钱看得比人重要,“学浙江”学到了把人不当人的地步。
    就是片面地迷信“浙江人的经营头脑”也是要不得的。造成这次孙家湾矿难的煤矿承包商中就有浙江温州的“企业家”。去年轰动全国的以宝马车为奖品的西安体育彩票舞弊案,主犯就是浙江的“企业家”彩票发行承包商。山西煤矿业也有人反映说,浙江商人在官商勾结行贿舞弊上倒确实高人一头。而在一个真正的经济学家看来,善于靠这一套发财的人并不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只不过是在转移财富上特别专长罢了。
    我要郑重地奉告辽宁省、全东北的党政领导:不要再这样“学浙江”了。这样“学浙江”,辽宁省、全东北以致全中国和全世界,都会变成人间地狱!
    这样说绝不是在宣扬地域歧视。我只不过是主张,不要盲目地崇拜浙江的经济发展模式,不要认为浙江所作的一切都好、一切都对,一切都照浙江的办法办、都要浙江人来办。各地的党政官员倒是应当好好学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韩德强这样的浙江人,学学浙江人的民族主义精神,学习他们与汉奸势不两立的斗志,学学他们发展和保护民族产业、不准外资染指的劲头。在继承岳飞爱国精神这一点上,你们怎么就不学浙江了呢?!

本章参考文 献
Romer,  David(1996):  Advanced  Macroeconomics.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1996.
中译本《高级宏观经济学》,(美)戴维·罗默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北京,第1
章第7节对有关经济增长收敛性的计量的讨论,第5章第6节对有关“圣路易斯方程”
的经济计量的讨论。

Varian,Hal  R.(1997).  Microeconomic  Analysis.  Third  Edition.  中译本《微观经济学(高
级教程)第三版》,(美)哈尔·瓦里安著,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1997年,第12
章第6节和第7节。

左大培:《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教给了我们什么?》,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5
月北京第1版。

左大培:“通货膨胀与失业”,载于张曙光主编:《市场化与宏观稳定》,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第10章。

陈志武:“我们需要国营,还是需要‘还产于民’”,载于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2004
年9月27日。

附录:检验私有化效率的案例——联想制造的私人大股东

十几年来,联想集团一直被视为中国高科技民族产业的一面旗帜。在其存在的不到20年时间里,联想集团从一个只有20万元资金的小公司成长为市值数百亿的大型高科技企业,确实创造了一个经济上的奇迹。但是联想在其成长过程中也走过弯路。这条弯路的标志,就是通过损害国有资产的方式来实行权贵私有化;其进一步发展,则是打击倪光南院士,鼓吹“贸工技的发展路线”,消灭联想的技术研发力量。
北京联想集团本来是隶属于中国科学院的国有公司。但是,1988年4月,它与国有的贸促会下属中国技术转让公司(技转公司)和香港导远公司成立了这3家公司合资的公司——“香港联想”公司,其中3家公司各出资30万港币,各持有香港联想三分之一的股权。这里的香港导远公司是由吕谭平等4位港商合股成立的私营公司。香港联想公司名义上是AST微机的中国总代理,但是它依靠的是北京联想在内地大量销售AST微机以保障其销售业绩。
1992年香港联想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股本金增至1亿港元,1994年其股票在香港上市。在香港联想1992年的增资扩股中,中国技术转让公司拒绝增资,结果增资后的香港联想股权结构变为北京联想占股份的53.3%,香港导远占43.3%,技转公司只占3.3%。而在1994年香港联想在香港上市之后,香港联想总共发行了6.75亿股,其中北京联想持有2.618亿股,占38.785%,吕谭平等4位港商持有2.08亿股,占30.819%。
显然,吕谭平等4位港商之所以能在上市后的香港联想占有足以与最大股东北京联想集团相抗衡的股份,是因为他们在1992年香港联想的增资扩股中已经得到了与北京联想集团相差无几的股权。但是在这次增资扩股中,北京联想集团投入了9,890万港元,而吕谭平等4位港商却仅仅投入了象征性的10万港元。如果只按实际出资的比例,增资扩股后北京联想集团本应占香港联想股权的93%,吕谭平等4人则只能和技转公司一样占3.3%的股权。而吕谭平等4人之所以取得了与北京联想集团相近的股权,只是因为北京联想通过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南明公司)于1992年10月15日借给了这4位港商4,310万多港元(552万美元),其中吕谭平一人即借得1,680万港元,这4位港商就是利用北京联想集团借给他们的钱向香港联想增资扩股,一转眼而成了上市公司香港联想的大股东、亿万富翁!
北京联想集团是国有公司,它借钱给4位港商购买香港联想股权,等于将国有资金借给私人购买国有控股公司的上市原始股(每股成本只有上市发行价1.33元的1/6)。这种行为稀释了香港联想的股权,一方面使香港联想中的国有股减少了将近一半,另一方面也使国有财产每年可以从香港联想得到的股息减少了将近一半。这是地地道道的国有财产流失,而且是白送国有财产。而从这种白送中获利的只是4个港商,特别是吕谭平,他们由这种借钱买股中一下子变成了亿万富翁,靠牺牲国有财产而致富!
柳传志(甚至中国科学院官方)为借钱给港商买股作辩护,说这样可以实现“北京联想与港方优势互补,密切合作”,可以“借助港方熟悉国际市场和有国际市场营销经验的优势,把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实现以国际化带动产业化的发展战略”。时任北京联想集团董事长的曾茂朝在1999年甚至说,北京联想与吕谭平等港商是“瞎子背瘸子”的互补关系。这就是歪曲事实、伪造历史之处。其实借钱给港商买股份不只是损害了国家财产,而且对联想集团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妨害了联想以后的发展。
伤害之一,是联想集团的主要支柱之一、总工程师倪光南不同意柳传志的上述作法,并按组织程序逐级上告,使倪光南与柳传志的关系由此破裂。柳传志虽然(在上级的支持下)压倒了倪光南,于1995年免去了倪光南的总工程师和董事职务,并于1999年将倪光南由联想解聘,但是却由此对联想的技术研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特别是倪光南去职之后,柳传志为抹煞倪光南而采取了一系列打击与倪光南有关系的项目和人的行动,这在客观上变成了消灭联想的技术研发力量,其最终后果是扼杀了联想的技术升级,降低了联想发展的后劲。
更重要的是,港商吕谭平在靠柳传志借钱扩股之后,成了以个人名义在香港联想持股的最大私人股东,又是董事会成员、年薪最高的经理,并且是与柳传志平起平坐的大股东。他得志后看不起北京联想集团派来的管理人员,为所欲为。除了记得借钱给他持股的柳总之外,根本不把国有资产股东委派的代表放在眼里。1995年倪光南下台之后,香港联想基本上由吕谭平一个人说了算。
但是吕谭平这样的港商只是熟悉香港的投资环境和市场规则,在管理和营销方面有些经验而已。他对于香港联想的主要业务——微机板卡业务并不熟悉。有人评论说,如果请个台湾作主板公司的经理来管理,肯定会比吕谭平干得好。吕谭平主宰香港联想业务的结果,就是香港联想在1996和1997连续两个年度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达2.45亿港元,使香港联想由历年累计赢利变为历年累计亏损5千万港元。香港联想的股价一度跌到0.29港元一股。只是后来柳传志将北京联想集团的优质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注入了香港联想,才挽救了香港联想的颓势。这就是培植私人大股东的最主要害处:使不懂业务的私人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经营,结果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害。
以后北京联想集团还进行过另一次产权界定,并由此产生了另一批私人大股东。这次是将北京联想集团的一部分股份的认股权分给集团的元老和骨干,实际兑现认股权的买股票价格为每股0.25元。最初中国科学院和计算所曾与联想集团约定,北京联想集团的35%认股权归联想员工。1999年柳传志将倪光南解聘后,就在联想集团内部将这部分股份的认股权分股到人,共有一百多人分到了认股权。柳传志、马雪征都因为这次分配认股权而成了亿万富翁、富婆。但是,同为联想集团创业元老的原联想总工程师倪光南却连一点认股权都没有分得,而倪光南对联想创业的贡献仅次于柳传志。
这样制造私人大股东对联想集团的发展有什么好处?至少是至今为止没有看到什么好的迹象。联想的扩张并不比过去快,而且还享受了许多政府采购之类的政策性好处。最致命的是,联想集团的发展不再有厚实的技术根基。
那么,柳传志搞的“国退民进”究竟是推动了联想的发展还是损害了联想的发展?倪光南院士在2004年9月17日给我的信中说:“联想做出的重大创新大多是在企业100%国有时取得的,而变成‘民营’后反倒缺乏重大的创新。我在联想任职的前10年(1984-1995),企业100%国有时,我们自主开发了联想式汉卡、联想系列微机等拳头产品,得了两个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但‘国退民进’后,联想的重大创新反而很少了,后10年只得过一个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实践表明,柳传志搞的‘国退民进’除了造就了吕谭平等几个数十亿元等级的超级富翁之外,并没有帮助联想高技术的发展”。由于新的利润增长点找不到,联想只好在10多年前就开辟了的微机战线上与其他企业拼成本,竞争形势越来越险恶。
还有许多高科技公司也陷入了类似的困境。例如四通公司本来是靠中文打字机这种当时的新技术产品发展起来的,但是后来在技术开发上也陷入停滞。而主持设计中文打字机的王辑志本应算作四通的创业功臣,却被排挤出四通,在四通的产权改革中没有得到任何股权。有学者称,经过了所谓的“经营者持大股”的改制,四通公司已经从中关村的一流公司变为三流公司。一位参与过联想集团和其它中关村高科技企业“改制”政策制订的北京市干部曾经亲口对我说,中关村的那些公司是越改制就变得越小。
实际上,仔细审视中关村的任何一个著名高科技公司都可以发现,它们的成长都是依靠了国家的巨大帮助。这些公司最初创业时所凭借的特有技术,几乎都是原来在国有的研究所和大学(特别是中科院、清华和北大)已经开发出来了的,甚至是已经完成了开发工作的。而在民营化之后,这些技术的继承者公司倒似乎都陷入了后续技术开发乏力的困境。
即如联想最初凭借的联想汉卡,就是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的研究成果转化而来。该所六室输入组从1974年起就在717机汉字显示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汉字信息处理研究,他们开发的111汉字信息处理实验系统解决了汉字输入、输出、显示等技术难题,该系统后来就转化为“联想汉字图形微型机LX-80”,并进一步发展为联想汉卡。
回顾这段历史,证明了一条原理:对我们这样的国家来说,国有经济和其它国有资源是高技术创新的最大支撑。国家必须大力扶持高技术产业,以足够的资金和组织力量来培植高科技的技术力量,开发先进技术,并且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特别是防止和严惩任何形式的侵吞国有财产行为。在对国有的高科技企业实行私人持股的股份化改造时,必须注重按技术贡献持股,让科技人员按贡献公平持股以激励技术进步,严禁任何形式的“经营者持大股”。


第四章 中国的企业“改制”与外国的企业和资本

    本章讨论中国的企业“改制”与外商投资和外资企业的关系。这一章集中讨论了这种关系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将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转让给外资的方法来实行企业“改制”,另一方面是想以权贵私有化的“改制”人工制造大资本家以抵抗外资和外资企业。
    本章以具体的案例和一般的讨论表明,只要政府机构热衷于帮助少数人以掠夺方式致富,外资参股的企业“改制”也不可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而以权贵私有化的“改制”人工制造大资本家来抵抗外资入侵,则更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第一节“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有什么用?

在“国有企业改制”运动中,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MBO私有化已经被禁止。现在各级政府正热衷于“出售大型国有企业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而最受欢迎的“战略投资者”是外国的大企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鼓吹者们认为,这样“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之后,就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通过“外国战略投资者”来逼迫企业的经营者努力为出资人的利益工作,特别是杜绝各种各样有意损害出资人利益的盗窃和侵占行为。
可是实际上,“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不仅会破坏中国人对中国企业的控制、将中国人的种种利益送给外国,而且在改进企业经营者行为方面也不会有多大积极作用。著名的中美合资软饮料企业“上海百事”中发生的经理人员涉嫌参与侵占企业财产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一、中外合资大公司的总经理涉嫌侵占企业财产

“上海百事”的全称是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是著名的美国饮料企业百事集团公司(PEPSICO,  INC.)与中国的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合资经营的企业。“上海百事”成立于1988年,当时的名称是“上海华美饮料有限公司”,为一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中的甲方(中方)是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75%,乙方(美方)是百事集团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1994年该公司的性质由合作改为合资,甲方股东只剩下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也变为各占50%;但在公司税后纯利的分配上,甲方占83%,乙方占17%。
涉嫌参与侵占“上海百事”企业财产的经理人员是陈秋芳。“上海百事”成立以后,陈秋芳自1989年起任“上海百事”总经理,最初的身份是受中方委派;自1994年5月1日起,陈秋芳转而受聘于美方在中国的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身份自1997年5月1日起变为由美方的百事公司委派到“上海百事”担任总经理一职。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之后还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加入了上海的“民建”组织,成了所谓的“民主人士”,并由民建推荐出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
2003年8月26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致上海市外经委主任潘龙清并报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的申述信,根据确凿可靠的证据指控陈秋芳的一系列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自1995年起就担任了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而冠誉公司是与“上海百事”有严重利益冲突的饮料企业“武汉江申”的大股东,陈秋芳本人还受冠誉公司委派担任了“武汉江申”公司的董事,这是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上海百事”的股东1999年委托陈秋芳商谈购买“武汉江申”公司50%股权时,陈秋芳也没有披露其为该公司另一股东  “香港冠誉公司”的董事并受冠誉公司委派担任“武汉江申”公司董事的重大事实,构成了与“上海百事”严重的利益冲突;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2000年私设营业范围与“上海百事”同业竞争的上海益康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新益康”),陈秋芳本人集“新益康”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职位于一身;陈秋芳为达到设立“新益康”的目的,还在2000年伪造个人简历和“退休证”以欺骗政府部门。所有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
——1994年,在未经“上海百事”董事会批准、该公司外方董事不知情的情况下,陈秋芳以“上海百事”的名义,借口实施“武汉分公司”项目  ,擅自在武汉设立了一家冠以
“百事”名称的罐装厂“武汉江申百事饮料有限公司”(武汉江申)。“上海百事”当时拥有该公司51%的股权,并由“上海百事”及其武汉分公司为武汉江申提供资金、设备、人员等运作条件。“武汉江申”的另一个占29%股份的股东就是陈秋芳任董事的“香港冠誉公司”。
    1995年10月12日,陈秋芳又以代表“上海百事”的名义与“香港冠誉公司”代表签订了关于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转让给香港冠誉的协议,该协议居然对这部分股份的转让价款只字不提,使“香港冠誉公司”无偿获得了“上海百事”对“武汉江申”的股权。同时武汉江申的正式名称改为“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
    陈秋芳这两步运作的最终结果是,“上海百事”无偿地对武汉江申作了大量投入,却没有得到任何权益和回报,而没作实质投入的“香港冠誉公司”却靠“上海百事”的这些无偿投入而最终获得了武汉江申80%的股权(剩下的武汉江申20%的股权一开始就由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997年7月,陈秋芳在百事公司内部的高层会议上获知百事公司有意收购武汉江申的股权。于是陈秋芳立即私下着手在两个月内(1997年9月3日)注册设立了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都公司注册为由上海紫江集团下属的4家子公司共同出资,但是上海紫江集团是“上海百事”的关键供应商,“上海百事”每年从上海紫江采购价值约2亿元以上的塑胶瓶;实际上这个武汉华都公司是个无经营人员、无真实营业地址、无资金的“三无公司”,受陈秋芳一手控制;连这个武汉华都成立时的所谓用于“出资”的设备的单据中,都包括着来不及篡改的“上海百事”的设备进口帐单。
    当然,在武汉华都名义上的4个股东对该公司出资的决议中,有一个签署的日期为1997年6月,武汉的两个会计师事务所各出具过一份有关武汉江申和武汉华都的验资报告,其中提到了对武汉华都的出资和武汉华都对武汉江申的出资,在上边签署的日期分别为1997年6月和7月,但是我们下边会指出,这三份法律文件的日期极不可信。
    ——在急忙注册了所谓的“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后,“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就发生了神秘的变化:“武汉江申”1997年9月8日(仅在“武汉华都”注册5天之后!)的“董事会决议”在决定将公司注册资金由700万美元增加到980万美元的同时,认定“香港冠誉”与“武汉华都”各占“武汉江申”注册资金的50%。原来一直由“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武汉江申的20%股权不明不白地落到了“武汉华都”手中,“香港冠誉”原来持有的武汉江申的80%股权中,也有30%归了“武汉华都”。“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明不白地从“武汉江申”的股东名单上消失了。
    大概是为了证明这样的股权结构变化合法,出现了一份由“武汉东西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边注明“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各对“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出资490万美元,各占“武汉江申”注册资本的50%。而这份“验资报告”注明的日期是1997年7月28日。但是正如百事(中国)的申述信所指出的,一看即知这样编造的“武汉华都对武汉江申出资”神话是自相矛盾的:“武汉华都”在1997年9月3日才注册,是一家国内企业,本来是以4家“股东企业”的设备单据出资,它怎么可能在其尚未成立的1997年7月28日之前就可以有490万美元从香港“出资”到武汉江申公司?这显然是一种触犯中国刑法的虚假出资注册行为。
    ——1999年“武汉华都”与“上海百事”签署“权益转让协议”,将“武汉华都”所拥有的“武汉江申”的50%股权完全转让给“上海百事”,“上海百事”为此付给“武汉华都”一千五百万美元(约1.2亿元人民币)的“转让费”。但据百事集团调查,在这次股权交易中,当武汉华都公司从“上海百事”取得1.2亿元的转让价款之后,并没有其中的一分钱流入武汉华都公司名义上的那4家股东企业;相反地,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共计4039万元)却被化整为零,分8次汇入了一个叫“元月公司”的公司的帐户。
    ——这个所谓的“元月公司”全称是“上海元月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上由王元中和江月各控股50%。但是该公司与陈秋芳及其私人所有的“新益康公司”有极密切的关系:元月公司工商登记的电话号码(021-62177408)与“新益康公司”相同;元月公司的工商登记私人住址也与“新益康公司”登记注册的住址相同。就在武汉华都公司分8次向元月公司汇入4039万元的那同一年,“新益康公司”的帐目上就随之出现了2550万元的现金收益。“新益康公司”当年8月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仅50万元人民币,并未从事任何正常业务,几个月后就突然收入如此巨额的现金,这当然不会是偶然的巧合。
    ——表面上,“元月公司”有为“上海百事”提供广告服务的业务。该公司曾在同一天内连续向“上海百事”开出数十张联号发票(每张发票金额近十万元人民币),在短时间内收取了693万元“广告费”,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却根本不包括广告内容。“上海百事”的广告费一年超过一亿元,其中存在许多这一类的疑问。
    ——“元月公司”也时常将“剩余的广告费”汇至陈秋芳控制下的公司。例如在2000年3月5日,元月公司就向武汉华都公司汇入了562万元。
    ——“元月公司”曾对税务局声称:“香港冠誉公司”曾请该公司代为处理在中国的投资事务,籍此解释从华都公司转入其帐户的巨额资金。即使此种说法真实,也不过是进一步证明了:武汉华都公司是以陈秋芳为董事的“香港冠誉公司”实际控制的、用于攫取利润和进行非法投资以及洗钱换汇的空壳公司。
    ——此外,在1999年“上海百事”向“武汉华都”购买“武汉江申”50%股权的协议中,还注明“上海百事”也向“武汉华都”同时购入了对武汉江申当年(1999年)利润的分配权;此外,华都公司还向“上海百事”作出了1999年的利润保证。然而,这次股权交易尽管在1999年12月份就已经完成,在陈秋芳的操纵下,“武汉江申”改变成的“武汉百事”却在2000年2月份未经任何董事会决议或批准,违规并违约地将1999年利润的50%(即768万元)分给了陈秋芳所控制的华都公司。
    ——在百事公司发现了上述侵吞企业财产的问题之后,与此事相关的重点企业“上海百事”和“武汉百事”在陈秋芳的严密控制下,2002年中几次拒绝百事(中国)依据合资合同及商标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进行相关检查,以掩盖陈秋芳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陈秋芳2000年以50万元注册资本成立的“新益康公司”,没有任何明显的业务活动,却在短短几个月内账上就有2550万元的人民币。据信,陈秋芳在香港的外国银行中,同时也有数百万美元的存款。
    仅仅将“百事(中国)”申述信中所作的指控摘引出以上部分,已经让我们足够清楚地看到,陈秋芳的所作所为确实围绕着一个精心策划好的计划。在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设立公司、担任董事、购买股权、划拨资金的操作背后,我们可以感到一条硕大的主要线索若隐若现。
    熟悉中国那些盗窃企业财产的金融运作的人都可以十分有把握地推测说,陈秋芳所作的这一切,不过是利用她自己掌握的“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权,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手法来侵占“上海百事”的财产,将其变为自己个人的私有财产:先使用“上海百事”的资产来设立一个自己控制的公司(“武汉江申”),并为它虚构出名义上的股东(“香港冠誉”和“武汉华都”等),再动用“上海百事”的资金来买下这个本来就应属于“上海百事”的“武汉江申”公司,并通过自己可以控制的其它公司(“元月公司”、“新益康公司”等),将“武汉江申”名义上的股东“武汉华都”的“出售股权收入”转归自己私人所有。
    这样的侵吞企业财产的金融手段无论有多高明,中间总会有破绽,也一定会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即如“武汉江申”的股权转让中就有许多明显地盗窃财产、侵犯所有者权利的行为,“香港冠誉公司”无偿地获得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是其中最显著的一例。如果陈秋芳不是背着股东们搞这一套,她是绝不可能从设立“武汉江申”中捞到多少钱的。

二、无法解雇的“总经理”

    更有意思的倒是陈秋芳的阴谋败露之后所发生的一切。2001年12月,“上海百事”接到了关于陈秋芳等人侵吞企业资产的举报材料,“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对陈秋芳展开初步调查并取得了确切证据,遂于2002年3月5日致函陈秋芳终止了与她的聘用关系(因为陈秋芳自1997年起就以美方雇员身份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等于解除了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但是陈秋芳对百事(中国)的终止聘用不服,于2002年4月3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坚决站在了陈秋芳一边,阻止百事(中国)解除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该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裁决:裁定百事(中国)撤销终止与陈秋芳的聘用合同、调派协议和委派协议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该等协议,并裁定百事(中国)补发陈秋芳的工资。该仲裁委员会为这一裁定提出的理由是:百事(中国)解聘陈秋芳“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陈秋芳“任职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有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及公司章程先予确定”,此“任职在董事会及生效章程尚未依法作出变更决议之前”,百事(中国)以“随时通知”终止陈秋芳的任职“缺乏依据”。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阻止百事(中国)解聘陈秋芳而提出的理由简直荒唐可笑。
    实际上,发达国家对于担任总经理这样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一个通行的做法,那就是可以随时解雇任何有管理腐败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类的管理腐败行为包括:身为企业雇员而私自经营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利用其在企业中的职权使本企业与自己担任董事的其它企业交易;不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提交本企业审核;等等。而百事(中国)2002年3月5日给陈秋芳的解聘通知中已经指出,她和“上海百事”的若干主管人员受到了“多种举报指控”。这已明确指明陈秋芳的被解聘与她的管理腐败行为有关。
    我们不主张照搬西方的所有企业管理方法,但恰恰是对美国大公司的种种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腐败的做法,我们却应当全部采用、严格地实行,将其全部移入中国。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执法和司法机构不仅应当支持“上海百事”解除有管理腐败嫌疑的陈秋芳的总经理职务,而且应当对她的管理腐败行为展开积极的调查。不这样作而制止解除陈秋芳的总经理职务,只能使人怀疑上海的司法部门在纵容腐败行为,鼓励贪污盗窃企业财产。
    诚然,正象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决中所说,陈秋芳任职上海百事总经理“有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及公司章程先予确定”。1994年修改的“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确实规定了:“现在职总经理陈秋芳女士和副总经理洪宁康先生继续留任”,但是该章程紧接着就规定:“正副总经理的继任人选问题应由董事会在充分听取乙方(即美方股东百事公司)的意见后,讨论决定。但出现双方投票数均等时,以乙方意见为董事会决定”。正是根据这样一条规定,美方才能够以自己推荐的葛以显取代陈秋芳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在2002年5月10日举行的上海百事董事会上,对葛以显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进行了投票表决,“外方四名董事投票赞成,中方四名董事拒绝投票”。但是根据前边引述的“上海百事”章程规定,外方意见(葛以显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就成了董事会的决议。
    必须承认,按照“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的章程,外方(百事公司)其实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撤换陈秋芳,另以自己主张的人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明确地指出,“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有关总经理继任人选决定程序的规定,是一个典型的“不平等条约”。可是问题恰恰在于,为什么在制定这样的“不平等条约”时,中国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不出来干预和反对?
    我们这里更关心的是,“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有关总经理继任人选决定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将外方股东(百事公司)置于一个控股大股东的地位上。但是,尽管外国股东已经有了实际上的控股地位,在司法、执法部门以“裁定”和“判决”的名义所作的阻挠下,它仍然无法将一个有大量管理腐败行为的人从公司总经理的位置上撤下来。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中国的司法和执法机构之一有意保护腐败分子,外国大股东即便对一个中国企业有实际上的控股地位,也无法不使贪污侵占企业财产的管理腐败分子占据该企业的关键领导职位。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甚至其它的政府机构都这样袒护陈秋芳?我们无法知道其中的内情,但是却很清楚一点:陈秋芳在许多个人财产权利问题上得到了所谓的“民主党派”民建的上海地方组织的坚决支持。往最好的方面猜测,各级政府、特别是上海市政府的各个机构如此坚决地袒护陈秋芳,是因为她是上海市政协的常委、后来还成了全国政协委员。其实我们都知道,中国的司法机构很喜欢偏袒有权势的人物,而中国的那些“著名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都热衷于弄个“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干干,也多半是为了取得这种受司法机构偏袒的特权地位。
    同样引人注意的是,在“上海百事”的董事会上,当对葛以显代陈秋芳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个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时,四名外方董事都投票赞成,而中方的四名董事都拒绝投票。其实中方的董事中,有的来自上海闵行联合发展公司,该公司当时与陈秋芳有很厉害的股权纠纷,为什么代表该公司的董事也与其他中方董事一样拒绝投票?对此的一个解释是:是民族和国家的情结起了作用。可以作为这一点旁证的是,“上海百事”的美方股东百事(中国)在指控陈秋芳时也承认,陈秋芳“常常以其‘为了捍卫中方股东利益而受到外国公司迫害’的神话误导外界”。
    认清这一点,其实对主张“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观点十分不利:当一个公司同时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时,管理上的问题会与国家利益、民族感情之类的问题掺杂到一起,反而极大地增加了解决管理问题、搞好公司治理的难度。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这种保护贪污盗窃分子、腐败分子的“仲裁”,竟然还敢打着“维护中国劳动法”的名义,真令人钦佩其不知羞耻。中国政府有关劳动工资的各项法规早已被中国各地这些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践踏尽净。我就听到过数不清的事例,说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庭对“企业改制”中的大量违反各项劳动工资法规的案件“不予受理”,我手上至今还有外地职工就此寄给我的控诉信。这在全国是普遍现象,上海难道就是例外?无论如何,即便上海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陈秋芳案中的裁定完全符合现行劳动法,在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拒不执行政府的各项劳动法规的背景下,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独对陈秋芳这样的贪污腐败嫌疑人引用“劳动法”来加以保护,  也只能说明它的功能不过是专门保护贪污盗窃犯和腐败分子而已。
    有关陈秋芳在“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问题的争议持续了3年之久,其间“上海百事”的经营受到不利影响是可以想象的。2004年11月30日陈秋芳致信“上海百事”董事会,宣称她“为顾全大局”而与百事公司达成“全面和解”,同意自2005年3月31日起不再任“上海百事”总经理。
    而在研究这一段历史的人看来,这是一个我们在许多经营管理有严重问题的国有企业中不断听到的老故事。在外资占股达50%、外商实际上掌握着控股者的权力的“上海百事公司”中发生的这一切,都好象是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垮掉的那些国有企业里:同样是经营者另立私营企业、盗窃企业财产,同样是该受法律严惩的经营者有政治上的特权保护,不仅逍遥法外,而且继续大权在握,永远不倒。
    再看看“上海百事”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我们就可以发现:从“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角度看,“上海百事”也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光美国的一个大跨国公司“百事公司”就占了“上海百事”股权的50%,而且这个外国战略投资者实际上掌握着控股者的权力,因为它可以单方面决定“上海百事”总经理的人选。可以说,在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上,“上海百事”作不到的,其它“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中国企业肯定也作不到。

三、“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没有用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当然会问:“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到底有什么用?陈秋芳与“上海百事”的纠纷案告诉我们,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角度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根本就没有什么用,甚至可能很有害。中国国有企业会发生的问题,“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以后也照样存在,甚至可能更厉害了。
不信请看:
    ——尽管有那么大的“外国战略投资者”——百事公司,尽管百事公司也在处心积虑地力图完全控制“上海百事”,“上海百事”的总经理照样可以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私设公司、加入利益冲突企业、私下赠送企业股权,以此来侵占、盗窃“上海百事”的企业财产,造成“上海百事”国有股股东真实的财产损失;
    ——尽管有那么大的“外国战略投资者”——百事公司,尽管百事公司也在处心积虑地力图完全控制“上海百事”,陈秋芳照样可以在侵占企业财产的阴谋败露之后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宝座。
    有人会说,陈秋芳在其管理腐败行为暴露之后仍然能够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是因为上海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甚至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都偏袒她,而不是因为“外国战略投资者”不起作用。可是,这与国有企业的问题也没有什么不一样:如果不是一系列相关的政府机构袒护那些贪污腐败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任何国有企业经营者都不可能在其侵占企业财产的阴谋败露之后还长期占据领导岗位。而如果相关的政府机构坚决惩处有管理腐败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则在惩处有管理腐败行为的经营者上国有企业比有私营战略投资者的企业容易;
    ——在有“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中国企业中,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处于同一个企业中,会引起复杂的民族感情问题。正象“上海百事”讨论葛以显代陈秋芳任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董事会上出现尴尬局面一样,当一个公司同时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时,管理上的问题会与国家利益、民族感情之类的问题掺杂到一起,反而极大地增加了解决管理问题、搞好公司治理的难度。就这一点说,“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远远不如不“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综上所述,“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不仅没有什么用,而且反而可能有害。只要我们不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不改变中国恶劣的司法行为,仍然在司法上保护特权人物,以政治压力来阻止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在改善经营者行为上就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
    要真正提高中国企业的经营效率,使企业的经营者努力为出资人的利益工作,特别是杜绝各种各样有意损害出资人利益的盗窃和侵占行为,只能靠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消除中国恶劣的司法行为、特别是在司法上保护特权人物的行为。而如果我们作到了这些,那就可以打造起足够有效率的国有资本经营机构来作国有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根本就不必在国有企业中“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第二节    人工培植的资本家能够抵御外国大公司入侵吗?

在2004年由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中,权贵私有化拥护者的各种论据很快就被驳得体无完肤。但是公然主张以政府的倾斜性政策人工培植本国大富豪的人还在散布一种论调:中国已经加入WTO,对外已经打开了大门。如果我们不赶快培植起本国的“企业家”(也即掌握着本国企业控股权的大资本家富豪),我们就不可能抵御外国大公司在经济上的进攻,中国经济就会被外资企业搞垮。
乍一听来,这种论调颇有点忧国忧民的味道。我们真该庆幸中国的企业经济学家们不再仅仅空谈“企业产权改革”,也不再向外国的跨国大公司顶礼膜拜,而是知道要帮助中国人的企业与外资企业斗一斗了。而且说得似乎有点道理:没有你自己的大资本家,怎么会有你自己的大企业呢?没有你自己的大企业,又怎么能避免你的市场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占领呢?因此,赶快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喂养你本国的大资本家富翁吧!

一、无法依靠的大富翁

可是,且慢。难道没有大富翁来控股的企业就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中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吗?美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上跨国公司最多、最大的两个国家,可是这两个国家的大公司、特别是跨国经营的大公司,像通用汽车、通用电气等等,多半都不是由大富翁控股。就是像福特汽车、丰田汽车这样名义上由家族掌控的大公司,实际上大资本家控股的力量也很不明显。意大利的菲亚特汽车和帕马拉特食品倒是真正家族控股的大公司,可惜它们近几年都陷入了濒临倒闭的困境,反倒说明让大富翁控股是靠不住的。而德国的大众汽车、法国的雷诺汽车、组成空中客车制造公司的几个欧洲国家的大公司,现在仍然在国际竞争中生机勃勃,它们却是我们中国人说的典型的“国有控股公司”!
再则,就算让大富翁控股可以搞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像近几年中国作的那样让少数人通过掠夺多数人暴富,也会在中国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和“不爱国情节”,从而最终葬送中国的任何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
这样说绝非危言耸听。细心的人都会观察到,近几年中国的相当一部分人中弥漫着极度的亲美而仇视中国政府的情绪。在文化水平高的知识分子中,这种情绪可以看作主要来源于迷恋美国式的自由民主;但是至少在文化水平不高的一般群众中,这种情绪却主要来源于一种怨恨:他们认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了践踏。我自己就有一个年轻的远亲,在谈到当地政府机构漠视他们这些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困难时就激忿地说:“这样的政府就该让美国飞机来炸它!”如此偏激的情绪让我这个超级爱国主义者既吃惊又失语。在作了冷静的思考之后,我相信这番话在那些文化水平低的亲美派中极有代表性,而且也绝不是没有原因的。
在这样一种经济社会氛围下,再实行那种靠牺牲多数人而让少数“企业家”大发横财的政策,显然只能加剧普通民众的仇富情绪和对政府的怨恨。正在贫困化的普通民众会愤怒地质问:如果你们那个“国家”只是意味着让几个“企业家”剥夺我们这大多数人,你们的“民族产业”只是那几个“企业家”剥夺我们的结果,那我们为什么要爱你们那个“国家”,你们又凭什么要求我们支持你们的“民族产业”?仅仅还在几年前,中国的那些公然为富人代言的经济学家们,正是以上边这样的口吻来鼓励向外资企业开放信息产业,理由正是中国的国有电信企业“掠夺”了中国普通民众,所以要让外资企业来治一治中国的国有电信企业!在这样爆炸性的社会政治环境下,那种让少数人通过掠夺多数人致富的私有化还能进行到底吗?
更重要的是,无数的经验事实已经表明,那些靠政府的优惠政策“喂”出来的富豪“企业家”不可能抵御西方发达国家大公司的入侵。这些经验事实反映的是一些带根本性的实际因素。
应当承认,那些靠在本国的生产和销售而牟取利润的中国民族资本家确实想抵御西方发达国家的大跨国公司。他们与外资企业包括西方的大跨国公司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有时还十分尖锐。这是因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销售和投资必然会抢夺甚至消灭他们的销售市场和投资机会,因而妨碍了他们牟取利润。
几年前我在海南作过一个报告,强调中国当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外资企业与民族产业争市场、争投资机会。报告完后就有一位民营企业家上来对我说:“左先生你说的太对了,中国现在就是汉奸太多!”随后他就大讲西方的大跨国公司如何雇佣中国人在内地进行推销,挤垮了他的企业。这样的中国私人资本家当然是我们抵御外国大公司的盟友,甚至是重要的骨干力量。吉利汽车集团的老总李书福就是一个这样的富豪资本家,他敢于打起民族汽车产业的大旗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汽车公司对抗,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汽车工业。我们应当支持并且保护这些真正的民族资本家发展,以便抵御外资企业特别是西方跨国公司的入侵。
但是我们也不应对中国的富豪们一概抱过高的期望。现在许多发达的西方国家都有对投资移民的优惠政策,有钱人可以很容易地迁移到那里去舒舒服服地生活。他们移民后的国籍都变为西方国家的,企业当然也成了外资企业。这时候我们就很难再指望他们热心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他们倒更可能与纯粹的西方跨国公司联合在一起。而贫困的中国人是没有这样的合法移民机会的。仅就这一点说,在真正需要发展中国土地上的实业方面,中国富人阶层的动力比穷人低得多。
更何况,当今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世界各国的企业之间可以很容易地形成紧密的业务关系。中国的富豪资本家可以通过与外资企业争夺市场和投资机会来牟取自己的利润,也可以通过与外资企业结盟甚至依附于发达国家的巨型企业而发财。中国的富豪资本家可以让自己的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为西方的大公司经办代理销售等代理业务,为外资企业提供中介和各种中间服务,甚至可以自己不开办企业,而只是与外资企业相互参股、进行各种互惠的金融交易。这样的中国富豪资本家就不是在与外国公司的对抗中发展中国的民族产业,而多半是帮助外国企业来扼杀中国企业。中国历来就不缺乏那种靠着洋人赚大钱的富豪资本家,旧中国的所谓“买办资本家”就是这类人的典型。
为什么有些富豪资本家努力发展民族产业而抵御外资企业,而另一些富豪资本家却成为西方跨国公司的附庸?这与他们赚取利润的途径有关。
为发展民族产业而与外国企业冲突的资本家,必定有着自己的资金,并将其投入自己出资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上都深深依赖本国。他们必定是扎根于本国的企业家,依靠在本国的人脉、人缘而生存和发展,其企业的顾客群、或者是企业的骨干人员、或者是其业务往来的网络处于本国国内。由于本国的市场或经营业务是其牟利的根源,他们不能不与到本国抢夺市场和投资机会的外资企业发生激烈的冲突。德国、日本和韩国的富豪资本家大都具有上述的经营模式,所以这些国家的企业家具有极强的抵御外国企业的倾向。
但是,恰恰是那些主要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发财的富豪,一般都不会有这样深的民族情结。他们靠夺取本国其他人的财产而暴富,这样的暴富本身就是不顾及自己在本国的人缘、人脉的结果,自然也不可能在本国还有什么人缘和人脉。由于深知自己在本国不得人心,他们已经不再希望靠本国人的支持来获得利润。于是依附外国资本甚至外国企业来当“假洋鬼子”,就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道。既然牟利的根已经不在国内,他们就乐于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甚至向国外投资移民,特别是乐于依附巨型的跨国公司。
由于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暴富主要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金融和财务渠道,这样发家的富豪们就形成了自己业务经营特长上的“路径依赖”。他们特别喜好从事各种复杂的金融和房地产转手买卖业务,惯于利用其中的各种空子来大发横财;因此他们干的多一半是“捞一把就走”的勾当,不仅不需要维持长久的人缘,而且正是通过损害朋友和熟人以致富。这样的赢利方式使他们特别喜爱与外国资本合谋,跟在掠夺中国的外国大企业后边,利用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而套取中国人民的财产。

二、勾结外国资本以掠夺人民财产

在我们这样过去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而后来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通民众对市场经济情况缺乏了解给整个经济留下了无数暴富的空子;当这样的国家又在实行私有化时,金融上的把戏更是给擅长不顾情面地捞一把的人开放了无限的致富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利用政府政策暴富的最好方式是与外国资本、外国企业甚至外国政府结合起来,这样在自己大捞一把时获得的保护就要厚实得多。正因为如此,在我们这样的转轨国家中,靠政府政策“喂”起来的富豪们更倾向于同外国大企业合作,指望靠他们来对抗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更是白日做梦。
就以我们中国为例。我们当然可以看到许多像李书福那样的民族企业家,他们扎扎实实地经营实业致富,以自己的民族产业来对抗外资企业的入侵。但是也可以看到许多积极投身于“经济全球化”的私营企业主富豪,他们不仅把同跨国公司合作当成了自己的生财之道,而且甚至把自己干脆变成了外国人。
既如在2004年的国企产权改革大辩论中深受郎咸平质疑的顾雏军先生,原先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03年中国大陆百富榜”中位居第83名,许多人都把他视为中国的富豪资本家。可是据《北京晨报》报道,顾雏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他的个人全资公司格林柯尔资本公司,并由该公司在最近几年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而力图控制中国的制冷剂、冰箱和客车三大行业。即使顾先生真得做成功了,并且真的能同西方国家的大跨国公司抗衡了,我也并不能把这看作是中国民族产业的成功,因为顾雏军的公司是外国公司,不管他本人的国籍在哪,都似乎应当把他的企业归入外资企业之列。
还有那位大谈私有化必要性的“国际著名经济学家”陈志武先生。他本人已经是美国教授,据说又是aluenginie公司的创办人和第二大股东,zebra对冲基金公司的三大股东之一。这两个公司看来都是美国公司。我未便打听陈志武教授的国籍,想必已经不是中国人了吧。即便陈志武教授经营的公司能够作大作强,超过同行业的其它国际一流企业,我也很难相信这是中国民族产业对外资企业的胜利,因为可能应当将他的公司视为外国公司。
这方面的又一个典型是大连万达房地产的老板王建林。就在几年之前,大连万达还是国内名声赫赫的民营房地产大公司。我听大连的知情人讲,王建林的万达房地产公司的兴起就与大连市某个区政府的帮助有很大关系。令我失望的是,政府这样帮助成长的民营企业并没有成为民族产业发展的骨干,反而变成了跨国公司侵入中国的桥头堡。万达把它在某些中心城市开发的建筑提供给美国的百货业巨头沃尔玛开设超级商场,而且王建林还公然在报纸上宣称,万达的经营战略就是与沃尔玛携手,在各大城市开发巨型建筑专门供沃尔玛经营商场之用。这样一来,民营房地产大企业万达集团就成了西方大百货公司征服中国市场的桥梁!
在转向市场经济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中,有意识培养富翁企业家的努力无不以外国资本控制本国经济而告终。
前民主德国统一于联邦德国之后,联邦德国对前民主德国实行系统的私有化,主要作法是以极低的价格出售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中国某些地方如辽宁的“一元钱卖国企”政策,就是学的联邦德国的“一马克卖国企”政策。但是这样送企业的政策导致的是德国东部(原民主德国)地区工业的毁灭,当地现存的私营大企业几乎都归德国西部的大公司甚至外国公司这些外来资本所有。
当然,我们可以说东德人和西德人都是德国人,西德公司控制了德国东部并不等于外国资本控制了德国东部。但是其它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就没有那么幸运,它们的私有化政策最终导致的是外资企业的控制。
1990-1991年和1994-1995年我曾两度在联邦德国从事长期的访问研究。当时波兰也在向私有化的市场经济过渡。我在德国曾经与也在那里进行访问研究的一位波兰青年经济学家讨论过原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问题,并且向他推介自己的改革方案,其基本精神就是在保留公有制的前提下培育有市场经营能力的职业经理,由他们经营公有制企业。但那位波兰青年经济学家误解了我的意思,认为我只是在强调企业家的重要性。他回答我说:是的,我们也在设计可操作的改革方案,以便让那些企业家得到自己企业的所有权,这样来把波兰的企业搞好、作大。
这位波兰青年经济学家所致力要实现的,就是今日中国人所说的“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经营层买断企业所有权”。可是经过了包括这种努力在内的十多年私有化之后,波兰经济却落到了接近被外国企业全面掌控的程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出版了波兰经济学家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所著的《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东欧国家的民族资本被剥夺》一书。据该书第一章的资料,2003年波兰工业资本的60-70%将为外国人所拥有,而银行业中受外国控制的比重按自有资本的数量衡量在2001年就达到75%!
当然,波兹南斯基在该书中所着重批判的,就是波兰的“宁可卖给外国人也不能廉价卖给本国人”的私有化政策。波兰和东欧各国私有化最后导致了外国企业控制本国经济,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没有给本国企业家购买企业以超级优惠。但是在这些国家的私有化进程中,也一直有要保护民族产业的呼声。这就说明,在原先公有制企业占优势的国家中,一旦进行系统的全盘私有化,就很难避免让外国人接管本国经济的后果。
而在俄罗斯,私有化进程就绝不能说是偏向外国资本的,也绝不能说没有人工培植本国的大富豪。俄罗斯近年出现的少数富可敌国的超级富豪,不仅是奸商们利用私有化时的混乱混水摸鱼的结果,也是叶利钦政府有意培植本国富豪政策的产物。
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实行“经济转轨”的初期,叶利钦政府本来实行的是所谓的“投资券私有化”,其基本作法是在全国人民中平分国有企业的股权。但是很快就有不少人指责说,如此进行的全盘私有化使俄罗斯的所有企业都在名义上归亿万小股东掌控,这样的治理结构不会形成有效的经营机制,从而使俄罗斯的企业在西方大企业的进逼下缺乏竞争力。基于这样的考虑,叶利钦政府转而实行了一系列有意识的私有化政策和金融政策,以培育俄罗斯自己的金融寡头和富豪资本家。像阿布拉莫维茨和霍多尔科夫斯基那样有上百亿美元财产的俄罗斯金融寡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但是形成这样一些金融寡头并没有使俄罗斯经济进入繁荣。俄罗斯的生产经历了以百分之几十计的暴跌,而且至今还没有恢复到1990年私有化开始之前的水平。不仅如此,经过十几年的私有化之后,俄罗斯甚至没有靠私有化发展起任何有竞争力的产业。到现在为止,俄罗斯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不是像石油工业那样靠的是丰富的石油资源这一类天然优势,就是军工产业这样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下优先发展起来的部门。
更严重的是,俄罗斯的金融寡头和大富翁们热衷的是与国外势力相互勾结而发财。他们的行为正好具有本文前边所说的人工培植的大资本家的那些特征。
俄罗斯的经济振兴需要大量的投资,那些掠夺了大量本国财富的富豪们却不肯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国内,而是利用经济的全球化将资金转移到国外。这成了主要的原因之一,使俄罗斯近十几年来一直处于资金净外流状态,其表现就是国际收支经常帐户上的持续顺差。俄罗斯的金融寡头通过这样转移资金而把自己变成了外国的资本巨头,一位顶级的俄罗斯富豪竟买下了英国著名的足球队切尔西队!
由于想将自己掠夺的人民财产变现为可以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资金,俄罗斯的金融寡头竟然谋划向西方垄断企业出售归自己所有的本国战略产业。霍多尔科夫斯基掌握着俄罗斯最大的石油公司尤科斯公司的控股权,有消息说他计划将自己的一大部分股权卖给美国的某个大公司,从而导致了美国企业控制俄罗斯的经济命脉石油工业的现实危险。据说这是俄罗斯总统普京打击霍多尔科夫斯基、清算金融寡头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大原因是霍多尔科夫斯基以资金支持了与普京对抗的在野的俄罗斯共产党。
霍多尔科夫斯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在我们这样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中,人工培植的大富豪资本家恰恰对本国的国际经济交往是多么危险:这种富豪资本家很可能引狼入室,成为外国大企业控制本国经济的中间渠道。
对这样明显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已经发生的事实,中国研究私有化的经济学家们竟能够视而不见,还在一个劲地宣扬“人工培植的大资本家才能抵御外资企业”,这委实令人吃惊。我对此的思考只能使我得出下述结论:宣传这种说法是别有用心。
我要不客气地告诉我的这些经济学同行:你们前几年才说过的话我还言尤在耳,还没有忘记!那时候你们不正是借着加入WTO之机所发出的鼓噪,拚命地要求向外国企业、外国产品开放中国的市场和投资机会吗?你们说让市场有个公平的竞争,比多少亿的收入重要得多。那时候你们是多么热衷于“公平的自由竞争”啊!你们那时候为什么反对在外资企业面前保护中国的企业呢?今天怎么又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要我们去抵御外资企业,并以此为由要我们实行最不公平的私有化呢?
如果这些“著名经济学家”不是没有任何主见的糊涂虫,我们对他们的论调的这种转变就只能有一个解释:他们的所有主张都服从于一个目标,就是消灭中国的国有企业,实行让少数人掠夺多数人的私有化。那时反对保护中国企业、反对抵挡外资企业,是因为这种保护有利于本国国有企业生存;而今日号召抵御外资企业,则是为放手让少数人变国有企业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找理由。看起来似乎截然对立的两种主张,其实服务于同一个目标。这就怪不得这些著名经济学家队伍中的某些人当时就公然宣称,加入WTO是进行私有化“改革”的千载难逢的良机;必须支持以任何屈辱的条件加入WTO,因为这样能够“促进”私有化的“改革”!
实际的经验已经清楚地表明,在我们这样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人工培植大资本家富豪无助于抵御外资企业,而且全盘的私有化本身就不利于抵御外资企业对本国经济的进攻。要真正能够有效地抵御外资企业,不仅需要政府实行保护本国企业的有效政策,而且需要保持强大的公有企业部门,同时强调公有企业的独立自主经营。
就是从抵御外资企业入侵的角度考虑,应当作的也是:坚持改革和搞好本国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而不应当将其私有化;同时要坚持本国公有制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发展,保护和扶植本国的民族产业以抵御外资企业。在保护和扶植本国的民族产业方面,当然需要保护和扶植本国的各种非国有企业,但是这种扶植主要应当集中在帮助其进行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而不是以各种人工的培植手段让少数人通过金融操作而暴富;对本国的国有企业,应当帮助其独立自主地发展,使它尽可能快地成长到能与外资企业对抗,而不是将它们“卖”给外资企业,交给外资企业宰割,更不应当把它们变为外资企业征服本国经济的通道。原则上不应将本国的国有企业卖给外资,而只能允许外资企业通过投入实际的资本金或技术而适当参股。

第五章 必须立即停止运动式的企业“改制”

    本章是对第一篇所作论述的总结,这个总结有直接的政策指导意义。本章所明确作出的经济政策结论就是:必须立即停止运动式的企业“改制”和私有化。这个政策主张的依据,本篇前4章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述,本章又对此作了简要的概括。而对那些过去已经实行了的权贵私有化“改制”,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回顾,以弄清是哪些人导致了这样的企业“改制”恶果。本章的最后一节就分别说明了,哪些人应当分别为何种企业“改制”中侵犯人民利益的问题负何种责任

第一节 引发群众性反抗的根源

    据互联网上的论坛报道,江苏省无锡市商业大厦职工于2005年6月6日开始静坐请愿。每天白天,在大厦大门口的台阶上,都至少坐着五、六排身着大厦制服的大厦员工,人数为三四百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女性。参加这次行动的都是大厦的正式员工,其中大部分是收银员。静坐的人不时唱起《国际歌》和《国歌》。这样的行动持续了至少4天。
引发这次群众性斗争的直接原因是正在推进中的无锡商业大厦“国有企业改制”。
    无锡商业大厦有着本已复杂的权属关系:一方面,有一个A股上市公司“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霄燕,该公司的每股收益达到0.5元左右;另一方面,这个上市公司又有个母公司,该公司的核心资产正是国有的无锡商业大厦本身。国有的无锡商业经营得并不坏,无锡商业集团是当地百货零售业的龙头企业,2004年完成销售额40亿元,利税1.65亿元。
可就是这样一个经营得很好的国有控股企业,却恰好成了当权者的眼中钉。按照他们“靓女先嫁”的逻辑,为了消灭公有制企业,这是非得“枪打”不可的“出头鸟”。也正是这种“靓女先嫁”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引发了群众性的反抗斗争。
引发无锡商业大厦职工不满的是,无锡市政府2003年8月提出《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预案》,要对90%的国有股进行“改制”,而著名的家族制私营企业均瑶集团则有意收购无锡商业大厦。均瑶集团的创始人王均瑶在世时,均瑶集团就决定收购无锡商业大厦,王均瑶去世后均瑶集团董事长变为王均金,但均瑶集团的收购意愿已经变成了收购行动。
    2004年12月均瑶集团正式介入无锡商业大厦改制,但到2005年3月此事才被正式告知广大职工。向职工传达改制精神时,只是强调10%的国有股,而始终回避谈控股权。职工中风传,对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的结果是均瑶集团控股90%,大厦10%;还有一种说法是“采用国有法人股变更的办法达到大厦集团56.88%的股权”;甚至有人怀疑,这次改制是变相的MBO。
    无锡商业大厦的职工之所以这样强烈地反对“改制”,是因为他们感到改制方案本身就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在所有的“国企改制”中,最主要的工作之一是“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通过“买断工龄”来“理顺劳动关系”。据传在无锡商业大厦的改制方案中,为职工买断工龄所付的补偿是:40岁以上职工每年为1850元,40岁以下职工每年1500元。在以这样的补偿“理顺劳动关系”后,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就随时都可以解雇了。
    无锡商业大厦的职工们认为这样的经济补偿太低。无锡商业大厦的效益这样好,改制的各种经济补偿还不如普通小企业;他们要求企业补发过去政府政策有规定、本企业扣住不发的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金;他们还怀疑均瑶集团能否真正支付这些补偿,质疑均瑶集团是否支付了全额现金,因为均瑶集团在对待职工方面的声誉并不好,由于发不出工资而发生了很多投诉。他们为反对这样改制而静坐示威,而一些路人则表示理解甚至支持。据传有路人说:“这年头转制只有老百姓吃亏”;一位中年女性听完了一位女员工解释静坐的原因后,讲起自己单位不久前也“改制”了,感同身受,竟与那位女员工抱头痛哭。
职工们宣称,他们“只想要一份安定的工作,一份固定的收入”。在职工们静坐3天之后,大厦总经理当众宣布:暂时停止“改制”和“理顺劳动关系”,要员工们返回工作岗位分组讨论,商定新的改制政策。
    无锡商业大厦职工的这场反“改制”斗争,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来自无锡的消息说,“在商业大厦上班一直是被许多人非常羡慕的”,这表明无锡商业大厦职工在工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待遇很好。而正因为他们的待遇好,就成了想由“企业家”变“资本家”的人所必须整治的对象:懂经济分析的人都知道,这种“人人都想干”的工作岗位上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必定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压低产品中的工资成本的潜力大得很。只要将职工待遇降到社会平均水平,就可以大幅度降低单位产品的工资成本,企业的利润就可以大幅上升。
    对一个国有企业,这样增加的利润变作了全民的财富,这是情有可原的。但是现行的“企业改制”的奥秘正在于,通过原国有企业员工的“转换身份”把他们全都变为可以任意解雇的劳动力,从而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他们的单位有效劳动工资,并把这样增加的利润全变成极少数个人的财富。那种让“经营者持大股”的“改制”使这样增加的利润流入国有企业原经营者的私人钱袋;而“引进战略投资者”(这种战略投资者必须最终是私人大资本家)则把这样增加的利润送给企业外的少数私人大资本家甚至骗子“企业家”。这是一种以多数人变得更穷为代价而使极少数人暴富的“制度变迁”。
    无锡商业大厦的“改制”看来属于后一种类型,它引进了私人家族企业均瑶集团来作控股“战略投资者”。无锡商业大厦的职工们已经清楚地预见到了这样的“改制”意味着什么:他们将被置于由家族企业的老板任意摆布的地位;私营老板会利用可以任意解雇职工的权力来尽可能压低他们的工资待遇,而由此节省的成本全都会化作家族企业老板的利润,使他们那本已惊人的财富增大到一个新的层次。面对这样赤裸裸地抢走多数人收入给个别人以使其致富的“制度变迁”,被抢的多数人要是不作一点反抗,那他们才是脑袋真有毛病了。
    无锡商业大厦职工们对“改制”后果的预见有充分的根据,这根据就是前些年企业“改制”特别是浙江和苏南“企业改制”的事实。
    前些年“企业改制”的一个最明显后果,就是它确实大幅度降低了每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
    早就有一系列详尽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各地的改制企业中职工地位普遍下降;劳动时间大幅度延长、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条件恶化几乎成了百分之百的现象。浙江的原国有企业老职工更是抱怨说,企业一“改制”,国家规定的每个劳动日工作8小时就变成了12小时,每星期的休息日也被取消。
    即使月工资不变,这样增加实际的有效劳动也会显著降低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何况在许多情况下月工资还会下降。恰恰是在无锡商业大厦所在的苏南地区,这种情况特别明显。江苏省委党校的李炳炎教授就经常谈起这样一个亲眼见到的事实:他弟弟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后,他弟弟的工资就由每月8百元降到了4百元。显然,正是由于看到、听到了太多这样的事实,才使无锡商业大厦的职工们如此激烈地反对“国有企业改制”。
    更为恶劣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还增加了对企业员工生命的伤害。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营企业大都是员工的劳动条件极差、几乎没有劳动保护,使员工在工作中的伤亡率极高。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使员工的工作条件向私营企业看齐,这势必增大工作中企业员工所受到的伤害。
    这一点在煤矿业表现得特别明显。中国的私营煤矿历来为赚钱不顾井下员工死活,为省钱而不采取各种生产安全措施,甚至逼迫员工冒着瓦斯爆炸和透水的极大危险下井采煤,使中国煤矿业的死亡率成了世界之最。而煤矿业的国有企业“改制”却使原来的国有煤矿也变成了这样的私营煤矿。
    2005年2月辽宁阜新国有的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矿难之后,我就专门撰文指出,这是辽宁的地方政府最近几年“学浙江”、将国有煤矿变成实际上由私人经营所造成的典型恶果。而几个月后又发生特大矿难的河北承德和广东兴宁的煤矿,更是由原来的国有煤矿“改制”私有化而来。毫无疑问,这样的国有煤矿“改制”再进行下去,必定会大幅度增加矿工们的伤亡。而媒体在报道广东兴宁等地的矿难时,却回避这个关键问题,不愿提及发生矿难煤矿的“改制”背景。这很令人惊异。其实企业“改制”在增加矿难方面的作用,无异于谋财害命。
    培养大富翁的企业“改制”使某些原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变得比私营企业的老板还专横。我就听人谈到他的亲身经历:辽宁的某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原厂长变成了名义上持有3%股份(实际持有多少不得而知)的“第一大私人股东”。奇怪的是这“第一大资本家”竟然身兼企业的党委书记,经常在企业职工大会上大叫大骂,教训职工们说:“放明白点,你们现在是给资本家干活”,要职工们老实听话,他叫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任何借口”。他这样公然压迫职工,物质待遇上当然也不客气,只顾延长劳动时间、压低职工工资,逼得技术人才纷纷跳槽,企业招不到扩大生产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技工。
    就是这个“改制后的资本家—企业家”典型,还要为自己的专横跋扈寻找依据,买了那本名叫《没有任何借口》的盗版书发给全厂职工学习。也正是在这些人动用公款的集团购买下,《没有任何借口》这一类叫人作资本家忠实奴隶的盗版书籍竟然能够极为“畅销”!这样的国有企业“改制”已经不仅是在复辟资本主义,而且是在中国推行奴隶制,它已经把任何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得不承认的“人权”和“人性”毁灭无余。
    使绝大多数中国人不能忍受的是,多数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的恶化、工资的下降甚至生命的丧失,只是使少数所谓的“企业家”极大幅度地增加了他们个人的利润“收入”,从而很快积聚起天文数字的个人财富。这是典型地靠使多数人变得更坏来使极少数人变好。这样的“改制”和“制度变迁”,践踏蹂躏了人类要求的最起码的“公平”,必然造成最高程度的不公平和不平等。有统计分析,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又有急剧上升,使中国进入了世界上的最不平等国家之列,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这种制造贫富两极分化的“企业改制”。
    因为这样的“改制”制造了极大的社会不公平,它必定会引起强烈的不满和反抗。无锡商业大厦职工们的群众性斗争,就是反抗的一例。仅就我们近两年的所见所闻,这样的反抗事例就有许许多多。
    而且即使是在百货行业中,也早就有类似的反抗斗争。听我的一位老朋友讲,两三年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政府企图让温州私人资本参股效益很好的国有企业哈尔滨秋林百货公司,受到职工们的群起抵制,他们打出标语“小商小贩滚出去”,嘲笑温州商人只是些“小商小贩”。那时当地政府也紧张得很,派军警包围群众、封锁消息、派工作组进驻“作工作”,后来怎样了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我敢肯定:继续这样“改制”下去,不仅不能保持社会稳定,而且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最终造成严重的社会冲突和动乱。

第二节 摧残和毁灭一切的“国有企业改制”

    权贵私有化的鼓吹者们到处散布说,这样的“企业改制”提高了效率。其实这也是地道的谎言。在去年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就有人在互联网上的论坛中质问:谁能举得出实际例子证明“改制”将企业搞好了?这个质问极有道理。
    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把企业“改制”提高了企业效率说成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他们能够举出的最“有力”证据,不过是某些人作的一个计量回归,它表明企业的私有股权比例越高,“全要素生产率”(每单位投入的产出)就越高。这一类回归之不可靠,我在本篇第三章中已经说得清清楚楚。这里只须强调一点:这些回归中所使用的劳动投入数字,其实都是企业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它们不能把企业所有制不同所导致的每人有效劳动数量的不同考虑进去。而实际的人均有效劳动数量不同,企业的产量当然就不同。以这样的数据虽然可以回归出“企业改制”提高效率的结论,但是这样的结论根本就不可信。
    在这里,最恰当的是引用我的老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黄速建的论点。在2004年《读书》杂志举行的一次讨论会上,黄速建明确表示不同意郎咸平对“国企改制”的批评,与张文魁一样强调“不应否定国企改革的大方向”。但是他话锋一转,又说:说国企产权改革提高了企业效率,这个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这样说的人没有考虑到,国企改制以后,工人的工资不变,劳动时间却明显增加,增加劳动时间当然会使产量增加,单位产品成本降低。黄速建到底不愧是专门研究企业经营的,他也质问道:靠不增加工资而增加工人劳动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这怎么能算是提高了企业效率呢?
    实际上,黄速建对“改制”后工人状况的恶化了解得并不充分。他是浙江东部人,说“国企改制”后工人工资没有降低,这可能只是他家乡那一带的情况。有大量的事例表明,某些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之后工人的货币收入还明显下降。江苏省委党校的李炳炎教授就经常说,他弟弟在国有企业“改制”后工资从8百元降到了4百元。这种情况在江苏绝不是个别的。
    尽管如此,我仍然喜欢引用黄速建的话。正因为黄速建反对郎咸平,坚持“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方向正确”的观点,由他这种人之口说“没有证据表明国企改制提高了效率”,才最有说服力。
    其实熟悉企业经营的人都知道,在让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持大股”之前,私营企业老板在配置资源、安排生产上一般都比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水平低,因而在真正的资源配置方面通常都是私营企业的效率低于国有企业。就是在今天,私营企业在真正的资源配置方面效率也并不明显高于国有企业。
    中国的私营企业相对于国营企业所具有的低成本优势,其实根本就不在真正的资源配置方面,而在于它们有动力也有能力将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压得大大低于国有企业。中国的私营企业之所以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似乎比国有企业“有效率”,其秘密也就在这里。正如前边列举的那些事例所表明的,国有企业“改制”的后果突出地证明了,私营企业的所谓“低成本优势”,主要来自它能够将企业员工的各方面待遇压到极低,这样压低员工的待遇当然可以大大降低每单位产品的成本。
    当然,私营企业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将产品成本降得比国有企业更低,那就是降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中国近20年来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其主要原因就是私营企业力图通过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来降低成本。这样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习惯已经蔓延到航空产业:少数几个小型“民营航空公司”之一的“春秋航空公司”为了能够降低其航班票价,竟然要大幅度减少提供给顾客的服务项目,不给乘坐其航班的顾客提供免费的饮食和由廊桥登机的服务!这个春秋航空公司真是为赚钱太无顾忌,竟然用这样大肆宣扬的经营行为来败坏“民营企业”的声誉:它这种减少服务项目的行为等于告诉全社会,私营企业其实并没有什么降低成本的高招,它们降低成本靠的是通过降低其产品质量和性能来“算计消费者”!
    在“改革开放”初期的20世纪80年代,河北的一个名叫马胜利的国有企业领导曾经名噪一时,成了著名的“企业改革家”。马胜利当时把他的改革经验主要概括为“不算计消费者,不算计职工”。那时我虽然佩服马胜利信守这一准则的好意,同时却十分怀疑他能否遵守这一原则而成功实行“企业改革”。因为据我的观察,当时遵守这一原则而大幅度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的余地已经非常之小。
    马胜利不久之后就因为经营失败而销声匿迹。在我看来,马胜利式的改革之所以失败,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国有企业无法改革好”,而在于比当时的国有企业利润率更高的企业不是在“算计消费者”,就是在  “算计职工”,不“算计”  消费者和职工就没法经营得更好。事实上,从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几乎都是靠“算计消费者”和“算计职工”才在竞争中取胜。而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如果在生产和利润上有什么改进,也无非是通过“算计消费者”和“算计职工”,当然更要加上算计国家这一手。
打着“改革”旗号的私有化发展到今天,那些“改革者”们已经形成了顽固的思维定式:一看到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比社会平均水平高了一点就有气,就非要把它降到社会平均水平,并以此为理由而鼓吹让少数人暴富的私有化,要把国有企业职工高出的那一块工资都化作个别“企业家”的利润,变成他们的私人财富。
毫无疑问,这样的“改制”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既不能提高效率,又践踏了社会最起码的公平准则,不仅应当立即停止,而且应当进行清算,惩罚那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的人。但是正如无锡商业大厦的改制冲突所表明的,许多地方政府不仅还在推行这样的私有化“改制”,甚至还在以运动的方式进行“改制”。
在最近七八年中,私营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百分比低一点的各省地方政府几乎都在一窝蜂式地“学浙江”发展私营经济,其主要手段就是进行运动式的国有企业改制。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已经站到了完全与国有企业职工为敌的立场上,竟然将国有企业看成反革命的堡垒,发出所谓进行“国企改革攻坚战”的“总动员令”。他们纷纷下死命令,要求开展“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运动,在两年或三年中消灭本地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要降到某个极低的份额以下,残存的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持股也要降到某个极低的比例以下。
    他们使用的“攻坚”一词倒确实形象地说明了这种运动式“改制”的本质:那就是把所有想掠夺人民财产的人都动员到一起,向全体人民的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发动不顾一切的进攻。这种进攻当然不会不引起国有企业职工的反抗,而“攻坚”者们则不惜动用武力来镇压一切反抗。无锡商业大厦围绕着“改制”所发生的冲突,还只是这场斗争中比较文明的一幕。
去年由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给了以“改制”为名掠夺人民财产的官员和“企业家”们一次沉重的打击。当时正在进行消灭国有企业“三年攻坚”的南京市政府官员们就曾经为此焦躁万分,有人甚至紧紧盯住了左大培的动向,以致左大培头一天在互联网上发表一篇文章,第二天这些官员们就知道了“左大培又说了些什么”。
但是那些决心消灭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利的政府官员们并没有善罢甘休。他们一方面不得不在实行“经营者持大股”和MBO上有所收敛,另一方面却变本加厉地利用手中篡夺的权力,下发各种“文件”,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为名来继续进行运动式的“国有企业改制”。
2005年年中又传出可靠消息:现在至少还有辽宁、北京和海南等地在强行推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命令当地的国有企业限期完成“改制”。在这些地方政府进行的运动式“改制”中,辽宁省政府的所作所为是最恶劣的。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7月14日第7版报道,辽宁省省长张文岳在某次“改革研讨会”上宣布,辽宁省政府决心“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辽宁要“放开地方国有大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国有大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中小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原则上以全退为宜;大型企业中的国有资本不宜全退,除极少数必须控股外,大多数企业应退至国有参股为宜。我们的设想是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地方国有大企业股份制改造”。
    张文岳在这里使用了中国私有化进程中发明的特殊术语:所谓“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就是把国有大企业的部分股权让予国内外的私人股东,这种让予的价格通常包含着极高的赠与成分;所谓“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中小企业”,就是将辽宁的中小国有企业全部私有化;所谓“大多数大企业退至国有参股”,就是让私人资本家或外国私人投资者对辽宁的大企业实行控股。
张文岳提出的这一方案可谓恶毒已极。辽宁是国有企业集中的地方,在全国的国有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由辽宁省政府提出的这样一个消灭辽宁国有企业的方案,必将对全体人民的财产和辽宁的职工群众造成巨大的伤害。我在前不久才听说,辽宁省大连市又重新启动了限期在两年内完成“企业改制”的强制性改制运动,现在看来其根源就在辽宁省政府的这一强行改制命令。
    辽宁省政府的这一强行改制方案之所以必定损害全体人民的财产和广大职工群众,是因为辽宁省现在还能生存的企业本来有着足够的活力。
    辽宁省在1998年前后就对中小型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一元钱卖国企”的“改制”,一个企业一元钱的卖价当然只能是象征性的收费,这种“改制”其实就是向少数人白送全体人民的财产。经过了那一轮浩劫之后生存下来的少数辽宁的中小国有企业,本来都是在市场经济中有足够生存能力的。我在辽宁就亲眼见过这样生机勃勃的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
    辽宁省政府的任务,本来应当是对这些硕果仅存的中小国有企业倍加爱护,精心地保护和培植。这才是真正地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全体人民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现在辽宁省政府却要对这些中小企业实行“全部退出”即全部消灭,这真是对人民的犯罪。不要说全部消灭这些有生命力的中小国有企业,就是消灭一个,也是严重伤害全体人民的利益。
    至于在大型国有企业中“引进私人战略投资者”并让他们控股,则更是荒唐之极。让外国的“战略投资者”控制大型国有企业,是把中国的经济命脉交到外国人手中,把中国变成外国的经济殖民地,这将是一条导向亡国之路。我依据印度的教训写过一篇“外商控制下的出口导向经济开始了殖民地化进程”,讲得就是这个道理。而让中国的私人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来控制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将把那些尚能生存下去的国有企业引向灭亡。
    中国的私人资本家历来具有的文化特征,就是极端的自利性和经营上的独裁作风。他们从来不会也不能容忍与他人平等地合作。在他们控制的企业内部,他们一方面专横独断,另一方面则只考虑自己个人财产的增值,而不管企业的长远发展。专横独断导致经常发生决策失误,而且这种决策失误往往给企业以致命打击;只考虑自己个人财产的增值使私人资本家偏好挪用企业资金于自己需要的方向,而不顾这样给企业经营造成的恶劣后果。这样的私人资本家入主尚有现金收益的国有大型企业,必然的后果就是私人控股大股东挪用企业资金,导致企业由于缺乏流动资金而停产。
    而“引进私人战略投资者”的国有企业改制方式,却给这些惯于玩弄金融骗术的“私人企业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正是这样的“国有企业改制”让大骗子张海控制了广东三水的健力宝,让顾雏军控制了制冷业的巨头科龙。张海和顾雏军也真就毫不客气地掏空健力宝和科龙,将它们的周转资金挪用去收购其它的企业和事业。于是健力宝在2004年冬天停产,而科龙则在2005年春天停产。20年前兴起的两个著名的国有企业,在所谓“没有效率”的国有体制下能够蓬勃发展,却由于改制为私人大股东控股而没落。这就是“引进私人战略投资者”的改制给国有企业带来的悲惨后果!
    张海搞垮健力宝、顾雏军搞垮科龙的事例具有代表性。亲眼看到这样的惨剧之后,我们终于可以理解俄罗斯的私有化为什么会摧毁那么多的大企业、给经济造成那么大的打击。俄罗斯那些暴富的金融寡头正是使用与张海和顾雏军同样的手段掏空国有企业,一边自己聚敛了惊人的财富,一边就毁灭了国有的大企业和国家的生产力。这样的“私人战略投资者”就像蝗虫一样,他们掠过之处将寸草不留,他们控制过的企业将连片倒下,就像在德隆系、健力宝、科龙所发生过的那样。
    我郑重地警告所有那些想在大型国有企业中“引进私人战略投资者”的人:这种做法已经葬送了健力宝和科龙这两个著名的大型企业,全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大型企业可供葬送?再这样一意孤行地“改制”下去,俄罗斯经济崩溃的前途在等着中国!
辽宁要搞的运动式“改制”不仅损害全体人民的财产和国有企业员工,而且已经和正在给中国的银行业制造新的大量坏账,加大中国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银行方面的消息表明,目前辽宁和吉林两省正在大规模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给银行留下大量坏账。其实在过去10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各地的地方政府就一直在与少数企业领导勾结以各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而这样造成的银行坏账养肥的却是控制了改制企业的新生资本家。现在的许多由“改制”产生的大富翁,其财产其实来源于改制中逃废的银行债务。辽宁还要搞运动式的“改制”,显然是还想再来一回掏空银行资产以制造少数富翁。

第三节 立即停止权贵私有化以平民愤

前些年运动式的国有企业“改制”之所以能在中国大行其道,其根本的原因是那些有权有势者想借此合谋掠夺人民的财产。而使他们能够这样作的外部条件,则是私有化神话在社会上的流行。这种私有化神话相信“一私就灵,一外就灵”,迷信企业的私人股东特别是外国的私人股东。其实千千万万经验事实证明了的是,对中国的大中型企业,“私”也不灵,“外”也不灵;真正灵的是严格而科学的管理,是人民群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民主监督。
    实际上,在最近20年中,辽宁一直不乏经营成功的国有企业。东北制药、大连冰山等企业都能从逆境中冲出,它们才是振兴东北的方向。这些企业的经营者积累了经营国有资本的丰富经验,应当一方面给予他们足够的物质奖励(薪金和少量的股份期权,但绝不是任何企业的控股权),另一方面委以在政府机构严格监督下掌握国有资产支配权的重任。让这些成功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支配国有资产,就是让他们领导大型国有资本经营机构去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能,这些大型国有资本经营机构才是真正可靠的国有企业战略投资者。辽宁需要的是打造大型的国有资本经营机构来作国有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应当在这方面成为全国的典范,而不应当去强行引进什么“私人战略投资者”来盗窃全民的财产。
    最近回了两趟辽宁,所到之处,听到的都是人民群众对运动式的国有企业“改制”的怨恨之声。
    在火车上碰到了与我素不相识的一对夫妻,他们声称自己已经离开了国有企业而独立谋生。听他们打手机与人谈生意的架式,显然是在自己作着什么小买卖。他们主动对我谈起了辽宁的“改制”私有化,言谈中一片愤慨之情:那些国有企业都卖给私人了。生产“黄海”大客车的那个企业,多挣钱的厂子,说卖就卖给私人了!我们沈阳的某某工厂,是生产军工产品的,一个亿的国有资产,只要七千万就卖给了广东的一个私人老板。人家把厂子搬到了郊区,还生产军工产品,那赚钱多稳当!
    这一对夫妻看来还不知道全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普遍行市:一亿帐面资产的国有企业卖了七千万,这已经是国有财产好得惊人的卖价了。全国的普遍情况是,帐面资产一亿的国有企业只作价一千万到两千万就卖了出去。当然,我可以判断,那个广东老板之所以肯出比平均情况“高”得多的价格把那个企业买去,是因为这个企业有军工订货,军工订货有稳定的利润可赚。但是反过来说,这样有稳定军工订货的企业因为有稳定的利润,根本就不应当成为“改制”私有化的对象!
    我在沈阳和大连都有许多老朋友,他们都指名道姓地谈到了当地的某个“改制”的企业,而且情况也出奇地相似:都是“改制”以后企业也没有搞好,都是“改制”时买下企业的老板又以十倍的价格把“企业”卖了出去。企业并没有搞好,“改制”产生的私人资本家却发了大财;而他们以高价卖出去的,实际上往往是“改制”企业那块非常值钱的土地,这种土地的高额级差地租和地价,本来应当全部化为国家的即全民的收入!
    我的这些朋友自己都经商,甚至开了十几年的私营企业。他们都有足够的经营经验,能够对经济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我相信他们所说,而不相信官方和所谓的“经济学家”们对企业“改制”的任何称颂之词。我的这些朋友愤愤不平地对辽宁的企业“改制”所下的结论是:这种改制根本没有提高效率,却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掠夺了人民的财产,是极不公平的。
    可就是这样极不公平的国有企业“改制”,辽宁省政府却偏偏要进一步推进,真不知到底是因为决策者水平太低、根本不了解实际情况呢,还是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动机。我能够说清的只是,人民群众的忍耐是有限度的;运动式的私有化“改制”已经造成民怨沸腾,再推行下去将导致中国经济的崩溃和社会的动乱。无锡商业大厦的冲突,只不过是大规模冲突的一个预告。为了维护中国人民的利益和福利,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我们现在最需要作的是:
立即停止运动式的国有企业“改制”;立即着手开始对前些年各地的国有企业“改制”进行清查和清算,严惩那些强行推行运动式的国有企业改制而严重损害了人民的财产和利益的贪官污吏。

第四节 按张维迎预见的思路分清责任

在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张维迎被视为鼓吹“权贵私有化”的罪魁祸首,受到网民的围攻。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把“立场”甚至“主张”与“水平”分开。我们可以坚决反对一个人“主张”的政策,但是对他的“水平”则应当给予应有的承认。我一直认为,在所有主张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济学家”中,张维迎是最有水平的。这种水平不仅表现在他对西方有关企业和产业组织的理论文献掌握得很全面,而且表现在他对许多问题的看法其实挺有见地。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在2005年顾雏军被有关方面拘押之后,我在网上看到了某报记者对此的长篇评论(我已经记不住具体是哪个报纸、哪个记者的哪篇文章了)。该记者回忆了他在“郎顾之争”爆发之后不久对张维迎的采访。那还是远在顾雏军控制的科龙真正暴露出危机之前,更远在顾雏军被有关方面拘押之前。可是张维迎当时就对该记者说,顾雏军这样大规模地收购并入主国有企业不会有好结果,因为如果他搞好了购并的国有企业,人们会指责他廉价掠夺国有资产;如果他没搞好购并的国有企业,人们又会指责他把企业搞坏了。
张维迎这样说,当然是出于对顾雏军这样的“企业家”的深深同情和惋惜。可是在对事务真实逻辑的认识方面,张维迎其实比许多“坚决反对任何私有化”的“左派人士”高明不知多少倍。我们只需把他说的“人们会指责”当成“实际是这样”和“政府的政策应当这样”,就会看清我国的权贵私有化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并且明白政府应当如何处置造成这些后果的责任人。
当然,张维迎所说的仍然有很大的片面性:我几乎从来就没有看到他在什么地方提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的伤害。
我国前些年以“改制”为旗号进行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主要采取了两种形式:让原来的“经营者持大股”(广义的MBO),或者让外部的私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取得原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这些企业“改制”之后,有些利润没有明显提高,有些利润有显著增加;但是在这两类企业中,原国有企业职工的状况都明显恶化,这可以总括为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显著下降,它或者直接表现为降低工资和奖金,或者表现为显著增加职工的劳动投入,如大幅度延长工作时间。
本章的前几节中已经指出,所谓私营企业的“效率”,主要是来自于“算计消费者”和“算计职工”。在排除了降低原国有企业职工单位有效劳动工资这个因素之后,国有企业“改制”是否还能显示出任何效率,是很可怀疑的。就连黄速建这样的企业管理专家对此也深表怀疑。
但是我们可以退一步想:如果排除了降低原国有企业职工单位有效劳动工资这个因素,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只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或者是显著提高了企业利润,或者是企业的利润没有显著提高。而按照张维迎所说的那种逻辑去思考,我们就可以看到,在这两种情况下,主持“改制”的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中,总有一方要负上罪责。
我们可以将张维迎所说的那种逻辑搬用到“经营者持大股”式的国有企业“改制”上。这样我们就可以看清,在排除了降低原国有企业职工单位有效劳动工资这个因素之后,“改制”后的企业无论利润是否有显著提高,持了大股的原国有企业经营者都是有罪的:如果企业利润没有显著增加,则企业效率显然没有提高,但是“改制”却使企业的利润由归国家改为归原来的经营者自己,这显然是利用“改制”而侵吞国家财产;如果企业利润有显著增加,则表明“改制”前该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努力为国家工作,这些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当时显然犯有“渎职罪”。
当然,即便是由经营者本人积极推动的“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企业“改制”,也必须是在得到政府官员的支持、起码是纵容下才可能完成。所以,如果改制企业的经营者犯有渎职或侵吞国有财产罪的话,主管改制的政府官员起码犯有纵容企业经营者犯罪的渎职罪,严重的可能犯有合谋盗窃国有财产罪。
其它的“改制”主要是外部的私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取得原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在这样的“改制”中,可能发生的罪责其实主要来自于那些主持“改制”的政府官员:在排除了降低原国有企业职工单位有效劳动工资这个因素之后,如果“改制”企业的利润没有显著增加,则该企业显然不应私有化,主张将该企业私有化的政府官员应负没有政绩而有意扼杀国有企业之责。特别是,如果在这种改制中原国有企业职工受到损害,实行该改制的政府官员须负侵害群众利益之责;而如果“改制”企业的利润有了显著增加,则按经济学以利润评估企业资产的方式,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估算出,企业的原国有财产被以过低“卖价”  出售,主持该企业改制的官员应负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之责。
当然,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果的评价,会受可看到的企业财务数据很大影响。而少数“企业家”利用“国企改制”来危害人民利益,也常常从假造企业财务数据入手。为了正确地评价和处置各种各样的“企业改制”,我们必须杜绝在企业财务数据上的一切造假行为。
明白了上述这一切,我们就能够说明,应当如何处置前些年“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应当如何惩罚在这种“改制”中使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那些人:
——首先,必须严惩造假账的行为,杜绝在企业财务数据上的造假行为;
——对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改制企业,以及由外部的私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取得原国有企业控制权的“改制”企业,如果“改制”后利润增加而原国有企业职工受到失业、单位有效劳动工资下降等损失,就必须由“改制”后的私人所有者给原国有企业职工以适当补偿,且对主管改制的政府官员伤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处分;
——对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改制企业,如果在补偿改制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后利润还有显著增加,就必须以渎职罪惩处原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努力经营好国有企业的怠工行为;改制后企业经营状况没有好转者,惩处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用“改制”侵吞国家财产的罪行,或惩处强制该企业进行改制的政府官员。
——对由外部的私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取得原国有企业控制权的“改制”企业,如果企业的利润没有显著增加,应追究主张将该企业私有化的政府官员有意扼杀国有企业、损害职工利益并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改制”企业的利润有显著增加,则应按经济学以利润评估企业资产的方式估算出企业原国有财产的真正价值,追究主持该企业改制的官员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之责并给予相应处罚。
要这样处置前些年的“国有企业改制”,首先就需要对“企业改制”的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清理。而只有作这样的处置,才能真正公正地解决“国有企业改制”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样的处置走的竟是张维迎教授已经预见到的演化路线。当然,笔者本人对这样的演化也早有考虑。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当佩服张维迎教授在这方面的见地。



















第二篇  迷信“企业家”,还是善待企业员工?




本篇着重揭穿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之所以要在讨论企业“改制”的书中以如此大的篇幅揭穿有关“企业家”的神话,是因为有关“企业家”的神话已经成了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主要论据之一,人们依据这种神话而主张让少数几个所谓的“企业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本篇第六章中所揭破的关于“企业家”的神话,是一种可以直接由经验事实来验证的神话,这种神话把单个的“企业家”神化为永远不会犯错误的神;篇幅大得多的第七章揭穿另一种更有一般意义的神话,按照这种神话,我们之所以需要企业,是因为我们有了这些象神一样的“企业家”,这些“企业家”具有完全的理性。
第七章由此而指出了一个对现代市场经济中大企业存在的合理解释:恰恰由于人们的理性是不完全的、理性是一种极为稀缺的资源,才需要形成内部有等级制组织的企业,以节约并最有效地利用稀缺的人类理性;而主流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说却一方面神化了企业家,掩盖了市场交易的重大缺陷,另一方面又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依据有关“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通过鼓吹要“善待企业家”而进一步主张将公有企业变为少数“企业家”私人所有;而本篇第八章则指出了真正恰当地“善待”企业家的方式,强调将企业所有权白送给“企业家”们并不是真正地“善待”企业家。
第九章对中国目前的状况作了详细的分析,说明中国目前最急需的是“善待”企业中倍受“老总”们欺侮的普通员工,而中国的企业家则早已被宠坏了。
第十章强调了企业“改制”所激化的一大社会矛盾——企业所有者与企业员工特别是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分析了工人阶级的状况与企业“改制”的关系。



















第六章 消除对“企业家”的迷信

——由中航油巨额亏损谈起




2004年底爆出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油)在投机交易中遭受巨额亏损的新闻后,中航油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面临破产的威胁。该公司总裁陈久霖也因遭受一系列经济犯罪指控而被新加坡政府拘捕。自那以后,媒体上不时出现有关中航油股权重组和陈久霖所受惩处的报道。2005年年中的报道更说,中航油原来的控股机构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已经开始与潜在的合作者商谈重组后的中航油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比例了。
媒体和经济学家们已经对中航油巨额亏损的原因作了各种不同的解说。但是看看这个巨亏发生的过程,就根本用不着东拉西扯,完全可以搞清巨亏从何而来。
《参考消息》2004年12月4日第4版转载美国《纽约时报》12月2日的报道说,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过去5周内在衍生产品交易中亏损了5.5亿美元。该公司这次的经营大失败令新加坡政府和中国公司都非常难堪。
衍生产品交易是一种投机性特别强的交易,交易风险也特别大。作过类似交易的人都知道,在这一类的交易中,不可能有每一次都只赚不赔的永远的赢家,最好的投机家也只不过是赚的时候多赔的时候少而已。正因为如此,所有参与这种交易的现代公司内部都订有严格的制度,以防止交易决策者的失误给公司造成过大的损失。中航油公司内部本来也有这一类的规章制度,只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这些规章制度,它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出现的巨额亏损本不会发生。
美国《纽约时报》的那篇报道说,中航油(新加坡)“在最近几个月里错误地断定石油价格将下滑,并随后突破内部交易限额,突破有关内部交易限额本应知会公司高级管理层;而根据这项交易限额,在全公司范围内亏损达到500万美元时应停止交易”。
这就说明,中航油的巨额亏损,不仅是因为其决策者在投机交易中作了错误的判断和决策,更是因为其总裁陈久霖等人拒不执行公司治理结构中防止巨亏发生的相关规章制度。
但是中航油巨亏的新闻爆出之后,中国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却在媒体上对中航油巨额亏损的原因作了错误的解说。
一种说法将中航油的巨额亏损当成国有企业无效率的证明。有些没见过洋世面的所谓“民营”(其实是私营)企业家还到处援引中航油巨亏的事实来说明国有企业的“无效率”。
确实,在“中航油巨亏事件”爆发前,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中国国有控股公司。中航油60%的股份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所有,而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它对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控股。
但是,明摆着的事实是,中航油的巨额亏损来源于投机交易中的失败,而只要参与投机交易,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可能由于投机交易而失败,这与企业是国有还是私营没有任何关系。国际上经常爆出大企业、大金融机构由于投机交易失败而受到巨大损失的新闻,1995年年轻的交易员尼克·李森违规进行的投机交易失败还导致了全球最古老的商业银行——英国巴林银行倒闭。这些在投机交易中受到巨额损失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几乎都是私营企业。如果说投机交易造成了巨额亏损就证明企业无效率,那它证明的应当是私营企业和金融市场的无效率。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中航油的巨额亏损是由于它实行垄断。这种说法更是完全颠倒了真实的作用。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6月20日第9版报道,目前中国国内航空煤油需求量大约为每年600万吨,其中30%左右的需求量必须由海外进口,而航空煤油的进口则由中航油垄断。说这种垄断会造成低效率可能有道理,如中国航空煤油价格比日本高出60%;但是说这种垄断地位会造成垄断者的巨额亏损,却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尽人皆知,垄断某个市场是稳稳当当地获得巨额暴利的最可靠途径,是防止亏损的最好手段。事实也是,中航油公布的2003年年报显示,该公司约60%的收益来自于航空煤油进口垄断带来的买卖差价。只有根本不懂市场的外行,才会说垄断煤油进口造成了中航油的亏损!
其实,恰恰由于中航油对航空煤油进口具有垄断地位,它才最不应当去作风险那么大的投机交易,而投机交易的失败才是中航油巨额亏损的真正原因。一般人都认为国有企业和垄断者都有很大的惰性,按照这种惰性,既然垄断航空煤油进口有那么丰厚而可靠的利润,为什么还要去作风险那么大的投机交易呢?
确实,由于投机中的巨额亏损耗尽了经营用的资金,中航油的所有航空煤油进出口业务均已在2004年底停止,只是为了保障国内航空煤油需求,才由对它控股的中航油集团安排中航油下属的一个分公司负责中国航空煤油进口的招标,但业务模式已由原来的分别与供油方和客户签订合同改成只作代理,帮助客户下订单,由供油方直接同客户签订供油合同。这样一来,中航油的获利手段就由原来的赚取买卖差价变为收取代理佣金,使公司利润骤减。这也就是说,投机的失败会使公司连原来的垄断进口利润都得不到。真正懂得利用公司垄断地位的人绝不应当对巨额的投机交易感兴趣。
其实,前边的简介早已说明,中航油发生巨额亏损的真正原因是,企业的个别经营者违反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和纪律,独断专行地从事风险极大的投机业务,最后由于投机失败而给企业造成破产性的损失。
而敢于这样独断专行、能够这样破坏一切规章制度的,通常都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这样的企业经营者又往往是在社会上被人神化了的“企业家”。中航油的总裁陈久霖就是这样一位“著名企业家”,他领导下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曾因良好的企业管理而在新加坡屡获殊荣,自2001年12月上市以来,股价已经涨了3倍多。陈久霖因此而成了在新加坡的中国企业的头面人物,拿着最高的薪水,带着“打工皇帝”的头衔。
中航油的巨额亏损只不过又一次打破了有关“企业家”个人的神话,再一次告诉我们,任何“企业家”——不管他曾经有多好的业绩——也不是神,而是人,他们也会犯错误,并且可能犯致命的错误。为了防止他们的错误给整个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无论是在国有企业中还是在私人经济领域,都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足够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约束这些“企业家”。
这样来总结中航油巨额亏损的教训,更使我们必须坚决禁止让企业经营者个人成为企业所有者的“权贵私有化”。
中国的权贵私有化鼓吹者们主张将国有企业变相白送给少数经营者,依靠的就是这种对“企业家”个人的迷信。这种对“企业家”个人的迷信把个别的企业家说成了扭转乾坤的神仙,不管是多穷困潦倒的企业,到了他们手里就变得兴旺发达,而一旦没了某个能化腐朽为神奇的“企业家”,多好的企业也很快就会完蛋。靠着编造这样的神话和对“企业家”个人的迷信,那些MBO的鼓吹者们才敢于公开要求把国有企业变为少数经营者私人所有,其理由是搞好一个企业只能靠那个神奇的“企业家”,只有把企业变为他自己的,他才能全心全意地努力,才不会有任何人能够妨碍他作出和贯彻其全部的英明决策。
而一旦认识到任何“伟大的企业家”都会犯错误,就不再会有将企业送给“企业家”一个人“持大股”的理由。就是私营企业也可能因为老板的错误决策而一下子破产,因此应当对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力加以种种制约,这样才能避免个人的决策错误对整个经济带来巨大损害。而如果企业由其最高经营者“持大股”,企业领导的个人权力就失去了任何制约。而在按各种规章制度管理的国有企业中,企业领导的个人权力就恰恰受到了各种各样的制约。
既然我们反对权贵私有化是为了以规章制度制约企业领导的个人权力,就更不应当允许国有企业的领导破坏规章制度而独断专行。但是最近20年来,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趋于瓦解,这就使企业领导个人的胡作非为可以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害。
《参考消息》2004年12月4日第4版转载的香港《信报》社评指出:“中资企业的老总通常都是个人色彩强烈,作风独断专行的人物。对一家成功的企业来说,这是掌舵人所必需的素质,但如果缺乏适当制衡,企业的‘出事率’会极高,过去不少内地企业由盛转衰,或在不知不觉间爆出惊天丑闻,都是源于企业内部失衡、公司治理水平偏低。”“中国航油的总裁陈久霖2002年获得的报酬是1600万元人民币,高居新加坡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榜首,被当地称为‘打工皇帝’。由于他在7年间把公司资产由21万美元发展成近30亿美元,包括总公司的管理层,公司内无人敢逆其意而行,结果铸成大错,令中资企业的声誉再次蒙上阴影”。
企业领导者的个人权力失去制衡,没有以企业内部的制度规章约束企业的领导个人,这才是中航油巨额亏损的真正根源。而这样放任企业领导个人任意横行,又是出于对“企业家”个人的迷信。
我们中国是个有个人迷信传统的国家,人们愿意将个人神化,迷信并依赖单独的个人。对一个武将关羽的神通可以迷信到将他奉为“武圣”“关大帝”的程度。可就是这个关羽,虽有“水淹七军”、斩颜良诛文丑、过五关斩六将的赫赫战功(后两项战功其实多一半是后人编造),不也最后败走麦城,丢了性命吗?但是中国人就喜欢大谈关羽如何过五关斩六将,而不愿好好说说他怎么败走麦城。正是出于这种对个人的迷信,中国人才有了“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传统。也就是在这种思想传统支配下,才会在最近十几年中放任企业领导个人任意横行。
也正是在最近十几年里,“企业家”个人的局限性暴露无疑。我们只要看看,七八年前声名赫赫的“著名企业家”还有几个在经营他据以起家的那个企业,又有多少“著名企业家”已经倒下,我们就会明白,迷信单个的“企业家”个人是多么可笑,把企业和整个经济的命运寄托在“企业家”个人身上是多么地不可靠。
中航油的巨额亏损又一次说明了那个真正颠扑不破的真理:
无论多么优秀的企业家,都不可能是永远正确的神,而只能是会犯错误的人;把企业和经济的命运寄托在个人身上是错误的;必须以有效的制度和规章纪律来约束企业领导的个人行为,否则就会受到巨大的损失;由于不能将希望寄托在任何一个人身上,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白送给任何个人都有害无利。












第七章 主流经济学在理性假说上的尴尬




一年前的2004年8月,郎咸平教授尖锐地指责少数“著名企业家”利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来瓜分国有财产,掀起了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关心和参与这场论战的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郎咸平,围攻表态反对郎咸平的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们。
而在这场论战刚开始的时候,几乎没有哪个有点名气的中国经济学家出来回应郎咸平的批评。这被媒体说成是“经济学界集体失语”。当媒体对郎咸平言论的报道不断升温并持续了一个时期之后,主流经济学家们终于不再“集体失语”,某些人开始发表种种言论对郎咸平进行回击。而这时他们评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的典型话语,就是指责网民群众“非理性”,“情绪化”,把人民群众对前些年“国有企业改制”的批评都说成是“头脑发热”的“非理性”行为。
可是这样一来,“主流”经济学家们就将他们自己置于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他们现在把大批民众都说成是“情绪化”的“非理性”一群,这就等于承认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并不具有完全的理性,而他们自己的经济学模型却全都以“完全理性”为分析的前提条件,他们的经济理论从来就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是完全理性的。



第一节 主流微观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说



在主流经济学的微观经济理论中,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是,所有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都具有完全的理性,是“理性的经济人”。到目前为止,主流微观经济学的几乎每一条理论原理都是依据这个假设前提推导出来的。
我们不要忘记,主流经济学历来强调,它的微观经济理论首先是“实证”的,是阐述现实世界“是”怎样的。这就等于说,主流经济学的微观经济理论中描述的最优化行为,也就是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的经济行为,而作为这些理论分析前提的“完全理性”,也就是普通老百姓的实际情况。这就意味着,主流经济学的微观经济理论把普通老百姓都看成是具有“完全的理性”。
一个透彻的思考可以说明完全理性假设是如何不合乎实际。主流微观经济理论的最优化分析表明,主流微观经济学假设的完全理性意味着完全的推理和判断能力、完全的计算能力,以及毫无遗漏地利用现有的一切信息作出正确预见的能力。完全理性中蕴含的完全的计算能力不仅意味着可以立刻解出任何最难的问题,而且意味着计算不需要耗费成本,特别是人的精力。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人都不具有这样的计算能力。我敢说,有这样完全计算能力的人过去从来没有出现过,将来也不会有。
想一想完全的计算能力意味着什么:不管多烦复多困难的计算都能够马上完成,而且没有错误;任何数学问题都能够立刻解出,或者明白它无解,以及为什么无解。现实生活中的“数学天才”可能接近了这个境界,但是肯定也没有达到这个境界,否则我们就不会还有那么多数学难题没有得到解答,就不需要陈景润耗费了毕生精力去证明那个恼人的“哥德巴赫猜想”了(那个猜想到现在也没有得到一个圆满的解答)。
任何人如果仔细想过他自己的计算能力是如何有限,明白还有多少数学问题自己不能解答,就应当承认自己的理性并不完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还可以发现许许多多的“笨人”,他们的计算能力差到极点,连自己的可支配收入足够购买什么样的消费品组合都说不清——这就是说,他们没有能力搞清楚自己面临的“预算约束”。而这个预算约束是微观经济学描绘的消费者能使自己的消费最大化个人效用的前提条件。经营企业比个人的消费需要更为高得多的计算能力,在这方面,人们在计算能力和理性程度上的局限性表现得更为明显。
正因为如此,以“完全理性”为假设前提的主流微观经济模型存在着根本的致命缺陷,对许多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和经济现象都不能作出正确的解释。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正确地指导管理者们的决策实践,美国教授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在研究经济管理中的“决策程序”时使用了“管理人”和“有限理性”的假说。1978年西蒙由于他对经济管理中的“决策程序”的研究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认定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其根源在于计算能力有限。
尽管依据有限理性假说进行的经济管理研究早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主流的微观经济理论依然毫不动摇地固守它的完全理性假说。张维迎教授的几句“警句”最典型地代表了主流经济学家们固守完全理性假说的坚定态度。
那还是1993年或1994年,张维迎教授刚从英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归来回到国内,在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作了一场有关当代企业理论的学术报告。本人是这场报告的忠实听众,还在报告后参加了进一步的小范围讨论。这首先是因为本人虽然在联邦德国作过博士后访问研究,但是毕竟没有在西方大学里正式留学过,对在西方大学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总存着几分敬意,想听他们简要地谈谈他们在西方大学中新学到的和自己研究出来的学术成果。另外我也一直对“剩余索取权假说”与科斯的企业理论之间的关系感到困惑,十分虔诚地想就此向张维迎请教。
在报告后的小范围讨论中,我问了张维迎几个问题。也记不清怎么就谈到了主流微观经济理论的缺陷,我忍不住说出了一直憋在内心的一个想法:经济学的理论要想能够正确地解释现实的经济,就应当放弃其“完全理性”的分析前提,使用赫伯特·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
不想这一句话招来了张维迎的尖锐抢白:“什么叫‘Boundary  Rationality’(有限理性)?那能叫经济学吗?是理性就不能是有界限的!”
我当时对他的这顿当头棒喝哑口无言。但那并不是由于已经被他说服,而是因为张维迎是到我们所来作报告的客人,我觉得出于礼貌的态度,不应当对客人挑起一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论战。
当时我还有许多东西没有想透,对张维迎那番话不服气主要是出于外行的普通人都会有的想法:赫伯特·西蒙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表明他的观点得到了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们的认可;你说他的观点“不算经济学”,那你的观点就算经济学了吗?说你的东西比西蒙的东西更配得上经济学的名称,你却没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而且在可预计的未来你也不象能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样子。
当然,一个经济学家的经济学说是否正确、是否能有效地解释经济实际,不应当以是否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来判定。可是正如本文前边的论述所指出的,“完全理性”的假说明显地不合乎实际,而赫伯特·西蒙与“有限理性”假说有关的全部学说却正确地描述了成功的企业管理行为。这难道还不应当使我们认真考虑“完全理性”假说给经济分析带来的危害吗?



第二节 完全理性假说给主流微观经济学带来的尴尬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也几乎都象张维迎教授那样极端教条地坚持“完全理性”的假说,在分析经济问题时总是认定人们都是理性的。而2004年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却使主流经济学家们在理性假说问题上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前边已经指出,这场论战使主流经济学家们在理性假说问题上陷入了尴尬境地的第一个地方,是主流经济学阵营中的许多人指责坚决反对“经营者持大股”式私有化的网民是“非理性”的,而坚决反对“经营者持大股”式的私有化的人在参加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的一般群众中却占大多数。这就是说,在私有化这样的经济问题上,主流经济学阵营中的许多人都把相当多的一般群众看成是“非理性的”;可他们在其经济理论分析中却一直认定,所有的经济活动当事人都具有“完全的理性”!
附带说一句,我认为任何人都不具有完全的理性,许多人的理性更是极为有限的。但是在去年的这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群众情绪化的言辞背后却大都隐藏着十分理性的思考:人们大多是出于对利益关系的清楚计算而反对“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企业改制”的,情绪化的激烈言辞恰恰是他们基于理性考虑而反对这样改制的武器。反对这样改制的群众之所以是理性的,是因为在对个人福利影响很大的问题上、在有足够时间和经验来认识最终的结果时,绝大多数人还是很有理性的;而被“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企业改制”严重伤害的群众已经足够多,这些人及其亲友也已经有足够的时间和经历来体味“改制”的这些伤害。
不过,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在理性假说问题上之所以陷入尴尬境地,更重要的原因却在于:他们的私有化主张严重依赖对少数企业家的崇拜,而如果真象他们宣称的那样人人都具有“完全理性”,崇拜个别企业家的主要理由就消失了,他们的私有化主张也丧失了依据。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坚决主张实行“经营者持大股”式的公有企业私有化,其最主要的理由是:靠优秀的“企业家”才能搞好企业经营,因此需要把企业变为归这些优秀企业家自己所有,以鼓励其努力经营企业。张维迎教授最详尽地按这条思路论证了“企业应当归企业家私有”,并把自己的整套理论称为“企业的企业家理论”。
但是为了说明优秀的企业家为什么对经营好企业有如此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就必须说明优秀的企业家到底与其他的普通人有什么不同。如果企业家与普通人没有任何差别,企业家经营的企业就不可能比普通人经营的企业有更好的业绩,企业家们也不会有任何经济上的重要性。
美国的奈特及其追随者强调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企业的决定意义。与这一思想传统相对应,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常常强调,企业家比一般人更敢于冒风险,这是企业家与其他人的一个主要差别。有些经济理论模型甚至干脆就以对风险的态度来区别企业家与非企业家:敢于冒风险的是企业家,厌恶风险的是非企业家。
这样把企业家的特点归结为敢于冒风险,其不合乎实际之处显而易见。如果一个真正的企业家与其他人的差别只在于他比其他人更乐于冒风险,那我们可以一点不差地把企业家描绘成一个赌徒,这样就会使一切颂扬企业家的理论学说都变成赌徒的颂歌。更糟糕的是,现实当中的赌徒往往会象李逵那样鲁莽,但是真正的企业家却恰恰是鲁莽的对立面——现实当中的企业家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往往是处事高明、精明和工于算计。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所颂扬的“企业家”的高于常人之处,主要是他们的“经营能力”,而这种“经营能力”,应当主要体现在企业家们比其他人考虑和处理问题更周密、更正确、更有预见性。张维迎教授更进一步将企业家的特殊之处归结为特别的“反应力”、“想象力”和“判断力”等。当然,真正的企业家所具有的这些能力,应当是正确地“判断”、“想象”和“反应”的能力,或是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判断”、“想象”和“反应”的能力。而企业家们的所有这些不同于常人的“能力”,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能力:比其他人更能理性地思考和处理经济问题。
但是,一旦把企业家的能力和优于一般人的特殊之处归结为更理性地考虑和决策,对企业家的全部颂扬就与主流经济理论的“完全理性”假说相冲突:既然“完全理性”假说意味着人人都有完全的理性,那么根据“完全理性”假说,企业家与其他人就应当同样都具有“完全的”理性,企业家就不可能比其他人更理性。“完全理性”假说等于假定了企业家没有什么特别的能力。大概正是由于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十分清楚“完全理性”假说的这一层含义,他们才把企业家的特点归结为比其他人更敢于冒风险,从而把企业家们贬低成了赌徒。
这样,在有关“权贵私有化”的论战中,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在理性假说问题上陷入了真正的尴尬。这不仅是因为,说广大网民“不理性”直接就违反了每个人都完全理性的假设;而且更是因为,以“企业家具有常人没有的能力”为理由来为“经营者持大股”的私有化辩护,这更是与“人人都有完全理性”的观念不相容。



第三节 用不完全理性来解释企业的存在



我们之所以要在这里强调“完全理性”假说给主流经济学造成的尴尬,是因为正是这个“完全理性”假说使主流的微观经济理论丧失了对企业的认识和解释能力。
要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存在的原因和决定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因素,我们就必须放弃完全理性的假说,承认任何人都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看到的现实:没有任何人能够具有完全的理性、完全的计算能力,而单个人的理性虽然都不完全,但是不同的个人理性不完全的程度极不一样,个人之间在理性思考和正确计算上的能力有重大差别;人的理性是最珍贵也最稀缺的资源,有效率的企业制度甚至其他许多社会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最有效地配置人的理性这种最稀缺的资源。
先说一个有利于张维迎教授等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论点:只要我们承认单个人的理性都不完全,但是不同个人的理性程度不一样,我们就可以对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甚至企业存在的理由作出一个很合乎多数人经验的解释——有效率的企业应当让理性程度高的人作经营者和领导,而让理性程度低的人作被领导者和一般工作人员;而企业的功能之一是有效地配置非常稀缺的人的理性,通过企业内部的分工让理性程度低的人退出需要高度理性的经营性工作,让经营性的工作完全由理性程度高的人即企业家来从事。
对企业制度的这种解释并不是我的独创,发达西方国家的经济学家对此早有论述。问题在于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似乎不知道这一类的论述。当然,“企业使理性程度高的人与理性程度低的人达成了最有效的分工”这一观点,是与“完全理性”假说不相容的。但是它合乎许多中国人的经验和关于企业管理的观念。比起主流经济理论的“完全理性”假说来,“企业使人按理性程度高低达成了最有效的分工”这一观点给了“企业家”的地位一个相对合理得多的解释。
当然,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不肯放弃完全理性假说,也是因为他们有许多不可言说的隐蔽苦衷。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一直主张不顾一切、不择手段地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为此而不惜把国有企业所有权白送给现在在职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他们为这种私有化作辩护的唯一理由是可以因此提高效率。可是谁都知道,如果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差,企业是不可能有经营效率的。这样,如果承认许多人的理性程度不高,能够提高企业效率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就必须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变成了私营企业所有者的那个企业经营者是个真正的“企业家”,他思考和决策的理性程度应当比其他人高。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之一恰恰在于:谁能正确地挑出这个“最理性”的企业家来持有企业的决定性股权?
正是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们主张的那些私有化方式,把决定私有化了的企业由谁控制的权力全部交到了少数几个政府官员手中。而正是这同一些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又一贯宣扬政府对企业事务的任何干预都只会将企业搞坏。现在让政府在决定企业由谁永远拥有、永远经营这样决定性的问题上如此强地干预企业,难道这样的政府干预反倒会搞好企业吗?而为了能替这样不公平的私有化辩护,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确实需要抹煞人的理性的不完全,以便回避“变为原国有企业的新所有者的那个人是否有足够理性”这样一个致命的问题。
承认人的理性不完全、理性是最稀缺的资源之一,使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人共同工作的企业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而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本能地排斥对企业存在原因的这样一种解释。
在现代的工业化经济中,高度发达的分工在技术上有较高的效率。这样高度发达的分工往往导致同一件有效用的物品由许多个人分工生产,单个的劳动者并不独立完成生产该物品的全部工作,而只是专门从事这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某道工序,就象一个流水线上的工人只在每辆汽车上拧上几个螺丝钉,而并不生产整个汽车。
但是,为了有效地进行这样高度分工的生产,生产完整的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应当得到合理的安排,在每道工序上工作的工人都必须与这整个生产过程保持适当的联系和数量比例关系。
如果每个工人都通过自己经营的一个企业来加入这个生产过程,每个工人就不仅要筹划如何完成自己这道工序的工作,而且要了解和考虑相邻的上道工序、下道工序以致整个生产过程的情况,以免自己由于不清楚相邻工序的情况而在采购和销售上吃亏。人人都超出自己工作的工序而去考虑整个产品生产过程的全局,就使得一个生产过程的全部参加者所作的考虑和筹划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互相重复的:他们都在费心费力地考虑和筹划同一个生产过程。
如果人的理性是完全的,如果人的理性不是一种极其稀缺的资源,同一个生产过程的各个不同参加者的这种相互重合的考虑和筹划不会给人类带来任何危害。但是可惜,人的理性是一种最稀缺的资源,理性地思考和筹划不仅耗费人们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还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痛苦;而且即便如此,人们也无法达到完全理性的境界。这样,能节省人们的计算工作、节约使用人们的理性的机制、组织之类的“制度安排”,就可以极大地提高人类经济活动的效率。
由这种有限理性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极容易地解释为什么许多人会在同一个企业中工作,这个企业内部有高度的分工:这样的企业由同一个中心构成其内部等级制组织的最上层,这同一个中心考虑和筹划生产同一个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而在该企业中工作的每一个职工理论上都可以只考虑和筹划他自己从事的那道工序的工作,不必再费心费力地考虑和筹划自己从事的工序之外的事情。这样,就一个企业的整体来看,可以大大减少人们所必须进行的计算工作,极大地节约使用人的理性思考,使极为稀缺的人的理性得到有效的利用。
由于形成企业是为了节约使用人的理性,避免在考虑同一生产过程中上下工序衔接上的许多重复劳动,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企业所一体化的,大多是生产同一产品的相互连接的各道不同工序。



第四节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为什么固守完全理性假设?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固守完全理性的假设,当然想不到需要企业的上述原因。张维迎教授更是放弃了科斯对企业存在原因的“交易费用”解释,坚持更为古老的奈特论点,认为企业存在的必要性来源于不确定性。这样把需要企业的原因归结为对付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当然有利于强调张维迎教授的核心观点:企业家的特殊经营决策能力极其重要,因为对企业本身的需要其实来源于对企业家的需要;因此企业应当归企业家私人所有。
还有一些更重要的原因,使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不会愿意放弃完全理性假设。
一个原因是完全理性的假设有利于神化企业家,有利于把他们说成是永远不会犯错误的——既然人人都具有完全的理性,企业家当然更是毫无疑问地具有完全的理性。于是我们就可以把企业家们看成是永远不会犯错误的人,他们在给定的可利用信息范围内所作出的决策必定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他们作出了不利于整个企业的决策,那只能是因为这个企业不属于该企业家自己。要使企业家不作出对企业不利的事情,就只能把企业变成企业家自己的私有财产。
这样,“完全理性”的假设就自然而然地导向了一个结论:只要解决了企业的“产权”问题(让企业归其经营者私有),靠企业家—企业领导一个人就可以正确地解决一个企业的一切问题,不需要别人参与决策,更不需要员工们发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外界的其它任何干预也都是多余的,只会不必要地多耗气力。于是神化企业家的事业大功告成,除了需要把企业送给其经营者私人所有之外,对企业家的任何约束都被说成是有害无利。
以“完全理性”假设来神化企业家的方式只有一个弱点:它需要所有的人都忘记,这个假设也假定任何其他人都与企业家一样有完全的理性,因而我们可以用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来替换任何一位大企业家,不必把这些永远正确的企业家看得多么金贵。
完全理性的假设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它使主流微观经济学可以把任何市场交易都说成是有利于交易的任何参加者。而只要人的理性不完全,市场上的交易就可能变成“双方都自愿”的掠夺,理性程度较高、计算能力较强的人从这种交易中发财,而理性程度较低、计算能力较弱的人则由于交易而状况变得更坏。
近些年中国的许多金融把戏,就是这种“聪明人骗傻子钱”的诡计。成千上万理性程度不够的股民相信了“股票投机一定赚钱”的神话,在股市中被那些更为理性的庄家们骗得倾家荡产。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更是放纵那些较具理性(比较狡猾)的企业家们,打着“自愿交易”的旗号欺骗理性程度低一点的企业职工、人民群众和政府官员,以“交易”为名侵占人民的公有财产。
简单的逻辑推理已经足以说明,坚持完全理性的假设,把所有人都说成是完全理性的,就可以抹煞一个许多人都已经看惯了不觉得奇怪的事实:市场上的交易往往会最终伤害交易中的某一参与者。按照完全理性的假设,既然任何人都是完全理性的,就没有人会自愿地同意一笔最终会损害自己的交易,也就不可能达成使某个交易参与者受害的交易。而如果人的理性有限且在个人之间分布不均匀,理性程度较高的人就完全可能使理性程度较低的人“自愿”接受一笔最终损害他的交易——那个理性程度较低的人完全可能由于在交易中“算错了账”  而吃亏。
由此观之,一贯相信市场万能的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们当然会非常喜欢完全理性假设,因为它有助于否认“聪明人”所作的交易损害交易对方的可能性。
由于上述的种种考虑,看来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还会在其经济分析中继续坚持使用完全理性的假设。












































第八章 我们应当如何善待企业家?




郎咸平先生揭露了少数企业经营者侵吞几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引起了批评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巨大声浪。公众的愤怒是有道理的,因为所谓的“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变成了向企业的原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但是某些“经济学家”却宣称,向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是为了“善待对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还有些“经济学家”也辩护说,向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类似于美国企业界的“金降落伞”和宋太祖赵匡胤的“杯酒释兵权”,是对有贡献的人的适当激励和“善待”。
本人历来赞成“善待”甚至优待任何对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包括“善待”真正对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企业家。早在近20年前,本人就发表文章主张给真正的企业家优厚的货币报酬。但是我要说,那些呼吁向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的人并不是真的“善待”企业家,而是要坑害那些真正的企业家。
美国的大股份有限公司是善待企业家的典型,但是这种善待,也不过就是高薪和一点股票期权,而绝没有向任何优秀的企业家白送企业的作法。
西方发达国家的大企业都给其经理人员高薪,这通常是自己没有出资的职业经理人所受到的最主要“善待”。但是这种高薪也相当有局限性:美国大公司的经理人员流动性大,工作职位不稳定,管理方式强调个人作用,因而薪金相对较高;日本和许多欧洲国家的大公司在管理上强调集体的作用,经理人员职位比较稳定,流动性小,多半从本公司内部提拔,因而薪金相对较低。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公司的高层经理所得薪金是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的100倍左右,而日本和许多欧洲大公司的高层经理所得薪金只是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的十几倍。
西方发达国家大企业的高级经理人员可能得到的另一种回报就是股票期权,但在20世纪80年代前这基本上是美国企业的特色。股票期权可能使公司的经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得到企业的大量股票,这当然可能导致职业的经理成为公司的控股所有者。但是实际上,这在美国那样的国家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第一,实现期权时公司经理们还是要付钱买股票,而且买股票的价格再优惠,也绝不会低到我们当前“卖”国有企业时那种只及当前价格十分之一的程度;第二,公司经营层有权按期权合同购买的股票在公司的全部股权中只占极小部分,其数量级是在万分之一的层次,绝不可能使经理人员由于兑现股票期权而成为公司的控股者。
不让经理人员利用股票期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者,这在美国的私有制下几乎是自明之理:福特家族对福特汽车公司有相当的控制力,可以世世代代让本家族的人占据公司董事长的职位,但是福特家族也不过拥有福特公司不到百分之一的股份。谁愿意让自己所有的公司变为别人所有?谁又愿意把自己所有的股权低价出让10%?所以美国的股东也不能允许没出过资的经理人员以低价得到能够对公司控股的股票期权。股东们的这种行为方式,使得所谓的MBO在美国也只能占公司并购的10%,绝对成不了气候。
上述这种公司经理的报酬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由于美国经济的暂时繁荣,许多公司象气泡一样膨胀起来,有关公司经理人员的神话也应运而生。于是经理人员的薪金一升再升,股票期权也越来越多,以致公司经理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越来越大。不过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受到善待的企业家也极难成为公司的控股人。而随着“新经济”泡沫的破灭,发达国家的公众发现了,许多“著名企业家”实际上是在榨取公众和公司中小股东的钱财。于是西方国家最近几年形成了整治黑心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潮流,围绕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所发生的诉讼就是这股潮流中的典型事例。而郎咸平一再揭露许多著名企业高层主管的财务黑幕,顺应的就是这个潮流。
总的说来,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经理人所受到的善待,无论是多高的薪金和股票期权,都不可能使他们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他们仍然是公司股东雇佣的一名高级员工。在这个问题上,郎咸平先生所作的“保姆的比喻”是再恰当不过了:公司股东是房子的主人,没出资的经理人员是打扫房子的保姆,保姆把房子打扫得再好,主人也不可能把房子送给保姆作酬谢。我还要补充说:对杰出的保姆当然要善待,但是这种善待只能是高一点的薪水。如果哪位房主善待保姆到把房子都白送给保姆,大概世界上的人都会说这个房主脑子有病。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亏损严重,公司董事会请著名的企业家亚柯卡出山领导企业。亚科卡使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扭亏为赢,将这个濒临破产的大企业带上了重新健康发展的大道。但是亚科卡并没有因为他挽救了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而成为它的控股股东,他现在已经退休,也不再领导克莱斯勒公司,而我并没有听到美国人抱怨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不“善待”企业家亚科卡。郎咸平先生一再援引的通用电气的韦尔奇也是如此——不管他的经营管理是如何杰出,没有哪位通用电气的股东会想到把公司的大多数所有权送给他作为酬谢。
可是我们中国的某些“经济学家”却非要编出种种理由,来论证他们的那个荒谬的主张:“谁把一个企业搞好了,就把这个企业送给他作为他的可继承的私人财产”。
这方面最迷惑人的“理论”,是最近跳出来大骂郎咸平的那位“经济学家”提出的著名论点:把企业送给搞好了这个企业的那位领导,是为了鼓励他向企业投入“人力资本”。
这个论点的荒谬其实不值一驳。给企业家的高薪和一点股票期权,难道不足以鼓励他投入自己的人力资本吗?反过来说,人力资本也不过就是人们后天形成的技能,企业的那些没担任总管的技术人员甚至技术工人,难道不同样对企业投入了大量自己的“人力资本”吗?根据我的经验,这些员工对企业投入的“人力资本”绝对不比所谓的“企业家”少,“企业家”们投入的所谓“人力资本”往往不过是把别人的钱掏到自己兜里的手腕。那我们又该如何鼓励这些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向企业投入“人力资本”?为什么不能把企业白送给他们,而只想到要给“企业家”白送企业?以“鼓励投入人力资本”来为向企业家白送企业辩护,这不过表明中国的“经济学家”们心目中只有那些个企业的老总,技术工人甚至技术人员(更不要说普通的工人)根本就不在他们的眼界之内。
有好几位研究企业的“经济学家”,引用美国企业界的“金降落伞”来为向国有企业领导白送企业辩护。这种比喻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金降落伞”是美国企业界的一种营业惯例:当一个公司的股票被收购而由外边的人接管该公司时,接管者通常并不是简单地惩罚该公司原来的高层管理者,而是送他们一笔钱,以便让他们和和气气地交出公司。企业管理的教科书因此说,当经理们在失误之后被解雇时,他们通常得到相当数量的钱,这就是所谓的“金降落伞”。但是这样一种作法其实就是我们前边说的美国作法:“给你点钱已经足够,决不给你企业”,而且给点钱就是为了让原来的管理者交出企业。把企业白送给原来的管理者,这不正是违反“金降落伞”的惯例吗?
最可笑的是,有人竟将“金降落伞”论据联系到宋太祖赵匡胤的“杯酒释兵权”典故上,说把国有企业白送给其原高层管理者是“杯酒释兵权”。这真是典型的颠倒黑白。把国有企业白送给其原高层管理者的根本理由是“谁搞好了企业就把这个企业送给谁”,按照这个逻辑,应当是“谁搞好了军队就把这个军队送给他所有”。但是“杯酒释兵权”的基本精神却是“我给你点钱,你把军队交出来”:赵匡胤通过一桌酒席,“劝”拥有重兵的各个节度使“主动”交出军权,而以给他们优厚的金钱、田产(这对于那些将军们等于“优厚的养老金”)作交换。正是按照“杯酒释兵权”的逻辑,才应当对企业家实行郎咸平主张的那种报酬制度:我给你高薪,你把你搞好的企业交给国家。用“杯酒释兵权”来为把国有企业白送给其原高层管理者辩护,这只能说明那些急于消灭国有企业的“经济学家”的思维能力已经发达到了违反逻辑的地步。
不过我也要感谢这种往“杯酒释兵权”上联系的作法。它使我窥见了经济政策主张背后的政治理念和社会心理,让我明白了那些“经济学家”们是在什么样的政治心态下主张把国有企业白送给其原高层管理者的:
按照这种主张背后的逻辑,既然“谁搞好了一个企业就应当把这个企业白送给他”,那么带好了一支军队的人就应当把这支军队变成自己的私家军队。林彪确实带出了一支强大的东北野战军,那是不是应当宣布东北野战军归林彪所有?据我所知,虽然人们指责林彪要“篡党夺权”,林彪却还没有胆大到宣布东北野战军归自己所有。倒是民国初年的那些军阀们公然把国家的军队当成了自己的军队,但可惜那是个内战不断、民不聊生的年代。
如果“谁搞好了一个企业就应当把这个企业白送给他”,那么按照这种逻辑,谁治理好了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就应当归他所有。华盛顿建立了美国,美国是否应当归华盛顿的子孙们所有(华盛顿的子孙们当然应当对归华盛顿所有的美国有继承权)?照此推论,毛泽东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应当归毛泽东及其后人所有。毛泽东的孙子还在,那些非毛氏家族的人掌权是否有“篡夺帝位”之嫌?
我知道,那些主张“谁搞好了一个企业就应当把这个企业白送给他”的人会说,毛泽东没搞好国家,因此中国不应当属于毛氏家族。但是恰恰是在这些人心中,有另一个“搞好了中国的领袖”:邓小平。按照他们的逻辑,中国就应当归邓小平及其后代所有了。这就难怪某些人对邓氏家族的人奉若神明(邓小平去世之后,还有人向他的后代打小报告,说某位批评前苏联的“经济转轨”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反对改革”):原来在他们心里,邓氏家族才应当是“正统的皇族”。
这样的联想有一个好处:它使我们明白了,那种“谁搞好了一个企业就应当把这个企业白送给他”的主张,来源于中国的独裁政治传统,而且是产生于那种最坏的“家天下”的独裁政治传统。拥护这种主张的人本质上是家天下的独裁政治的拥护者,他们根本就不可能适应现代的工业化社会。
现代的工业化社会本质上就是一个“由代理人治理的社会”:那些对整个经济关系重大的大企业的领导人也与总统之类的政府领导人一样,都不是自己领导的机构和组织的主人,而在法律上是其他许多人的代理人——大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是受许多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而总统只不过是受全体国民委托的一个政治总代理而已。这正是郎咸平先生所说的那种“委托责任”。在美国,不管一个人立过多大功劳,如果他敢于将美国政府变为他一家的财产,美国人民一定会处他以叛国罪,而敢于将广大股东的公司变为自己一家所有的人也一定会被关进监狱。
实在说,说那些主张“谁搞好了一个企业就应当把这个企业白送给他”的人主张“家天下”,还是抬举了他们。就是在中国“家天下”的君主制时代,治理天下的大臣也只是皇帝的代理人,以管理好了天下为理由而夺取帝位只能被视为“乱臣贼子”的行为。
唐以后的“五代”,拥兵自重的节度使们无不以自己“平定”了天下为由夺取帝位,把国家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结果是战乱不断,外寇入侵,民不聊生。宋太祖“杯酒释兵权”,由中央政府集中控制军队,就是吸取了这个教训。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宋代形成了正统观念的统治地位,在汉末结束了中国北方战乱的曹操,竟因为自己的儿子夺取刘氏的皇位而被看作“奸臣”和“乱臣贼子”的代表。
既然“把天下据为己有的治理好了天下的代理人”是“乱臣贼子”和“奸臣”,“谁搞好了一个企业就应当把这个企业白送给他”的主张就只能是一种“奸臣哲学”和“乱臣贼子的哲学”。
我曾经在2004年8月23日的声明中说,向原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将导致最腐败最黑暗的权贵资本主义。现在看来,那个声明中的说法也还太乐观,应当修改。向原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将会导致我们进入唐末五代十国那样的民不聊生局面,进入最黑暗、最腐败的乱臣贼子的家族专制。那些主张向原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的人,无论有多好的出发动机,客观上都是在帮助奸臣篡权实行家天下的统治,这种人活该永远生活在独裁统治之下。
我要奉劝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领导:不要听那些要你们把公有企业据为己有的“经济学家”的话。三国时孙权曾致信曹操劝他称帝,曹操不仅拒绝了这个建议,而且对自己的臣下们说,“是儿(孙权)欲使吾居炉火上耶!”要你们把公有企业据为己有的人,也是这样要把你们放在炉火上烤,永远背负奸臣的罪责。其实你们现在的待遇已经不薄,之所以许多真正的好企业家还感到没有受到善待,只不过是因为我们一直没有足够地惩罚那些不好好经营国有企业的人。只要给予那些不好好经营公有企业的人足够的惩罚,你们就会感到,我们的国家真正善待了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第九章 谁最需要得到善待?




2004年8月,在郎咸平指责几个大上市公司的老总以金融手段侵占国有财产之后,张维迎教授做出的最初反应之一,就是他2004年8月24日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一定要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
这句话在原则上没有任何错误。正如鄢烈山先生2004年9月1日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所说,“就是对囚犯也要善待而不要虐待”。广而言之,作为当代社会的主流精神——人道主义的体现,我们应当善待一切人。而对任何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我们更应当做出优待,而不仅仅是善待。优待的程度当然应取决于对社会的贡献大小。
但是再仔细通读一下张维迎教授发出这篇名言的全文,我不能不对张维迎教授这番号召的真实目的发生深深的怀疑。因为他在呼吁“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时,讨论的是应当如何对待那些“搞得好的国有企业的经理人”,甚至考虑到了“该给他们多少股份”,而并没有为“企业家”之外的其他人作什么呼吁。这也就是说,他在要求我们“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时,心目中想到的只是那些“企业家”。不言而喻,他显然是认为,我们社会的最大问题,是企业家们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没有得到足够的善待。这就难怪鄢烈山先生把他的主张概括为号召“善待对社会作了贡献的企业家”。
其实,我们不仅应当象鄢烈山先生说的那样,“善待对社会作了贡献的一切人”,而且应当优待对社会作过贡献的一切人。在目前的中国,我们确实看到,许多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优待,甚至没有得到任何人都应当得到的起码的善待。但是这些没有得到善待的人几乎都不是“企业家”或“企业的经营者”,而是别种类型的人。因此之故,我才在过了挺长时间之后还要来回应张维迎教授那篇著名的谈话,因为这篇谈话提出了一个非常原则性的问题:在当今的中国,谁最需要得到善待?
根据本人的所见所闻,在今日之中国,那些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而没有受到优待、甚至没有得到善待的,主要是那些没有在任何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而不是那些“企业的经营者”或“企业家”。



第一节 吃苦受累的农民工



在今日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加入了现代化的生产和流通而又处于社会和经济生活最底层的,是来自农村的所谓“农民工”。主流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每当大骂城市国有企业的老职工是“贵族”和“寄生虫”时,每当他们要甩开原籍城市的国有企业职工而对国有企业实行“权贵私有化”时,就会假惺惺地做出为农民工说话的姿态,呼吁“开放城市劳动市场”、“放任劳动力自由流动”,把农民工当成压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筹码。但是他们几乎从来就不抱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和待遇太低,更从来不提不善待农民工的正是他们所顶礼膜拜的“企业家”。
农民工不仅也是人,而且就是按主流的西方经济理论,他们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劳动。作为人,农民工应当同任何人一样得到善待,这不应当有任何问题;而作为劳动这种投入了生产中的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他们毫无疑问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因而理应得到相应的优待。可是我们在今日的中国,到处看到的都只是如何虐待农民工,他们不仅得不到应有的优待,甚至得不到起码的善待。
中国农民工之没有得到善待,表现在他们劳动和生活待遇的低下,而这种低下的劳动待遇,不仅表现在劳动时间长、工资低,而且表现在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极端恶劣上。
许多人以自己亲身所见告诉我,在西部当地打工的农民工工资大约只为沿海地区农民工工资的一半左右。因此导致上千万农民工由中西部地区流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工。但是,即便是在浙江和珠江三角洲那样的所谓“经济发达地区”,没有特殊技能的普通农民工每月工资也只在3百元到4百元。而且这样一种工资水平已经维持了十年以上。有调查显示,12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只提高了68元,再加上物价上涨因素,其实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是下降的。浙江宁波的农民工说:我父亲十年前在这里打工时工资就这么多,我现在到这儿打工的工资还是这么多。
2001年7月8日《信息时报》在报道深圳市保安区其兴玩具厂喷油工刘东洋的跳楼自杀事件时说,“该厂是计件工资,劳动强度很大很大,每月不超过300块钱,而且老板还拖着不发。并且员工不能辞工,否则几个月的工资就拿不到”。刘东洋跳楼自杀的原因不明,但是其工友说,刘东洋跳楼自杀前两天曾向老板辞职并要求领取被拖欠的3个月工资,但老板没给她钱。这很可能就是她跳楼自杀的原因。
刘东洋的工资水平和工资被拖欠在全中国都极有普遍性,以致温家宝总理在2003年初要亲自出面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讨要拖欠的工资。但是即使工资不被拖欠而按时发放,这样低的工资也只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没有任何特殊技能的普通工人工资水平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
而仅仅为了得到如此之低的工资,普通的农民工却必须每日工作十几个小时,而且没有任何休息日!
2001年6月3日的《信息时报》报道,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黄泥塘村晶宝饰品厂工作的30岁烤漆工李金中被该厂的私人老板强制严重超时加班,导致过度劳累而死亡。该厂规定每日早晨7:30上班,李金中每天7点20几分就要去打卡上班,夜晚时常在零点前几分钟下班。而在这样的血汗工厂中,工人们不要说每周休息两天,就连休息一天的权利也没有!李金中的妻子诉称,“李金中在家身体一向健康,再苦再累的农活他也不怕,没想到南下打工却这样死去了”。
正是这样的过度劳累,导致了一个又一个李金中这样的农民工死亡。在延边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资本与改革》一书中,光是第64-65页上就记载了4个这样的农民工累死的真实故事。而象李金中必须忍受的这样每天十几小时、没有休息日的劳动时间,在雇佣农民工的私营企业中是极为平常的。这样耗尽人一切精力的超长时间劳动,已经使以吃苦耐劳而闻名于世的中国农民也不能再忍受。2004年底,广东顺德某私营工厂的上千工人就包围了工厂,要求老板允许他们每周休息一天。
为这样低的工资而必须劳动这样长的时间,中国的农民工却还要承受极端恶劣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广东深圳等地屡屡发生私营工厂失火烧死几十人的惨剧,其原因就是私营老板们为农民工提供的居住条件与没有生命的货物一样:他们让农民工们几十人一起睡在工厂的大仓库里,又怕工人晚上偷走工厂仓库中的原材料,于是就将有工人睡觉的仓库的门窗都锁死、钉死,以致仓库失火时住在其中的许多工人无法逃出火海!
居住条件如此恶劣,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当然也同样恶劣。广东珠江三角洲是亚热带的湿热地区,但是私人企业主们却在最热的高温季节也拒不给在车间中紧张劳动的农民工们开电扇,导致工人中暑昏倒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屡屡有工人在工作时当场中暑而死。
《女报》杂志1998年10月号报道:1998年7月21日,深圳公明镇庆丰鞋厂的女工熊金云连续3次请假不获准,早已重病在身、筋疲力尽的熊金云就在车间里倒地身亡,死时她的左手还抓着一只她做的鞋子。劳动部门调查后发现:这个庆丰鞋厂从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平均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左右,每个月只允许休息一天,每月每位员工被扣15元的劳工保险费,但厂方从未给员工投保;工人进厂时需缴纳保证金等。该厂的私人老板承认,7月的深圳持续高温,熊金云所在的成型车间室内比室外还要闷热,但是他强调,“所有的鞋厂都是这样的”。
一句“所有的鞋厂都是这样的”道出了玄机:原来这样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对在私营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竟是常规。由于这样恶劣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上的一致谴责,2004年夏天广东省政府已经不得不下令将工人中暑当作事故处理。
中国农民工工作环境之恶劣,最突出地表现在中国煤矿奇高的死亡率上。据有关方面统计,2003年中国全国死于煤矿意外事故的人数为6,702人,占全世界同类事故总死亡人数的80%。在这一年中,中国平均每生产一百万吨煤会死亡4.17个人,其中国有地方煤矿平均每生产一百万吨煤死亡3.13个人,而乡镇煤矿则平均每生产一百万吨煤死亡9.62个人。中国煤矿如此之高的百万吨死亡率,不仅任何发达国家都无法望其项背,在发展中国家也极为罕见:中国煤矿死亡率为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就是对同样贫穷的印度来说,也还为印度的10倍!除了在极少数国有大矿之外,这些下煤井以命换煤的工人,绝大多数都是来自贫困地区的农民工。
只是这样简单提一下农民工们所受到的待遇之后,我就禁不住要问我的那些主流经济学同行:我怎么从来就没有听你们抱怨过农民工的待遇太差呢?我怎么从来就没听说,你们在号召“善待企业家”之余,也附带呼吁“善待”一下农民工呢?许多“经济学家”已经养成了为一切社会不公正辩护的习惯。我们从来没有听到他们指责农民工受到的待遇不好,反而总是听他们拿农民工的竞争来吓唬城镇的普通职工,好像农民工现在所受到的一切待遇都是天经地义似的,而城镇职工的待遇更应当降低到这些农民工的水准!



第二节 失灵的市场下的利益冲突



这些“经济学家”可能也知道普通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长、工资低,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又极端恶劣,但是按照他们的那种“自由市场中的一切都合理”的逻辑,他们可能会在私下坚持说,中国的农民工尽管待遇低,但是这种待遇也比他们不出来打工在家种地好。这样的低工资和恶劣的劳动条件都是劳动市场决定的,任何人也没有能力改变这些“客观规律”;而只要工人得到了市场决定的工资和劳动条件,就不能说他们没有得到应得的“善待”。
但是近年来在发达的沿海地区出现的严重“民工荒”彻底驳倒了这些有关市场的神话。 自2003年以来,就不时有报道说福建石狮等私营企业发达地区出现“民工荒”。2004年以来,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严重的“民工荒”已经成了公认的事实。2004年底报道,有关方面估计说,目前珠江三角洲缺民工200万,光东莞市就缺27万,17%的工厂人手不够。中国有几亿劳动人口,可以作农民工的人数以亿计,出现这样的“民工荒”本身就显得十分可笑。
大量的媒体报道已经表明,东南沿海出现“民工荒”绝不是由于劳动力的绝对数量不够,而是由于农民工们感到在这些沿海的私营企业打工不合适,其原因正是我们前边所列举的那些:工资低、工时长,老板不尊重工人,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恶劣。这样我们恰恰可以按正统微观经济理论来描述这种“民工荒”的直接原因:由于工资、工时等因素决定的单位有效劳动的报酬低于均衡水平,使劳动市场上的需求大于供给,造成了严重的“民工荒”。“民工荒”意味着在现行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下企业找不到它需要的足够的工人。
一方面,严重的“民工荒”意味着农民工不满于现行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不肯再提供足够的劳动供给,这说明他们已经认为打工不如在家待着好。另一方面,正是经典的微观经济分析可以证明,严重的“民工荒”意味着雇佣民工的企业在虐待农民工:只要遵守新古典生产函数的标准假设,假定劳动的边际生产力随劳动的增加而递减,就可以很明确地推断,现在企业对农民工的需求大于其供给,表明现已就业的农民工的边际生产力高于其实际有效工资。
就是按正统微观经济理论的标准衡量,劳动的有效报酬低于其边际生产力也意味着劳动者们受到了剥削。这就是说,“民工荒”表明企业没有按照农民工们对社会的贡献而适当地优待他们;而由于这些农民工所受到的恶劣对待,我们更可以断定,他们没有得到作为一个人所应当获得的起码的善待。
对于一个正统的经济理论家来说,最大的问题是严重的“民工荒”为什么可以持续一年以上?如果劳动市场真象新古典经济学所假设的那样经常处于均衡状态,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应当能够足够快地上升以消除劳动市场上的供小于求缺口。但是没有这样灵活的价格机制来发生作用,以致劳动市场上的供小于求可以长期存在。这就是说,严重的“民工荒”表明劳动市场的严重不均衡,而这种严重“民工荒”的持续更意味着劳动市场上的价格——工资不能做出足够快的调整以消除劳动市场上的不均衡。持续而严重的“民工荒”是劳动市场上“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它说明在劳动就业问题上,迷信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是极其荒唐的。
我们需要从人的行为上进一步说明劳动市场为什么会长期处于这样的非均衡状态。任何一个农民工都有提高自己劳动报酬的欲望,许多农民工也在以各种方式抗争以提高自己的待遇。有效劳动报酬不能很快提高以消除“民工荒”,显然不是由于农民工的供给方没有提高待遇的动力,而是由于劳动的需求方——那些企业主、主要是私营的企业主们不肯提高农民工劳动的有效报酬。一方面,农民工这个劳动市场的供给方在工资待遇谈判中的议价力量太低;另一方面,那些私营企业主们在工资待遇问题上又是如此地铁面无情:他们宁可雇不到工人,也不肯提高农民工们的劳动报酬以雇到足够数量的工人。
这就涉及到本文要讨论的那个最根本的问题:是谁没有“善待”那些对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在今日之中国,对社会做出了贡献而没有得到善待的最大群体,就是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而不肯善待他们的,首先是那些雇佣农民工的私营企业主,那些“经济学家”们热衷于肉麻地吹捧的“企业家”!
中国各类的企业家特别是私营企业家们对农民工们如此无情,如此不肯善待,是为了达到他们那当今已经被神圣化了的公开目标:将产品成本特别是劳动成本压到最低限度,以便使自己个人发财致富。低工资、长劳动时间相结合,直接降低了每单位产品的劳动成本,而恶劣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危险的工作场所,也都服务于降低产品中附加的劳动成本。
这样低的劳动成本,成了私营企业家们最大的财源。2004年,当中国经济陷入新一轮宏观经济过热之时,煤炭价格暴涨,山西某些煤炭丰富地区的私人煤矿主达到了月收入500万元,而冒着生命危险下井挖煤的工人却月收入只有500元。而最简单的算术都能证明,正是靠着农民工们每月500元的低工资,私人矿主才能得到每月500万元的巨额利润!就是这样以劳动者的福利甚至生命为代价,私营企业主们才迅速积累起惊人的财富,还造就了他们“能人”的美名,博得了经济学家们“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赞誉。
正是靠着利用贫苦农民的廉价劳动力和国有企业溢出的技术,中国的私人企业家们才能够建立和成功运营自己的企业。由于他们可以任意解雇员工,他们将劳动成本压低到农民工所能够接受的最低限度,甚至降低到劳动的边际产量以下;这成了中国的私营企业对原有的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具有的一个最主要的竞争优势。国有企业因为不能任意解雇员工、必须考虑员工福利,许多产品的成本就不能不大大高于私营企业相应产品的价格,从而出现了长期、大面积的亏损。
漠视私营企业中农民工所受到的恶劣待遇,使中国的经济权势集团迷信上了“所有制神话”和“企业家神话”。在这个经济权势集团的成员们看来,中国的大批国有企业被私营企业挤垮,说明了国有企业效率不如私营企业,说明了中国私营企业的老板们是如何全知全能,“对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被中国的私营企业挤垮的绝不仅仅是中国的国有企业。中国私营企业出口的廉价产品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挤垮了大批的企业,而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几乎百分之百都是私营企业。
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主和工人远不象中国的经济权势集团这样“傻”。他们十分清楚,中国的私营企业能够大批挤垮发达国家的私营企业,既不是由于私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有效率(被挤垮的是发达国家的私营企业!),也不是由于中国的企业家、特别是私营企业家有什么过人之处,而只是因为中国农民工没有得到起码的人道的“善待”,这使中国在劳动密集产品的生产上有了惊人的成本优势。
于是就产生了发达国家应对中国出口企业的高明战术:发达国家的工会近年来与国际劳工组织一起推出了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的SA8000标准,力图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而强迫企业遵守社会责任标准,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经常多于48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等等,以此来削弱中国这样的低工资国家在劳动密集产品上的竞争优势。



第三节 被抛弃的国有部门老职工



当然,除了农民工之外,中国当前还存在着别的庞大社会群体,其成员也属于“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而没有得到善待的人。
城镇地区的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国营企业工人我们暂且不论,因为在中国的经济权势集团眼中,城镇地区的国有企业职工都是“贵族”,是早就应当踢开的“改革绊脚石”;他们是宠坏了的一族,一直受着过分的优待,根本就不存在没有得到善待的问题——或许更准确点说,他们本应受到虐待,因为他们没有“对社会做出过贡献”。
但是我们至少不能把那些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职工看作是“没有对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人。谁都知道,这些现在已经过了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参加工作,长期忍受着低工资、低福利的生活,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财富积累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当年中国政府实际上与这些国有企业员工达成了隐性的默契,同意在他们年老退休之后保证他们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这些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为我们今天的中国、我们的社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优待和善待他们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但是可惜,许多退休的职工仍然在抱怨他们没有得到善待。2004年4月,我曾经在古城西安应邀到一位老职工家里参加座谈,亲耳听到了一群抗美援朝时期参加志愿军、参加工作的退休国有企业职工反映意见。由于政策上的疏漏,他们的退休金不但低于同时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退休员工,甚至还低于比他们参加工作晚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我曾经询问过这些退休老人,知道了西安的一个抗美援朝时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国有企业工人每月可以得到5百元左右的退休金。我不知道西安普遍的工资水平和政府的财政状况,因而没敢贸然表态,没敢说他们得到的退休金太少,没有得到“善待”。但是,我确实听到一位退休老工人说,他的孩子没有工作,因而老人不得不用自己的退休金供养儿孙们,以致自己要到大街上拾菜叶、捡木材,而西安象他这样的退休工人还有不少。我听到这些之后一句话也说不出来。难道我们的社会真就困难到如此地步,以致非让这些老人们落到如此地步才算“善待”了他们吗?
还有更令人难以忍受的事情。由于这些抗美援朝时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国有企业职工认为自己退休金过低,他们中不断有人到各级政府机构上访。其中那些坚持上访的人已经成了当地各级政府机构的眼中钉。一位参加过志愿军的退休老工人就送给过我一份他居住地的居委会印发的通知,其中要求对所谓的“不稳定因素”严加防范;而在这些“不稳定因素”中,竟然列入了“志愿军老战士”,而且是与“执迷不悟的法轮功人员”并列在一起!
我不知道这位志愿军老战士上访所提要求适当与否。可是,就算他上访所提要求都不适当,难道就因为他经常上访,就应当公然将他列入敌对分子一类而严加防范吗?至少在我个人看来,这绝不是对志愿军老战士的“善待”。大概除了甘为美帝国主义忠实走狗的少数汉奸之外,没有人(可能包括美国政府自己)会认为这是对一个为国效忠过的老兵的“善待”。
这里倒适用张维迎教授的那句名言:“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回报,以后就不会有人愿意为社会贡献,这对整个社会是一个损害”。我们由此也就知道了,为什么现在愿意为社会作贡献的人是如此之少。不过遗憾的是,张维迎教授说出这句格言而要求我们“善待”的那些人里,似乎没有包括这样的“志愿军老战士”在内。
如果我们奉行鄢烈山所宣示的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要“善待一切人”,那我们到处都会看到不合这一标准的现象。
杭州中兴纺织厂(原杭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的下岗工人王铭荣曾经连续给我寄了两封信,其中第一封信还没贴邮票,在信封上写着:“邮递员,8角钱的邮资对一个生活无着的老工人是一笔巨款。麻烦了,谢谢”。据信中提供的资料称,王铭荣1953年生,1970年到黑龙江支边,在大兴安岭伐木时头部受过工伤(他还找了许多证人),1979年返回杭州顶母亲的职进杭州市第二棉纺织厂工作,1998年下岗,2001年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王铭荣为他的31年工龄可以得到1万7千元的“经济补偿金”,而据他说,这1万7千元“不吃不喝连交养老保险都不够”。
王铭荣强调,杭州市第二棉纺织厂建厂于1958年,曾经达到年创利润2千万元。现在由于亏损,就要“把老工人下岗,同时招外来青工”——这是我早就说过的“扭亏”利器。但是王铭荣坚持说,他在1995年6月曾经与厂方“根据国家劳动法规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约定”他的“工作期限至退休之日止”,而他在此之后“并无违反劳动法和劳动纪律的情况”。他因此认定让他失业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立案庭对他的回答却是:“你所反映的问题系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不予立案!
主流经济学家们大概会与我争论,认为我在替一个“工人贵族”讲话(他们可能是认为,只有当一个工人得到前边提到的熊金云那样的待遇时,他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工人),他们可能会不承认王铭荣“为社会做出过贡献”。我不了解实际情况,也不敢说王铭荣确实“为社会做出过贡献”。可是,哪怕是从“善待一切人”的人道主义准则出发,从“市场经济必须要法制”这个标准的说法出发,也至少应当给王铭荣这样的人一个在法庭上打官司的权利吧?连人家进行诉讼的可能性都给剥夺了,这能算是“善待”一个老工人吗?
主流经济学家们喜欢把浙江当榜样,说它的经济搞得有多么好,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制”搞得多么好。可是怎么偏偏是这种“经济搞得好”的榜样,就爱在“善待”国企老工人上闹问题呢?也许主流经济学家中的高手早就在私下里对我这样“傻”的问题冷笑了:经济搞得好、“改制”改得好,靠的就是这样“善待”那些“工人贵族”!1949年以前的中国人早就总结过了:“杀不了穷人起不了富”。



第四节 受虐待的“优秀的人”



张维迎教授有可能会强调说,我说的是“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那些虽做出过贡献但不“优秀”的人,不在我要“善待”的人之列。你刚刚说过的那些人,都是一介草民,芸芸众生,够不上“优秀”,没资格向我要求“善待”。
如果张维迎教授真明确地如此说,那他就真够上了有说真话的勇气。我相信主流的经济学家里很有这样一批人,他们其实不仅相信“精英创造历史”,甚至会把精英看成就是社会的一切。在这样的眼光下,是否有资格得到“善待”其实并不取决于是否为社会做出过贡献,更取决于你是否是一个“优秀的人”。这就是我们与那些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的根本区别:他们其实是百分之百的精英主义者,只允许“善待”那些“优秀的人”;而我们这些人却是天生的平等主义者,主张优待所有对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人,善待一切人,哪怕是罪犯也不例外。
但是在本人看来,今天的中国不仅是千千万万草民没有得到善待,许多“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善待。现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所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就是没有得到善待的典型。
根据本人的历史知识和对当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本人深信现代经济增长的根源在于技术进步,一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主要取决于它掌握的现代技术。从这一观点看,对一个国家的“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莫过于使该国掌握的技术有了突破性的进步。
而倪光南院士正是一位不断做出这种贡献的人。他主持研制的“联想汉卡”使微机拥有强大的汉字处理功能,是中国内地最早的此类科技成果之一。大名鼎鼎的联想集团在其前身公司经营的最初3年里,40%以上的利税来自销售“联想汉卡”,连联想集团的名字都来源于这个小小的联想汉卡。倪光南后来设计的联想系列微机,更成了联想集团的看家宝。到现在为止,联想集团的利润还主要来源于联想系列微机。任何人只要不对技术存有偏见,都会承认这样一个“技术灵魂”应当被视为是对中国社会做出了最大贡献的人之一。
而在符合“优秀人物”标准这一点上,倪光南院士应当超过了任何可以提得出的标准。难道一位屡屡有重大技术成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还算不上是“优秀的人”吗?只有那些迷信权力和权术的官僚、那些狂妄到忘乎所以的主流经济学家,才会不承认,技术上的英才才是我们这个工业化时代真正的社会精英、真正优秀的人,他们远远比我们中国那些连西方的主流经济理论都讲歪了的“著名经济学家”要来得“优秀”。
可就是这样一位对中国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这样一位特别是为联想集团做出过无与伦比的贡献的人,在担任了十年联想集团总工程师之后,于1995年被解除了联想集团总工程师的职务。1999年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董事会还正式将倪光南院士解聘,赶出联想集团。该董事会给倪光南的解聘书不仅闭口不谈倪光南对联想的贡献、没有对倪光南说任何客气话,反而简直变成了对倪光南罪行的声讨书,连篇累牍地痛斥倪光南“片面地在各种场合继续反复散布所谓公司的‘重大问题’”、“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业务运营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巨大”。这样的解聘、这样的解聘书,哪有一点“善待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的气味!
更为令人发指的是,在1999年前后联想集团内部进行的股份制改造中,共有一百多人分到了认股权,柳传志、马雪征都因为这次分配认股权而成了亿万富翁、富婆。但是,同为联想集团创业元老的原联想总工程师倪光南却连一点认股权都没有分得,而按联想集团内部原先累计的“创业分”,倪光南对联想创业的贡献仅次于柳传志。除了在联想集团工作期间所得到的工资之外,联想集团给倪光南的唯一物质报酬,就是在解聘他时宣布:联想“董事会决定交给科学院人民币500万元,作为你到新的工作单位开展工作之用”,也就是作为倪光南回科学院工作时的课题费。而倪光南在被联想集团解聘之后,科学院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坚持要倪光南退休,搞得他好几个月没有领到工资!
不客气地说,联想集团到6年后的今天都还在靠倪光南院士的技术成果(联想微机)吃饭。把他扫地出门、不分任何股权,这样来对待为联想、为整个中国做出了如此卓越贡献的优秀人物,不仅有悖于“优待”、“善待”有贡献的人的任何“原则”,而且有悖于中国人待人处事的起码良心。倪光南到底犯下了什么弥天大罪,要对他这样断情绝义?
各方一致承认的事实是,联想总裁柳传志将联想的资金借给几位香港商人,让他们以低价买入上亿联想股票而成为联想的私人大股东,倪光南对此坚决反对,并因此而不断向上级控告柳传志的“重大问题”。这就成了柳传志将倪光南赶出联想的理由!
而1999年联想董事会决定取消曾经预分配给倪光南的股份时,据说是基于3个理由:倪光南自己不愿意要股份;他上告影响了联想的工作;他对联想过大于功。其中的第一个理由并无根据,因为倪光南否认自己作过不要股份的任何表示。而所谓“过大于功”,显然是一种任意贬低人的主观说词:企业的任何员工都会有功有过,至于到底功大于过还是过大于功,那就全看评判人的主观评价了。我们不需与这种“过大于功”论者斤斤计较,只需指出一点:一直到1999年,联想集团的名称还来自倪光南主持开发的联想汉卡,联想集团的利润还主要来源于倪光南主持开发的联想微机!
显然,取消倪光南获得联想股权权利的真实理由只有一个,而且就是将他赶出联想的那个理由:他反对柳传志让港商“借钱买股”,并且不断上告。我在本书第三章附录中已经详尽地说明,倪光南反对柳传志让港商“借钱买股”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个“借钱买股”一方面等于将国有财产白送给私人,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联想本身的利益,这个“借钱买股”的港商后来给联想造成了巨大的亏损。但是本文不想再讨论柳传志让港商“借钱买股”是否正确,而只是想说明:即使倪光南完全错了,柳传志让港商“借钱买股”是正确的,也没有任何理由因此而取消倪光南分得联想股份的权利。
谁都知道,拿出一部分国有股份给联想的骨干员工,这应当、也只能是对联想员工过去贡献的酬劳。对那些曾经为联想集团做出过贡献的人来说,这样分得股权的权利是他们为自己的贡献所应当得到的一笔收入和财产。以后的过失,包括反对企业领导这样的“过失”,并不构成剥夺员工已得收入和财产的理由。就是对于已经定罪的罪犯,判刑本身也不意味着可以剥夺其财产和收入。唯其如此,在对罪犯判刑时处以“没收财产”或罚款的惩罚才都必须是另外附加的。
由此可知,仅仅因为倪光南反对并控告了柳传志(哪怕倪光南这样作是完全错误的)而取消倪光南分得联想股份的权利,这是严重侵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作在实际上已经将倪光南院士置于连一个罪犯都不如的地位。这是公然剥夺一个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应得的财产,因而与“优待有贡献的人”的原则背道而驰;就是一个罪犯也应有司法机构的专门判决才能剥夺其财产,因而取消倪光南分得联想股份的权利是违反了处罚罪犯的起码准则,是公然践踏“善待一切人”的最起码的人道精神。
对取消倪光南分得联想股份权利的这种野蛮作法,早有网友在互联网的博客中国网上做出了严厉的指责。但是一直到2004年2月,还有柳传志的辩护士公然在网上匿名反击说:“倪光南曾经为联想立下汗马功劳,但后来他恶毒攻击联想的行为”也“该受到惩罚”,而且这种“应有的惩罚”中“当然应该包括经济处罚”。在这位匿名的写手看来,这是一个公司“对于那种恶毒攻击自己的反水员工”所应当作的,他并且大言不惭地说,搞好一个大公司的关键是保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这位写手竟然把倪光南反对并控告柳传志说成是一种“兽行”(我不知道用这样的词句来谩骂一位待人谦和有礼的院士能否不算是“兽行”),而且为了替这样的谩骂找借口,他竟然大谈北京公共交通工程中几处失败的设计,以此证明倪光南这样的技术专家就是一个“极端自私”的“科技腐败”分子(我不知道倪光南本人为什么要为北京几处立交桥设计的问题负责,倪光南有那么大的权力管那么多事吗?)
几乎不用打听,网友们大概没人会不相信,这位匿名的写手就是联想的那位著名老总雇用来的。但是这样刻薄而难听的言辞只能表明中国的“企业家”们“善待”技术专家已经达到了什么水平。他们竟然用技术设计中的失误作借口,来说明虐待中国经济发展上最大的瓶颈——技术专家是如何“合理”!
我要反问这位写手:如果要惩罚技术专家的失误,他们就应当得到技术发明成功的全部好处,这是经济生活中最正常的奖惩对称原理。联想集团为联想汉卡、主机板、微机的开发成功又给了倪光南多少回报?给倪光南股份不就是他应得的技术贡献回报吗?而你主张的“公司稳定”又意味着什么?不就是那些“经营者”老总可以负赢不负亏吗?柳传志借钱给其买股份的那位港商吕潭平,把香港联想做成了累计净亏损,却靠着白送的联想股份而继续当大富翁;柳传志的“贸工技”将联想导入危机,他却靠着自己培植的私人股东继续控制联想,而以解雇下级员工来转嫁危机!倪光南之所以受柳传志严惩,不就是因为他起来反对了这样的“经营者腐败”吗?
倪光南的遭遇在中国的信息技术产业中绝不是个别的例外,而是具有相当的代表性。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四通公司是比联想名声还大的中关村信息技术高科技公司。这个四通公司本来是靠中文打字机这种当时的新技术产品发展起来的,主持设计中文打字机的王辑志本应算作四通的创业功臣,后来却被排挤出四通,在四通的产权改革中没有分到任何股权。而这个将四通公司股份分给私人的“股份制产权改制”,竟然是由周其仁教授设计“改制方案”!不过,倪光南被赶出联想、取消分股的权利这件事,在这些技术专家受虐待的事例中更具有典型性。
王育琨著的《失去联想》一书中说:“中关村流传着一个经典的故事,‘3个企业家找到3个科学家,成就了3个知名企业’。在这个故事中,柳传志找到倪光南,开发出了联想式汉卡,成就了联想公司;张玉峰找到王选,开发出了方正激光照排系统,成就了方正公司;万润南找到王辑志,开发出了四通打字机,成就了四通公司”。“联想、方正、四通的‘总工’们是由‘科学家’担当的,当他们来到各自企业时,注入的除在科学技术上的开发和管理能力之外,还注入了他们自身带来的已经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他们要求‘总裁’和‘员工’们的,只是这种成果的产业化。”这些中关村的“高科技企业”几乎都是靠这样的“技工贸”发展路线起家的。
但是我们现在听到的却是,联想的总裁柳传志在大讲靠“贸工技”的发展战略作大企业。这是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已经作大之后。正像王育琨书中所说:“倪光南从联想出局了,王辑志从四通离开了,王选从方正淡出了”。“中关村里‘总裁’们高唱‘贸工技’路线,都是在他们成功地把‘总工’们的技术成果产业和市场化后的时候”,都是在可以“良弓藏,走狗烹”的时候,都是在“需要神化‘总裁’们‘白手起家’的时候”。
这段话道出了那些“成功的高科技公司总裁”们发家的秘密:先搞到一个技术精英,利用他研制的特殊产品将自己的企业作大,然后再把他一脚踢开,将公司积累的财富完全据为己有。于是就上演了中国近20年经济生活中最黑暗的一幕:公司起家的命根子、对本公司贡献最大、“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被从公司中扫地出门,对公司的财产要求权被剥夺得分文不剩,而靠他们的技术发家的公司总裁却成了有亿万身家的公司大股东!
这样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作”只不过又一次证明:中国的那些“企业家”的业绩和财富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来自财富的创造,而只不过来自于财富的转移,也就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到自己的口袋里去。
中关村的这些铁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今日之中国,最需要得到“善待”的是倪光南一类的技术专家;最不公平的现象是倪光南一类的技术专家没有得到适当的优待,没有获得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善待”;而没有善待他们的,不是别人,恰恰是柳传志之类的所谓“企业家”,而这些“企业家”,又正是主流经济学家们为之鸣不平、还要我们给予“善待”的人!
我需要再重复一遍:在今日之中国,最需要得到“善待”的是倪光南一类的技术专家,因为他们提供了中国经济发展最需要的瓶颈物品——产业升级使用的新技术。对他们这些人,倒真用得着张维迎教授的那句话:我们应当“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做不到这点这个社会就是有问题的,诋毁他们的贡献更是缺乏社会良知的表现”。只不过这句话不应当用在张维迎备加推崇的柳传志身上,而应当用在柳传志现在的对头倪光南身上。
这引导我们回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上:中国那些鼓吹“经营者持大股”的经济学家到底知不知道倪光南这样的技术专家在“企业家”们那里所受到的对待?报刊上曾经广泛报道过1999年柳传志把倪光南赶出联想的事件,这些专门研究中国企业产权改革和治理结构的“专家”不可能不知道这件事。但是直到现在,柳传志仍然被张维迎继续吹捧为“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领军人物”,他被视为中国企业家的典型之一,甚至被这些经济学家当作一个重要的证明,来说明“企业家”们对社会是如何之重要,他们对社会作了多大的贡献,离了某个“企业家”社会又会遭到什么样的灾难,以此来说明应当对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私有化“改制”。
还有,据说周其仁教授亲自设计了四通公司的股份制“改制”方案。那么他知不知道王辑志对四通的贡献,如果知道,又怎么会容忍王辑志一股未分的改制结局?难道这就是周其仁教授主张的对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本”的“产权回报”吗?
我现在还没有听到对这一类问题的直接回答。我只能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当张维迎教授号召我们要“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时,他似乎并没有提到那些在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技术人才,而主要是强调我们应当如何善待企业家们。这使我不得不猜想,张维迎教授所说的“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当中,其实并不包括那些酸味儿十足的技术人员,而只包括那些执掌着上亿资金的“企业家”,顶多再加进几个得了奥运冠军的运动员。
我甚至还可以猜测说,那些主流经济学家其实是坚决支持柳传志清理倪光南的行动的:须知他们是主张让柳传志这样的“企业家”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并在企业中实行独裁的,倪光南这种人在他们心目中绝对会是一个败坏企业效率的捣乱分子,本来就应当坚决镇压;何况倪光南上告反对柳传志的事情,正是他们心目中的“神圣事业”——让经营者持大股的私有化“改制”,这更是十恶不赦的反改革大罪,因此对倪光南的任何惩罚都是他罪有应得。
因为这些主流经济学家只把那些财大气粗的“企业家”视为“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柳传志严惩倪光南就成了伸张正义的行为,是为“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所必要。
我们的观点当然与此相反。我们认为,倪光南一类的技术专家是真正“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因而柳传志清理倪光南的行动恰恰说明,我们今天之所以没能“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正是由于那些“企业家”执意要如此而为。那些“企业家”们正是以这样的行动来转移财富,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
当然,在中国,没有得到善待的“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不仅包括中国的技术专家,而不善待他们的也不仅是中国的“企业家”们。
当代经济学的两大重大发展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的发展毫无疑问对人类认识的进步也做出了巨大贡献。不仅是纳什等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大师们对博弈论的发展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还有许多国际上著名的经济学家也对博弈论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他们系统地整理和传播了博弈论,其表现就是写作并出版了系统论述博弈论的权威著作。在信息经济学方面,也同样有一些系统论述信息经济学的国际知名著作。我认为,这些外国的经济学家应当被列入“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
按照国际上的学术惯例,如果其它系统论述博弈论或信息经济学的书籍在内容上来源于这些已有的著作,这些后出书籍的作者应当在自己出的书上标上自己“编”,这不仅是为了不在这种系统论述的最初原创者上造成认识混乱,而且是为了“善待”那些最初构思了这些系统论述的人,使普通人可以认清究竟是谁最早构思了这方面的系统论述。
但是我们中国的某些著名经济学家却不遵此道,虽然在自己所著的系统论述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著作中完全照搬国外名著的结构、思路甚至内容,却仍然在书的封面自己的名字后面堂而皇之地写上自己“著”而不是“编”。这样抄来的书籍当然具有国际第一流的学术水准,这样作的中国经济学家也由此博得了“将博弈论引进中国”的美誉,其写的有关博弈论的书还成为此类中文出版物中的第一畅销书。
且不论这种“学者”到底是“知耻”还是“无耻”,我敢断言的是,将这样一本书说成是自己“著”而非“编”,就是将原作者们在表述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上的贡献对广大公众隐瞒起来。这绝不是“善待”学术界的同行,更谈不上优待那些由于系统论述了某个学科的内容而“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只是在这里,没有被善待的已经是外国的著名经济学家,而不善待他们的则是我们中国的“著名经济学家”。



第五节 宠坏了的企业家



作了如此长的论述之后,我们终于认识到,鄢烈山先生对张维迎教授的原意概括得是如此之正确:张维迎教授所说的“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其实就是号召我们要“善待企业家”。
尽管张维迎教授对他的主张作了长篇论证,我还是没法相信他对形势的基本判断。难道今天的中国就是如此恶劣地对待“企业家”们,以致到了要张维迎教授为他们呼吁“善待”的程度?
据我看,就绝大多数情况来说(极少数例外什么时候都有),今天中国的问题根本就不是没有足够地“善待”“企业家”,而是“企业家”们得到了过度的优待,甚至已经被宠坏了。
按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衡量,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正在迅速接近不发达大国那臭名昭著的贫富极端两极分化的水平。而中国的那些最富的人,除了贪污腐败的贪官们之外,就主要是那些“企业家”们。以此推测,相对于本国的穷人来说,中国企业家们享受的物质回报已经属于世界上最丰厚的一族,没有任何理由说他们在物质上没有得到“善待”。
在最近20年中,“企业家”和“大款”一直是几乎整个社会羡慕和恭维的对象。特别是到了最近十几年,“企业家”们更是成了整个社会舆论追捧的明星:打开电视机,我们会看到“著名的企业家”在高谈阔论,讲述自己发财致富的神奇经历,宣扬自己对社会做出的伟大贡献,教导我们应当如何建设一个现代化的社会;翻开报纸,就可以见到对“企业家”活动连篇累牍的报道和猜测,甚至是对他们个人身世以致隐私的津津有味的谈论。地方政府把他们当作本地的救星,媒体把他们当作救世的天神。这样的精神待遇岂止是“善待”或“优待”,已经是过度的吹捧和宠爱。
只要想到中国的媒体早已对“企业家”们优待得过了头,我们就可以明白“企业家”的代言人为什么现在会对舆论发出那么多的牢骚:由于我们这十多年来的舆论一直把“企业家”们当成极度受宠的天之骄子,“企业家”们已经被宠坏了。他们不仅已经听不得半点批评,甚至连歌颂的调门低一点都不能容忍。只要媒体上对某“企业家”说一句不够恭敬的话,就会遇上他的强力封杀,不是串通法庭判批评者有罪,就是逼报纸主编解雇写批评文章的记者,甚至沟通有关主管部门来封杀批评的媒体。本人就亲身领教过这些“企业家”们的此种手段。而他们的如此神通,也不过就是体现了中国古来的那句大实话——“有钱能使鬼推磨”。
由于中国的“企业家”们欺压百姓甚至知识分子以致院士们已经太过分,近几年媒体上才出现了对某些“公司总裁”的些许微词。而这马上就被“企业家”们及其代言人斥为“仇富”,引得张维迎教授出来抱怨“企业家的舆论环境太不好”,由此就导出了他那篇要我们“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的著名教导。这正是我们已经在舆论上把“企业家”们宠坏了的表现:他们现在已经听不得一点不恭敬的声音。
而在实际上,翻开任何一张报纸都可以知道,“企业家”们仍然在舆论上保持着对普通民众的优势。现在中国“企业家”们对普通民众的优势,就像俄罗斯工农群众评论大款企业家们时说的那样:“他们已经夺走了我们的物质财富,现在还要夺走我们的精神财富”。
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层,现在已经成了一个新的特权阶级:他们几乎从不会因为经营的失败受到什么大的损失,近些年来更可以放肆地以种种变相贪污受贿的方式侵吞国有财产,而中国的政府官员和主流经济学家们现在更给他们设计了无比美妙的未来:无论企业经营得好还是不好,他们都会有充分的理由以变通的方式把企业的控股权弄到自己手里,从而成为家财亿万的大富翁。这显然比一般企业家受到的那天之骄子一样的过度优待还要优待得多,以致我已经再找不到一个恰当的词来形容他们受到了什么样的优待了。
要是从社会生活上看,中国“企业家”是否受到了善待更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无论从衣食住行的哪方面看,“企业家”们的享乐都与普通人的享受有天壤之别。在有些地方,“企业家”为自己的新宫殿所专修的道路比县城的马路还阔气。更令人作呕的是,中国的许多“企业家”从我们的老祖宗那里继承了玩女人的恶习。“包二奶”、“养小密”不就是这些“企业家”们兴起的“新风俗”吗?一位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告诉我,他经常到北京的一个特别高档的神秘小区拉活,那里住着一位出身贫寒的漂亮女大学生,是被河北的某大老板“企业家”包养的,一年光付给的生活费就有几十万元!查查“包二奶”、“养小密”的都是些什么人,你就知道我们已经如何“善待”了那些“企业家”。
其实,我们满应当把“善待企业家”的呼声本身就看作是表达了一种要过度优待“企业家”们的意愿。中国其实有许许多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他们很愿意号召人们去“善待”企业家,却几乎从来不去呼吁“善待”那些与“企业家”有利益冲突的人,结果是他们实际上就是在要求我们过度地优待“企业家”。
2003年被判了死刑的那位沈阳的刘涌,就是一位有钱有势的“民营企业家”。他手下的打手们为了刘涌的房地产项目逼人拆迁打死了人,汹汹的民情一致要求刘涌本人为此负法律责任,判刘涌死刑。但是北京法律界的一批“权威”出来为刘涌运动,开会写信忙得不亦乐乎,终于迫使辽宁法院将刘涌的死刑改判为死缓。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还出来专门写文章,援引当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教导我们“罪犯也是人”,因此应当善待刘涌这样的罪犯云云。
这样的人道主义精神值得尊重。但是我知道许多著名的案件,却没听说陈兴良教授这样的“著名法学家”出来援引人道主义原则为案中的“罪犯”辩护。2002年3月辽阳市发生了上万工人示威的工潮,示威活动的积极分子肖云良、姚福信被捕并被判刑,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对这一审判的公正性有许多质疑,但是我没见到那些著名的“法学家”来为这两个工人作个认真的辩护。2004年底广东东莞兴昂制鞋厂发生工潮,也有工人因此被捕被判刑。这起案件中也有律师替被捕的工人辩护,但我们就是没见到有陈兴良教授这样的“著名法学家”出来为被捕的工人说句公道话。
有些法学家会以其法学知识来教训我,说刘涌案件的性质与这些工潮不一样。这些工潮是一种群体性的暴乱,而且广东东莞兴昂制鞋厂的工潮中也确实有乱打乱砸现象。但是我在大略看了一下被判刑者的“罪行”之后,确实不明白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足见法学家有足够的理由为他们作无罪辩护。正是按照陈兴良教授教导我们的人道主义原则,那些著名的法学家们才应当为这些无助的工人声辩:不管他们犯了什么罪,他们不也是人吗?他们不应当要求一个人道的处置吗?可是我们就是没听见著名的法学家们替辽阳工潮的被捕者们说句话,没见到有陈兴良教授这样的“著名法学家”为这些犯罪的工人要“人权”!
前些日子我有幸应邀出席了一个讨论会,在会上终于见到了著名的陈兴良教授,聆听到了他呼吁“司法独立”的发言。当时在会场上的人都会惊异于我为什么要粗暴地打断陈兴良教授的话,质疑在中国的环境下能否实现“司法独立”。我当然有自己愤怒的理由。原来那又是一个企业家们替自己喊冤的会,出场的名人都可以得到货币上的报酬。而中国今天的问题恰恰在于,企业家们的金钱已经使司法(不管它“独立”还是“不独立”)失去了公正性。
陈兴良教授这样的“著名法学家”也可能会私下解释说,替闹工潮的人辩护太危险,会引起某些方面不高兴。我的回答很简单:你要是没胆子得罪有权势的人,那就干脆也不要替“企业家”们辩护。否则难免会有人指责你,说你不过是刘涌这样的黑帮“企业家”的代言人,专门站在资本家一边反对工人阶级!
我相信会有人质问我:难道你不认为现在还有一些“企业家”没有得到足够的善待吗?这样绝对的话我当然不敢说。但是我敢说,现在还没有得到足够善待的真正企业家只是极少数中的极少数。之所以“善待企业家”的呼声现在还这么高,只不过是因为许多“企业家”有着无限的贪欲,在已经得到了不应当得到的优待时还想得到更多的优待,不管你如何优待他,他总归会说你没有“善待”他。
此外,优待和“善待”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相对的。当不好的国有企业领导得到了优待时,人们都会认为本来已经得到了足够的优待的企业家没有得到“善待”。就现在的情况来说,我们之所以感到某些优秀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还没有得到足够的优待,是因为许多经营能力不如他们的人靠不法手段发了大财,因为许多经营企业的业绩不佳的国有企业领导得到了比好企业家还好的物质和精神回报。这只不过说明,没有对坏人的惩罚就不会有对好人的足够奖励。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严惩企业经营中的一切不法行为,对原公有企业的所有领导者进行一次系统的整顿,撤销一切业绩不佳者的领导职务,清算那些贪污腐败分子。
现在我总算可以结束本来绝没打算写得这样长的第九章了。我之所以不幸将命题这样简单的第九章写得这样长,是因为我听到了太多的呼声要我替他们倾诉冤情,因为那不幸早死的农民工们的孤魂野鬼似乎时刻在我眼前晃动。我只有把这里说过的一切都说出来,才有勇气说我对那些有贡献的人作了最低限度的“善待”。
再说一遍:现在最需要得到“善待”的,首先是那些吃苦受累的农民工,还有就是被遗忘了的那些公有企业的退休职工、被甩出企业管理层之外的倪光南那样的技术专家;而没有善待所有这些人(从最底层的农民工到最高层的两院院士)的,正是我们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不断为之叫屈的“企业家”。“企业家”们靠牺牲这些本该得到善待的人而获取了自己的成就和财富,他们已经得到了过度的优待,我们有理由要他们显示出社会责任感,给他人以足够的善待。
我们现在最需要作的,是善待那些没当上“企业家”而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特别是善待那些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而受“企业家”虐待的人,而不是去呼吁“善待企业家”。











































第十章 小康社会中的工人阶级



按照目前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中国人均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达到了1千美元。由于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今后中国将步入人均收入几千美元的所谓“小康社会”。
“小康社会”是我们中国人对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描述。这种描述本身就说明,中国人并不想永远停留在小康社会中,而是想最终进入经济发达的富裕社会,把小康社会作为向富裕社会迈进的一个暂时的过渡。
为了能够顺利地由小康社会过渡到富裕社会,我们必须加强经济增长的后劲,实现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并且防止发生任何可能打断经济增长的社会和政治动乱。这就要求我们要建设一个和谐有生机的小康社会,这是顺利地过渡到富裕社会的前提。



第一节 注重改善全体工人群众的劳动和生活条件



建设一个和谐有生机的小康社会,就必须把广大工人群众当作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和依靠力量,而不应当对他们抱敌视态度,更不应当把他们看作“改革的绊脚石”而一脚踢开。
中国是在迅速的工业化过程中进入小康社会的。上亿农民进入工厂和工地打工变为工人,使工人阶级成了中国小康社会最大的社会群体。如果再把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工薪族知识分子算作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则工人阶级就有可能在我国的小康社会中占了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大多数。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只有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才是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诚心诚意地为整个工人阶级谋幸福,才能算是真正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所有的历史经验都表明,现代的小康社会是政治民主化的社会;也只有政治上的民主才能够保障一个现代小康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在中国这样的工人阶级占大多数的小康社会中,赢得工人阶级的支持、依靠工人阶级的支持,是任何政党取得和保持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任何执政党具有强有力的执政能力的根本保证。
要赢得工人阶级的支持,赢得本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执政党就必须以最大化本国人民的福利为经济工作的目标,首先是以尽可能增加本国工人群众长远的收入为经济政策上的导向。这不仅要求我们注重收入分配的平等和社会公平,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而且要求我们首先注重增加国民生产总值(GNP)和人均GNP,而不应当单纯追求GDP包括人均GDP。人所共知的经济常识是,GDP只反映本国土地上的净产出,而不反映本国人民的净收入,GNP才说明了本国人民的净收入。没有增加本国GNP的GDP增长,对本国人民没有任何益处,不应当是和谐的小康社会追求的目标。
和谐而有生机的小康社会,应当是靠技术进步而不断提高工人群众福利和收入的社会,是工人阶级享有足够的权利和保障的社会,是工人有人道的劳动和生活条件的社会。
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进步主要意味着增加劳动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两方面的重要原因,迫使中国只能靠快速的技术进步来建设和谐而有生机的小康社会。
第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们建设小康社会是为了凭借它健康发展而迈向富裕的工业化经济,这正是我们需要一个“有生机”的小康社会的原因。而当代的经济增长理论和实际经验都说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于技术进步,来源于人均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增加;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和高度富裕,主要来源于其掌握的高水平技术。这就告诉我们,要成为真正的小康社会,就必须掌握相应的技术;要实现快速的经济发展,进入发达的富裕社会,更必须实现高速的技术进步,尽可能快地增加广大工人群众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可以说,尽快地增加劳动群众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是使中国的小康社会富有生机的关键,也是执政党“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体现。
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也迫使我们只能从加快技术进步上寻求经济发展的出路。中国原公有制企业的员工、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员工,一直享有比私营部门劳动者更好的生活待遇和劳动报酬。这一直在逼迫公有企业部门从快速的技术进步上寻求出路。任何不从加快技术进步寻求出路的作法,特别是那些大幅度降低公有部门员工生活待遇和劳动报酬的作法,都必定会激起广大工人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严重的社会动荡,从而动摇执政党执政的基础。而如果从加快技术进步上寻求公有部门的出路,就会把不利的经济压力变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不仅如此,和谐有生机的小康社会还进一步要求改善全体工人群众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增加工人阶级享有的权利和保障。
这首先是因为有生机的小康社会必定不断提高整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这当然要求工人群众的收入随之相应增加。随着工人群众个人收入的增加,随着已经习惯了较高生活水平的新一代劳动者的成长,普通工人群众将要求得到更好的劳动环境和生活条件,要求形成更短的标准劳动时间,要求享有更多的社会经济权利和保障。不顾及工人群众的这些要求,就会造成激烈的社会冲突。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我们必须顺应工人群众的愿望,改善他们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增加工人群众享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小康社会不仅是工人群众的地位和权利、待遇迅速改进的社会,而且是工人群众自主争取自己权益的社会。小康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唤起了每个人的平等权利意识,使最下层的劳动者也意识到自己应当享有人的尊严,享有得到幸福生活的权利。这会在劳动者中唤起强烈的平等意识,使他们以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争取得到自己所要求的权利和利益,并导致他们自发地投入各种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由此就产生了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观察到的一个普遍现象:人均收入1千美元以上的时期往往是一个国家特别容易发生社会和政治动荡的时期。
即使稍微具有一点政治头脑的人都会明白,要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环境下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广大群众的要求作适当的因势利导。单纯地顺从群众的要求甚至鼓动群众的欲望是不行的,这可能会把群众的情绪引向非理性,带来长期的不稳定和混乱。不过,在我们这样有精英治国传统的国度,更大的危险可能是漠视广大群众的意愿,企图以种种强制性的手段压制群众对本身权益的追求。这种强行压制将使整个社会陷入严重的分裂和内部冲突,并且更有可能带来社会政治上的不稳定,甚至断送长期的经济发展。
由于中国的小康社会将是一个以工人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工人群众又正在迅速地学会自发地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唯一对整个中国有利的作法就是因势利导,将工人群众自发地争取自身权益的行为引向理性的、有组织的、建设性的轨道。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下,一个有活力的、真正具有群众基础的工会组织极有存在的必要。但是这个工会组织要能够起到对广大工人群众的引导作用,它就必须真正代表广大工人群众的利益,并且有尽可能广泛的群众基础——不仅代表原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而且代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不仅代表原城镇居民中的职工,而且代表广大来自农村地区的、新加入职工队伍的农民工。



第二节 新时代的全球性工人问题



我们需要这样一种因势利导的作法,还因为中国的小康社会产生于一个特别的历史环境之中:我们是在从公有制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进入小康社会的,而且我们的小康社会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到来的。
在公有制计划经济下,中国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享有种种制度性的保障,这使他们早已摆脱了第三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那种任人摆布的打工族的地位,甚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早早进入了中间阶级的那种生活有保障的富足状态。
但是在这个类似于中产阶级的国有企业职工旁边,却长期存在着一个数以亿计的极为庞大的赤贫农民阶层。最近20年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私人企业家利用贫苦农民的廉价劳动力和国有企业溢出的技术发展生产的过程。
不过这些精明的私营企业家们却一直尽可能地压低着流入工人阶级队伍的农民工的待遇。农民工的工资即使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也长期停留在每月三四百元的水平;而为得到这点今日看来已少得可怜的收入,农民工们正常的工作时间是每日十几小时,还要经常加班。而劳动和生活的条件又极其恶劣,各种职业病、职业伤害和工伤事故的数字已经创造了世界纪录。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造就了一个新的工人阶层——农民工阶层,它是在第三世界国家最常见的那种贫困的打工族工人阶级,它的存在使中国的工人阶级分成了境遇和社会地位极为不同的两大阶层。
中国各类的企业家特别是私营企业家们对农民工的这种无情役使,服务于他们的一个公开目标:将产品成本特别是劳动成本压到最低限度。这样拚命地压低劳动成本,多半与企业家个人的发财致富紧密相联。而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的极低劳动成本,又是新的私营企业对原有的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因为它是私营企业的某些产品的价格低于国有企业相应产品的成本的原因之一。结果是原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出现长期的、大面积的亏损。国有企业的困境导致了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这又反过来逼迫国有企业降低职工待遇,强迫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条件向农民工的水平看齐。
不仅如此,中国近20多年的工业化还处在新一轮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并且有意识地采取了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这就使中国产的低技术劳动密集产品以巨大的力量向全世界、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倾泻。这种势不可挡的倾泻之力同样来源于中国农民工们低得惊人的劳动成本:以德国为例,按德国马克对人民币的汇率(它是不断波动的)计算,中国劳动技能最低的农民工每月的货币工资只是没有特殊技能的德国工人工资的十到二十分之一,但是中国农民工每月的劳动时间是德国工人的两倍,这意味着中国农民工每单位简单劳动的工资只是德国的二十到四十分之一,再加上德国工人还有其它种种福利加大了企业的劳动成本,中国农民工每单位简单劳动的成本只是德国的三十到五十分之一。
德国是著名的高工资、高福利的国家,其单位简单劳动的成本与中国农民工的差距当然最大。其他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如西班牙,其单位简单劳动的成本与中国农民工的差距不会象德国这样大,但是也以十倍计。中国农民工这样低的劳动成本,当然使中国在低技术的劳动密集产品上有了绝对的低成本优势。这是中国的劳动密集产品出口对世界市场形成巨大冲击的根本原因。
许多人只看到低劳动成本造成的出口优势对中国经济的巨大好处,如生产发展、经济增长、农民转入工厂就业、就业和人民收入增加,但是却忽略了这种低成本出口在世界上造成的巨大反感。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业、服装业等)早已基本被低工资的后起工业化国家的进口产品挤垮,现在中国的低成本产品又取代这些过去的低工资国家而占领了许多发达国家劳动密集产品的市场,并且在进一步摧毁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残存的少数劳动密集产业。这不仅使一些企业破产,更造成了一些发达国家工人的失业,而且受打击的往往是那些没有特殊技能的最低收入工人。
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加剧了已有的社会问题和阶级矛盾。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西方发达国家中出现一系列反对由中国进口的产品的事件,如2004年10月西班牙“鞋都”埃尔切的反对中国进口鞋的示威和“烧鞋”事件,更看到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针对由中国进口的产品而采取的种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在我国加入WTO时强迫我们接受了许多不平等的条件,如可以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很容易地对由中国进口的产品采取市场保护措施。它们这样作,就是拚命要保留对中国出口产品任意进行反倾销和采取保护主义措施的可能性。它们之所以这样作,目的就是为了顶住中国廉价产品进口对其本国劳动密集产业的冲击。美国政府和经济界的某些人甚至指责中国廉价产品的出口是“向全世界输出通货紧缩”。
值得注意的是,最积极推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实行这些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力量之一,竟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特别是美国的劳联—产联。这其实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历来以保卫本国工人群众的经济利益为己任;当它们认为中国的廉价产品夺走了本国工人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时,它们就必然拿起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来反对中国产品的进口。
象中国这样的穷国给工人的劳动报酬和福利都很低,这极大地降低了这些国家的产品成本,从而也降低了这些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价格,而这些廉价产品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冲击威胁了发达国家本国工人的工作岗位。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这样出现的对本国工人的威胁,发达国家的工会近年还与国际劳工组织一起推出了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的SA8000标准,力图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而强迫企业遵守社会责任标准,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经常多于48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等等。推行这个标准的运动已经在国际上形成了巨大的压力,连许多跨国公司也纷纷表示在采购中将遵守这个标准。
那些从来不为普通工人说话的“经济学家”们经常辩解说,中国的农民工尽管待遇低,但是这种待遇也比他们不出来打工在家种地好,这样的低工资和恶劣的劳动条件都是劳动市场决定的,任何人也没有能力改变这些“客观规律”。但是近年来在发达的沿海地区出现的严重“民工荒”彻底驳倒了这种有关市场的神话。
“民工荒”意味着在现行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下企业找不到它需要的足够的工人。这意味着在现行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下劳动市场上的需求已经大于供给。严重的“民工荒”意味着农民工不满于现行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不肯再提供足够的劳动供给,这说明他们已经认为打工不如在家待着好。严重的“民工荒”表明劳动市场的严重不均衡,而这种严重“民工荒”的持续更意味着劳动市场上的价格——工资不能做出足够快的调整以消除劳动市场上的不均衡。持续而严重的“民工荒”是劳动市场上“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说明在劳动就业问题上,迷信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是极其荒唐的。
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性围堵也宣告了中国经济学界的“所有制神话”的破产。中国经济学家喜欢使用一个简单的推论:中国的大批国有企业被私营企业挤垮,说明了国有企业效率不如私营企业。但是中国私营企业出口的廉价产品在西方发达国家挤垮的几乎百分之百是私营企业。发生“烧鞋”事件的西班牙埃尔切市,被中国的进口鞋挤垮的都是私营鞋厂甚至个体户。说是所有制问题导致了这些西方国家的企业被中国私营企业挤垮,显然是再可笑不过了。其实我们只要看到中国私营企业使用劳动成本最低的农民工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外国企业和中国国有企业被挤垮和工人境况恶化的根本原因:是使用待遇坏的低成本工人的企业挤垮了使用待遇好的高成本工人的企业。
于是,我们可以从当前的各种事实中总结出一个深刻的相互关联性:中国农民工所受到的恶劣待遇和残酷剥削,不仅保证了中国国内劳动密集产品的低成本,挤垮了城镇的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使大批国有企业职工经济状况恶化,而且造就了中国出口产品的超低成本,挤垮了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产业,使发达国家的低技术工人失业。而中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他们工资水平的降低和劳动条件的恶化,又反过来增加了中国劳动市场上低技能工人的供给,加剧了劳动市场上的竞争,使农民工的待遇无法得到改善。
一个热衷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革命者会激动地由此得出结论:恰恰是在这个全世界各国都实行经济市场化的时代,各国的经济开放和经济全球化,已经使我们不能不回到马克思那个响彻云霄的伟大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我们不想得出如此激进的结论。但是必须承认,中国农民工所受到的恶劣待遇,已经成为全世界工人阶级贫困化的根源,成了中国和世界其它国家的最大经济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成了可能危及中国甚至全世界的社会稳定的最大问题之一。而当前中国的“民工荒”也表明,大批的中国农民工也不再能忍受过去那种恶劣的待遇了。
改善全体工人群众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增加工人阶级享有的权利和保障,首先是增加农民工享有的权利和保障,改善他们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已经成为当前刻不容缓地需要又必须长期努力地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利用工会来积极引导和组织全体工人群众维护本身权益的自发努力,应当是我们工作的主要重点。




























第三篇 揭破“公有企业必定无效率”的谎言




本篇是本书中理论性最浓的一篇,专门揭穿为论证公有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
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断定公有企业一定没有效率,主张将公有企业私有化,并将这些断言和主张建立在一系列似乎简单明了的“一般理论”之上。这些“一般理论”就是为论证公有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中国的私有化鼓吹者们更把这些神话发挥成了貌似简明的胡说八道。在这一类的神话和胡说八道中,最著名的就是所谓“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人皆自私,因此企业归其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国有企业监督成本过高”。
本篇以透彻而详细的论证说明,这些为私有化辩护的“学说”全都貌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
第十一章的详尽分析证明了“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如何经不住任何推敲,说明没有天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只有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要想使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不“虚置”,就要以具体的措施真正体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第十二章说明了体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的两个主要方面: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的利润收入,以及全体人民通过民主决定的法律规章制约少数政府官员,不允许其滥用职权。
第十三章详尽地批驳了那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推理——“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企业归其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该章说明,即使承认这一套推理的前提条件——“人都是自私的”,也不可能毫无疑义地得出“企业归其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的结论。只要考虑到现实当中的人和企业的具体特征,就可以看出,这样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推理实际上包含着根本性的逻辑错误。
第十四章详细分析了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剩余索取权假说”和“剩余控制权假说”,说明了不能将这些假说当成正确无误的教条;依据这些假说来论证“国有企业监督成本过高”更是思想和逻辑上的混乱。
第十五章是本篇前四章所阐述的理论原理的一个具体运用,说明了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有那么多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指出恶化了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一是在“改革”旗号掩护下的经营腐败,二是私营企业不顾员工福利的经营方式。
上述五章只是以详尽的论证否定了对公有制企业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必要性,说明不应当把已经存在的公有企业私有化。而本篇的第十六章则进一步详尽地论述在中国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必要性,重点说明有必要在中国大力发展国有企业、国有经济。
本篇的这些论述,不仅彻底揭破了为私有化“改制”的“必要性”辩护的所有神话,而且透彻地驳斥了为将公有企业私有化辩护的所有理由和论据,根本否定了私有化主张的所有论据和理由。






第十一章 经不住推敲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




在围绕着郎咸平的批评所掀起的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主张消灭公有制企业的人搬出了他们的最根本论据,认定“国有企业所有者必定虚置,因而必定没有效率”。这个弹了几乎20年的老调受到如此重视,说明我们有必要对它进行一次透彻的考察,以便彻底揭穿这个最有蛊惑力的谎言。
我原想以《驳“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作本章的标题,但是细细琢磨起来,“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个命题本身就玄玄乎乎,连它的鼓吹者们自己对它也没有统一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个命题的讨论还是不要冠以“驳”字为好。本章是纯粹学术性的论述,难免使想听几句痛快话的读者感到没意思。因此本章在一开始就完整地列出最后的结论,以便让没有耐心参加学术讨论的读者不必仔细阅读以下的全部论述。
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观点的人,都是想利用它来为这样一个论证作前提:“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必然虚置,因此国有企业必定没有效率,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消灭国有企业”。而本章的结论是,这种论证是根本站不住的:如果它武断地定义“所有者虚置”就是“没有最终的私人所有者”,则这样的“虚置”并不必定导致没有效率;如果它说“所有者虚置”意味着“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那我们的回答是:并不必定如此。没有天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只有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国有企业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在许多国家的许多场合也不一定如此。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所发生的问题,并不是由于“国有企业必定所有者虚置”,而是由于政府的制度建设缺乏造成了“所有者虚置”。而恰恰是那些天天指责“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人自己造成了这种“所有者虚置”的制度缺陷。



第一节 法律上的虚置与实质性的虚置



从法律规定上说,国有企业显然不会存在任何“所有者虚置”,因为法律可以非常明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在国家政权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里,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即使某个国家的法律对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规定有缺陷,在现代法学这样发达的条件下,也不难通过系统的立法和严格的司法来弥补这一缺陷。这样,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肯定不应当出现“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问题,这就是林毅夫、郎咸平等人根本就否认“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一命题的原因。
在这方面需要澄清一个极具理论性的问题:有人说“全民所有”在法理上不通,因为所有权是排他的权利,“全民所有”没有把任何人排除在所有者之外,因而“全民所有”从本质上说就不是一种所有权。这其实是玩弄诡辩。法律上规定“全民所有”也是规定了一种排他的权利:只有“全民”才有所有者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法律上的私人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单独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正因为“全民所有”的这种权利排他性,任何个人、哪怕是最高级的政府官员才都无权独自决策最终处置全民所有的财产;而我们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最大问题,就是少数个人侵犯了“全民”的所有者权利,以行施私人所有者权利的方式来处置全民所有的企业。
由于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坚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点的人只好从别的方面来为自己的观点找论据。他们以各种各样的形象化语言暗示,国有企业必定存在某种实质性的所有者虚置。他们主要使用了两种论证:一种论证是干脆下定义说,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企业的所有者就是“虚置”的;另一种论证则宣称,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无法有效地行施所有者的行为,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第二节 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



前一种论证的典型代表,是周其仁教授在2004年9月13日《经济观察报》第42版的访谈《周其仁: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中发表的妙论:“传统的国有经济不承认任何私人产权。主人是抽象的全民,而不是任何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这是一个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无数的机构和人似乎是委托人,仔细推敲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最后的委托人是谁?“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对,他们是代理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吗?‘代表’者,也是代理人也。只有被代表的才应该是最后委托人。可是在全盘公有化时代,任何公民私人不得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所以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
这一套推论中有显然的漏洞:说“传统的国有经济”中没有“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是完全错误的,“国有经济”中“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是国家的政府,而“全民所有制”下“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则是全体人民。任何明白宏观经济形势的人都知道,“国有”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亏损和财产损失对国家政府和全体人民意味着什么。正是那些私有化的鼓吹者最近强调,私有化是国有企业亏损“逼”出来的,地方政府是为了卸掉亏损企业的包袱,才“不得不”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政府不须为国有企业的亏损“承担财产责任”,那又是什么“逼”它去搞私有化呢?
不过周其仁的这套长篇宏论想表达的命题倒是很清楚:只要“公民私人”没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不“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我理解周其仁教授是想说:只要不是“公民私人”具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从而“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这样猜想,是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与“公民私人”是否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无关。只要允许私人办企业,哪怕是个体企业,“公民私人”就具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这种私人企业完全可以和国有企业同时并存,就象我们现在所处的状况一样。这与国有企业是否“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有什么关系?有关系的只是,国有企业是否由“公民私人”作“生产性资料”的所有者,这样的国有企业是否“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当然,周其仁教授这里的说法表现出他惯有的逻辑跳跃。
这样,周其仁教授的那一大套宏论,特别是那简洁的判定式——只要“公民私人”没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不“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只能意味着: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上去,找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虚置”的。我相信,许多认为“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人,其思维方式就是如此。
用这种手法来论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其实是靠下定义来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公有财产不会有私人的财产所有者,国有企业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必定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于是国有企业必定是“所有者虚置”的。这甚至是必然的结论,因为“按照定义”,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企业就是“所有者虚置”的。
可惜的是,这是一种典型的、但是也最拙劣的诡辩手法:利用自己下的定义而把某物排除在某个种类之外。这就象先下了个定义,说只有男人才是人,然后自然可以由此推论出:女人必定不是人。这才真是“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这些鼓吹权贵私有化的“学术大家”从来都爱这样靠下定义来玩诡辩。如某教授公然当众宣称:法律追求的是效率。有人当场质疑说,公认的说法是法律追求的是公正;该教授竟回答说:我说的效率中就包含了公正。
象这样靠下自己与众不同的定义来事先设定自己的论点正确的作法,对我们认识真理不会有任何帮助。事情很简单,你靠下自己的定义来事先设定自己的论点正确,别人也可以靠下其它的定义来事先设定与你相反的论点正确。我们只需事先定义:只要法律上规定了谁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就不是“所有者虚置”的,然后就可以毫不费力地证明国有企业根本就不会有“所有者虚置”,因为法律上早就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林毅夫和郎咸平两位先生不正是如此否定“所有者虚置”说的吗?
到底哪一种说法更正确?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做出判断的自由。但是我们可以用现代的政府制度来做比较。与“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这样的所有制理论相对应,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政府行施的主权属于人民”。如果某人定义说,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该财产就是“所有者虚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他的逻辑同样定义说,只要行施政府主权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具体的个人上去,该政府主权就是“主人虚置”的。
按前一个定义,使用国有财产的国有企业必定是“所有者虚置”的;而按后一个定义,法律上规定“主权在民”的现代政府也都必定是“主人虚置”的。按前一个定义,要想使国有企业所有者不虚置,就必须把国有企业私有化,而且最有效率的作法是把它给某一私人所有;而按后一个定义,要想使政府主权不至于主人虚置,就必须使某个具体的个人成为政府的主人——这岂不是要实行君主制吗!
更重要的是,按这样的定义虽然可以把国有企业说成是“所有者天然虚置”的,但是又怎能从“所有者虚置”推论出“国有企业没有效率”?
“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推论很简单:因为“所有者虚置”的国有财产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就不会有任何人关心这些财产的使用效率,使用国有财产的国有企业就必定效率低下。
这是“所有者虚置”论最能蛊惑人心的说法。但是一考虑到政治上的对应情况,我们也可以按他们的逻辑如此推论:因为“主人虚置”的现代共和国不属于任何单个的人,就不会有任何人关心国家和政府的管理效率,现代共和国在国家的治理上必定效率低下。我相信,你要是翻一翻19世纪法国保王党人的著作和当年拥戴袁世凯称帝者的言论,必定发现许多类似的说法。
要为这种论调找到证据绝不困难,到现在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这样的国家,它实行的是民主共和制,但是在国家治理的效率上比某些专制君主国差了许多。现代主流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假设之一,就是民主政府的领导者也要为自己谋利,并不是完全为全体人民打算,该学派由此说明了现代民主国家中的许多特殊经济现象。
但是,在铁的历史事实面前,“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上述逻辑却不能不碰壁。按照他们的逻辑,“主人虚置”的现代共和国在治理效率上必定低于专制君主国。可是历史的事实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多半是现代的民主共和国,而且历史的发展是越来越多的专制君主国变成了民主共和国。
我曾经在别的文章中指出,长期的战争极易导致政治上的独裁,因为在长期战争的条件下,民主制度可能是低效率的。但是连这一点也并非是绝对的。罗马共和国曾经在上百年中不断进行战争,但它仍能维持对内的民主共和制并称霸地中海。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取得了胜利,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取得了胜利,它们都同时维持了国内的民主共和制。现代的许多国家虽然在战时陷入了独裁统治,但是这种独裁统治仍然不同于世袭的专制君主制。现代的历史证明了民主共和制的高效率,这是“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逻辑所解释不通的。
民主共和国在政治上的效率告诉我们,如果财产或主权不是最终属于某个私人就是“所有者虚置”或“主人虚置”的话,那么这种“虚置”并不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甚至可能与效率根本没有关系。
不过,公平地说,“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逻辑也有一方面的道理。由于政府的主权不属于任何私人,如果没有建立适当的、复杂的制度,民主共和国确实可能在治理上较没有效率。要达到同样的治理效率,民主共和国需要建立比君主国复杂得多的政治制度。我们可以由此理解为何古代地中海的民主制度最后一步步退化为君主制:当时的技术基础和政治制度建设都还不能使民主的共和国有效地治理战乱不断的广阔领土。



第三节 公共的“所有者”或“主人”的行为方式



这样讨论“主人”和“所有者”与效率的关系,将我们引到了“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另一种论证: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无法有效地行施所有者的行为,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周其仁教授的上述访谈也表述了这样一种论据:“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普遍缺乏信托责任的根源就在这里”。“抽象的主人有,也就是‘全民’或‘集体’,可抽象的主体怎样具体行为?”
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思维方式认定,民主共和国的主权只属于“抽象的主人”——人民,而这个抽象的主体无法行施具体的行为,因而民主共和国法律上的主人无法行为,从而民主共和国必然没有效率!
只要明白了现代的民主政治是如何运行的,我们就可以知道这种思维方式是何等荒唐。其实现代民主政治的创建者们已经设计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以保证“抽象的主人”——人民能够行施其具体的政治行为。
事实上,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生活天天都告诉我们,这个“抽象的主人”——人民如何行施其具体的政治行为。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制定法律并行施行政权力,由此来体现自己是政府的主人。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了立法机构,它制定的法律人人必须遵守,执行这些法律是所有政府机构的责任;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总统或总理由人民选出,他们遵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通过政府机构的等级制组织来领导行政机构代表人民行施主权。为了防止个别选出的代表滥用权力,现代的民主政体还设计了分享不同权力的机构互相制约的机制。
可以将这一套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概括为16个字:选举代表,民主决策,权力划分,互相制约。这已经是有关西方民主政治的常识。这里概述这些常识是为了说明,这一套程序也同样可以用来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在保证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者地位上,“选举代表,民主决策”用于保证国家所有的资本最终归全体人民所有;“权力划分,互相制约”则用于保证国家对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资本实施所有者代理人的权力。
而在实际上,“选举代表,民主决策”以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的过程与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因此,在“选举代表,民主决策”这一阶段的程序上,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所有权的经济程序完全可以与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合为一体。不过,对于有着我们中国这样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来说,困难之处并不在于通过“权力划分,互相制约”来实施国家对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理人权力,而在于如何“选举代表,民主决策”以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我们一直没有建立适当的机制来有效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不过,这也不是在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上所特有的问题。我们在实现人民对政府的主权上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我们完全可以按照人民实现其对国家的主权的程序办理,来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制定法律并行施对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权力,由此来体现自己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立法机构,它制定有关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的法律;人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执行这些法律尤其是所有政府机构的责任;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直接选举政府官员,以他们作为监督和管理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的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这些机构遵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监督营业性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运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免这些经营机构的负责人,以此代表人民行施对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利。
用“人对自己的财产更关心”来论证私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简直是文不对题。如果私营企业仅仅使用经营者自己的资金,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当然比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不仅如此,我还坚信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也比大多数私营股份企业的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可惜的是,现在的世界上有太多的需要大量使用他人资金进行经营的企业,而在任何必须由这样的企业进行经营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可能达到与私营企业同等的效率。
无庸质疑,全体人民行施自己对政府的主权,当然不如一个小镇的封建领主行施自己的主权那样简单和直接。全体人民行施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也不如一个小饭馆的老板行施自己对企业的所有权那样简单和直接。但是,如果我们把“所有者虚置”视为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中没有行为能力,那么除了经营者只使用自己本人的资金经营企业的极端情况之外,其它情况下都多多少少地存在着这种“所有者虚置”。因而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只是一个“在什么程度上所有者虚置或不虚置”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讨论现代各国大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只能是相对地比较它们“所有者虚置”的不同程度。
有些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强调政府机构有多层的等级制组织,认为等级制组织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效率损耗会使这样的国有财产代理制经营效率低下。说这种话的人其实根本就没有弄懂一个有效率的国有财产代理经营制度应当是什么样子。
有效率的国有财产代理经营制度最多只有3个层次:一层是政府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担负这种职责),它根据法律规定,监督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运作,根据过去的经营业绩任免这种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将成功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提拔为这种机构的负责人;第二层是赢利性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其唯一使命是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使其尽可能赢利,并按照自己的经营业绩获取机构和个人的报酬;第三层就是使用国有财产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
这样一套国有财产管理和经营架构也就是林毅夫、郎咸平所主张的“职业经理人受托经营”的具体形式。按中国目前的情况,要使这种经营架构有效率地运转,最重要的是防止各个管理层次上的贪污受贿。必须禁止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任何成员和企业的任何领导收受回扣、建立自己私人的企业,这样严厉的监管正应当是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相对于那些由经营者提供全部经营资金的个人独资企业来说,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当然层次过多,会产生层次多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但是,相对于那种有许多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管理层次并不多:股东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起码有企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股东两个层次,为了保证这种公司的有效经营还须加上政府的监管这一个层次。特别是在私人经济活动中缺乏诚信的国家,3个层次的国有资本经营体系效率并不比有大量股东的私营公司低。这正是新加坡、法国等国国有企业众多的原因。
为了防止发生“所有者虚置”,任何国有资本都需要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而由经营者提供全部经营资金的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一个资本经营层次,几个人合伙或合股经营的企业只需要资本经营的两个层次。因此我们说,在只需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出资就可以经营企业的那大多数情况下,国有企业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正如上边所说,当企业所需资金众多,必须集中许多人的资金才足以经营一个企业时,国有企业并不一定需要比私营股份公司更多的资本经营层次,因而并不见得比私营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经营效率也不见得比有大量股东的私营公司低。在个人之间的忠实和信任度低的国家,情况更是如此。



第四节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假象



美国的一个著名的企业管理学权威曾经指出,美国的股票上市公司所有者是大批小股东,前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政府,但是就所有者对企业经理行为的影响力而言,美国的大公司与前苏联的国有企业其实没有什么差别。俄罗斯私有化十多年来经济衰落的历史更证明,前苏联计划经济中的问题根本就不在企业所有制上。
必须注意,美国的这位管理学家所说的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应当是“国家”(政府)而非“全体人民”,因为在这些美国人心目中,苏联的政府不能代表苏联的“全体人民”,因此苏联的国有企业只限于“国家所有”,但却不是“全民所有”。对中国的国有企业,美国人肯定也是如此看待:它们是“国家所有”,但并不是“全民所有”。
按照美国人的逻辑,在前苏联和东欧各国转而实行西方式的多党制政体之后,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是“归全民所有”了,不过这些西方化了的政府几乎全都在致力于实行全盘的私有化。尽管如此,据我所知,许多极端反共的政治家在夺取政权后之所以一意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因为什么“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而是认定国有制是共产党官僚实行专制统治的基础,其内在含义是,共产党政府这个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并不“虚置”。
如果就把前苏联政府看作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那我们倒可以解开许多谜团。就经营行为体现所有者的要求这一点来说,苏联的大企业效率并不低于美国的大公司。这样,苏联经济在需要大企业的微观领域其实效率并不低,微观的低效率只存在于适于独资经营小企业的领域。苏联大企业利润不高甚至大批亏损并不是由于“所有者虚置”,而是因为计划经济的政府这个所有者与私人资本家不一样,它对企业经营者的要求首先是完成实物生产计划,几乎从来就没有把最大化利润作为企业经营的首要目标。至于苏联大企业也常常完不成计划,与美国大公司常常达不到股东们要求的利润指标没有什么两样。
这样我们就知道了,为什么转向私有制市场经济后大部分前苏联国家经济水平长期低于公有制计划经济下:转向私有制不可能使大企业领域中的经营效率变得更高(那会使俄罗斯的大企业比美国还有效率),私有化过程中的混乱更是只会降低企业经营的效率;再加上秩序混乱,宏观经济政策失当,俄罗斯等国的经济就只有下降一途。在俄罗斯,想靠私有化来降低“所有者虚置”的程度,由此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纯粹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如果把中国政府就看作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水平普遍低于前苏联的大企业,因而比苏联大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程度高。尽管如此,在实行“放权让利”的经济改革政策之前,中国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所有者并不虚置。
文化大革命之前国有企业管理之严格,干部工人工作积极性之高,文革之中有口皆碑,我就听工厂的许多老职工说过。当时政府这个所有者并没有要求企业把利润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但是国有企业的利润率并不低。这说明当时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所有者虚置”。
中国国有企业的这种严格管理被“文化大革命”冲得一团糟,各种经济效益指标大幅下降,甚至普通工人都不服从工厂领导的管理。我们今日许多人在论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时所列举的种种现象,多半都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出现的。可就是这种现象也并不能说明“文化大革命”中的国有企业就变得“所有者虚置”了。经济效益之所以下降,工人之所以不服从领导,是因为“文化大革命”中的国家(政府)转而奉行了毛泽东的“革命路线”,这一类的行为正是毛泽东的“政府”所要求的:那时不仅追求利润是“复辟资本主义”,连讲求其它经济效益指标也是“修正主义路线”,工人不服从领导更是“砸烂修正主义管卡压”的“革命行动”。一句话,“文化大革命”中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工人不服从领导并不证明当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而恰恰表明当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并不虚置,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要求这样。至于当时毛泽东的政府为什么要求这样,那就需要好好研究研究“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了。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的改革开放初期流行起来的。那时信奉此说的人多半是由于看到了当时国有企业经营上的种种弊端:管理混乱,领导不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更不追求赢利,甚至亏损了也不在乎。但是正如上边所指出的,这些弊端的产生,首先是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本来就(与苏联相比)相对较低,更重要的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政府鼓励造反的政策冲击。要消除大中型国有企业中的这一类弊病,需要的首先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其次是将国有企业的经营转向以利润为首要目标。但是在有私人小业主独资经营的悠久传统的中国,人们基于其传统经验,更容易相信“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种说法的最有害之处,首先在于它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大家把经济改革的思路都放到发展私营经济甚至私有化上,其次就是抹煞了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削弱以致消除了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努力。这样,“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就在客观上纵容了20世纪80年代片面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导向,而这样一种片面的“放权让利”才在国有企业中造成了真正的“所有者虚置”。
在所有者不直接从事经营的任何现代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为了不被“虚置”,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促使经营者努力为自己工作:他们要求财务和会计系统有相对的独立性,以遏止经营者贪污和挪用资金;他们以能否赢利为标准来任免企业经营者,同时给经营者以适当报酬以激励其努力赢利;他们一般都禁止经营者同时经营自己的独立企业,禁止收取个人回扣,对各种在职消费严加控制,以尽可能减少管理腐败行为;他们甚至建立了有形的机制(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进行直接控制。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现代化国家的大企业(无论是国营还是私营)都是靠这一类措施来避免“所有者虚置”。
在许多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本来有防止所有者被虚置的措施。而中国二十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问题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消这一套措施:
——财务和会计系统丧失了其对企业经营者的相对独立性,往往变为经营者贪污和挪用资金的工具;
——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仍然有种种干预,某些官员甚至把国有企业变成了牟取突发奇想的“政绩”的工具,但是政府几乎从来没有持续而有系统地要求国有企业增加赢利,任免国有企业经营者更往往是任人唯亲,几乎从来没有公开、公正地以赢利能力为标准;
——纵容甚至鼓励各种管理腐败行为,从未严厉地禁止国有企业经营者同时经营自己的独立企业,甚至政府官员自己与国有企业经营者合谋从事这种经营;从未严厉地禁止和查处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取个人回扣,对各种在职消费更是日益放纵,而且政府官员自己往往逼着国有企业领导帮自己进行这一类消费。而在主张纵容国有企业的管理腐败行为上,某些“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的鼓吹者已经达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本应建立专门负责国有资本赢利性经营的营业机构来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但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实现这一点,以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混乱,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还方便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贪污和挪用。
以上这些事实都说明,今日中国的国有企业才真正陷入了“所有者虚置”的状态,而造成这种“所有者虚置”状态的,正是最近20年对国有企业放任不管的“放权让利”“改革政策”。而主张这种“放权让利”的“改革政策”的,往往是最狂热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鼓吹者的“改革派战友”,有时就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的鼓吹者自己。
以上的分析足以说明,没有天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只有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国有企业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在许多国家,在使用大量资本的大企业领域并不一定如此。我们本来可以靠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但是偏偏是那些把“制度安排”挂在嘴上的“所有者虚置”论者们却从根本上破坏了这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十二章 国有企业所有者权利的体现



上一章指出,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要想使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不“虚置”,就要以具体的措施真正体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
一般说来,所有者对企业的所有权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所有者是企业真正的最高领导者,对企业有着最终的决策权;另一方面,只有所有者才真正有权享用企业的收入即利润。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也应当在这两方面相应地体现出来。
本章就从这两个主要方面说明,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应当如何体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应当相应地在上述两个方面体现出来,这就是: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的利润收入;以及全体人民通过民主决定的法律规章制约少数政府官员,不允许其滥用职权。
在下一篇本书的结尾,我们还要回到这个问题上来,进一步说明应当以什么样的具体措施体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最终决策权。



第一节 国有财产,全民共享



反对“权贵私有化”的人们指责少数政府官员把国有企业变相白送给少数人,说这是侵吞了全民的财产。私有化的某些鼓吹者则力图把国有企业说成是并非“全民所有”。有些人仅仅是在词句和概念上兜圈子,说“国有”不等于“全民所有”。这种说法之不值一驳是显而易见的:只要国家归全体人民所有,“国有”的东西当然就是“全民所有”的。而另一些人确实想从实质上讨论问题,他们最爱发出的反问是:说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哪个老百姓感受到国有企业归它所有了?哪些普通老百姓享受到国有企业的好处了?
但是,这种反问也是没有道理的,它根本忽视了许多基本的事实。中国最基本的历史事实是:中国大量的普通民众享受过国有企业的好处,这些好处就体现了人民是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
至今为止,中国国有企业职工每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远远高于本国的私营企业。这种较高的工资福利,不仅表现为国有企业向职工提供了私营企业不提供的许多福利,而且常常表现为比较高的工资。即使每月工资不比私营企业高,由于国有企业职工付出的有效劳动比较少(劳动时间短、劳动条件好等等),国有企业职工每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仍然高于私营企业。这就是国有企业归人民所有的表现之一。
当然,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较好,并不能真正体现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性质,因为这样享受国有企业好处的只是在国有企业本身中工作的人,他们远远不是“全体人民”。但是在经济改革之前,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国家用这些财政收入向人民群众提供了大量福利,这毫无疑问地表现了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性质。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财政补贴。
今日之中国,大学生经济负担重、贫困家庭出身的大学生上不起大学,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学生们不仅必须自己负担日常的生活费用(吃、穿、用的费用),而且必须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和高额的学费,一个大学生光按政府规定每年必须缴纳的学费就超过了一个普通中国农民全家每年的收入。这样的高额费用使许许多多贫困家庭的孩子根本上不起大学,某些家庭因孩子上大学而变贫困,甚至有孩子考上大学而家里人迫于负担不起学费而自杀。政府虽然实行了“助学贷款”政策,但那不过是将穷人家孩子负担上学费用的时间推到未来,而且给银行制造了大量无法收回的坏账。
但是这样高的上大学费用却只是最近十几年的现象。许多人把这个问题归咎于高等学校的“教育改革”,而当时实行这种“教育改革”的理由之一是“国家财政困难”。可是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教育改革”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高潮的繁荣发展时期”,而在比那还早将近20年的时候,也就是在所谓使中国经济“面临崩溃”的“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时候,国家的财政似乎并不那么困难,因为那时大学生所享受的福利真是今天的大学生所不能比的。
我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高考招生制度时的第一届大学生,于1978年初入辽宁大学学习经济学。我们上大学时不仅无需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家庭生活不宽裕的同学还人人都可以享受“人民助学金”。当时我由国营工厂考入大学,按国家政策“带工资上学”,每月由工厂发给工资。而同班的同学中,除少数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时城市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人以外,其他大多数人都得到了国家的助学金资助。当时每人每月的助学金不过十几元,可是这已经比城市地区的贫困“救济”(相当于现在的“低保”)高,以当时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标准足够支付饮食方面的开销而有余。
与现在的中国大学生相比,1978年的大学生无需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而且大部分学生享受到了政府的生活补贴。大学生所少缴的钱和得到的生活补贴,最终当然都由政府的财政预算负担。当时的中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使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的境况之下,为什么政府还有如此雄厚的财力来资助贫困的大学生们?根本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在工业部门占统治地位,而这些国有企业是当时国家财政的支柱。
《中国统计年鉴》上的统计数字表明,1978年前后的国家财政收入中,一半左右是所谓的“企业收入”。这个“企业收入”就是国有企业向国家财政上缴的利润。国家财政收入的另一半是“各项税收”,它多半也来源于国有企业。而在1978年的工业总产值中,国有企业产值占了四分之三以上。有了这样优势的国有工业及其上缴的丰厚利润,中国的大学生才能得到政府如此大度的资助。
1978年之后中国的工业生产增长迅速,但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却在直线下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中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份额,1978年是四分之三以上,1985年下降到不足三分之二,1992年跌到一半以下,1997年以后就降到三分之一甚至不到三分之一。而大学生享受的福利的下降几乎与国有企业占工业总产值比例的下降严格同步:当国有企业占中国工业的比重降到一半时,大学生们享受的生活补助几乎完全消失;而当国有企业占中国工业的比重降到三分之一时,大学生就不仅没有了生活补助,而且必须缴纳高额的学费和住宿费了。
大学生福利与国有企业占工业比重的这种同步下降绝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有真正的因果关系:在20世纪90年代末之前,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一直以国有企业为主要来源。当国有企业占工业以致整个经济的比重明显下降的时候,政府财政收入占整个经济的比重势必跟着明显下降,政府当然就不再会有财力去给大学生们提供各种福利。
回顾这段历史,我不由得不从道德上看不起某些最卖力地鼓吹在中国消灭国有企业的经济学同行。有些极端仇视国有企业、主张不择手段地消灭国有企业的“著名经济学家”,不仅和我一样是1978年前后入学的大学生,而且来自于极端贫困的农村地区。当年他们读大学的时候,肯定享受过免缴学费、住宿费甚至获得生活补贴的政府福利,而这些福利归根结底是由当时的国有企业提供的。任何人有理由仇视国有企业,我们那几届大学生中来自农村的人也没有理由仇视国有企业。这样一些人鼓吹将国有企业斩尽杀绝,是忘了本,对国有企业是“恩将仇报”;他们自己上大学时享受够了国有企业的好处,却不让今日的大学生享受同样的好处,这对后来的学子是“过河拆桥”。
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能是归全民所有。除了应当象其它企业那样向政府缴纳各种应缴的税之外,国有企业还应当将其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捐出作为“国有企业社会福利基金”,用于向全体公民提供社会福利。这样捐出的基金不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但是可以由财政代管、代办。当然,这样捐出的资金占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比重、资金的用途等等,都应以国家法律严格限定,其全部运营都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管。以自己的税后利润向全体公民提供福利,这正是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性质的体现。
正象本节中所提到的,目前整个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是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来源没有着落。每到高考发榜时节,我们就会从媒体那里听到,许多家长和各地政府都在为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费用而发愁。而这正是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其作用的地方。目前国有企业每年的帐面利润有几千亿元,用其中的二百亿元就可以基本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学费、住宿费甚至部分伙食费。当然,为了保持对国有企业经营的足够激励,每年国有企业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的补助也应当与其税后利润保持固定比例。
这样,我们可以提出一个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难的好方案:将国有企业每年税后利润的5%提取作“大学生助学基金”,由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负责提取并缴政府的教育部门按适当的规则统一分配,专门用于代贫困家庭子女缴纳上大学的学费、住宿费,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二节 主要的问题是官太“大”



在掀起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辩论之后不久,郎咸平就在2004年8月28日的著名研讨会上尖锐地批判了主张“小政府、大社会”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强调“我个人从头到尾都主张大政府主义”。
对郎咸平的这个主张,批评的声音居多。不仅是那些坚决主张实行“经营者私有化”的人乘机大骂郎咸平胡说八道,就是那些在反对“经营者私有化”问题上坚决支持郎咸平的人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认为郎咸平说过头了,中国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太“大”而不是太“小”,主张“大政府”是极其有害的。于是就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照:在反对“经营者私有化”和国有企业的MBO这一点上,郎咸平取得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在媒体和舆论上也占了上风;但是在主张“大政府”这一点上,却是不同意郎咸平的观点居统治地位。
而在我看来,郎咸平有关“大政府”的主张不仅极有道理,而且也切合中国实际。不过我要补充一句:中国目前的问题不仅在于政府“小”,更在于官太“大”,在于“政府”与“官”的位置没有摆正。
由此我们就可以将反对“大政府”主张的人恰当地区分为两类:一类是那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信徒,特别是那些“权贵私有化”的鼓吹者,他们要让拥有甚至窃取了资本的“企业家”们控制整个社会,因而确实从骨子里就反对可能妨害“企业家”们横行的“大政府”;另一类反对“大政府”的人是多数,他们看够了官太“大”的种种弊害,又没有分清“政府”与“官”,以为“官”就是“政府”,从反对“大官员”走向了反对“大政府”。
其实,“政府”和“官员”的区别本来是十分明显的,“大政府”更与“大官员”不是一回事。官员只不过是政府当中的工作人员,官员作的并不都是政府作的,官员可能贪污政府的钱财,这就是政府与官员不是一回事的明证。所谓“大政府”是政府在社会中管理和干预的范围大,在处理问题上的权限大,“大官员”则是指单个官员管理的范围大、权力大。“大政府”下既可以有“大官员”,也可以有“小官员”,而“小政府”下也完全可能有“大官员”。
中国目前的根本问题,在于政府太“小”而官员太“大”,官员相对于政府来说更是过“大”。
说目前中国还是政府过“小”,最突出的例子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中国政府管理的财政和福利资金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太低,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对一系列关系人民福利的行业还缺乏有效的管制。
西欧国家政府管理的财政和福利资金一般占GDP的50%以上,美国号称是“小政府、大社会”的代表,这项比例也在30%以上。中国政府的税收占GDP的比例前些年一度低到刚刚超过10%,近几年刚刚回升到20%,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就一片怨言,说税重得他们没法活。至于中国的福利开支之低,我们从一般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看得清清楚楚:中国的农民没有任何医疗、养老保障,城市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也几乎消失,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缺乏来源,常遭拖欠,连政府承诺的低收入救济(“低保”)也常常无法兑现。这一切的根源,盖在于政府太“小”,政府管理的财政和福利资金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太低。
不仅如此,中国政府为人民福利所作的管制范围也太窄,而且权限太小。郎咸平发出“大政府”的呼吁,就是因为中国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种种监管过于虚弱,未能强有力地打击各种欺诈行为,使中小股民们深受其害。产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横行,更说明政府对制假贩假打击不力。这都是政府过“小”的表现。
最近,医疗市场上的一系列风波也突显了中国政府管制的不足。2004年下半年许多媒体对北京一个所谓“专治不孕不育”的新兴医院进行曝光,指责它广泛发布夸大性的广告,自定的药价高得离谱,靠高额售药牟取暴利。有的报道说,有一个这一类的医院,200名医生和护士中只有50人在区卫生局档案中有从业记录。而广东一些从事“断骨增高”手术的“民营医院”,已经发生多起使健康人致残的手术事故,造成这些事故的“医生”根本就没有从事此类手术的经验。
在现代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美国在内),行医卖药都必须有政府权威机构的资格认证,无资质行医者必受政府相关机构严惩。政府对医疗和药品的广告也有极为严厉的监管。而在今日之中国,医疗机构和药店都成了资本运作骗钱的渠道,没有相应的政府机构能够制止和严惩。报刊媒体已经揭露了无数这样的事实:夸大不实的医院广告横行而无人监管限制,没有从业资质的骗子在各类“民营医院”中卖药骗人却无人制止,甚至在广州的一些公立医院的门诊科室也是私人承包,里面的医生竟没有行医资格!所有这些,都是由于政府太“小”,政府管制的范围和权限太小。
而在政府过“小”的中国,一般百姓却都还感到中国的政府过“大”,并且认为这个过大的政府对他构成了损害。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中国是在过“小”的政府之下有着过“大”的官员,单个官员的权限和行施权力的范围都过大,不仅相对于中国过“小”的政府来说是太大了,就是从绝对的程度来说也都是太大了。
中国官员的权力之大,可以用一个例子来形象地说明:
中国的某家电视台曾作过现场直播,请中国某城市的市长与美国某城市的市长通过电视对话。中国的这位市长为表现自己的开放态度,十分热情地邀请美国的那位市长在年内访问本市。美国的市长回答说,他由于没有经费而不能在那一年访问中国,因为当年的出访经费是年初由市议会规定的,其中并没有包含访问中国的费用。而中国的那位市长豪爽地回答说:“我给你出钱,我可以为你支付访问经费,你来吧!”
看这位中国市长当时那扬眉吐气的神气,他在一口应承给美国市长付访问费时,一定是以为自己作了一件如何为自己、也为中国争光的事情:让美国人看看中国的市长多大方,也多么有财力。但是我在美国留学多年的老同学却说,他们这些在美国呆了十多年的人都为中国的市长说出这种话而感到耻辱。因为这位中国市长所说的话,表明他有权力任意花国家的钱而不受任何人约束,他花起国家的钱来就象花自己的钱那样随心所欲;而美国的市长才表现出一个现代国家官员应有的素质:他不能随意花政府的钱,在花政府的钱时必须接受种种限制。
这个小小的例子已经足以表明,中国高级官员的权限和行施权力的范围不知比美国的相应官员大到多少。在美国,即使是最高级的官员——美国总统,能够任意动用的政府资金也非常有限,因为他能够动用的政府资金数额及其用途都已由议会的法案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产生许多对他不利的后果,甚至会使他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在现代国家的政府官员中,这是正常的通则。
“官员花钱的权力”这一类的例子会告诉我们,为什么当前的中国会出现“政府小而官员大”的现象。
现代国家政府官员行事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是他们必须遵循“照章办事”的根本原则。任何一个政府官员,无论他级别多高,办事时都必须遵照许许多多明文规定的规则,不遵守这些规则的人很快就会失去自己的官位。这些规则就是官员在行施其权力时所受到的各种限制。而在这些规则中,最重要又最严格的,就是国家的各项法律。所谓“现代国家是法制国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就是政府官员办事依照规则的表现之一。而这些法律和规则归根结底又是由本国的人民及其选举的代表通过各种民主的程序规定的。
这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政府官员的权力之所以受到极大限制,是因为他们必须遵守所有的规则、服从人民的民主决策。即使是在实行“大政府”政策的现代国家中,政府官员的权力同样必须受到这两大限制。这是现代国家出现“小官员”现象的根本原因,更是现代国家的人民不再有受官员欺压感觉的根本原因。
当然,一个政府总是由许多官员组成的。由此推理,整个政府的权力必定要比个别官员的权力大,因为整个政府的权力以种种规则分散在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之间,在执行机构内部又以种种规则分散在许多官员间。这些规则限制了个别官员的权限,同时也就在不同的官员之间分散了权力。
但是当单个官员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规则约束时,政府的权力就不一定比单个官员还大。当政府机构必须依法办事而个别官员却可以依仗权势超出法律之外胡作非为时,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官员比政府还大”的现象,那时“政府机构作不了的事,官员自己却干得了”。
明白了“大政府”与“大官员”的根本区别,我们就可以看到,今日中国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痛恨的几乎所有问题,都不是来源于“大政府”,而是来源于“小政府下的大官员”。
就如近年来引起了剧烈的社会冲突的征地和拆迁问题。有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中国的政府太“大”,在于中国法律规定了土地国有和政府有权征用土地、实施城市规划。其实大谬不然。许多西方“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以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征用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某些公认的代表性“资本主义国家”还以法律规定“一切土地归王家”即国家所有。但是那些国家近几十年的征地和拆迁并没有引起尖锐的社会冲突。
而中国的那些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大规模拆迁和征用土地,其动力都是地方政府官员要搞“政绩工程”、甚至要利用土地搞贪污腐败。那些引起当地大批群众愤恨的征地和拆迁项目,没有一个通过了真正的民主程序的批准,而且绝大多数也不符合政府现行的法律和规章,甚至不符合“中央文件”的规定。这也就是说,中国近年征地和拆迁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其主要的根源都在于中国的“官”太“大”。
再如那种“经营者私有化”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让少数人靠剥夺多数人致富,引起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痛恨。这样损害大多数人利益、被大多数人痛恨的私有化能够广泛实行,就是因为它是由少数政府官员任意决定、强制推行的,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和立法的支持,更没有通过真正民主程序的批准。而恰恰是这样的“企业改制”,被那些拥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人说成是消除“大政府”、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关键一步。这就说明,不得人心的“经营者私有化”得以广泛实行,又是由于中国的“官”太“大”。
几乎所有诸如此类的事情都说明:目前中国的主要问题不是政府太大,也不是政府应当有多大,而是官太“大”,是有时官比政府还“大”。
要解决目前中国的这一类问题,争论政府是否应当“大”完全是争错了方向,反对“大政府”更是反错了地方。我们需要的是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照规则办事,更需要政府的决策服从民意,遵守民主程序。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所有权转变方面,我们更需要政府的决策服从民意,遵守民主程序,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照规则办事。这是因为,全体人民通过民主决定的法律规章制约少数政府官员,不允许其滥用职权,这是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的体现之一。
































第十三章 滥用“自私人假设”的逻辑错误




本章批驳另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推理——“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企业归其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本章说明,这一推理的错误在于,即使承认这一套推理的前提条件——“人都是自私的”,也不可能毫无疑义地得出“企业归其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的结论,兜售这种推理的人实际上是在自欺欺人。
只要考虑到现实当中的人和企业的具体特征,就可以看出,这样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推理实际上包含着根本性的逻辑错误。由于人们的偏好不同、能力有差异,自私的企业私有者也未必会经营好企业;简单地由“人都是自私的”去推论“企业应当归其经营者所有”,更是犯了忘掉企业其他员工的毛病。



第一节 自私的企业私有者就会经营好企业吗?  



本人是个天生的怀疑派,而且性喜较真,别人都认为是无可质疑的东西,我偏偏要怀疑它是否靠得住。小时因为这样不相信别人心目中的“定论”,常常被周围的人笑为呆头呆脑的傻瓜;更恼人的是,我还动辄由较真而发展到与人抬杠,竟敢说周围众人的“共识”不对,结果使自己多半处于没有朋友的孤立境地,甚至有时差点因为抬杠而找揍。现在想来,这大概也就是我在通俗读物上不受欢迎的原因吧。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最近这些年流行一个极简单明确的推理,说人都是自私的,因此只有让企业的经营者成了企业的私人有者才能把企业搞好。这个推理的前提是如此显而易见,推导又是如此直接,因此它几乎博得了所有人的赞同,连我在头些年也不敢直接反驳它。从20多年以前我就听许多头脑敏锐的人讲过它,前几年张五常更因为到处宣讲这个教义而声望如日中天。直到2004年还有人给我打电话,用这样一个简单明确的道理来教训我这个冥顽不化的傻瓜。
但是我在大脑中一较真,就忍不住非要出来抬杠:即使说人都是自私的,企业经营者成了企业的私人所有者也不见得能搞好企业,甚至可能把企业搞坏!
如果那些头脑敏锐的聪明人不动用暴力来封住我的口,我就会令人讨厌地争论下去:
——利己的人为什么要搞好企业,哪怕这个企业是他的?是因为这样他这个老板就可以多赚钱?那您先得说明,什么叫“搞好企业”?搞好企业应当使企业雇佣的员工多,而且人均净产值高,可是那就能保证老板多赚钱吗?难道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企业员工工资太高,以致企业人均净产值虽然高,老板却赚的钱少;而老板少雇些人,把员工的工资降下来,就能在人均净产值低时多赚钱吗?在那种情况下,可是搞坏了企业才对老板有好处,老板才赚钱多!
别先断定这不可能发生。我拿国家打比方:按你们的逻辑,因为人都是自私的,那就只有让国家归国家领导人所有才能搞好国家。中国几千年的皇朝不都是规定国家归最高的国家领导人——皇帝所有吗?当然有些皇帝真是相信把国家搞好了、让老百姓过好了才能使自己过得好。但是不也有许多皇帝横征暴敛,搞得民穷财尽吗?这些皇帝不也是为了让自己过得好、赚钱赚得多吗?历史上不正是这些搞坏了国家的皇帝最能为自己赚钱吗?
——再说,利己的企业私有者又为什么要赚尽可能多的钱呢?赚钱意味着把自己交给一份极辛苦的事业,操心费力,占用时间。如果这个企业老板是个喜欢玩乐的人,那他的利己行为就应当是把精力花到玩乐上,而不是花到赚钱上。按正统经济学的说法,利己就是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对于偏好“闲暇”和游玩的人来说,效用最大化时必定在玩乐上耗费大量时间。一个连给自己赚钱都不愿耗费精力的利己主义者,会愿意下力气搞好企业吗?
您说他先要赚钱才能玩乐?对不起,您把那么大一个企业给了他,他有那么多钱,玩一辈子也花不光,干吗还要再去挣钱而不享受?在中国历史上,终日嬉戏,不理朝政的皇帝还少吗?这样的“国家的所有者”会对治理国家做出什么贡献?中国人有句老话:“富不过三代”;上海公私合营的时候资本家们演过活报剧:第一代拨弄算盘经营企业,第二代就提着鸟笼游玩,这就是那“想玩不想赚钱的企业私有者”,结果是搞坏了企业,第三代拄着讨饭棍要饭。这样的事例还少吗?
——就算这个利己的企业所有者想尽量多赚钱,他也不是非把自己的企业搞好不可呀!他可能觉得搞企业不如干别的如倒卖股票赚钱多,或者自己经营企业的知识和能力不够,于是只好把这个企业关闭了拉倒。那可就是搞坏而不是搞好企业了。
——您说,如果搞企业不如干别的赚钱多,那为了他自己赚钱就不应当搞企业,为什么非要搞好企业不可?这我可正要问您自己。本来我们讨论的是如何才能搞好企业:是您说,要搞好企业,就要让企业归其经营者所有。现在既然连您自己都不明白,为什么非要搞好企业不可,那您干吗还非要让企业经营者成为其私人所有者呢?
——您问我,企业私人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的知识和能力不够有什么害处,以致他非关闭企业不可?我只举一个例子:著名的张五常先生去年被美国的一个地方法院起诉并通缉,罪名是他偷逃企业税款,卖假古董。这样五常先生在美国的“企业”是肯定搞不下去的了。五常先生曾发表一个声明,强调他绝不会有意偷逃税款,出现漏交税款的情况只是因为不明白美国的税法。聪明如张五常先生者,都会因为一点知识的缺乏而使自己的企业全军覆没,知识或能力缺得多的人,怎么可能搞好一个企业!
——你说,如果企业私人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的知识和能力不够,他可以雇一个有知识和能力的经理来替他经营企业?我正等着您说这句话哪!企业所有者雇的这个经理对企业有没有所有权?作为职业经理应当没有。可恰恰是按照您自己的观点,这个企业注定不可能搞好。您不是一开头就教导我说,人都是自私的,因此只有让企业的经营者成了企业的所有者才能把企业搞好吗?
讨论进行到这一步,与我对话的那位头脑敏锐的聪明人可能会恼怒地挥起拳头:无耻!你这是强词夺理!这样的常识你都敢怀疑,真比小学生的水平还低!——在2004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有些自命为“经济学家”的人就是这样在互联网上痛斥我的。不过我相信,他们还不至于动手揍我,因为他们都是有学问的人,不会对我这个“无耻的人”动手动脚的。
只要我不因为这样的抬杠而挨揍,那就标志着社会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我上边所使用的抬杠方法本没有什么稀奇,苏格拉底当年就是用这样的辩论术来说服他人信奉自己的哲学,“辩证法”一词正是由此而来。据柏拉图记载,苏格拉底通过这样的辩论来宣扬自己的治国理念,号召精英们抛弃下等人的物质贪欲,实行精英之间的共产主义,共产公妻,把自己贡献给城邦的公共事业。不过,苏格拉底也为他的高级抬杠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他才是一个真正敢于反对多数人的公众舆论的人。他的思想过分与众不同,为当时雅典的大众和舆论所不容,以致被公众的法庭判处自杀。由此观之,现代人包括我的经济学同行没有因为我与他们抬杠而处我以刑罚,那真是对言论自由的最大爱护。宽容万岁!



第二节 考虑整个企业所有的人时的逻辑问题



主张实行全盘私有化的人喜爱使用“自私人假设”,这个假设断定“人都是自私的”。张五常是运用这个假设到处鼓吹私有化的典型人物,在他那蛊惑人心的断言中,似乎由这个自私人假设就可以简单地证明全盘私有化的必要,甚至证明“领导者私有化”(也就是把公有企业变为工厂领导私有)的必要。
滥用“自私人假设”所作的典型“论证”是:“人都是自私的”,只有对自己的东西他才真正关心;因此只有在工厂归工厂领导自己所有时,他才能真正关心工厂(或工厂的财产),才能搞好这个工厂。
这样的论证简直是太简单明了又似乎太不容质疑了,以致张五常用它评判一切经济现象,一用就是多少年,硬是把它变成了许多人心中颠扑不破的真理。其实许多人都能更形象地表述这一套论证,例如我们经常听人说“公家的自行车是最破的”,以此来说明财产私有最有效率。就是在2004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也还有人形象化地举例以说明企业私有的效率:学生宿舍里有两种电视机供学生使用,一种是国家财产,一种是学生自己的财产,哪一种损坏的比例高?提这个问题的人当然是认为国家的电视机损坏率高了。
其实这样滥用“自私人假设”所作的论证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漏洞,其中的很多漏洞包含着逻辑上的根本性错误。在上一节中,我已经揭穿了这种论证的诸多漏洞,不过它们多半只涉及企业领导者本人的行为。这里我要从另一个方面、从整个企业方面来说明,这样滥用“自私人假设”所作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根本站不住的。
用“人都是自私的”来论证必须实行“领导者私有化”,是作了一个错误的推论。真正逻辑上正确的推论,应当是从“人都是自私的”这一假设前提中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不应当实行领导者私有化”。
我们先不争论假设的前提(“人都是自私的”)正确与否,而把它当作讨论的前提接受下来,理由是现实当中的人多多少少都有自私的倾向。在这个前提下,可以承认“人们真正关心爱护的是自己的东西”。于是就找到了一种因果关系,来解释人们爱说的那两个现象——“公家的自行车是保养得最差的”、“国家的电视机比个人自己的电视机损坏率高”。
但是同样的推论却不能照搬到工厂上,不能由“人只爱护自己的财产”而直接得出“工厂归厂领导私人所有就会搞好工厂”的结论。
我们这里说的工厂,不是只由一个人组成的个体户,而是有许多人在一起干活的单位。在这样的工厂中,类似于自行车、电视机那样由个人使用的物品,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它们都是由在第一线劳动的员工们使用的;甚至连收付现金这样的操作也多半都是由专门的财会人员而不是企业领导自己完成的。恰恰因为“人都是自私的,只关心爱护自己个人的财产”,干活的员工只有在使用的生产资料归自己个人所有时才会珍惜它们,只有在生产成果归自己所有时才会好好干活。只要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不是干活的员工自己的个人财产,他们就不可能好好干活,他们所在的工厂也就不可能搞得好——这恰恰是因为“人都是自私的”,当然企业的员工也都是自私的。
这样,正因为“人都是自私的”,把一个大工厂变为个别领导所有,就不可能搞好这个工厂:如果企业归其领导者所有,企业的财产就成了领导(“企业家”)本人的私有财产,也就绝不可能再是企业员工们“自己的”私人财产了。既然“人都是自私的”,只对自己私人的财产才会真正关心,企业的员工们又怎么会关心和爱护企业的财产(因为那是“老板的”既“别人的”财产),又怎么会搞得好企业!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知道,在讨论公有企业是否应当变为个别领导的私人财产时,举自行车和电视机作例子是一种错误的类比。企业变为个别领导私人所有之后,在生产第一线使用生产资料的员工仍然是“拿着别人的东西给别人干活”,他使用的生产资料也不是他自己的。这种情况与归自己个人所有的自行车、电视机没有任何可比性。就用那个电视机的例子来说,如果真要以这个例子作类比来比较企业国有与领导私人所有的优劣,正确的比较方式应当是:学生宿舍中使用的电视机有两种,一种是国家财产,另一种是校长的私人财产,问哪一种的损坏率会更高?
主张“领导者私有化”的人一定会说,在企业(或学生宿舍里的电视机)归了领导个人所有之后,自私的领导一定会加强监督和管理,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是这样一来,他们就把问题转移到有效率的监督和管理上来了,也就是转移到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上来了。这本身就证明,不可能简单地由“自私人假设”直接论证出应当实行“领导者私有化”。滥用“自私人假设”来直接论证“领导者私有化”的“逻辑推导”就此一命呜呼。
真正能从“自私人假设”直接推论出来的结论,是企业应当归企业的员工本人所有,企业的所有财产都应当是使用它们的员工们的财产。更严格地说,“自私人假设”必定意味着,谁使用什么、生产什么,他使用和生产的就都应当归他所有,如一个车工使用的车床和车出的零件都应当是他自己的财产,这样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效率。
主张“领导者私有化”的人又会说,企业是一个由技术关系决定的生产、销售和融资的整体,让其员工把自己使用的和生产的都据为己有会破坏有效率的技术和交易联系,因而会大大降低经济效率。这样说的人,总算是认识到技术和社会再生产组织形式的重要性了。但是这样一来,他们就不能不完全放弃由“自私人假设”直接论证“领导者私有化”的辩护战略,而必须随着我们的思路,讨论在复杂的技术和组织系统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且即便如此,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即使不能让每个员工都成为他使用的与他生产的物品的所有者,我们也可以让企业的全体员工成为整个企业所使用的和所生产的所有物品的集体所有者——这正是“劳动雇佣资本”或“员工管理的企业”。单单从“人都是自私的”这个角度考虑问题,这比让领导个人作整个企业的所有者更有效率,因为企业归员工集体所有时,每个员工至少还可以说,他使用和生产的物品“在某种程度上”归他自己所有(他是所有者之一)。这也是德国式和日本式的企业中盛行员工参加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代市场经济中很少有“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其原因并不在于员工自己管理的企业没有生产效率,而在于企业的出资人也是“自私的”,他们嫌员工自己管理的企业不保障他们投资的回报,因而非要自己作企业的所有者,由自己本人或自己法律上的代理人控制企业。这里突显出来的是“自私的人”与“自私的人”的矛盾:企业的员工是自私的,但是出资人也是自私的。这两种“自私的人”互相斗争,构成了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全部基础。
要想不让这两类“自私的人”互相打架,就只有让每个人都用自己的资金来经营自己的企业。但是这就等于消灭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借贷关系,每一个正统经济理论家都会告诉你这样的经济是如何没有效率。
极而言之,仅仅根据“自私人假设”作最直接的推论所能得出的结论必定是,最有效率的状态是每个人都是他使用的和生产的一切东西的所有者。凡是懂一点实际生活的人都会说,这等于消灭一切企业和借贷关系,从而消灭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之源。这就充分表明了“自私人假设”是如何没用:仅仅凭借它去直接推论,我们可以得出最荒唐的结论和空想。
现代经济以大企业为支柱,这种企业由许多个人组成,企业的领导必须大量使用他人所有的资金。在这样的经济中,只关心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彻头彻尾的自私者”会带来极大的麻烦。想用彻底的私有权来把这样的自私行为“完全内部化”,必然导致让每个工人都作他使用的和生产的一切物品的所有者,从而导致现代企业和金融的完全解体、现代社会的完全毁灭。而用“领导者私有化”来适应“自私的人”的所有设想,都只是逻辑推论不彻底的产物,在最初的推论中就犯了致命的逻辑错误:它们竟然把由许多人组成的现代工厂当成了自行车那样非人的物品,而他们要强调的又恰恰是不能忽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说到工厂中员工的积极性问题,我们倒可以悟到,为什么主张“领导者私有化”的人非要坚持“人都是自私的”这个实质上不过是个假设的前提条件——这并不是由于真能从“自私人假设”直接论证“领导者私有化”;正如前边所指出的,这样的论证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真正的原因在于:不管工厂是公有还是归企业领导个人私有,“完全自私”的企业员工反正都不会好好干;但是对于那些有公共责任感的员工来说,他们在企业公有时会为公共利益而努力工作,在企业归领导个人私有时却没有任何理由好好干。于是,这样一部分有公共责任感的员工的存在,倒成了公有企业比“领导者私有化”企业有效率的论据。为了消灭这一论据,必须把“人都是自私的”这一命题说成是绝对的真理,以便完全抹煞那些有公共责任感的员工的存在。



第三节 到底把祖师爷给暴露出来了



郎咸平掀起的批判权贵私有化的浪潮可把私有化的信徒们搞乱了手脚,深圳的两位张五常的信徒终于把张五常和周其仁特别是张五常的名言抬了出来,在搜狐网上大吹大擂地发表了他们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言论。这回善良的网民们可该知道了,谁是煽起这场权贵私有化运动的祖师爷。
他们把张五常摆在教主的位置上是天经地义的,因为张五常才是在中国鼓吹权贵私有化的祖师爷。前几年张五常在中国内地一度声名赫赫,皆因其单刀直入地大讲“唯有私有产权最重要”。张五常反过来掉过去地告诉我们的,就是必须把公有企业都私有化,如果有困难,那就宁可让共产党的干部持大股,也要搬掉政治上的障碍实现私有化。看看这几年各地搞的“经营者持大股”、“管理层收购国有企业”,不正是在实行这位教父的圣训吗!
把张五常和周其仁教授放在一起也再恰当不过了。他们不仅在主张权贵私有化上观点相同,而且早就结成了互相帮助的生死之交。我在2003年就听说了周其仁在张五常有难时如何挺身相助,当时感到周其仁真讲义气,可算得上是行侠仗义的“周大侠”了。这次周大侠站出来力战郎咸平也绝非事出偶然,我一直相信是他禀性如此。
十多年前张维迎曾当面对我说,杨小凯在香港告诉他,中国的经济学家之所以得不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学家不互相援引、互相称赞。我一直怀疑这话其实是当时身居香港的张五常所说,因为张五常的所作所为就是这个“经验之谈”的写照。果然几年前张五常以“中国经济学总教主”的口气对内地的报刊讲了他最赏识的“中国经济学家”,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张维迎和周其仁两位。他们三人是猩猩相惜的一个圈子中人,当属无疑。而后来周其仁对张五常挺身相助,也应是投桃报李,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可贵的是他们的团结建立在共同的信念基础上,那就是无论如何也要把中国的公有企业都私有化了,即便是实行权贵私有化也在所不惜。
只可惜张张周的小徒们做事太欠考虑,他们在张五常先生还需要隐藏的时候把他抬了出来,这其实是害了张先生。我真不知道深圳的这两位张五常信徒是否已经知道,张五常先生是美国司法部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你们这样作不利于张先生避难!
首先声明:本人绝不是美帝国主义的走狗,绝不会把美国政府通缉的每一个人都看成罪犯。网友们在我的网页上可以看到,我是如何痛骂美国对伊拉克的侵略。我认为在伊拉克抵抗美军的每一个人都是反击帝国主义侵略的英雄,只不过我没有周大侠那样的胆量,不敢自己出场去隐藏他们。但是糟糕的是,张五常受美国司法机构通缉不是因为政治问题,而是因为逃税和卖假古董的罪名,这就使我没法替他说话。
据东方网2003年1月29日消息:“香港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涉嫌在美国逃税5500万港元和售卖假古董,可能要面对美国当局的刑事检控”。“67岁的张五常为美国公民”。“张五常声称,他没有逃税,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报税,否则一定会‘花几百元交付需付税款’。”2003年2月17日张五常公开表示,由于相信案件不会得到公平的审讯,因此决定不会返回美国接受案件聆讯。2003年2月21日联合晚报消息:“著名学者张五常与妻子缺席西雅图法院的逃税案聆讯,美国司法部助理检控官珍·弗里曼,已经向法院申请拘捕令,获得法院接纳。”“珍·弗里曼又表示,张五常夫妇目前已是被通缉的逃犯”。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的两位张五常迷在中国内地这样大肆宣传张五常,岂不是在害张先生吗?如果美国政府因此认定张五常躲在中国,要求中国政府引渡张五常,那不仅给中国政府添乱,更重要的是可能真的危及张先生的人身自由。
我与张五常先生素不相识,他的人身自由问题我当然没有权利来“搀和”。不过作为一个经济学者我倒很乐意看到深圳的这两位张五常迷此刻把张五常抬出来,因为这给了我一个绝妙的机会,终于可以在全国人民面前把张五常的老底揭出来:不管美国司法部门起诉张五常的内幕如何,张五常案都使我们可以断定,张五常至少是一个学术骗子。
张五常曾经眉飞色舞地向中国内地的人大谈美国的“自由经济”,说美国的私有制和自由经济如何如何好,要我们向美国学习。这是他鼓吹在中国实行全盘私有化的主要论据之一。他对人谈起美国经济时的口气,就好像他对美国的经济制度和运行机制了如指掌似的。但是在他受到美国司法机关指控之后,他又说他对自己的企业在美国逃税的问题“不知情”!如果我们相信张五常的这一说法是真的,那我们又可以据此推断,他并不明白美国的税收制度和美国经济的运行机制。既然他并不知道美国经济实际上是怎么一回事,那他过去大谈美国经济如何如何,岂不都是在不懂装懂吗?一个经济学家对公众这样作,不是在学术上进行欺骗又是什么?
其实张五常最近30年来就一直在作这一类的学术欺骗。我2003年在程恩富主编的一本书中发表的文章,就揭穿了他的这一类骗局。中国内地的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由此得知,原来权贵私有化的祖师爷就是这样一个货色:他不是一个蓄意逃税的经济罪犯,就是一个学术骗子。他在中国内地鼓吹全盘私有化,也无非是要把他的这一套在中国推广开来,让中国内地变成他这样赚钱的天堂。













第十四章 企业理论的假说与监督成本




在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讨论中,某些中国的“经济学家”向网友们大谈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等概念,以“论证”必须实行全盘私有化。而滥用这些“现代企业理论”中的概念,正是那些鼓吹让少数特权人物侵吞国有财产的人惯用的手段。
那位以“中国企业家代言人”自居的“著名经济学家”多年前就断言: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也即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同时也应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他还一直鼓吹“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而这就意味着应当使企业的经营者变为企业的私人所有者!这一断言在这次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讨论中又被人搬了出来,而且被说成:“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匹配,这是企业理论的定论”。
对这些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招牌下冒出的说法,以真正严肃的科学态度所作的评判应当是: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概念为基础而对企业制度所作的解释,至多只能算作企业理论中的“假说”,不能视为完全可靠的“定论”,更不能看作可以到处搬用的教条。至于“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匹配”这一说法,更是中国的那些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们生造的断言,它不仅不是“企业理论的定论”,而且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
现代的“企业理论”是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在最近几十年中新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正因为这门学科太新,它的许多理论“原理”其实还停留在假说的水平。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为基础来解释西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理论”中的这样两个假说。在权威的企业理论教科书中,这两个观点也只被当作假说来对待,它既不是被视为“定论”,更不是所有经济学家的“共识”。



第一节 被误解的剩余控制权假说



先看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假说。按照这一假说,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是剩余下来的那些控制权,它们是没有在契约中逐项说明其归属的那些“剩余”下来的对资产的特别权利。一般的契约都要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某些特别的权利属于签约的哪一方;在这些权利之外的“剩下的”那些特别权利就是“剩余控制权”。
根据剩余控制权假说,完全的契约应当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每一项特别的权利分别属于谁;但是由于这样作所引起的与契约有关的交易费用过于昂贵,由签约双方中的某一方购买除了在契约中特别提到的那些权利之外的所有权利可能是最优的。这时这一方就拥有了剩余控制权。将剩余控制权给予契约的某一方,一方面可以避免由完全契约所带来的过高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契约的不完全本身所造成的低效率。
按照剩余控制权假说,“所有(权)”(ownership)就是购买上述的剩余控制权,而企业则是由归它所有的那些资产所组成。这也就是说,剩余控制权假说把企业看作是由它拥有剩余控制权的那些资产构成的,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上的某一主体作为许多契约的共同一方拥有许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会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这时企业就会产生;企业的规模因此而取决于在哪一规模上增加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资产不再会提高经济效率。
上边对剩余控制权假说的概述表明,剩余控制权假说更注意的是什么因素决定企业一体化的范围,也就是决定企业规模的因素问题。这个假说中所说的“所有权”,并不是对企业的所有权,不是企业归谁所有,而是哪些资产归企业所有,是企业对资产的所有权。提出剩余控制权假说的那篇经典论文,就是依据是保险公司还是一个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对保单拥有剩余控制权,来判断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对某张保单具有“所有权”。正因为如此,西方权威的企业理论教科书把剩余控制权假说放在它应当放的部分,用于解释为什么会有企业、企业的边界有多大、企业应当有多少资产。
而中国的那些“企业理论家”却惯于把剩余控制权假说当成是说明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谁。
前边的论述说明,剩余控制权假说本来只是说明哪些资产应当归一个企业所有,而并没有说明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用剩余控制权假说来论证企业应当归谁所有,甚至论证应当把企业私有化,那是纯粹的文不对题。
不仅如此,如果把剩余控制权假说引申到判定企业应当归谁所有上来,还会引起天大的笑话。谁都知道,无论是在借款筹资还是在募股筹资的情况下,对企业募得的资金具有实际上的剩余控制权的都是企业的经营者(经理人员)。如果搬用剩余控制权假说,那就应当说企业经营者才是企业资金的所有者,而给企业贷款甚至入股的人都不是企业资金的所有者!
即使把问题限于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这一点,依据剩余控制权假说也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实际的经营者。而在现实生活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把企业的股东视为企业的所有者,即便这些股东像美国的小股东那样根本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由此可见,依据剩余控制权假说来论证企业应当归谁所有,只会得出荒谬绝伦的结论。
几年前,我曾经在我们所里的学术讨论会上听刘小玄教授谈过江南某上市公司老总的抱怨,他们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使用资金的种种规定限制了公司对资金的调度,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刘小玄教授以此为据,说证监会的这些规定是违反剩余控制权理论的:企业对资金有剩余控制权,证监会不应横加干预。
我当时听了此言极为吃惊,因为据我所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使用资金的这些限制性规定多半是从美国照搬过来的。难道美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种种规定都违反了剩余控制权假说吗?如果真是那样,那就只有两种可能:要么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是错的,要么剩余控制权假说是错的。
其实仔细想来,证监会的那些规定原则上并不违反剩余控制权假说:这些规定相当于一份标准化筹资合同中的条款,它明确说明了使用资金的哪些权利不属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对这些规定的正确性,我们今天可以有充分的感受:今天我们到处都听到中小股民在抱怨上市公司胡乱挪用资金,痛骂证监会监管不力。而我在这里提起这样一件往事,不过是为了说明,我国经济学界对剩余控制权假说的误解已经达到何等程度。



第二节 被滥用的剩余索取权假说



至于剩余索取权假说,通常倒确实把它视为是对企业应当归谁所有的一种解释。提出这一假说的人本来是用它说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但是他们接着就将这一假说推广到许多别的类型的企业上。
本来意义上的“剩余索取权”是赋予团队生产中的“监工”的权利,这种权利意味着在团队中合作的那些投入的所有者们同意,他们只以其投入得到契约中规定数额的报酬(在均衡条件下,这种报酬应当与其投入的市场价格相适应),而团队产品中除此以外的所有剩余都归监工所有。由于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些监工就成了团队中的“剩余索取者”。除了维持劳动纪律的监督工作以外,团队中的监工还要测量团队的生产成绩,指派报酬,观察各种投入的投入行为以便发现和估计它们的边际生产力,指示作什么、怎样作,等等。
由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监工具有“剩余索取权”以及其它的相应权利,他就成了这种企业的“所有者”,因为所谓古典企业的“所有权”或雇主地位本来就是指完整的一束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作剩余索取者;观察投入的行为;在与投入的所有者们签订的所有契约中作共同的中心一方;改变团队的成员;出售上述各项权利。
光从“剩余索取权”的定义本身看,握有这一权利的人无疑是企业的所有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利润是企业所有者的收入,而利润正是“剩余索取权”假说中所说的那种“剩余”。但是这并不是“剩余索取权”假说的关键之点。“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的关键之点在于,它强调有效率的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以致“所有权”交给企业中的最高“监工”,而众所公认的事实是,企业的最高监工肯定是企业的最高管理人员、企业的经营者。中国的权贵私有化鼓吹者们正是依据这一点而主张“经营者享有剩余索取权”、“经营者持大股,作所有者”。
但是,只要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全部论证作仔细的推敲就可以发现,由“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并不能得出企业经营者应当是企业所有者的结论。这是因为“剩余索取权”假说中说的那个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工”,并不是任意一种监工和工头,更不一定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而只是一个“团队生产”中的最高监工。如果某个企业的领导甚至某个生产组织的总监工领导的不是“团队生产”,则即使依据“剩余索取权”假说,这个工头或企业领导也不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
根据“剩余索取权”假说,所谓“团队生产”指的是由一个团队(team)来进行生产,这个团队使用几种不同的资源,包含着多个成员,而它的产出不是其每个成员的可分离的产出之和。“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提出者特别强调,团队生产的性质使得直接从产出上测量每一个投入所有者的投入的边际生产力所耗费的成本极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团队生产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抬一根8个人才能抬动的大木头:任何人也不可能说清楚,这根大木头的哪一部分是由哪一个人抬走的,或者这根大木头移动的哪一段是由哪个人完成的。在现代化的工厂中,在同一个高炉上工作的同一班工人也可以看作是在进行“团队生产”。但是一个独立操作的车工参加的就不是“团队生产”,因为每个人都能说明白,哪几个零件是由他生产出来的。
“团队生产”的前提条件对于“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推导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不是进行团队生产的条件下,管理者可以根据每个工人的产出付给其报酬,以此激励其努力工作(这就是“计件工资”);而管理者本人也只需根据其付出的努力得到适当的报酬,任何管理者都没有理由在其正常的“劳动”报酬之外要求享有“剩余索取权”。
而由于团队生产使用的是许多不同所有者的资源,特别是使用了多个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团队生产又使得产出无法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而加以衡量,这就会使团队生产中的劳动者有着严重的偷懒倾向。但是在团队生产的条件下,通过观察和详细说明投入的行为、特别是劳动者的行为来估计每种投入的边际生产力,要耗费的成本却相对比较低。于是团队就可以指定某些人作专门的监工(monitor)以监督和检查团队成员们的投入行为,以此来减少偷懒,提高效率。但是监工们在完成自己的检查工作上也会偷懒。应该让谁来监督监工们才有效率?“剩余索取权”假说回答说,为了激励监督者本人以便使他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别人的投入特别是别人的劳动,就需要给最高的监工以“剩余索取权”,这样他会有充分的动力来自我监督以最好地完成监督工作。
可是,现代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尽管是整个企业的最高“监工”,却通常都不是一个单个的“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绝大多数的现代企业都不是仅仅由一个“团队生产”过程构成,而是许多个非“团队生产”和“团队生产”的有机结合体。在绝大多数现代企业中,不仅有高炉上的炉前工那样实行“团队生产”的工作岗位,还有更多车工那样的非“团队生产”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并不是任何“团队生产”的监工,而是一个总体来说是非团队生产的产业组织的总监工。正因为如此,用只讨论了“团队生产”的“剩余索取权”假说去论证现代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当拥有企业所有权,在逻辑上就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团队生产”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对团队生产的任何一个参加者来说,测度他个人的投入比测度他个人的产出更容易。凡是从如何更容易解决测度投入上的难题来论证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所有权的有效归属的人,其实都是将整个企业看成是一个单个的“团队生产”。那位著名的“企业家代言人”就是大谈企业经营者本人的投入如何难以测度,以此来论证应当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所有权都送给企业管理者。
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这种诠释和发挥流毒甚广。连本人前些年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其影响。我在为一本教材写的《企业理论》章中曾经写道:杨小凯和黄有光等人“认为,管理活动是难以捉摸的,因而度量从事这种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及其产出水平要花费极高的成本;这样,提供管理服务的劳动的交易效率会远远低于直接生产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正因为如此,将剩余索取权交给企业的管理者会提高交易的效率,而管理者对剩余的索取权不过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价格。这就形成了由管理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结构。”(见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三版)
而现在我已经完全想明白了,原来这都是对“剩余索取权”假说一知半解的误用。
实际上,“团队生产”的参加者和非团队生产的劳动者是两类极不相同的劳动者,对他们的最有效率的激励方式是极其不同的。对非团队生产的劳动者,最有效的激励方式是测度其个人的产出,并据此付给报酬。凡是熟知企业中的计件工资制的人都很容易明白这一点。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理论探讨几乎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第三节 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根本缺陷



由这样不同的有效激励机制,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发现“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的错误:它把团队生产单个成员的有效激励问题与对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的有效激励问题混为一谈。原因是提出这一假说的人忘了,一个团队生产的单个参加者个人的产出难以测度,而团队生产的整个团队的总产出却不难测度。在这个团队生产之外的人可以很容易地把团队的总产出与该团队生产最高监工的努力程度挂起钩来,从而根据整个团队的总产出来付给团队生产最高监工报酬。这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
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知道现代企业为什么可以不让其最高管理人员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不仅因为现代企业通常并不仅仅由某个团队生产构成,而且是因为对企业的最高管理人员这种最高监工来说,按企业的总产出或总利润这种“产出指标”来付给报酬已经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美国的大公司来说,由于其所有者——股东追求的是利润,而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高度集中了管理权力,对最高管理者——企业家的最优激励就是测度企业的利润并依据企业利润来付给经理人员报酬。这正是郎咸平说的职业经理人员的信托责任经营。
现代企业的管理体制证明的是本文以上的观点,而与剩余索取权假说的预言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团队生产”的监工是抬大木头的包工队的工头,或者是钢铁厂高炉作业现场的领导(一般称为“班长”甚至“工长”)。按照剩余索取权假说,这些“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可是在现代化的企业包括西方的企业中,高炉前的工长的劳动报酬往往是拿固定的工资!
特别是在我们最关心的企业最高管理者的报酬问题上,剩余索取权假说显然与西方现代股份制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现实相冲突。现代西方国家的大股份制企业几乎都是由职业经理人员经营管理的,这些职业经理往往没有对企业出资,甚至不握有本公司的任何股权。而出资的股东们则是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利润收入。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是公司的股东这些资本所有者,而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最高监工——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员(总经理或董事长)往往只得到工资收入,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
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然不合乎剩余索取权假说。提出剩余索取权假说的人自己也清楚这一点,实际上他们更倾向于把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工看作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经理),它给工人支付由劳动市场决定的固定工资,给生产要素(包括私人资本)支付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固定收入。他们甚至宣称,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只是对公司赢利前景比较乐观的投资人。收购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夺取该公司的经营权本来显示了资本家对企业的最高管理权,他们却强调这只是为了在公司重整之后获得资本溢价,而这只是古典企业经营者索取剩余行为的暂时复活。这样为剩余索取权假说辩护是典型的强词夺理,足以证明这个假说是如何不合乎实际。
需要注意的倒是,这种强词夺理的辩护表明,剩余索取权假说把什么人的行为视为正当:在这个假说看来,职业的公司经理为股东们赚取利润是无效率的,而强行收购公司股票以大发横财才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这就难怪那些热衷于侵吞中国国有企业的人如此迷恋剩余索取权假说。
在想明白了这一切之后,本人最恼火的是,上边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批判并不全是本人的首创,西方现代“企业理论”的权威们早已察觉了类似的问题。企业理论的开创者之一威廉姆森在30年前就指出,不应过分强调生产的不可分离性(既剩余索取权假说所说的“团队生产”),在大企业中,监督必须要授权。泰勒尔(Jean  Tirole)所著的权威教科书《产业组织理论》绪论中更明确强调,“组织中的多数监督者”“通常远不是他们所监督的团队的剩余索取人”。所以该书并不把剩余索取权假说视为解释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而只把它当作一个有争议的假说,其作用只在于说明如何以监督来迫使企业领导谋求最大利润。
另一位研究企业理论的大师霍姆斯特姆也曾经指出了团队生产给有效率的分配造成的困境,并指出公司之所以用外来者提供的货币激励来约束团队成员,目的就在于摆脱这一困境。8年前崔之元曾经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进一步发挥了霍姆斯特姆的这一论证,以阐明西方大公司治理结构中发生的变化,却受到张维迎教授的严词批驳和嘲讽。但是可笑的是,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一书的中译本就是由张维迎校的,而他竟然似乎没有理解书中转述的威廉姆森、泰勒尔和霍姆斯特姆等人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批评,继续似是而非地将剩余索取权假说进一步发挥为经营者应当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以上的论述说明,将“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说成是经济学界的“共识”,本身就是没有根据的断言。至于进一步说“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是经济学界的“共识”,更是地道的胡说八道。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林毅夫教授出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大本营芝加哥大学,也可算加入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但是他8年以来就主张“国有企业可改革,可以靠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搞好国有企业”。这种观点当然违背了“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的“共识”,结果是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8年来一贯以其“共识”对林毅夫的上述观点实行集体封杀。连林毅夫这种人都被排斥在他们的“共识”之外,可见赞成他们这一“共识”的圈子是何其“广大”!所谓“共识”也者,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至于由中国的这些敢下断言的经济学家鼓吹的“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更不可能是什么“定论”。如果像那些中国经济学家们所主张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意味着“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同时也应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就是地地道道的谬论,而根本不可能是什么“定论”!正如前边指出的,剩余控制权假说讨论什么资产归一个企业所有,剩余索取权假说则讨论该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它们讨论的本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怎么能把这两个假说统一到企业归谁所有这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上!
如果这样的“匹配论”都成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共识”和“定论”,那我们只能说主流经济学已经陷入了无可救药的思想混乱。幸好据我所知,这种“匹配论”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还远远不是“共识”。而它在中国竟成了企业理论的“共识”和“定论”,这不过表明中国的主流“企业理论家们”认识之混乱。这就难怪在这样的“共识”和“定论”指导下,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搞得怨声载道,一片混乱。



























第十五章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怎样变坏的




本章是本篇前四章所阐述的理论原理的一个具体运用,说明了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有那么多国有企业经营不善。
本章第一节阐明了产生“冰棍效应”的原因,指出造成这种效应而恶化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一是在“改革”旗号掩护下的经营腐败,二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在法律上不能解雇,而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又根本不顾及员工的福利。
除上述两个原因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原因也使当时存在的国有企业严重亏损。第二节详尽地说明了这些原因。这些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市场经济中企业通常会发生亏损,而长期不关闭亏损的国有企业就会造成很高的企业亏损百分比;使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另一类原因就是虐待国有企业的政策。



第一节 如何对付“冰棍效应”



主张把国有企业送给其原领导层的人有一个论据:企业的国有资产就像夏天的冰棍一样,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化的就越多,只有赶快卖出去才能尽量减少损失。
我的回答是:“冰棍效应”的现象在目前中国的许多地方确实存在,但是它并非产生于国有企业的所有制,而由其它原因所决定,这是一些造成中国经济困局的严重问题。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并不能消除造成“冰棍效应”的那些问题,而向原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只会使这些问题变得更严重。
造成“冰棍效应”的第一个原因是现在国有企业经营层严重的贪污受贿问题。这种贪污受贿行为主要表现为:公然开设私营的企业,并通过各种渠道向自己私人所有的企业转移财富;在采购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收受回扣。这种贪污受贿行为的顶峰就是现在的“经营层收购”,许多经营者先有意使国有企业亏损,再以惊人之低的价格“购买”(实际是白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贪污受贿当然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账面经营成本,造成严重的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
显然,制止经营者的贪污受贿要靠彻底清理和整顿国有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财务纪律,严厉惩处贪污受贿的经营管理人员。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仅不能丝毫减少尚存国有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反而可能刺激经营者利用私有化前的混乱更加放肆地侵吞国有资产。放任国有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还会严重恶化社会风气,许多地方的私营企业中现在也大量出现了业务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
造成“冰棍效应”的第二个原因是国有企业的大批员工实际上不能解雇,从而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本。对1983年以前进入国有企业的员工,国家政策从未有可以解雇的规定;1983年以后进入国有企业工作的员工虽然实行合同制,但也只在合同到期以后可以解雇。这些政策规定都是为了减轻向市场经济过渡给整个社会造成的冲击,在这个限度内,“冰棍效应”下的国有资产流失才是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由于行业盛衰及其它偶然因素的作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经常会面临继续经营无利可图的局面,这时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多半都会关闭其企业。美国中小企业5年的生存率是40%,10年的生存率不过13%;连进入道—琼斯股票指数的超巨型企业在几十年中也会倒闭三分之一。按美国人的这种标准衡量,中国的国有企业是超长寿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早就该关闭了。谁都知道,不关闭那些无利可图的国有企业就是因为害怕由此引发的失业和员工生活水平下降,而这就造成了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冰棍效应”。如果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在无利可图时仍然维持其企业经营,那他们也同样会经历财产流失的“冰棍效应”。
由于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员工不能解雇,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收入分配比较倾向于下级员工,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员工的有效劳动报酬高于农民工:国有企业员工一般都能以同样劳动得到比农民工高的收入。这使国有企业的利润较低甚至亏损,成了“冰棍效应”和国有资产逐渐流失的第二原因。
将国有企业白送给其原经营者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造成“冰棍效应”的这第二个原因,反而会大大激化“冰棍效应”背后所隐藏的根本性社会问题。
国有企业私有化之后势必会解雇多余的员工,将在职员工每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降低到农民工的水平。这虽然可以降低成本,减少亏损,却会大幅度减少原国有企业员工的实际收入。如果社会真能承受这样的痛苦,那我们根本就不必搞什么私有化,让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全员竞争上岗即可。如果社会不能承受这样的痛苦,那就应当使国有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农民工。这样虽然企业利润低,至少还可以维持社会稳定。
而将国有企业白送给其原经营者却在使多数人变穷的同时叫少数人暴富,这就是为什么这种“改制”引起了绝大多数人痛恨、使社会情绪爆炸化的原因。就这个因素来说,应当是宁可为保员工稳定而让国有资产慢慢流失(或“坐失”),也不能将它白送给“企业家”而流失。
员工问题是国有企业赢利率低的原因之一,消除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消除国有企业员工和农民工在每单位有效劳动的报酬上的差别。作到这一点的途径,应当是致力于通过经济发展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提升到国有企业员工的水平,而不是致力于将国有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农民工的水平。
我国的各种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善待农民工,以农民工恶劣的工作条件、低微的工资报酬(就连这种报酬也经常拖欠!)甚至人血人命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这不仅造成了中国国有企业在竞争中的困境,也使西方发达国家的大批私营企业在竞争中破产。这样的劳动报酬使中国农民在农产品价格稍有上涨时就不肯出外打工,以致造成了沿海某些地方的“民工荒”。现在最急需的是改善所有农民工的待遇,增加对他们的劳动条件和收入的保障,增加他们最低限度所能享受的福利。这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也有利于消除国有企业员工和农民工在每单位有效劳动的报酬上的差别,缓解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
当然国有企业方面也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这方面最需要的不是进行什么私有化,而是进行用工制度的改革,使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逐渐能够变得比较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方面应当秉承20年来我们渐进演化的传统,不应操之过急,以致引起社会动荡。
最重要的是,在进行这种改革的同时必须把重点放到国有企业的产业升级上,大力促进国有企业开发增加值更高的产品生产,把工资高的压力变为技术进步的动力,一方面以加速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缓解国有企业因员工问题造成的经营困境。我在十年前就强调指出了这一点,但是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以致加剧了我们今日的困境。
只要明白了员工问题是国有资产“冰棍效应”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明白了为什么不能把国有企业白送给少数原经营者。即使国有企业真的由于经营困难而必须进行私有化,首选的方案也是主要由企业全体员工集体持股,让原国有企业员工平分企业的经营利润,使他们过去相对较高的工资收入变为由企业利润而来的收入。这样才可以避免企业私有化造成员工收入的过分严重下降,尽可能减轻社会的动荡。
也没有任何靠得住的论点能够证明,这样的企业经营效率一定低于把企业白送给原经营者时。美国20世纪80年代就有很多案例,说明把濒临破产的大股份公司变为员工集体持股可以延长很多企业的有效经营时间,对社会整体更为有利。以“冰棍效应”为借口将国有企业白送给原经营者,不会真正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又会因为极不公正而引致社会动荡。



第二节 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



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之风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在中国盛行,其原因之一是当时国有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状况都很糟糕。官方的统计数字是60%多的国有企业亏损,一般人估计的情况就更坏。
一般人说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主要的依据就是其亏损比其它企业严重。从统计数据上看,这表现在国有企业亏损的比例大大高于私营企业,甚至出现总体净亏损。
问题在于,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

一、国有企业亏损比例高的原因

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亏损的比例很高?上一节的论述已经指出了两个重要原因,正是这两个原因产生了所谓的国有企业“冰棍效应”。这种“冰棍效应”使持续存在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劣,继续不断亏损。
上一节的论述说明,产生国有企业“冰棍效应”的两个重要原因,一个是在“改革”旗号掩护下的管理层经营腐败,另一个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在法律上不能解雇,而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又根本不顾及员工的福利。
除了产生“冰棍效应”的这两个原因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原因也使当时存在的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本节将进一步说明这些原因。这些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市场经济中企业通常会发生亏损,而长期不关闭亏损的国有企业就会造成很高的企业亏损百分比;使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另一类原因就是虐待国有企业的政策。
即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亏损的比例高于60%,也不能证明中国国有企业就没有效率。除了多年担负过高的税率这样一些政策性的问题外,造成当时大部分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因素,其实是一个市场经济中很自然的原因,这个原因与企业的所有制没有任何关系。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突然的宏观经济冲击、行业特有的问题以及经营者的一时失误都在所难免。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常常会由于这些偶然的冲击而陷入严重的亏损以致倒闭。今年发表的一份全国工商联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非国有的所谓“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不到3年,民营企业有60%在5年内破产,有85%在10年内消亡。
从这个角度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60%多的国有企业亏损其实很正常,因为到那时为止,十多年中几乎没有再兴办任何新的国有企业,几十年中也没有关闭过多少国有企业,那时的国有企业绝大部分运营了20年以上,而20年前开办的国有企业也几乎百分之百存在到了那个时候。按中国“民营企业”的倒闭率,20世纪90年代中期存在的那些国有企业中应当有90%已经因为无法扭亏为盈而倒闭,它们当时还存在只是因为在那之前基本不关闭国有企业。那时国有企业只有60%多亏损这一点,只能说是证明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比私营企业有效率。
造成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亏损比例高的最后一个原因,是20多年来的经济政策系统性地虐待大多数国有企业。这种经济政策上的不平等待遇与在“改革”旗号掩护下的经营腐败一样,已经成为铁的证据,证明是那些打着“改革”旗号的人搞坏了国有企业,他们今日还想以“产权改革”的名义对国有企业斩尽杀绝。

二、对国有企业的虐待

对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亏损比例极高这一现象,许多人认为,这是国有企业没有效率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
实际上,这样一种说法也是在抹煞政策因素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困境所起的作用。诚然,前边所说的那三个原因是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但是,错误的经济政策一直在加重国有企业的负担,从而加剧了国有企业今日的困境,它对国有企业今日的困境也要承担重要责任。
国有企业今日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最近20年来一贯对国有企业竭泽而渔,不但扼杀了大部分国有企业发展的后劲,而且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枯萎,以致今日使大批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丧失了任何的社会保障。
这种对国有企业竭泽而渔的政策,集中体现在超比例地向国有企业收税上。近几年的中国经济学界惯于向原国有企业横加罪名,说政府给了国有企业过多的优惠,国有企业占用了过多的资源。其实这都是极其片面的歪曲。从转向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政府就基本上不再向企业实行大量的财政性投资。国有企业能够得到的主要“优惠”和“资源”,其实是银行的贷款。而一旦银行转向商业化经营,对企业实行硬预算约束,这些大额贷款的还本付息就不仅不是国有企业得到的优惠,而且成了压倒许多企业的最大包袱。而在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也是真正的政策优惠——税收上,国有企业不仅从来就没有得到什么优惠,而且一直是受到虐待的。
20年来我国颁布的税收优惠不谓不多,先是乡镇企业与外资企业都有税收优惠,后来是外资企业继续有税收优惠,其它的地区性、行业性、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更是多得不可胜数。但是我们从来就没有见到过给全体国有企业的一个税收优惠,而只知道每当政府财政紧张时,就以一切可能的名目、甚至以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来增加对国有企业的税收。在实际收税过程中,由于片面使用行政手段维护“税收纪律”,造成对非国有部门没有足够的税收纪律约束,以致非国有部门逃税严重。
这两方面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是国有部门承受了不成比例的负担,国有企业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极大地高于它在整个经济总产出中的比例。到2002年,国有企业只占工业总产出的三分之一,但是却缴纳了70%的政府税收。人称浙江宁波地区的民营企业发达,已经占了GDP的80%,但是它也只占缴纳税收的50%。这样的竭泽而渔不仅吸干了国有企业的投资资金,使国有企业丧失了发展的后劲,而且也吸干了本来可以为国有企业储备起来的养老基金,从而造成了今日国有企业职工丧失养老保障基金的危险。
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取得重大进展这一点上,流行的经济学思潮对经济政策的错误指导也不能辞其咎。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本来应当是形成足够有力的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机制,在这个前提下以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保障职工权益,减缓改革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福利的冲击。但是20年来的流行思潮几乎从来不将重点放在这上面。它从来就是单纯强调发展其它所有制成分的企业,企图以此逐步缩小公有制企业的比重而使其消亡。对国有企业本身,它先是鼓吹“放权让利”  ,后是大力推进“产权交易”、不同所有制混合经营,最近几年则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和“改制”为旗号,公然将国有企业赶尽杀绝,实行少数人掠夺全国人民财富的权贵私有化。
最初的所谓“放权让利”,就偏离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它将企业的一切大权都让给厂长或经理一个人,不对其资金运作进行任何监督。结果是方便了国有企业的少数经理人员大肆进行在职消费,任意挥霍企业资金,甚至侵吞公有财产,不但造成了先于收入两极分化的消费两极分化,为社会上的财产两极分化提供了土壤,而且使国有企业的财务运作陷入混乱,经营状况越来越坏。许多暴富者由此而掘到所谓的“第一桶金”,而大批的国有企业则因此而衰败。

三、消灭国有企业的政策及其恶劣后果

由于我们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形成有效的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国有企业办“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产权交易”的浪潮,实际上就变成了少数特权人物转移资金以侵吞国有资本的手段。
在那以后掀起了两场运动:“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等于不准国有企业继续经营,“改制”则更是明目张胆地实行私有化,而且基本上是以向少数特权人物白送国有财产的方式实行权贵私有化,让少数人放手掠夺全国人民的财产。就是10年来这两个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将许多国有企业送上了绝路,而且在一极喂养出了一个有惊人财富的暴富阶层,在另一极断送了大部分国有企业职工的生路,使他们坠入了贫困的深渊。
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上述分析表明,某些人在明里暗里推行的私有化政策是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的主要根源。这些人的私有化主张意在人为制造两极分化,其最明显的表现是他们从不主张甚至坚决反对“平分私有化”、“职工持股私有化”,而总是在要求向少数“企业家”送股甚至白送企业,以“扶持民营企业”为借口要求给少数现在或未来的富豪以优惠政策,而从不要求给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以什么优惠政策。
在最终消灭国有企业的种种努力中,作用最恶劣的政策之一是“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这一政策甚至对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长期持续的宏观总需求不足都负有主要责任。
诚如许多国有企业的批评者所指出的,国有企业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着投资资金的最大部分,而且往往带来投资过度和经济过热。但是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就一直构成了投资需求的主要源泉。非国有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当然也热衷于通过银行贷款而造成投资需求,但是由于它们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商业化经营后的银行害怕坏账风险而不敢多贷款,因而从资金上限制了它们的投资需求。在这样的环境下推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政策,等于强行下了一道“不要向国有企业投资”的禁令,只能导致投资需求大幅度减少。过多的投资需求因此而一去不复返了,但是投资需求却因此不可能充足。
在当代经济自由主义的时髦理论中,本来就不承认“自然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的差别。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的行业都是“竞争性行业”,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就等于国有企业从一切行业退出,等于消灭国有企业。在这样一片“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鼓噪声中,许多地方政府一刀切地强行要“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甚至本来生存得不错的国有企业也强迫其“退出”。由于对这些还能经营的企业不能通过关闭来强制其“退出”,地方官员们就强迫其“改制”即私有化。这不仅造成了极大的分配不公平,而且造成了许多混乱和职工失业,也妨碍了资金的融通和投资需求的扩大。
许多人极力宣扬国有企业必然亏损的论调,由此认为向国有企业投资会增加国家的金融风险,因此而主张不向国有企业投资。不说这种论调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就是在实践经验上也并非一定如此。在走向市场经济的20年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有良好的业绩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就是在这20多年中完全新建的国有企业,有许多也经营得极其成功。范例之一就是宝山钢铁公司和大连的华录录像机生产公司。它们的经营成功表明,只要有足够的投资规模和严格而科学的管理,向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投资完全可以是有利可图的。在今日投资资金过剩而投资机会不足的环境下,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学习宝山钢铁公司的经验,加大国家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作法,在微观上和宏观上都是极其有害的。
“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指导思想等于对投资新建国有企业下了禁令。正是由于这样不新建国有企业,再加上十几年中又不关闭亏损严重的企业,才造成了国有企业亏损的比例高。
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的另一大原因是必须上缴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高。这些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为退休职工提供养老金等。社会保障缴费负担过高的直接原因是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根本原因却是20年来不发展甚至消灭国有企业的政策。
造成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直接原因有3个:第一个原因是20年来中国一直不增加国有企业职工的人数,最近几年还大幅度地减少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人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不能不增加每个在职职工负担的领取养老金人数;第二个原因是每个国有企业职工创造的增加值相对于社会平均水平增加缓慢,而他们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能来自于这个增加值扣除工资以后的余额,这就使每个国有企业职工能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相对于社会平均水平越来越低;第三个原因是90年代某些部门和企业大幅度提高了退休人员的养老费,从而加重了社会的养老金负担。
由于当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都实行现收现付的作法,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的一个方法就是大量增加有足够收入的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人员数,他们当然只能在非国有企业中工作。这也是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最近几年已经尝试过的。但是现在在全国大范围内实行这种作法还没有可能。不过这个思路表明了20年来我们几乎所有的改革方案中都没有考虑的一个方面:我们20年来的改革方案都想尽量减少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职工人数,而无权享受社会保障的职工也没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费,最后使我们面临没有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尴尬。而在这种改革思路中,起了主要作用的是减少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政策,因为至今为止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国有企业。那些消灭国有企业的政策更是会使我们马上面临得不到社会保障资金的困境。
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最终将主要由政府负担,这就使中国政府必须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源。政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个:税收、社会保障缴费和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如果我们能很快培育起完善的金融市场,政府还可以靠出卖国有企业产权而获得资金。但是恰恰是在这些方面,目前的一系列作法在严重地削弱中国政府消除金融隐患的能力:
——以过高的出口退税支持出口的作法,以及各种各样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进口税收优惠,都在损害政府宝贵的财政收入而为个别部门制造“政绩”。它们最终都会加大金融隐患。
——多年来我们都有一种仇视中国企业赢利、特别是仇视国有企业赢利的心理。哪个行业一有高赢利,就有一大批人出来大骂,而且必欲引进外国企业“竞争”以将其利润分掉而后快。某些人正是利用这种心理来鼓励外国投资。奇怪的是,这些抱怨中国企业利润高的人从来就不抱怨外国垄断企业利润高。由于不保护本国珍贵的投资机会,导致国内企业利润下降,国有企业的净产值和利润下降。这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政府收缴国有企业利润以化解财政金融隐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严重地打击了股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使上市公司股价低,妨碍了中国股市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改制”的名义廉价“出售”国有企业,在“出售”的招牌下白送国有财产给少数个人。这样造成的国有财产流失不仅加剧了分配的不平等,而且减少了未来可以出售以消弭金融隐患的国有财产,实际上是加大了金融隐患。



附录:管理上的腐败搞垮“新型国有企业”的案例



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那些“新型国有企业”来说,最大的损害来自经营管理者的腐败行为。搞垮这种“新型国有企业”的,多半都是这种管理上的腐败行为。
珠海的格力集团就是一个20世纪80年代以后产生的“新型国有企业”。据《英才》杂志2005年7月一期报道,2004年3月,时任凌达公司(格力集团的子公司)董事长的高国萍因经济问题被捕。
高国萍在任期间,凌达公司帐目粗放到混乱的程度,生产产量报表与财务报表严重不符,有3亿元左右对不上账。另外,和供应商之间的往来账也没有任何手续。公司费用报销更是随意。
如果谁胆敢质疑,或者挑战,高国萍绝不心软,立即回应。2002年,格力集团审计部通过同一级别的顺德美芝压缩机的利润率推算出,凌达压缩机当年应该有1亿元的利润。不过,当时凌达上报的数据却显示出现亏损。就此,审计部曾向集团领导提出对凌达展开财务审计。结果,不但没有得到正式文件,反而遭到高国萍及其同伙的阻挠、谩骂、恐吓。高国萍等认为,凌达不需要“异己”来审计。
结果是,整港、美凌通等10多家配件公司的员工在凌达公司里办公,材料费、水电费、员工工资都由凌达支付,而这些公司生产的产品则高价销售给凌达公司。更重要的是,这些公司都是高国萍一手创办的。高国萍还把凌达一套帐目价值为600多万元的生产线当作“废铁”作价3万多元卖给她在芜湖的公司,翻新后,该生产线重返凌达。在这场“自娱自乐”中,高国萍套走1千多万元。
形式上,格力集团对子公司有很严格的监督机制,集团设有审计部、企业管理部和财务经理。只是高国萍有最高的权力庇护,在很长时期中可以为所欲为。其实,当初审议对高国萍任凌达董事长的任命时,集团董事会就强烈反对,但反对无效,任命强行通过。结果是在高国萍这样的“个人英雄”面前监督机制完全失效。
但是,《英才》杂志的作者把产生这种管理腐败的原因归结到了国有股“一股独大”上,说是这样的“一股独大”“干扰了企业决策的正常民主决策程序”。其实,这里的问题根本就不是一股独大还是股权分散,而是对管理腐败行为没有坚决地禁止和打击。我早就主张,必须严格禁止国有企业的领导另外自办私营企业,尤其不能允许国有企业与其领导或其家属自办的私营企业有任何业务往来。如果任何国有企业领导违反了这一禁令,就至少必须撤销其管理职务。没有这样的禁止,不要说国有企业,就是私营的股份企业也会很快就被搞垮。
高国萍的案例只是当前国有企业管理腐败现象中的沧海之一粟。据我的所见所闻,这样的管理腐败行为普遍存在。这是损害所谓的“新型国有企业”的最主要因素,许多国有企业因此而亏损倒闭。
说这种管理腐败源于企业的国有,甚至说它源于国有股“一股独大”,那是颠倒黑白的解说。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国有企业中,根本就不能想象会出现这样的盗窃企业资产行为,那时企业的管理人员连动用企业的公文纸为自己写文章都要冒受到批评的危险。就是在80年代的老国有企业中,高国萍式的管理腐败行为也行不通。某些人当时指责老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其实反的是老国有企业防止管理腐败的正当制度。而现在企业界(不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泛滥成灾的管理腐败,倒是这些人鼓吹的“改革”的实际成果。












































第十六章 中国需要国有经济




本文所说的“国有经济”,包括国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两个部分。
自郎咸平2004年8月掀起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起,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众所公认的是,在这场围绕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而进行的大论战中,反对权贵私有化、反对向少数国有企业经营者白送或廉价“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声音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这场大辩论对中国今后的经济政策的影响,怎样估计都不会过分。
但是这场辩论没有回答另一个根本性问题: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方向到底对不对,中国应不应当有大量的国有企业,有大量的国有经济。有一些立场比较中间的人虽然也批判“权贵私有化”,但是对郎咸平本人也不表赞成,其原因是郎咸平主张在中国保留国有企业。2004年年中,郎咸平在严厉指责骗钱的“民营企业”德隆集团时就曾经明确地说,中国将来的格局还是:大企业国有,中小企业私营。
我在这场大辩论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不仅彻底驳倒了为权贵私有化辩护的各种谬论,而且以详尽的论证否定了对公有制企业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必要性。我的论证已经说明,在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超出一个人积累的限度的任何地方,公有企业的经营效率都可以不低于私营企业。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中也可以经营好规模较大的公有制企业,有足够的可能性使有效率的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占一个很大的比重。
但是我的这些文章并没有详尽地说明在中国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必要性。而今日中国面临的许多紧迫问题,都说明有必要在中国大力发展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本章要重点论述的正是:为什么说中国需要国有企业,中国为什么有必要保存和经营大量国有企业。
中国需要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而且需要的是那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内部纪律的国有企业。中国需要这样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没有这样的国有企业不行,而且这样的国有经济少了也不行。
中国之所以需要大量的国有经济,首先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引导技术进步,需要有许多规模巨大的大企业作支柱;更重要的是因为,由于中国千年以来积存的文化特征,中国的私营企业难以摆脱家族主义的束缚,不同家族的人互不信任,使中国的私营部门无法有效地学习和开发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私营大企业发展无力,因而技术进步和大企业的发展必须借助国有经济。



第一节 文化与伦理因素对现代经济的意义



现代资本主义的鼓吹者们制造了一种神话,似乎落后国家没有实现现代的工业化是由于它们没有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有了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就可以很快地建成高度工业化的现代经济。
当代对东方国家经济史研究的最新发展已经粉碎了这一神话。中国在宋代以后不仅有发达的私有制市场经济,而且这种私有制是非常资本主义化的:有钱人不仅开始兴办使用雇佣劳动的企业,而且有“本钱”(资本)的人甚至可以买到一切,包括官员的地位。可就是在宋代以后,特别是在产生了大量“资本主义萌芽”的明代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从领先于欧洲国家变为落后于欧洲国家。
欧洲产业革命的历史表明,现代工业化经济的最主要支柱其实是使用自动化机器的现代科学技术,以及来自不同家族的许多人在同一个企业中工作的现代大企业。
研究、开发、采用和学习使用自动化机器的现代科学技术通常需要许多人在一起合作,并且往往要求投入大量的资金,一个人私有的资本通常不足以提供这样多的资金,单个家族一般也不能为开发和使用一项现代技术提供足够的技术人才。
自19世纪下半期以来,现代的工业化国家中就出现了许多大企业,这些大企业成了多数发达国家经济上的支柱。大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生存和发展,表明了在大企业生存的领域中存在着巨大的规模经济,而这种规模经济来源于现代技术赋予经济生活的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包括:在重工业和化工工业中,炼铁高炉、化工反应塔、船舶、输油管等设备由于其自然的几何特征而在制造和使用上存在着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像邮政、电信、电力供应和互联网等具有“网络经济”的部门在很大范围内是规模报酬递增的;现代的程序化的流水作业也使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规模报酬递增的。
在这样的物质技术基础上,许多技术含量最高的现代经济部门都以巨型企业为主来运行,这些部门从19世纪末的重工业、化工工业、铁路运输一直到20世纪的汽车制造、飞机制造和电信运营。没有这样一些部门,就不可能有现代的经济。
当然,在19世纪以后的那种国际分工格局中,某些小国可以将自己的所有生产能力都集中在那些不需要大企业的部门中,因而不需要拥有本国的巨型大企业。这些小国可以由别国经营的大企业买到需要巨型企业的那些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但是对一个人口超过几千万的大国来说,自己不拥有那些需要巨型企业的经济部门,如铁路、电信等部门,经济就根本无法实现现代化,本国的生产潜力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而对中国这样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超大型国家来说,不全面发展那些需要大型企业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从钢铁、造船、汽车制造、飞机制造一直到铁路和电信——就不可能使经济现代化,也不可能有可以与发达国家相比的人均收入。
而要经营这样庞大的现代企业,就要有大批高水平的企业管理人员,投入数额巨大的资本金。象研究、开发和采用现代工业科学技术一样,单个家族通常既不能为大型的企业提供足够的管理人才,也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
这样,发展工业化的现代经济面临着两个巨大的障碍——需要集聚足够的资金和人才来研究、开发、采用和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和经营大型的企业。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其实无法完成这个任务。英国、美国和德国等国之所以能够首先克服这两大障碍、建成工业化的现代经济,不是因为它们是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相反地是因为它们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纯粹,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有许多因素使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实现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型。
在欧洲,真正接近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国家是意大利。这种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使整个经济生活都以家族为中心而运行。在这样的经济运行机制下,意大利曾经在中世纪末期发展起欧洲当时最繁盛的商业和手工业,  出现了使用雇佣劳动的手工工场,这种手工工场被马克思称为欧洲最早的“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在这样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意大利不仅没有首先进行产业革命,而且直到现在仍然在发展工业化的现代经济上落后于欧洲最先进的几个国家——英国、德国甚至法国。
在发展现代的工业化经济上起过表率作用的那些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都有一些重要的因素使它们能够突破经典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束缚。诸如专利制度之类的国家干预,使新技术的发明者有了销售的垄断权,极大地鼓励了私人的技术创新,对英国的产业革命、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大企业形成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在荷兰、英国和美国逐渐发展成熟的股份制企业,以许多人对企业的按份共有代替了单个家族对企业的私有,使单个企业集聚的资金大大超过了个别家族的私有资本。马克思甚至说,这样的股份制企业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
不过,荷兰、英国、美国之所以能领先发展现代的工业化经济,不仅是因为它们有专利、股份制等制度和国家政策性的因素,更主要的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人民具有特殊的社会性行为,这种特殊的社会性行为又是由这些国家特殊的社会文化和伦理习俗造成的。
荷兰、英国和美国都曾在其处于世界经济中的领先地位时建立了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股份公司,这些股份公司是一个标志,表明这些国家的人民具有一种相互真诚、信任并结成团体合作的精神,这种相互的真诚和信任超出了单个家族的范围之外。这样的社会文化和伦理习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它可能起源于早期日耳曼农村公社的团队传统,在封建领主制下得到保存甚至发展,而由这些国家所接受了的基督教特别是新教从思想上加以保护和发扬光大。
美籍日本人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1995年著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一书,详细地阐述了这样一种社会文化与繁荣的现代工业化经济之间的联系。这位福山就是1989年前后抛出“历史终结论”的那个大名鼎鼎的福山。当时他曾经宣称:“历史终结了,美国的自由和民主制度是全人类唯一的未来”。而相比他当时的“历史终结论”,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所作的论述,才表现出对历史的真正洞察力。
在《信任》一书中,福山把本文前边所说的相互真诚、信任并结成团体合作的精神简称作“信任”,认为它是对高度发达的现代经济最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福山认为,一个国家有了这样的“人力资本”,才可能成功地建立和经营现代的大公司,才会以现代式的广泛分工来进行生产。
依据一个国家的人民内部相互信任程度的高低,福山区别了两类国家、两类文化:一种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其社会内部具有高度的相互信任,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们能够相互信任、相互合作,这样的国家就很容易从民间自发地发展起巨型的企业和生产上的广泛分工,因而在20世纪成为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另一种则以中国文化为代表,在这种文化中信任度低,人们普遍地不信任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因而民间的私营部门很难发展起强有力的巨型企业,这种国家在发展现代的工业化经济上势必落后。
值得注意的是,福山把拉丁语族的欧洲国家——法国和意大利都算作与中国一样的低信任度国家,甚至认为意大利中部地区“本质上是中国儒教式的”。在他看来,英国和美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文化是一种中间类型,它处于高信任度的德日类型与低信任度的中国、法国和意大利类型之间,美国比较接近德日类型,英国则更接近意大利类型。
福山的这一整套学说在学术上只能算作一种假说,但是它确实对经济发展的历史作出了极为令人信服的解释。
按照福山的说法,英国社会内部的相互信任度也不够高,但是起码比意大利那样低信任度的国家要高一些。而在产业革命时代,还没有发展出需要很多人参与研发的技术发明方式,技术条件也不容许产生很大的巨型企业。英国社会内部那比法国和意大利高一点的信任度,就足够容许英国人进行许多技术发明,完成产业革命。但是这样一点超出家族成员之外的相互信任,确实对产业革命有生死攸关的意义。知道蒸汽机发明史的人都应当承认,瓦特和资助他的那个工厂主之间、和镗床的发明者威尔金森技师之间如果没有一定的相互真诚、信任和合作,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良并大批生产蒸汽机,也不可能完成产业革命。
美国和德国在经济上崛起于19世纪下半期,当时经济上最先进的国家靠的是先进的重化工业、现代的巨型工厂,技术发明也需要很多资金和很多人的参与。在这样的时代中,美国在建立巨型企业和进行技术发明方面远远超过了英国,取得并在此后一直保持着经济上世界第一的地位。这不仅是由于美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更由于美国社会内部有比英国高得多的信任度,美国人对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也能够相互真诚、信任并在自发形成的组织中合作。
在福山的心目中,德国和日本的社会内部有着最高的信任度。福山是一个美国籍的日本人,他称颂日本文化、贬低与日本对抗的国家,这些都显然夹杂着某种民族感情在内。他甚至认为日本的文化比美国文化更适合现代的工业化经济,并且忧虑美国国内日益膨胀的个人主义会导致美国最终衰落。但是我们应当承认,福山的观点基本上都有事实依据。德国和日本的人口都比美国少一半还多,资源也很缺乏。它们都是靠着国内居民高度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在19世纪下半期高速发展了现代的工业化经济,德国还变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而到20世纪下半期,德国和日本都成了仅次于美国的世界3大经济强国之一。



第二节 低信任度国家的两难处境



而那些被福山归入“低信任度”一类的国家,都在发展现代的工业化经济上碰到了极大的困难。对并非自己亲属的人不真诚、不信任、不自愿进行有组织的合作,使这些国家的私营部门无法集聚足够的资金和技术人才来发展现代科学技术,更无法建立和经营需要大量资金和管理人才的巨型企业。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这些国家越发达,发展现代工业化经济的这些障碍反倒显得越严重。
低信任度国家在发展现代工业化经济上的困难,首先导致了它们在单纯依赖私营经济时现代工业化经济发展缓慢。典型的例子是法国。在18世纪末,法国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当时是手工业)都居欧美国家的第二位,那时英国已经在欧美国家中经济实力第一。而在此后的产业革命和工业化时代,法国的经济增长不仅远远慢于美国和德国,而且也慢于英国,以致到了20世纪初,法国的经济实力已经落到欧美国家中的第四,美国和德国分别占据了第一和第二的位置,就是对一直比法国先进、20世纪初占据经济实力第三位的英国,法国的差距也拉大了。
令一个例子是文化上类似于法国的拉丁美洲各国。整个拉丁美洲与美国的自然条件相同,由欧洲宗主国独立的时间也相差不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拉丁美洲各国基本上实行与英美相同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但是英美成了世界第一流的发达国家,而拉丁美洲各国则落入第三世界的行列而不能自拔。
为了克服在发展现代工业化经济上所遇到的困难、同时又保持民族独立,低信任度的国家就走上了发展国营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道路,并且把自己的国有经济溶入一个实行指导性计划的有系统的产业政策之中。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走上了这条道路,最终使国有企业占了整个GDP的20%,并且一度在20世纪50-60年代取得了高于英美等国的经济增长速度。
福山在《信任》一书中相当客观而全面地评价了法国的政府干预和国有化政策。他指出,法国政府在20世纪下半期制定了系统的产业政策,通过补贴等形式的政府干预和国有企业来发展法国的高科技产业。这种做法虽然成功地发展出了蒸蒸日上的航空航天工业,可是在电子产业等方面却完全失败。因此“法国的高科技产业政策的整体成绩是一团糟”,这“往往被自由市场经济学家拿来指责产业政策本身”。“但是许多批评家没有考虑的一个因素是法国政府之所以一直在干预经济,原因就是法国的私营经济一直没有活力,缺乏创造性和创业精神”。
与法国有类似文化的意大利在自由放任的年代一直没能完成工业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出现了“经济奇迹”,真正实现了工业化;但那时的意大利不仅政府有系统的指导性计划,而且有大批巨型的国有企业。
把今日重新进入工业强国之列的意大利和法国,与它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状况、与有着类似文化的拉丁美洲的状况相比较,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其社会中的信任度低的那些国家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单纯依赖私营企业而永远处于不发达的状态,要么就是以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带动经济发展而变为发达国家。想让这种国家象德日英美那样单纯依赖私营企业而变为先进的发达国家,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第三节 中国的文化环境:香港与台湾的事实



按照福山的分类,中国不仅是一个低信任度的国家,而且是社会内信任度低的典型。在这样的低信任度国家中,人们对并非自己亲属的人不真诚、不信任、不自愿进行有组织的合作,经济生活中充满了家族主义。福山的说法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我们自己在中国社会中的经验也可以印证他的许多论点。而这样的社会文化和伦理习俗严重妨碍了中国发展现代的工业化经济。我们之所以说,中国需要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就是为了象法国那样避开这些社会文化和伦理习俗的障碍,以政府的力量集聚技术人才和资金,研究、开发、学习和采用先进技术,建立和经营大企业。
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总是说,只要引入现代的股份制企业,就是那些巨型企业也可以由私人所共有的股份公司来经营。可以由私人在任何需要大企业的部门内建立和经营私营的大企业,开发和采用先进技术。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大企业甚至巨型企业的现代经济可以完全由私营企业构成,完全不必建立和经营国有企业。
其实这种说法根本就没有考虑社会文化和伦理习俗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大股份制企业和风险基金之类的市场经济制度,只有在人们之间有足够的信任度的环境下才能够有效运行。中国股市最近连续多年的低迷不振表明,在一个人们相互不真诚、不信任、不自觉进行合作的社会中,大的股份制企业和风险基金之类的企业和机构不仅无法有效运行,甚至可能无法生存。
至今为止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足以证明本文前边所说的那些原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香港、新加坡和台湾这3个以华人为主体的国家和地区曾经实现了高速的经济增长,接近了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因而被与韩国一起称作“亚洲四小龙”。但是它们的变富并不能证明私营企业在中国文化环境中的效率,反而从几个不同角度证明了我们前边所说的原理。
香港和新加坡都是单个的城市,按理说其经验和教训对规模较大的国家都不具有多大的指导意义。可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香港经济发展的特点中得到许多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曾经由于朝鲜战争等原因而受到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在当时的那种政治经济环境下,香港在几十年中都是中国内地与西方民间经济往来的主要渠道,成了中国大陆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间贸易和资金往来的中转站。香港经济在那几十年中的崛起,在极大的程度上得益于这种在中国大陆与西方世界经济往来中的垄断性中介地位。近年来的香港报刊将香港从这种中介地位中得到的好处形象地比喻为“吃过水面”。
直到现在,香港仍然依靠在中国大陆与西方国家之间的这种经济中介地位来维持其经济繁荣。香港对中国内地的巨额贸易逆差和对美国的巨额贸易顺差同时存在,表明香港在经济上的生存靠的是两类中介活动:将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美国,以及在内地投资设厂生产再将产品向美国出口。
明白了香港经济成长的历史环境就可以知道,香港的经济腾飞靠的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确实,在东亚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中,香港是唯一真正坚持自由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它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堪称经典:几乎不存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也几乎全都是中小型的家族企业。但是这样的自由放任式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其说促进了香港的经济增长,还不如说对香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严重的障碍。
香港的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贸易、金融、运输上,制造业曾经有过大发展,但很快就变得不重要。更重要的是,香港的实业界(制造业和商业)几乎完全由小型的家族企业构成,企业生产的也几乎都是轻工产品。几十年的经济繁荣和高速发展几乎没有在香港打造出值得一提的私营制造业和商业大企业。究其原因,社会内部的信任度低、对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不真诚、不信任、不自愿合作的文化心态起了关键的作用。
十年前的1995年我曾经与香港的一位教授(可能名叫关信基)有过一次谈话,他曾经在香港政府的反贪局工作过。他说,经过反贪局多年努力,香港政府机构内部的贪污腐败行为已经基本肃清;香港政府反贪局今后的努力方向是肃清商界的腐败行为。我问他要肃清哪些腐败行为,他说是诸如经理人员拿客户回扣之类的行为。
我对他的这番话很感吃惊,因为根据我们理论经济学家的想象,既然香港的企业都是私营企业,企业的老板自己当然会去严厉地清查和惩处经理人员的腐败行为,用得着政府部门在这里插一手吗?关教授说:政府机构不管不行,因为商界的这些腐败行为对香港的经商环境损害太大。
我进一步问: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公司经理也有腐败行为,但从未听说严重到如此地步。香港的这些经理人员为什么这样差劲,非要吃回扣损害老板利益呢?关教授说:他们嫌老板给的薪水少,就收客户回扣来作补偿嘛。
这一番话点出了香港私营企业的根本弱点:私营老板对员工甚至经理人员都太小气,又没有足够的管理手段去防止雇员的腐败行为,而经理人员对雇主也缺乏忠诚,于是雇员和经理中就盛行拿回扣、搞腐败。这简直是一种典型的“尔虞我诈”的社会环境,它正是香港社会内部信任度低,人们对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不真诚、不信任、不自愿合作的文化心态的典型表现。
懂得企业经营的人都知道,在这种经理人员腐败行为盛行的社会环境下,大企业一定是买进的原料贵、卖出的产品贱,因而成本高、利润低;资本家们使自己的资金回报最大化的唯一途径就是在自己的企业中实行家族式管理,把企业规模保持在家族小企业的水平上。于是我们在香港就几乎看不到很大的商业和制造业企业,香港的大富豪几乎都依赖经营房地产,因为房地产业需要的经营团队相对比较容易管理。
在这样缺乏互信的社会环境下,研究、开发甚至学习和采用现代工业的生产技术当然变得极为困难。香港的大富豪靠经营房地产致富,而不是象美国微软的比尔·盖茨那样靠高科技致富。按照正统经济理论的分析,房地产价格的上涨纯粹是工商业发达和经济发展的后果。香港的大富豪靠房地产为生,就是坐享千千万万劳动者和工商小企业的经营者们繁荣香港经济的社会成果,而没有对香港经济的发展作出什么实质性的贡献。
这就产生了香港经济的另一大特点:它不但在制造业的技术水平上严重落后,而且香港技术水平的落后已经到了与其人均收入极不相称的程度。当代的经济增长理论和发达国家的经验事实都表明,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是技术进步,一个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与该地人们掌握的技术的水平是高度正相关的。但是有研究显示,人均收入达两万美元的香港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其技术含量却只达到了人均收入才几千美元的马来西亚的水平。
这是香港经济今日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香港本来靠着在中国大陆与西方国家的各种贸易中作中介的地位而使其人均“产值”达到了两万美元,但是中国大陆的全面对外开放消除了香港在中国对外经济往来中的垄断性中介地位,使香港越来越难以靠作中国对外经济往来的中介而维持其高人均“产值”,而香港的科学技术水平又无法维持其人均两万美元的高收入。如果香港能在20年前就由政府主持大力发展与香港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科学技术,香港今天在经济上的日子会好过得多。
与靠政府支持成功地发展了高科技产业的台湾相比,我们可以说:香港的问题恰恰在于它过分依赖资本主义的私营企业,恰恰在于它缺少国有经济和国营企业来带动整个经济的技术进步。
台湾当然也面临着与香港一样的社会文化和伦理习俗,社会内部也同样是信任度低。由于缺乏对没有亲属关系的人的真诚、信任和自愿合作,台湾很难形成私营的巨型企业,相对于偏向大企业和重工业的韩国来说,台湾的私营企业偏向轻工业和家族式的小企业。但是台湾政府却在几十年中对台湾经济实行了强有力的干预,使台湾出现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并进到了经济发达的边缘。
台湾的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计划指导的市场经济”,或者说是“行政市场体制”。象法国政府一样,台湾政府制定指导性的经济计划,并以各种政策手段促使其完成。由于私营企业难以形成很大规模,不能开发和率先引进新技术,台湾政府兴办了许多大型的国营企业,并且规划了系统的产业升级政策,由政府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以国有的研究单位作技术研发,并以国营或国家参股企业将新技术产业化。
台湾政府的这些措施,使台湾形成了郎咸平预言中国大陆将会出现的那种产业格局:大企业是国营的,而中小企业是私营的。台湾钢铁行业、造船业的大企业都是国营的,20世纪90年代初国营企业仍然占台湾工业产值的30%。
台湾的国有经济对台湾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典型地表现在台湾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上。台湾以国有的研究所突破了制造半导体芯片的各种技术难关,从制造原材料(“晶圆”硅片)直到制造芯片都形成了成熟的技术,然后再以国有资金为核心兴办企业将这些技术产业化。象“台积电”和“台电联”这样的巨型集成电路制造厂商,往往都是由财政部投入国有的启动资金,再在社会上募股而建成的。靠着这样成熟的产业升级政策和国有经济的拉动,台湾发展起了极具国际竞争力的半导体产业,在产业发展水平上赶上了日本而直逼半导体产业最发达的美国,使半导体产业成了台湾经济的最新增长点。
香港和台湾的经验事实都从正反两方面证明,在中国式的文化环境中,必须靠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拉动才能取得足够的技术进步和企业规模,才能取得真正的发展。



第四节 中国大陆更需要国有经济



中国大陆与香港和台湾有着相似的社会文化和伦理习俗,在经济发展上当然也会碰到同样的问题:也是私营企业无力研究、开发甚至示范性地采用现代的先进技术,也是私营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经营那些为整个社会所必需的巨型企业。这是真正的内在原因,促使一百年来的中国历代政府都不能不兴办国有经济甚至国有企业以促进经济发展。
弗朗西斯·福山在写《信任》一书时,一定想到他为中国式的家族主义文化敲响了丧钟,而在实际上,他在该书中的透彻论述,是为具有中国式文化国家中的私营大企业敲响了丧钟。
中国在发展现代工业化经济上的困境,其实从一千年前的宋代就开始了。那以后中国不仅有世界上最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也有着最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史的研究者都承认,至迟到4百多年前的明代,中国已经出现了很明显的“资本主义萌芽”(雇佣劳动)。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最早的“资本主义萌芽”可以追溯到唐代以前。可是问题恰恰在于,这些“资本主义萌芽”都没能导致中国自主地发展起现代的工业化经济。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在制造业上的经济优势逐渐变得明显起来。满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之后的一些年中,确实还曾经强行阻止过中国内地的某些建立使用机器的现代工业的尝试,但就是在这个时期,清政府也办过“洋务”,建立和经营了一些“官办”(国营)的工厂。中国在甲午战争中败于日本之后,清政府终于改弦易辙,变为积极鼓励民间发展使用机器的现代工厂工业。也就在这时,中国私营企业在技术和筹资上的先天困难就暴露出来了。
研究过清末的那些著名实业家如张謇等人历史的人都知道,他们为将企业作大而向他人筹资时遇到了多大的困难。这反映出当时的绅商地主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也是非常之低。这种不相信非自己亲属的人的心态,使中国无法产生真正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甚至将民间的私营企业作大都非常困难。当时需要最多资本的投资项目无过于铁路,而在中国集聚民间资本的困难之处就集中体现在清末兴办铁路的风波之中。
胡绳所著《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章第4节概述了清末各省围绕铁路商办还是官办所发生的斗争。1905-1906年江苏、浙江两省的绅商们代表民间资本坚持“商办”沪杭甬铁路,虽然在一个时期内坚持了该铁路公司的商办性质,但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却使该铁路迟迟不能建成。其它有些省份的商办铁路公司也多半是这种情况。因此清政府觉得有理由认为商办不如官办。光绪34年(1908年)5月的一道上谕说:“近年各省官办铁路,皆能克期竣工,成效昭著;而绅商集股请设各公司,奏办有年,多无起色,坐失大利,尤碍交通”。
以后湖南、湖北等省也都发生过民间的绅商学界要求商办铁路的争路权运动。1911年清政府发布上谕,指责广东、四川、湖南、湖北的商办铁路近几年来毫无成效,宣布实行铁路国有政策。按照这个政策,清政府将四川的“铁路公司”正在筹建的川汉铁路收归“国有”,而这却遭到了四川的绅商以致普通群众的广泛反对。四川的绅商们组织了“保路同志会”,开展了群众性的“保路运动”,并且很快发展成与清政府的武装冲突。“保路运动”进一步如此发展,就成了引发武昌起义和辛亥革命并最终推翻清王朝的导火索。
表面上看,四川的“保路运动”和各地的争路权运动反对的都是铁路官办或“国有”,但是实际上这些斗争都涉及到中国民族资本与外资的矛盾。当时在清政府中负责修筑铁路事务的大臣盛宣怀认准了“引进外资”一条路,先有1898年签约将沪杭甬铁路路权让与英商,后有1911年与英美德法四国银行团签约借款修筑“收归国有”的川汉铁路和粤汉铁路。所以当时的民间资本回击清政府说,所谓官办,其实是靠借外债而出卖主权给洋人;四川的保路同志会更宣称,“川人之极端反对者,……不在路归国有,而在名则国有,实则为外国所有”。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盛宣怀在1870年代论及煤铁、矿务、航运企业的创建时还宣称,此等企业“责之官办,而官不能积久无弊”,“若非商为经营,无以持久”。这段话2004年还被陈志武先生引用,作为“私营企业天然优越”的佐证。但是盛宣怀在20世纪初却出任了汉冶萍公司总理,并且一手操办了1911年的“铁路国有化”,闯下了天翻地覆的大祸。他之遭后来的中国人唾骂,也并不是因为他从主张“商办”变为操持“国有化”,而是因为他操持的“国有”会变成“外国所有”。
历史的结局是,辛亥革命以后在中国所兴建和经营的铁路,如果不归外国所有,就几乎全都是一开头就为国有。中国的私营企业一直没有能力为铁路这样大的投资项目进行筹资和经营管理。民国时期私营的工商业有过一定的发展,但是一直十分弱小。而国民党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和增强国力,也很早就开始兴办和经营国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府在30年中推行的是公有化政策,1978年时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工业生产中占了统治地位。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总是认为,那时的“公有企业占统治地位”是政府的政策“违反自然规律”“人为地”制造出来的。但是也正因为中国政府依靠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来有计划地推行工业化政策,中国才能在半个多世纪中一直保持着比同样落后的大国印度高得多的经济增长率。
1978年中国转而实行“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之后,保持了年平均9%的高速经济增长。普遍的论调是认为这样持续的高增长来源于私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大举进入中国。其实这是对中国最近这27年历史的误解。不要说这些年中中国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仍然有显著发展,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迅猛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的国有经济。
熟悉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状况的人都知道,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大量使用了中国国有部门提供的技术人才甚至管理人才,有许多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干脆一开头就从与中国国有企业合资开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国有部门,不仅包括国有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所,而且包括了国有企业。没有国有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这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绝不可能在中国取得那样多的利润,中国也绝不可能吸引那么多的外商投资。
最近二十几年中国经济增长最强劲的地区中,只有浙江省是真正靠当地的私营企业而取得了快速的经济增长。熟知当地经济状况的人都知道,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两个地方——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和江苏的苏南地区,除了外商投资所起的作用外,主要是靠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甚至国有企业带动了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增长。而这两个地方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利用国有企业向它们溢出的技术(通过聘请技术人员和其它方式),同时也靠当地国有银行由于有了信贷自主权而对本地乡镇企业极为宽松的信贷支持。



第五节 中国的私营企业也依赖于国有经济



浙江的私营企业早期的典型是温州的家族小企业,近十年来则以台州等地的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为代表。浙江私营企业的高速发展,确实首先得益于浙江私营企业家们的勤奋和精明以及敢冒风险的创业精神,但是它们同时也大量利用了国有部门溢出的技术。一旦没有了比它们技术水平高的国有部门向它们溢出技术,它们的发展就会立即陷入停滞。
温州的经济崛起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它几乎完全依靠汪洋大海般的个体家庭工业。从那以后,小型的私营家族企业一直是温州经济的主体。在20世纪80年代,温州经济增长的支柱是发展日用品(如钮扣)的制造和电器开关的制造,这些产品的制造技术在当时的中国已经获得普及,可以很容易地从国营企业甚至乡镇企业获得这些技术。20世纪90年代温州的经济仍然以生产和销售日用消费品为支柱,但是产品的技术含量有所升高,标志性的“拳头产品”已经变为低档的鞋和一美元一个的一次性打火机。这些产品的生产技术显然来自于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它们也是在全世界已经普及的比较简单的技术。
靠着这些私营家族小企业克勤克俭、艰苦经营,温州人有了较高的人均收入并积累了巨额资金。据可靠的估算,温州的民间资金有3000亿元。可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温州本地的经济却逐渐陷入停滞。进入21世纪之后,温州的经济增长率一度降为浙江全省最低,投资不振。温州人的大量资金在2003年和2004年流向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去买卖住宅,“温州炒房团”成了全国媒体有关房地产报道的关注热点。还有许多温州人将资金投入山西的煤矿,成了所谓的“炒煤团”。
最近几年温州所呈现出来的,不是经济的发展,而是倒退。本来经济的发展和增长主要来源于技术进步,它应当首先体现在产业升级上,体现在支柱产业的技术密集程度不断提高上。但是温州的企业家却从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日用消费品生产转向了使用最原始技术挖煤的山西私营小煤窑,这就不是产业升级,而是产业的下降。
温州人的投资方向所反映的这种经济停滞和水平下降,绝不是由于温州人的资金已经绝对地过多。相比日本和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温州人的人均资金数额还是比较少的。如果温州人从事象日本和美国那样高技术含量的资本密集式生产,温州人自己有的这点资金是不够用的。温州最近几年出现的是资金的相对过剩,而这种过剩的根源恰恰在于温州特殊伦理习俗下的家族私有制。
温州人自己这样解释他们为什么将资金投向倒卖大城市的住宅:作其它的工业我们没有技术,作大商业我们斗不过美国沃尔玛那样的跨国超级市场。现在跨国公司已经进入中国,我们已经无法在制造业和商业领域同它们竞争。这就是说,首先是缺乏较高水平的技术,使温州人无法进一步大量投资来发展更高水平的制造业。
但是妨碍温州产业进一步升级的不仅是温州人能够掌握的技术。许多企业规模较大的制造业,如农用车制造、摩托车制造等等,一方面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国内也掌握了足够多的技术。有3千亿资金的温州人如果能采用现代的股份公司形式,就可以将他们多余的资金集中起来,在这些产业的发展上取得成就。但是温州人却一直不能这样作。
这里就暴露出温州的家族私有制根深蒂固的弱点。温州是福山所说的那种信任度低的社会的典型,人们一直固守着顽固的家族主义,对并非自己亲属的人不真诚、不信任、不自愿进行有组织的合作。这样的社会文化和伦理习俗必然导致他们自发地抵制英美式的现代股份制企业,而一直以家族为单位来经营和运作资金。
其实,就是温州人缺乏产业升级所需要的技术这一点,都反映了温州家族私有制的根本弱点。有3千亿资金的温州竟然不能开发出适用于温州的产业升级技术,这简直就荒唐可笑。任何搞技术开发的人都清楚,用这3千亿资金的百分之一(30亿)可以开发出多少实用技术。问题只在于,在温州那样的家族私有制文化下,找不到私人自发投入足够资金进行技术研发的途径。
温州制的打火机出口在前几年碰上了欧洲的技术壁垒,欧洲人以温州的廉价打火机没有安全装置为由禁止其对欧洲的出口。其实,发达国家已经研制并大量销售了有安全装置的打火机,中国也肯定具备自主地找到仿制这种打火机的方法的技术能力,这样自主研究仿制方法所需的资金也不会多。但是有那么多剩余资金的温州人就是不能拿出这样一点资金突破这个技术难关,从而使这个贸易技术壁垒成了温州因为没有技术而无法发展经济的典型事例。
从我们的国有经济必要论的角度看,温州目前面临的问题简直就不成其为问题。温州的当地政府早就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进行技术研发,开发温州产业升级所需要的技术,包括开发生产那种有安全装置的打火机的技术。政府可能需要向私营企业收税来为这种研发提供资金,但是只要政府将研制出的技术以足够的优惠条件向私营企业扩散,温州的私营经济就可以最终从政府筹资进行的研发中受惠,温州的经济也会走上产业升级的健康发展之路。
这样看来,温州发展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对私营企业的迷信造成的。没有国有的技术研发、不搞国有经济使温州经济丧失了发展后劲。温州的问题恰恰在于缺乏必要的国有经济。
浙江的另一个近年新兴的工业化地区——台州,更显示出国有部门的技术溢出对私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台州的私营企业规模比温州大得多,生产的产品也更重型化。台州最有名的产品是缝纫机和摩托车。有名的生产“飞跃缝纫机”的私营大企业当然得益于其经营者的能力和胆识,但是它使用原来归上海的国有企业所有的“飞跃”商标这一点,就暗示它最初的技术和品牌都来源于国有企业。
台州的路桥区遍布着私营的摩托车企业,台州人在2002年时就说:生产摩托车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我曾经问一家生产摩托车的私营企业的老板,它生产的摩托车的发动机又是谁生产的。这位老板回答说是自己生产的。但是当我再问他生产的图纸从哪里来时,他却一声不吭。显然,这些摩托车企业的生产技术最初都是从别的企业“溢出”的,这种“溢出”的源头不是国有企业就是国有企业与外商的合资企业。
台州的另一家股份制企业更明显地表明了它从哪里得到生产技术。这家企业原来生产各种压制的塑料产品,其中最主要的产品是压制的摩托车塑料配件,这些塑料配件是为重庆的一家摩托车厂生产的配套产品。2002年前后,台州的这家企业开始自己生产摩托车。显然它的技术来源于重庆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重庆现在有许许多多家私营的摩托车企业。他们技术的来源应当就是国有企业“重庆嘉陵”。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重庆的国有军工企业就开始生产当时的国际技术水平的“嘉陵”摩托,后来湖南株洲和济南的国有企业也都大量生产现代化的摩托车,济南生产的摩托车就是著名的“轻骑”。重庆的著名私营摩托车生产企业如“力帆”从不讳言,它大量使用了原国有企业的员工甚至下岗职工。
这样,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条摩托车制造技术的扩散路线:从国有企业“嘉陵”开始,扩散到重庆的那些私营摩托车制造厂,再扩散到浙江台州的私营企业。
著名的私营小汽车制造企业“吉利”原来也生产过摩托车。现在“吉利”已经与国有的“奇瑞”、“哈飞”、“华晨”、“长安”并列,成为中国小汽车制造行业经营“自主品牌”的旗帜。而“吉利”最初也大量从国有部门得到制造小汽车的技术,连它最近搞的自主研发都大量使用原国有部门的专门技术人才。曾有传闻说,现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在开始造小汽车时曾公开宣称,他最喜欢使用国有企业不要的人,因为这些人有本事,能干事。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吉利”在最初造小汽车时从国有部门得到的好处。
李书福一直在大声疾呼,在小汽车制造上要搞“自主品牌”、“自主研发”。但是吉利的自主技术开发仍然大量借用了国有部门已经有的技术积累。『新京报』2005年3月10日的「经济新闻」报道,李书福“觉得吉利的研发实力是中国最强的”。他说:“我们把韩国汽车工程协会会长”“请来当我们的研究院院长”,“还挖来一汽总工程师杨杰中,二汽副总工程师张克。我们研究院500多人”。而正是在培养这些高级技术人才方面,国有部门为私营企业吉利的技术研发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不仅浙江的私营企业依靠国有经济向其“溢出”技术、提供技术人才,全国的私营企业也都显示出这样的依赖关系。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私营企业中,只有“吉利”和信息技术产业的“华为”显示出了自主开发技术的强劲势头。“华为”取得的业绩确实骄人,如果中国的私营企业能有一大批象“华为”那样,中国就确实可以靠私营企业发展为发达国家。但是我们有理由把“华为”看作中国私营企业中的一个特殊现象。中国政府对信息技术的开发有许多投入,信息产业中也有许多大的国有企业,信息技术产业的技术人员在各企业间又有很高的流动率。考虑到这些,再考虑到“华为”也从参与政府的项目中得到许多好处,我们有理由猜测,“华为”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仰仗国有经济。
在转向“改革开放”政策之前,东北可以说是中国工业化程度最高、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相比东南沿海地区,最近二十多年来东北的经济增长确实缓慢,许多企业甚至整个地区都陷入了经济上的困境。最近十几年来流行的说法是,东北经济之所以困难,就是因为东北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比重太高。其实这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解释。
实际的情况是,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仅是东北经济赖以生存的支柱,甚至也是东北城市中的私营企业赖以生存的支柱。没有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仅东北的经济要崩溃,连东北的私营企业都活不下去。
最近我听老家大连的一位亲戚谈到了大连的一家私人合股的小有机化工厂,该厂专门生产几种纺织品生产用的辅助材料,产品销路不错,企业的日子也就过得不错。但是这家私营有机化工厂生产的产品及其生产技术,都是由大连国有的化工研究所转让过来的技术。没有国有单位提供技术,这样的私营企业根本就无法经营。
我在沈阳的一位老朋友是真空技术行业的高级技工。他告诉我,在20世纪80年代初,沈阳市的真空技术行业有从业人员2千人,都集中在两个国有企业和一个当时归一机部领导的真空技术研究所里。现在那两个国有企业已经倒闭,那个真空技术研究所也由于一机部被撤销而转归地方领导,靠着一年几百万元研究经费而惨淡经营。但是现在沈阳从事真空技术行业的从业人员已经有近万人,他们当然几乎全都在私营企业中就业。这些私营企业大的有几百人,小的只有十几个人。不过,这些私营企业的技术骨干几乎全是该行业原来的那两个国有企业和真空研究所的员工。现在该行业的不少私营企业还由真空研究所的在职员工经营,这其中的关系一望可知:国有研究单位的员工将自己得到的技术知识用于私营企业,成了私营企业技术知识和技术力量的来源。
我的那位老朋友忧心忡忡地对我说:我们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是后继无人。我们这些从国有企业培育出来的技术工人都已经老了,却没有新一代年轻人来接替我们作技术工人。没了新一代的技术工人,中国的这个行业还怎么搞下去呢?要知道,连广东最近这些年新兴的真空技术企业,在技术上也依靠从沈阳招去的那些国有企业的老技术骨干!
我的老朋友那一代老技术工人是在国有企业中培养出来的。这么多的私营企业竟然不能培养出合格的新一代技术工人。没有了国有企业,连技术工人都无法正常培养,中国人的“人力资本”面临着不能增加反而减少的威胁!
不仅如此,如果真象有关方面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计划的那样,为了一年节约那几百万元研究经费而将真空研究所关闭,那可连向私营企业“溢出”技术的最后源泉都会枯竭。这样的一个高技术行业将会因此从中国大地上消失,这个行业光在沈阳的1万现有从业人员也应当能创造1亿元的净产值。如果在各个行业中都这样作,那就不要说“振兴东北”谈不上了,只怕连整个中国经济的未来都要被断送。
最近20年来的事实只是证明了,中国的私营企业并没有克服它那与生俱来的老毛病——无力研究、开发甚至率先引进现代的先进技术,无法有效地聚集足够的资金来经营那些为整个社会所必要的巨型企业。要实现中国的经济发展,我们必须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学习,依靠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来研究、开发和引进现代的先进技术,有效地筹集足够的资金来经营那些为整个社会所必要的巨型企业。



第六节 中国的国有企业效率并不低



一谈到要发展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许多人就认为这会降低经济效率,因为他们认定国有企业是没有效率的。这是完全错误的偏见。
这个偏见的来源之一是将“利润低”与“效率低”混为一谈。许多国有企业的人均利润远低于私营企业,但人均产出并不一定低于私营企业。其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净产值的内部分配比私营企业更偏向于企业员工。对此我在本书第十五章第一节和第五章中作过论述。而这种单纯由于净产值内部分配不同所造成的低利润,并不能算作国有企业的无效率。
我在本书第十四章中还论证了,即使只考虑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设计了适当激励机制的国有企业也不一定比主要资金不是由经营者投入的那种私营企业利润率低。这里我不想再重复这一类的理论论证,而只想说说可以见到的中国国有企业的事实。
许多人相信国有企业没有效率,是因为他们看到了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普遍经营困难、60%多的国有企业亏损的现象。但是这些现象并不能证明中国国有企业没有效率。除了多年担负过高的税率这样一些政策性的问题外,造成当时大部分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因素,其实是一个市场经济中很自然的原因,这个原因与企业的所有制没有任何关系。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突然的宏观经济冲击、行业特有的问题以及经营者的一时失误都在所难免。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常常会由于这些偶然的冲击而陷入严重的亏损以致倒闭。今年发表的一份全国工商联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非国有的所谓“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不到3年,民营企业有60%在5年内破产,有85%在10年内消亡。
从这个角度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60%多的国有企业亏损其实很正常,因为到那时为止,十多年中几乎没有再兴办任何新的国有企业,几十年中也没有关闭过多少国有企业,那时的国有企业绝大部分运营了20年以上,那之前20年兴办的国有企业也几乎都存在到了那时。按中国“民营企业”的倒闭率,20世纪90年代中期存在的那些国有企业中应当有90%已经因为无法扭亏为盈而倒闭,它们当时还存在只是因为在那之前基本不关闭国有企业。那时国有企业只有60%多亏损这一点,只能说是证明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比私营企业有效率。
如果用这二十多年中单个企业的具体例子来说明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那我们可以举出许许多多经营状况在很长时期中一直良好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于垄断行业中,也同样存在于竞争性行业中。汽车行业的国有企业我们不必提,在有成百上千家企业相互竞争的钢铁行业中,宝山钢铁公司近20年来一直有着骄人的经营业绩,鞍钢和首钢的经营也相当不错。
在新兴的家用电器制造业中,“安彩”(“安阳彩玻”)、大连华录等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都相当好,“四川长虹”在其经营者真正把它当作国有企业来经营时,更是有着气贯长虹的经营成就。只是近年“四川长虹”的经营者受权贵私有化思潮冲击而图谋搞MBO,才使四川长虹在经营中蒙受了巨大损失。
这些国有企业中的每一个,都有资格作为经营成功的企业而在管理案例中得到大书特书。
根据前边所作的一般分析,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不低于私营企业,通常是在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不能由一个人提供的领域内,这种领域中有效率的企业规模应当相当大。而在经营者一个人就能够提供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的领域内,也就是在有效率的企业规模比较小的领域内,私营企业的经营效率应当高于国有企业。理论上的理由很简单:企业经营者使用自己的资金经营企业当然比使用别人的资金经营企业更精心更努力。这也就是主张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人反复重复的“理论”。可就是在中小企业有效率的典型行业——商业零售行业内,我在最近几年也看到了不少经营很有效率的国有企业。
据我所知,北京市将西城区国营的副食品商店组建为“万方”集团,西城区的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则被归并到“华天”集团中。1999年我搬到了北京市西城区的新街口附近居住,附近有好多个属于“华天”和“万方”的小店,有些店的经营情况看来还不错。特别是有个属于“万方”名叫“福绥源”的小副食店,只有员工十来个,我经常到那里去买肉、蛋、菜等副食品。从我观察的销售情况看,这个小店的经营甚至可以算作“挺好”。只是在6年之后的今年这个小国营商店才关闭了。关闭的原因很简单:该店及其周围的房屋都属于拆迁之列,它的店面被拆掉了。
我亲眼看到的一个经营业绩杰出的国营中小商店是大连的玉华商场,我父母自1999年以来就住在这个副食商店附近,我回大连探望父母时经常到这个商场买菜、肉、蛋以及其它副食品。这是个经营面积不过1千平方米的中小型商店,员工大约不超过百人,但是其营业上的兴旺发达景象令人吃惊,真可以用“天天顾客爆满”来形容它。1999年时,这个玉华商场后面还有一个面积同样大的出租摊位给个体户的“农贸”市场,但是一直顾客稀少,两年前终于关闭——这是名副其实的“国有企业把同行业的私营企业竞争垮了”。
最近我打听到,这个玉华商场属于大连市的“民勇集团”,经营状况确实一直很好。玉华商场至今每年还向“民勇集团”上缴几十万元利润。但是2003年“民勇集团”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实是所有者不明不白的企业),使玉华商场失去了国有企业的地位。这样一家辉煌的国有企业并未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倒下,倒是被不顾一切的“改制”消灭的。在2003年“民勇集团”改制之后,玉华商场的职工福利大幅度下降,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改制”这样降低职工福利,也是我早就指出的“改制”恶果之一。
在20世纪90年代,“民勇集团”的核心、国营的“民勇商店”经营的业绩也绝不次于玉华商场。现在“民勇商店”已经不再作实质性的商业经营,改而向小商贩们出租铺位。它不作实质性经营有其不得已处:大连市不顾一切地抢先“请”进了跨国商业巨头“家乐福”,在“民勇商店”前面开设了一家巨型超级商场,抢走了民勇商店的客源。
国有的大连民勇商店和北京“福绥源”小副食店的衰落和关闭都表明,许多国营中小商店的倒闭并非由于其经营不善,而是当地政府蓄意扼杀国营企业的结果。这些地方政府以“优惠政策”巴结外商使其硬性抢占当地市场,甚至干脆利用“市区拆迁改造”直接关闭国有商店、强行“改制”而消灭国有商店,使本来经营很好的国营商店也无法生存下去。
大连玉华商场这样的小型国有商业企业能够如此欣欣向荣,连我也深受刺激。因为即使按照我前边作过的一般分析,在一个人就能够提供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的小型企业领域内,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应当低于私营企业。进一步的思考使我认识到,我们的“理论”之所以说明不了实际,是因为中国的几乎所有研究“企业理论”的人都忽视了决定企业业绩的两个重要因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下级员工的积极性。
许多人都承认国营玉华商场的经营者“有工作能力”,玉华商场的经营管理水平明显高于许多私营企业;玉华商场又实行了一系列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我前些年曾经亲眼看到玉华商场的售货员们是如果满腔热情地在岗位上工作。这就足以使这样一个国营小企业有如此的竞争力。
当然,要搞好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真正发挥本章前边所说的那些积极作用,政府就必须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管,真正履行国有企业所有者所应当履行的职能,并且在国有企业内部实行严格的管理,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们真正按照规则行事。当前特别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严格清查和惩处一切盗窃和侵占国有财产的腐败犯罪行为,清除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中普遍存在的腐败甚至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
如果不坚决惩处和杜绝国有企业经营者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中国就真会形成秦晖所说的那种“掠夺人民财产流水线”:前边以各种借口实行“国有化”,“化私为公”,把无特权者特别是普通民众的私有财产化为名义上的“国有财产”;后边又悄悄地甚至公开地实行让少数有特权者发财的私有化,以此来化公为私,把国有财产再变成少数人的私有财产。将这两步联成一个整体,就真的成了秦晖说的“掠夺人民财产流水线”——“国有化”再“私有化”,其最终作用是将没有特权的普通民众的私有财产化作少数有特权者的私有财产。
根据本章的上述论述,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某些人最近十余年来所主张和推行的“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是完全错误的路线。本章已经详尽地说明,要在中国式的文化环境中发展真正的现代工业化经济,就必须依靠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拉动来取得足够的技术进步和企业规模。中国需要的不是“国退”,而是“国进”,我们需要在战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巨额资本的产业中进一步新办和扩大国有企业;中国不应当实行“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的政策,而是应当“国有企业进入竞争领域”,在所有的战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需要巨额资本的产业中建立并发展强大的国有企业。
中国的文化环境造成了私营企业在需要创新和规模的领域中发展无力,在这种国家实行“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就是葬送中国的支柱产业、葬送中国的经济发展、葬送中国的未来。这才是真正没有经济效率的政策。
更为恶劣的是,“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的口号早已变为“以隐蔽的私有化消灭国有企业”的借口,而这种在“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旗号下进行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已经变成了对全民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权益的最露骨的剥夺。这样的剥夺不仅违背了人类必不可缺的最起码的正义原则,而且造成了中国社会极端尖锐的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内部冲突,将中国社会拉向动荡。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必须彻底否定“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的整个方针,并且透彻地批评和清算这些方针所带来的一切恶果。
最近十年左右,还流行着一个与“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并列的口号——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重组”。但是在“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的思想指导下,“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变成了不过是“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的另一种说法,或者是“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的一种比较缓和的形式。特别是最近几年,“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成了变相消灭国有企业的另一个借口。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都不再是“国有企业有进有退”,而是变成了一场“有退无进”的骗局,一场借口“战略重组”而消灭国有企业的骗局。这使我们不得不对“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也抱着极端尖锐的批判态度。
我之所以对上述这几个方针持如此尖锐的反对立场,是因为中国需要国有经济、需要国有企业。当然,这种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首要功能在于带动整个国家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它应当主要集中在那些需要大量资本投入和巨型企业的行业中,集中在先进技术的研发和率先引进上。
中国需要国有企业,但这应当是有严格管理和按照规则行事的国有企业,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那种经营者可以胡作非为、任意贪污盗窃侵占国有财产的国有企业。这就是由本章所得出的结论。
















第四篇  使公有企业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政策




本书前三篇的全部论述已经彻底否定了将公有企业私有化的任何一种理由。根据这些论述,我们已经可以得出一些具体的政策结论,说明应当如何经营管理公有企业。而且在对企业“改制”问题作出了这样系统的论述之后,也需要笔者提出自己的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政策主张。这其实才是笔者在将近20年中一直集中精力研究的重点。
对于公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管理体制,笔者过去就发表过许多论文。这些论文作了详细的论证,说明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应当有什么样的经营管理体制,这种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不仅可以大量存在,而且可以生气勃勃地向前发展。消灭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制”不仅不必要,而且对中国是极其有害的。系统地阐明笔者在这方面的观点,就形成了本篇,它论述了应当如何有效率地经营和管理公有制企业,什么是有关公有制企业“改制”的正确政策。
本篇的第十七章是有关国有企业和公有制企业的制度设计,论述了有效率的公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以及与这种治理结构相一致的政府机构职能和政策。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几乎所有的公有制企业都是由政府机构领导和管理的。就是对那些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企业如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情况也是如此。而中国的公有制企业至今为止也没有真正摆脱这种状态。这就使中国的公有制企业“改制”在私有化之外有了另一种可能性:变为真正由企业员工集体所有并管理经营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曾经大量存在过的真正合作制企业,以及美国近年出现的职工集体持股企业。本篇第十八章讨论了如何将中国过去的公有制企业改造为这样的真正集体所有的企业。
第十九章讨论了保证公有资本经营效率的法律措施,其核心是将公有资本的经营状况公开化,以人民群众公开的民主监督来防止公有资本经营者和监管者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七章    公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本章是有关国有企业和公有制企业的制度设计,论述了有效率的公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以及与这种治理结构相一致的政府机构职能和政策。本章不仅说明了,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能够保证公有资本和国有资本的经营充分有效率,而且说明了在这样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下,政府机构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监管职责,为什么必须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当前又急需在公有企业的“改制”方面作些什么。



第一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本书第十一章第三节实际上阐明的是一种公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它是一种新的公有企业管理体制,可以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有充分的效率。但是这种体制要能够很好地完成其使命,使整个经济有效率地运行,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享有公有资本最高支配权的公有资本代管机构有足够的运行效率。显然,这要求公有资本代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有足够的动力、能力和精力去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增加其支配的公有资本。
由于公有资本代管机构负责人(简称为“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专职工作就是支配公有资本以使其保值增值,他作这方面工作的精力应当不成问题。我们的制度设计要作的,是保证他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有效率地运营公有资本。
如果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行为方式不是去追求尽可能快地使公有资本增值,公有资本的运营就不可能有效率。这就是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动力问题。而要解决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动力问题,就必须给他们足够的物质激励。为了使公有资本运营机构和公有资本代管人们有足够的动力来谋求尽快增加公有资本的价值,公有资本代管机构的经营经费、公有资本代管人的个人收入都应当与它们运营的公有资本的增值情况挂钩。应当让公有财产代管人代管的公有财产完全随着这笔财产的赢亏而变动;使他的个人收入完全取决于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情况。这样一来,不仅公有财产代管人现在的个人收入,而且他将来的个人收入都取决于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盈亏状况;他不可能不尽可能努力地为公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努力工作。
解决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能力问题,就是要保证让最有能力的人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而这才是公有资本有效率运营上的最大难题。
这个问题的难处在于,如果公有财产代管人不必抵押出足够多的私人财产来承担公有资本运营的风险,公有资本代管人的职位就会成为一个人人都渴望得到的“肥缺”:运营公有资本盈了利,公有财产代管人可以得到丰厚的个人收入;如果运营的公有资本出现亏损,公有财产代管人却不必承担私人的任何财产损失,至多不过失掉了当期及以后的个人收入。这样一来,势必有许多无能之辈要出来争夺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位。许多人本来没有能力管理和经营好大笔的资产,这时也会挖空心思以至作出不可能兑现的承诺来争取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而由这样的无能之辈来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势必会降低公有资本的运营效率,使公有财产不能充分地保值和增值。公有资产代管人如果没有良好的素质、没有足够的能力,就不能正确地决定如何运用公有财产,就不可能选拔优秀的企业家去担任企业的负责人。
        只要我们不让大资本家来代管公有财产,就不可能让公有财产代管人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公有财产运营中的损失。这样一来,我们至多只能作到两点:让最有能力的人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让公有财产代管人尽可能努力地为公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工作。但是,如果我们作到了这两点,也就达到了不可能再作得更好的程度,也就没有必要让公有财产代管人去承担公有财产运营中的损失。连美国的私人资本所有者们都明白,对股份公司的经营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是不现实的。
前边已经指出,设计一个能够实现后一点的制度是比较容易的,这种制度必须保证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完全取决于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情况。作到了这一点之后,问题的关键就落到了选拔、任命和撤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原则上,这种原则决定了公有财产代管人的素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方式。我们的原则必须是保证尽可能让最有能力的人来担任这一职务。
        什么人具有最强的管理和运营大笔财产的能力,这是世界上最难确定的事情之一。不仅相貌、言谈、举止、年龄不足以成为确认最好的财产管理人的依据,我们甚至不能依据学历、文化水平、工作是否勤勤垦垦等等来判断,某人是否能管理和运营好大笔的财产。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列出详细而具体的条文来说明,符合哪些条件的人有最强的管理和运营大笔财产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业绩才是管理和运营财产的能力的最好证据:某人过去管理一大笔财产赢了很多利,这应当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他能够管理和经营好大笔的财产。
但是这里会出现一个循环论证的问题:那些过去从来就没有以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活动过的人,又怎么能证明他是否有管理和经营好大笔财产的能力?实际经济生活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那些直接管理着企业、利用大笔财产去经营并赢了许多利的企业家,应该说就具备了管理和经营好大笔财产的能力。他们过去所赢的利就是他们管理和经营大笔财产的能力的最好证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大的资本所有者本来也是最初靠经营企业成功而上升到这个地位上去的。
让在经营中长期取得成功的企业家去负责公有财产运营机构,作公有财产代管人,并且把他们的个人收入与代管公有财产的效率紧密联系起来,这也会最有效地保证让尽可能优秀的企业家去管理公有企业。
当然,判断什么人具备了优秀企业家的素质,这是一个更加难以解决的问题。优秀企业家素质的最可靠证据,仍然是企业经营的业绩。在给予了足够长的时间去让一位企业领导人取得经营业绩之前,没有人能够百分之百准确地判断,这位企业领导人是否具备了优秀企业家的素质。连最好的财产所有者或其代理人也不具备这种能力。但是,一个好的财产管理人却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某人是否有可能具备优秀企业家的素质;他也能够成功地诱导并控制他选出的企业负责人,使其尽可能努力地为财产的增值而工作;他还能够及早发现并撤掉不合格的企业家,及早纠正自己在选拔企业家上所犯的错误。
        我们可以把优秀企业家的素质归结到两种来源上,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天赋,如敏锐的洞察力、及早作出盈亏计算的能力、在复杂万变的形势中及时作出正确决策的能力等等;另一种则是学到的知识和积累的经营经验。后者是要有了经营企业的机会才能得到的。而有了经营企业经历的人当然也会有经营的成果,人们可以依据这些成果来考察他是否具备优秀企业家的素质。这样,对那些已经有过经营企业经历的人,判断他是否是个优秀的企业家是相对比较容易的。而对于一个财产管理人来说,最困难的问题倒是判断没有经营企业经历的人是否有足够的天赋,能够发展成优秀的企业家,从而给予他经营企业的机会。
在这方面,那些从成功的企业家发展起来的财产管理人有着巨大的优势:多年积累起来的经验使他们具有敏锐的直觉,能够比较正确地判断一个没有经营企业经历的人是否可能有足够的天赋,从而给有发展前途的人以经营企业的机会;他们会成功地诱导和控制自己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使其努力增加财产的收益,并及早撤掉实践证明是不合格的企业领导。
        让过去盈利最多的企业家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这还会对使用公有资产的企业的负责人形成追求利润的巨大激励。公有财产代管人是企业负责人的上级或“老板”,大多数企业家都会愿意最终上升到这种“老板”的地位上去。如果没有表现出使公有财产增值的能力就可以升到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位置上去,企业的领导就会把精力放到别的活动上,而不会集中全力去增加企业的利润。
        正因为如此,应当把由成功的企业家担任公有财产代管机构负责人作为一条原则,明文规定下来。经过20年的经济改革,我国各地都涌现出了一批能够成功地使公有财产保值和增值的优秀企业家;应当给这样的优秀企业家以更大的权力、更高的地位,使他们掌管公有财产的运营机构。即使一个地方还没有出现非常成功的公有企业经营者,只要我们在现有的公有企业经营者中选出相对最成功者掌管公有财产运营机构,就会促使公有企业的领导更努力地为公有财产保值和增值而工作,并使成功的优秀企业家很快地大批涌现出来。
        还必须指出,上述原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大多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管理。
目前我国城市和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在名义上是属于“集体”的;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这一类企业来说,作为财产所有者的那个“集体”到底包括哪些人是极其不明确的。到90年代中期悄悄改制时为止,这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实际上是由政府机构代为管理的。
90年代中期,许多地方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在这种改造中,一部分股份“量化”给了个人,这部分股份实际上是私有化了。但是还多多少少剩下了一部分仍然归“集体”所有或“公共”所有的股份。到底应当怎样管理这些股份,对此并没有很明确的解决办法。为了保证这部分集体所有的财产仍然能够保值和增值,最好也把它们划归不同的财产代管机构,由成功的企业家分别管理这些财产运营机构。这样,我们不仅要有国有财产运营机构,而且还要有集体财产运营机构,它们都是“公有财产运营机构”。全权领导这些运营机构的都应该是过去取得了成功的企业家,他们在领导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时就是公有财产代管人。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逐步做到:只有曾经为公有企业大量盈利过的企业家才能担任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领导。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不能担任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领导。应该将这一点从法律上规定下来。
        这样一种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是笔者在十多年的时间里逐步构思出来的。早在1996年,笔者就为这种制度设计了详细的具体操作办法。下面就是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
        1。将所有的企业的全部公有财产分别划归若干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每个这样的机构分别对一笔特定的公有财产享有排他的支配权。由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管理的财产应当包括企业的国有资产和旧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各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负责人就是“公有财产代管人”。由于公有资产运营机构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它不必雇用许多员工,而必须十分精干。它实际上只是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一个工作班子或秘书班子。
        公有财产代管人是公有财产所有者的代表,他的责任仅限于维护公有财产并使其尽可能地增值,同时他拥有所有者的绝大多数权利:公有财产代管人享有全权去支配和使用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他可以决定如何配置和使用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如何用它去投资,是否以及如何出租、出借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对用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独资开办的企业,他负责决定企业的开办和关闭、资本金与利润的使用和分配以及企业家的任命和撤换;对用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参股的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他行使这部分股份的股东权利。
        2。公有财产代管人享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他既不应当是民法中普通的自然人,也不是国家公务员,甚至不应当是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公有财产代管人不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不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也不享受国营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待遇。这就是说,政府并不保障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工作岗位,他的工作岗位也不应当受任何人保障。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不在政府开支中列支,与政府的财政开支没有任何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并不保障他的个人收入。
        3。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应当取决于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政府的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相当于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发布规定,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公有财产代管人就按照这个比例从他代管后形成的公有财产净值中提取他的个人收入。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支配人的活动对财产增值的影响要在较长的时期之后才能显示出来,而在这个时期中,财产代管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都需要大笔支出。为了避免这种时期上的不对应发生不良影响,可以将公有财产代管人的收入分为两大部分:日常性收入和长期中的一次性奖励。日常性收入又可以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每月固定数额的生活费津贴,这部分每月按时定额领取;另一部分日常性收入从其代管的公有财产在一定时期(如一年)的净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为了保持足够的激励,前一部分固定数额的生活费津贴应当尽可能地低,其数额不能高于普通职工的工资。在长期中对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一次性奖励每隔一定年限提取一次,其数额与这个时期期末该代管人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值成一定比例。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上述两大部分(三种)个人收入的提取办法、提取比例,都应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发布指令统一规定。
        4。公有财产代管人是相应的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负责人。这种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开支就是管理和运营公有财产所需要的运营经费,它包括了这类机构所雇用的人员的费用。这类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运营经费也应当来源于它负责管理和运营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而且应当与这种净增值成一定比例。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经费的提取办法、它与运营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的比例关系,都应当由政府的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发布规章统一规定。
一般来说,一笔特定财产的盈利情况在不同年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波动。为了避免这种波动对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应当为每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建立一笔运营经费基金,将净盈利多的年份所提取的过多运营经费存到这个基金中去,以供盈利少以致亏损年份运营经费不足时使用。
        5。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盈利,一部分必须作为赋税(利润税、土地税等等)上缴给国家,另一部分要提取作财产运营机构的运营经费,第三部分则应提取作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除去上述三部分之外,公有财产的全部净盈利都必须用于再投资,以维持并增加用于社会再生产的资金,或者按照政府的监管机构事先规定的比例用于其它的社会公益事业。
        6。必须明确,公有财产代管人不是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为了保持足够的激励,防止短期行为,公有财产代管人一旦任职就不受任何任期限制。但是,任何公有财产代管人都不能将其职位传给自己的后代或亲属,也没有指定自己的继任人的法定权力。
        政府的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只能依据事先统一规定并颁布的法律规章,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个代管人有故意损害公有财产的行为或对公有财产经管不善时,才能中途撤除他的公有财产代管人职务。除了上述的特殊情况之外,公有财产代管人可以在自己的职位上一直工作下去,直到其自然死亡或根据医学上的生理鉴定丧失了管理能力时为止。
        7。能否正确地选拔和任命公有财产代管人,是这一套公有财产管理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应当让成功的企业家们去竞争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位,并让最成功的企业家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在众多的企业家竞争同一个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的情况下,决定由谁获得这一职位的主要依据,应当是企业家过去的业绩,这个业绩也就是该企业家在经营企业期间的累计净盈利。这种过去的经营业绩就是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
        选拔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工作应当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来组织,公有财产代管人也应当由它正式任命。但是,就象成熟的民主国家中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没有决定谁当选的实质权力一样,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也不应当有决定由谁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实质权力。它只有权按选拔程序工作,根据一些客观数据和法律规章来确定候选人的资格程度,并且自动地任命最有资格的人担任某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
        在决定公有财产代管人资格的因素中,最基本的因素是担任企业家时的经营业绩。公有财产代管人必须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他必须已经在多年经营企业的过程中累计获得了大量的净盈利。
要具有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还必须达到某一最低限度的年龄。运营财产所需要的工作量并不多,但是正确地选拔和任命企业家却需要有丰富的经验。这样丰富的经验,没有一定的年龄是不可能具有的。不过年龄只是一个限制性的必要条件,例如可以在法律规章中规定:代管某个数量金额以上的公有财产的人必须至少达到了某个年龄。
除此以外,公有财产代管人资格中还需要考虑的就只是过去经营的企业的行业性:如果代管的公有财产基本上都已经投在某一行业,那么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就最好是经营该行业的企业出身的。这是因为当代的财产运营需要许多营业上的专业知识。
        为了能让最成功的企业家自动成为公有财产代管人,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必须为企业家建立档案,统计每个企业家已经获得了多少累计净盈利。所谓净盈利就是企业的毛利润减去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折旧后所剩下的数额。多年累计的净盈利等于盈利年份的净盈利之和减去亏损年份的亏损之和。一个企业家的累计净盈利就是他的“可计算资格累计净盈利”。如果这个企业家还没有得到任何公有财产代管权,则这笔“可计算资格累计净盈利”就等于他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利润量”。
在多个企业家竞争同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职位时,每个企业家可以自由地决定,在他现有的“资格利润量”中拿出多少去竞争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职位。能够而且愿意拿出最多的“资格利润量”者自动担任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当然,当选者还必须满足前述的年龄、过去经营的行业等方面的条件。已当选运营某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可能还会剩下一笔没用完的“资格利润量”,但是在这一笔“资格利润量”中,必须扣除他在竞争这个职位时所使用过的那笔“资格利润量”,这种扣除就是“已管财产扣除”。
这样,一个企业家在争当公有财产代管人时所拥有的“资格利润量”,就等于他的“可计算资格累计净赢利”减去所有的“已管财产扣除”。成功的企业家可以利用他剩下的“资格利润量”去争当别的公有财产的代管人,直到用完为止。
        上述这一套选拔和任命程序的实质,在于保证累计净盈利多的企业家能够自动成为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在这整个过程中,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只作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如确认竞选者的资格利润量、组织竞选、办理任命公有财产代管人的手续等等。它没有实质上的选择权,不能决定谁担任哪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这就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行政方面的干预,又保证了当选者的能力。
        8。公有财产代管人必须处于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之下。公有财产代管人并不是其代管的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盈利也不可能全部化为他的个人收入;因此,公有财产代管人可能会有动机去以种种手法损害以致侵吞公有财产以肥私囊。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损公肥私的行为,应当以法律规章规定:
        公有财产代管人有义务定期向公有财产监管机构详细报告自己的财产和收入状况;
        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必须对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帐目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
        禁止公有财产代管人及其最亲密的亲属(子女和配偶)开设私人企业或以私人财产、私人劳务参与私营企业经营,不准他们从私营企业领取任何个人收入;
        在公有财产代管人之间进行的公有财产产权交易必须报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备案;在公有财产代管人(或公有财产运营机构)与私人或私营企业之间的任何产权交易都必须报告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备案,这种交易涉及的财产大于一定金额以上时就必须获得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果发现了确凿证据,证明某个公有财产代管人有伪造帐目等欺骗行为、故意损公肥私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时,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有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撤销其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务。对有违法情节者还应提交法庭以法律惩处。但有关这方面的惩处规定必须事先由立法当局或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以法律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
        被中途撤职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在规定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在私营企业任职,这一点也应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上种种措施的目的都是:尽可能堵死公有财产代管人损公肥私的一切门路。只有堵死了这些门路,公有财产代管人才会为公有财产的增值而努力工作,整个经济也才会有效率。
        9。对公有财产代管人实行“危机撤换”原则,只有在公有财产发生了管理危机的情况下才能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撤销某个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务。这种需要更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管理危机包括4种情况:
        A.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由于死亡、重病、衰老等生理原因而没有能力再行使其代管公有财产的职权;
        B.  有充分的确凿证据,证明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有故意损公肥私、欺骗所有者、侵占公共财产等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
        C.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连续多年不能盈利,并且亏损到了一定的程度。这种不能盈利的状况到了什么程度才能撤换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这应当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以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
        D.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有净盈利,但其多年累计的数量过少,而又出现了能够并且愿意拿出多得多的“资格利润量”的人申请接替这一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这是一种最需要用法律规章来限制的撤换方式,因为这种撤换的情况最容易成为行政机构任意撤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借口。必须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以法令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能拿出多少“资格利润量”的人才能接替累计净盈利少到什么程度的一个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位;一旦颁布了这种规定,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就必须接受完全具备了资格的人接管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的申请。
        在这四种情况下,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在任命新的公有财产代管人之前,都有权力将原来的代管人所代管的一笔公有财产划分成若干份,每份分别由一个新的代管人代管。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所管理的公有财产过多而造成经济权力的集中。但是这种划小代管单位的具体运作规则,必须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发布的法律规章统一规定。
仔细审查我们所设计的这种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之后,读者应当能够相信,这样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和管理体制会很有效率地运行。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严格的法制环境下,这样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在经营资金的效率上会低于一般的私有资本代理人(如私营公司的董事会)。
本节的论述从制度设计上说明了,企业资本金私有并非达到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是可能的。从历史经验上看,当代市场经济中存在过许多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法国这样有着大量国有企业的国家同样建立了很有效率的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样的历史经验本身就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具有足够高的效率。而本节简述的制度设计则详细描述了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框架,只要严格执行这种制度,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也会有非常高的效率。



第二节 政府监管机构的任务



以上一节和本书第十一章第三节阐明的公有企业管理体制衡量,各级政府的“国资委”应当就是那里所说的“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它首先是一个政府机构。
2004年9月7日,本人在网上读到了中国工商时报记者李涛的报道:针对郎咸平教授有关当前的各种金融运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国资委人士”承认,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该人士要求郎咸平教授拿出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解决方案”,“否则他难辞其咎”。
这样的霸道口吻当然激起了网友们反对的声浪,不过这里不是讨论网友们意见的地方。本人在这里要作的是回应那位“国资委人士”的挑战:想要我们拿出可操作的方案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吗?那根本就用不着现想办法。我在《误导的经济学》(《混乱的经济学》)一书的第六章,以及《以法律规范公有企业出售》一文(见本书后边的附录)中,已经详细地说明了有效经营公有财产的制度和操作方法,也清楚地说明了出让公有财产的一切运作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类似的论述还可见“乌有之乡网站”上的《左大培访谈》,以及本书的上一节。
这些操作性的方案早在9年前就已经公开发表,那里已经明确地说明了为什么应当禁止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收购自己管理的企业。如果有关方面能从那时起按我主张的方案作,国有企业的状况会比现在好得多,国有资产的流失也绝不会像最近几年这样大,更不会引起现在这样大的社会矛盾。
我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案并不特别新奇,其主旨无非是以职业经理人在严格的监管下受托经营国有资产。林毅夫教授多年来主张的实质上是这样一类的方案,而郎咸平先生最近大声疾呼的也是这样一种作法,只不过我的方案更细密、更带操作性而已。问题在于:我的具体方案公开发表至少有7年以上,为什么主管这项工作的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实行这一类方案。现在他们好像对这一方案一无所知似的,反而要郎咸平教授拿出什么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解决方案”。
答案只能有两个:或者是这些有关方面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解决方案,那就说明他们全然不注意学者们在杂志刊物上讨论了些什么,这样的官僚无知的也够可以的了;或者是这些有关方面知道有这样的解决方案,但是就是不想实行。
以本人多年的感觉来判断,实际的情况多半是后一种。本人也曾利用一切场合宣传自己的主张,但是无论是我的那些“经济学家”同行们还是主管这方面事物的有关方面,差不多都对本人的方案不屑一顾,顶多回一句“那不行”。所以本人多年来就形成了一个印象:“有关方面”和我的“经济学家”同行们根本就不想按我主张的这些方案作,这是因为他们执意要推行系统的私有化,特别是要实行让原公有企业的经营层成为企业所有者的私有化。
我现在正式地回应那位“国资委人士”:您要的那种“解决方案”我在9年前就完整地提出来了,这9年的发展只不过证明了我当时主张的正确。这些方案的具体细节都可以从我在前边列举的那些文献中读到,我不想再给您抄一遍(相信就是再给你们抄十遍,你们这些老爷也不会看)。如果问我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我就只想重申:必须立即停止当前的系统性的私有化运动,禁止将任何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转让给企业的原经营者;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彻底整顿国有企业,恢复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财务纪律,严惩企业经营层中的一切腐败行为,查处和惩治企业经营中的一切损害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的作法——从贪污、收受回扣一直到挥霍浪费。不进行这样的整治,不仅国有企业不可能搞好,任何企业都没法搞好。
还要附带奉劝“国资委人士”:请你们认清国资委的正确位置。国资委的任务,既不应当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更不应当是以各种“优惠”向国有企业经营者“卖”(其实是白送)国有企业,也不应当是自己去经营国有资产。既然大家(包括你们自己)都承认政府官员不能搞好国有企业,怎么就国资委这个机构的政府官员能够运作好国有资产呢?硬要自己去经营国有资产,甚至自己去实行国有企业私有化,你们这不是在社会上招骂吗?
我在9年前发表的那些方案中就指出,国有资金应当交给由职业经理人员领导的专业经营机构去经营,我在那些方案中还设计了这种体制的具体运营方式。而国资委的位置应当是我在9年前的文章中就指出的那种“政府有关机构”:负责监管,监督那些负责经营国有资金的经营机构及国有企业,特别是这些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查处和惩治一切损害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的腐败行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撤换一切业绩不良的国有资金经营者,把那些经营业绩好的国有企业领导提拔到国有资金经营机构的领导岗位上来。
让国资委作公安局、监察部类型的工作,再加上根据审计的累积利润来任命国有资金经营机构的负责人,难道连这点事情国资委也不能作吗?



第三节 必须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



2004年底,中央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些新的指导性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国资委的下属单位还发表了权威性的文章,对最近几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作了系统总结。在这些规定和文章中,已经明确表示国有大企业不适于搞MBO,不提倡让企业的原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在其它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中,不准对企业经营不善负有直接责任者购买国有企业。
我在8年多以前发表的文章中,就明确提出:“原则上不应当允许公有企业的原经营者购买该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特别要禁止经营不善(亏损或没有盈利)的企业的原经营者购买该企业的所有权。”而最近几年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进一步教育了我,使我现在坚定地认为,必须坚决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连收购都禁止,当然更不能将公有企业白送给其原经营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杨斌早就提出,必须禁止国有企业的领导收购其企业,不能让他们成为其原来经营的企业的所有者。我和杨帆、韩德强2004年还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立即停止对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层收购。所有这些行动表达的都是同一个主张:应当宣布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变为其企业的所有者是非法的。
最近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在许多地方变成了以一切可能的方式让“经营者持大股”,打着的旗号就是“原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为这样作辩护的人说,这样作可以“提高经营效率”。其实,这样作不仅不能提高企业的效率,反而会使少数特权人物大量侵吞国有财产。
只要有点头脑的人都会明白,让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必然会使他们轻而易举地侵吞大量公有财产。现在一般人都承认,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更不如他们清楚企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企业状况好,原来的经营者必定会对一切人封锁有关企业真实情况的信息,逼着其它竞购人降低对该企业的竞价,最后逼迫所有者将实际上很好的企业廉价卖给他;如果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则原来的经营者也会利用其对企业的掌控和独享的信息,先把好企业弄亏损,然后以企业状况不好为由逼所有者将企业低价卖出甚至白送。总之一句话,不管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大发横财,而损失的是公有财产,吃亏的是国家、广大公众和企业的职工。各地改制中出现的各种奇奇怪怪的现象,都证明了上边所说的论点。
基于以上原因,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就只能根本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
有人说,这样就会使公有企业的领导没有积极性,“不配合”当前的公有企业产权改革。说这种话的人,实际上是要打着公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幌子,对原公有企业实行全盘的私有化,而这种私有化驾的是“三套车”:卖给原经营者,卖给“民营企业家”,卖给外国人(这种卖在很大程度上是送)。在他们看来,所谓“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只能在这3者中选一。
而在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作法,也不是什么真正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我和程恩富等10教授于2004年发表声明,指出这是一条根本错误的路线。在这条路线指导下,许多地方都在肆无忌惮地狂“卖”国有企业,而这种狂卖只能招至国有资产大贬值,国有资产在卖中大流失,就象过多的新股上市出售一定会使股价狂跌、使原有股东的财产大缩水一样。
正确的作法是首先致力于建立有效率的公有财产经营机构,将它们发展壮大成为强有力的机构性战略投资者,促使集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力提高经营效率。这些机构和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是职业的经理人员,对他们应当按国际惯例,以高薪和股票期权作经营成功的报酬,而股票期权只应占企业总股权的极少数,并且绝对禁止向他们出售其经营的企业。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实施原公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商谈与外商的合资和私人资本的参股,而这种合资和参股必须实行严格的以我为主。
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讨论对现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处置方案。
总的来说,应当是大型企业坚持原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进一步强化职业经理人员的责任制经营,同时认真推进职工的民主参与管理;而对小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作所有制变更,但是所有制变更的首选方案,既不是卖给私人,更不是“卖”给原经营者,而是改为职工集体持股,并由职工真正民主选举职工持股会的领导和企业经营者。
对小企业这样作,是因为企业越小,单个职工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就越大,职工集体经营越容易。许多地方都有成功的经验,证明小企业真正有效率的经营方式是变为职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第四节 当前在企业“改制”方面急需采取的措施



2004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已经揭发出前几年公有企业“改制”当中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中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公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当前急需在企业“改制”方面采取一系列综合配套的措施。下边根据需要这些措施的紧急程度(不是其重要程度),逐项列出我们当前在有关公有企业“改制”方面所急需采取的措施:

一、立即明文禁止任何原经营者和企业领导以任何方式(包括本人出资购买)获得任何公有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不仅禁止此种人获得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且禁止其获得企业的控制性股权,明文禁止“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企业改制,禁止对公有企业实行任何形式的MBO。
为激励公有企业的现任经营者,可以允许其获得本企业的少量股份及其期权,但必须将其可获得的股权限制在绝对不可能对企业有控制力的水平上。小型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股权量化到个人只能采取一种方式,即企业全体职工集体选举企业领导、真正集体民主决定改制方案。应宣布除此以外的所有作法都为非法。
主张使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人,强调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不如他们清楚企业的情况。他们以此为由主张实行经营者持大股式的公有企业私有化。其实,任何人只要站在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就会明白,恰恰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才必须绝对禁止任何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获得其企业。只要允许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购买其企业,原经营者就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压低公有企业的售价,使自己大发横财,损害公有财产、广大公众和企业的职工。也只有完全禁止了原公有企业经营者获得其企业,并且禁止经营不好企业的领导“易地当官”,才能逼迫经营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高收入和社会地位而尽力经营好公有企业。

二、立即在公有企业中开展严厉的反腐败斗争。要与党政机关的反腐败斗争相结合,全面清查和严厉惩处公有企业经营者的任何贪污受贿行为;必须立即明文禁止在职的公有企业经营者和领导人另行开设和经营私人的企业,禁止公有企业与其领导人和经营者的亲属开设的私人企业有任何业务往来;必须立即明文禁止任何公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个人收受任何回扣;必须明确宣布任何上述明文禁止的行为为非法,对确有此类行为者至少必须解雇和开除,情节严重者必须给予刑事处分。今后还应逐步实行公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本人收入和财产的申报制和公开化。
在此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中,争论的双方——主张让国有企业经营者成为所有者的一方和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方达成了一个真正的共识:目前的国有企业经营层存在着严重的腐败和贪污受贿问题。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公然开设私营的企业,并通过各种渠道向自己所有的私营企业转移财富;在采购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收受回扣。反对私有化的一方进一步认为,这种腐败行为的顶峰就是现在的“经营层收购”,许多经营者先有意使国有企业亏损,再以惊人之低的价格“购买”(实际是白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贪污受贿当然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账面经营成本,造成严重的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此。
任何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明白,要想遏制这种人所共知的腐败行为,首先要作的就是采取严厉的反腐败立法和司法行动。但是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竟以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普遍腐败为由而主张使他们成为本企业的所有者,其理由是,如果企业变为其经营者本人所有,他就会认真经营好企业,也不再会有任何管理腐败行为。
这种思维方式之荒谬,只有用郎咸平式的保姆比喻才能说清:一个大家庭的家长雇了保姆来管家,但是这个保姆总是偷家里东西;家长本应好好监督这个保姆,或者干脆解雇偷东西的保姆以保护自己家的财产,而这个家长竟要把自己家的全部财产都白送给偷东西的保姆,其理由是,保姆偷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归她所有,如果把主人家的所有东西都给了保姆,她就不会再偷东西了!
实际上,既然私有化的鼓吹者们也突出强调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严重,他们唯一合乎逻辑的结论就应当是与我们一起要求在国有企业中厉行反腐败。如果他们以“私有化是唯一出路”作借口,不同意者立即在国有企业中全力开展反腐败斗争,那就只能表明他们指责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仅仅是做做样子,只是为给少数人暴富的权贵私有化找借口,他们是在玩弄一个最阴险的骗术,就是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为理由,进一步要求向这些腐败分子让步,纵容甚至鼓励国有企业经营者中的腐败分子!
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厉行反腐败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是维护人民的公共财产、防止国有财产受损、防止国有企业职工利益受害的首要措施。它也对净化整个社会的经营环境、提高私营企业的效率有极大的好处,因为国有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已经严重恶化了社会风气,许多地方的私营企业中现在也大量出现了业务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这也大大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立即清理整顿全部会计和审计行业,保证任何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的会计师都只对账目的真实性负责,使整个财会行业的重心放到对政府税收负责上来,严惩任何参与制造假账的财会人员,同时宣布任何企业的账外经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特别是应当使公有企业的财会系统变为只对政府的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使其在个人收入和职务的任免上对企业的经营者有相对的独立性。
之所以要这样整顿会计和审计行业,是因为搞账外经营、造假账不仅是各类企业逃税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成了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贪污腐败的一个主要途径。

四、立即停止各级政府的一切以“产权改革”为旗号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停止大量集中地在短时期内向原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出售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现有公有企业的产权变更方面,原则上只应当允许国内的私人资金和外资企业为投入实际的经营资金而对现有的公有企业参股,以及对已经资不抵债且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破产重组,其它的公有企业产权变更都应当立即停止。在对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破产重组时,必须在企业产权和财产的处置上遵从企业债权人的主张,首选的方案应当是由企业职工集体真正民主地选举职工持股会,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变为职工集体持股。
必须这样作的原因首先在于,大量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出售公有企业,必然造成公有财产以过低价格出售和严重损失。这一方面是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造成公有企业出售价格过低;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又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大大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
此外,大量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出售公有企业也是一个“三套车”私有化方案的实施步骤,其核心是要把公有企业都变为原经营者、“民营企业家”或外资企业私有。这样的大规模私有化不仅会加剧中国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妨害中国经济的产业升级,而且有可能使中国变为由外国大公司控制的经济殖民地。为了防止出现这样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局面,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全面系统的私有化运作。

五、立即强制性地规定: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实行信息的完全公开化。有关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的信息,改制的方案和进度,企业产权和资产的处置,都必须强制性地公开,作到情况完全透明。改制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对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免费提供有关上述信息的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开始着手清理和公布有关最近10年公有企业“改制”情况的资料,并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任何虚报、隐瞒和制造假信息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公有企业改制的情况之所以必须尽可能公开化,是因为这是防止公有财产受损害、群众利益受伤害的基本保证之一。最近几年许多地方的公有企业改制变成了掠夺公有财产、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运动,而作到这一点的方法之一是把企业改制搞成彻底的暗箱操作,对外将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完全隐瞒起来,甚至对仅仅客观地研究实际情况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也实行彻底的信息封锁。

六、强制性地规定改制的民主程序:必须为公有企业改制召开群众性的听证会,并将其制度化;将公有企业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人都视为“利益有关者”,允许任何利益有关者提出和发表自己对企业改制的意见。这种“利益有关者”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所有者集体的成员,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当地的每一个公民,而对中央国有企业则是国家的每一个公民。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征询“利益直接相关者”的意见,必须根据这些利益直接相关者的意见进行协调。这些“利益直接相关者”至少必须包括企业的职工、出资人、债权人,必要时甚至包括企业所在社区的居民。
近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之所以招致普遍的反对,首要的原因就是无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样的改制无论如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七、尽快完成立法程序,形成有关公有企业、公有财产与公有资产的适当法律法规,使得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出售和重组有法可依。
最近十几年的公有企业“改制”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在一再强调法制的今天,这样的企业改制在原则上是违法的。这些改制之所以会损害公有财产和群众利益、在社会上引起公愤,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没有任何以民主程序通过的法律规定作依据。今后必须坚决地杜绝此种情况。这首先要求制订相应的法律,并禁止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有企业产权变更。

八、尽快着手建立公有(首先是国有)的控股机构,形成有足够竞争力的公有机构控股者、投资者,并任命业绩良好、品行良好的公有企业负责人担任其领导。第一步首先应将直属中央的国有大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改组成这一类的机构投资者,并在一些业绩良好的国有大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这样的投资机构。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视本地情况建立这样的投资机构。最终应使这样的公有机构投资者成为所有企业中的公有(国有和集体所有)财产的代管人,成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最主要的战略投资者。
这样一种公有投资和控股机构,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中避开全盘私有化的陷阱。市场经济中的大型公有企业必须有强有力的战略投资者,中小型公有企业中也必须有真正起作用的所有者代表。最近几年的企业改制想让国内的私人资本家、私营企业甚至外国的大企业来作这种战略投资者和所有者代表。这种作法的害处丝毫不亚于全盘私有化,因为它为私人资本侵吞公有财产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为避免这样的变相私有化,最主要的任务是在适当的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形成有效率的公有投资和控股机构。











第十八章 真正恰当的“改制”:尝试职工集体所有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几乎所有的公有制企业都是由政府机构领导和管理的。就是对那些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企业如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情况也是如此。而中国的公有制企业至今为止也没有真正摆脱这种状态。这就使中国的公有制企业“改制”在私有化之外有了另一种可能性:变为真正由企业员工集体所有并管理经营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曾经大量存在过的真正合作制企业,以及美国近年出现的职工集体持股企业。
本章讨论了如何将中国过去的公有制企业改造为这样的真正集体所有的企业,说明这种改造的核心是鼓励职工集体管理企业。作为这种改造的典型范例,本章介绍了美国最近几十年出现的职工集体持股企业,还为青岛海尔设计了一个真正职工集体持股的方案。



第一节 应当鼓励职工管理企业的尝试



职工管理的企业(worker  managed  firm)是由企业职工自主地民主管理的企业。它与西方式的职工民主管理的合作社属于同一类型,在理论上都被看作“劳动雇佣资本”而非“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在西方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绝大多数的企业都在法律上归出资人所有,由出资人自己或其代理人直接管理,因而“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是常态,而“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只是罕见的例外。
但是在现代的工业化经济中,由劳动者集体管理企业的尝试一直没有间断过。英国在19世纪就出现了许多合作性质的生产企业,20世纪下半期南斯拉夫曾经长期实行“社会所有制”和“工人自治”的企业制度。就是在最近几十年的美国,也一直存在着一些职工管理的企业。合作性质的流通企业(消费合作社)和金融企业(信用合作社)在西方国家更是有很强大的势力(Horvat,1987;Coates,1987;管延斌、徐永前,1999)。
依现代的民主、平等准则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者解放目标,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应当是一种最好的企业形式。但是西方的经济学者用其经济学的最优化模型进行分析,认为劳动者管理的企业资源配置效率低,此外还有价格上升时生产反而减少的反常现象等等。典型代表这种观点的是沃德(ward)有关“伊利里亚企业”的研究。但是经验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些模型的论断,因为这些模型有企业可以任意解雇员工等不合实际的假设。霍瓦特(Horvat)等人所作的更为严格的分析和研究则说明,职工管理企业的最大弊端并不在其短期的经济行为,而在其长期的资金来源上:由于企业利润与管理企业的职工的个人财产无关,职工们趋于将企业的销售收入尽可能化为工资和奖金,使企业资金回报太低甚至亏蚀资金,最后造成长期中没有资金经营。许多人以此来解释为什么西方国家很少有职工管理的企业(Horvat,  1987)。
但是职工的这种不顾长期资金回收的行为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职工流动到其它企业极为困难,职工个人储蓄的回报又很低,则职工管理的企业也可能会有很好的企业经营剩余和积累。这就使得现代的市场经济中有了职工管理型企业的一席之地。
特别是今天的中国经济中更应当大力提倡进行职工管理企业的尝试。今天我们的许多国有企业陷入了经营的困境,可是这些企业并不缺乏长期的资本投入:国家或银行已经在这些企业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已经化成了实物资产,很难再变现成现金收回。但是这些企业没有足够的经营收益把资金收回,特别是无法以经营收益还债,从而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对这种企业,原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资金无论如何也不能全部收回,因而妨碍实行职工管理企业的长期资金考虑已经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职工管理企业可能是一个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最有利的解决办法。
近几年对这种国有企业实行的政策是“改制”,但是各种各样的改制方案一般都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特别是“卖”给原企业管理者或“民营企业”。这里给“卖”字打上引号是因为这种“卖”在很大程度上是白送。许多地方“出卖”国有企业的价格比该企业的房地产的价格还低,结果是“买主”可以一转手就将“买”入的企业房地产转卖出去赚钱。就整个社会的福利看,这种“改制”肯定是极不公平也不利于提高效率的,因为企业的生产绝不会因此而增加,职工的就业情况会更恶化,其原因是他们往往由于这种“改制”而被解雇,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却因此而加剧。最主要的是,这样白送财产给少数个人将本来可以用来缓解原国有企业职工经济困难的资金变成了少数个人的财富,这是对广大劳动群众的公开剥夺。
许多人为将国有企业财产白送给少数经营者个人辩护,说这样有利于搞好企业,最终对企业职工的就业和收入也有利。但是这种说法显然不能适用于已经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的业绩已经证明其经营者不可能是什么有能力搞好企业的人。
中国的许多反对劳动者管理企业的人说这样会使企业领导者丧失指挥的权威,从而破坏企业的经营效率。这样说的人显然是“精英主义”者,认定只有让少数个人独裁才能搞好企业经营。这是中国人最传统的独裁思维方式,其实它并不合乎现代企业的实际状况。
无论多么聪明的人都会犯错误,甚至犯很致命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让共同工作的人一起来决策是防止出大错误的一个重要方法。特别是在企业的资金不属于领导者一个人时,共同决策还是防止领导个人侵吞他人财产的措施之一。在西方的大企业中,包括美国式的大公司中,都有某种程度的共同决策机制,这特别表现在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制度上。而且西方人对合作社和职工管理型企业的研究也都表明,职工管理的企业的失败主要并不是因为经营决策的错误。
由于陷入还不起债境地的企业最有条件实行职工管理企业,世界各国都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许多职工管理的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钢铁企业的经营危机中,某些大钢铁公司变为由职工管理;最近几年河北省保定市和张家口市也对某些困难企业实行了职工民主选举厂长。
在这方面,现在最需要的是政府的支持。政府应当以立法和执法的手段为职工管理企业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特别是在税收、财政补贴、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国有资产的出售、土地的使用权等方面,凡是其它类型的企业所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职工管理的企业都应当有权享有;对下岗职工所给予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下岗职工创业所享有的优惠政策,职工管理的企业也都应享有,因为职工管理的企业显然更有利于解决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

※ ※ ※

最近20年来,职工管理企业的最重要实验恰恰发生在当代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美国的职工管理型企业是在美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产生的,从而是受到美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允许甚至保护的。这种美国式的职工管理型企业主要采取了“职工持股”的法律形式,这是一种具有美国特色的职工管理型企业。这种企业大都产生于大股份公司陷入破产危机时的重组过程;而最终成功地实行了职工持股、职工管理的企业,大都处于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资的“沉没成本”很高或人力资本很多的行业。
最近20年美国所形成的职工持股、职工管理型企业中,最著名的当数闻名世界的航空公司——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和威尔顿钢铁公司。本附录根据管延斌、徐永前所著的《职工持股制度与主协调律师制度》一书,概略地介绍这两个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情况。



附录:一、凤凰涅磐——西北航空公司靠职工持股而重生

到1998年,西北航空公司是美国的第3大航空公司,也是世界著名的航空公司,有职工3万多人,主要经营美国—日本航线。该公司本是一个普通的大股份公司,它之转向职工持股是由于公司陷入了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危机局面。
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美国政府解除了对航空业的管制,取消补贴,放开价格,使新增加的航空公司过多,再加上油价上涨,美国的航空公司出现普遍亏损,1990年-1993年,亏损额超过了前20年美国航空业的赢利总额。当时西北航空公司亏损最严重,资产负债率上升到100%。由于债务负担沉重,该公司1993年光到期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就达到3.3亿美元,其中还不包括正常的利息支付,而公司的净收入却逐年下降,1993年仅为1.6亿美元。
陷入这种困境的西北航空公司本来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公司的大批飞行员、技师和空姐不愿成批失业,公司的债权银行也会由于公司破产而损失巨大,再加上公司的破产会影响民航业的正常运营,日本等国也难以接受专飞美日航线的这样一个公司破产。于是利益相关的各方面就都希望通过重整来挽救已经资不抵债的西北航空公司。
当时西北航空公司由于拖欠了大量债务和未偿付货款,实际上有了4大出资人:原购买公司的股东、澳大利亚的持股股东、债权银行和荷兰皇家公司。经西北航空公司的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多次协商而达成的第一个重整协议,规定了4项重整措施,主要包括4大出资人再给公司2.5亿美元一年期贷款、已到期的2.67亿美元债务延期一年偿还等。但是实施该重整协议并未使公司摆脱困境。到1993年1月,公司负债仍达47.16亿美元,1994年又面临还债高峰,情势十分危急。
结果,为避免西北航空公司破产的后果,该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3个工会(飞行员工会、技师工会和空姐工会)经过激烈谈判,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决定实行职工持股计划。其具体作法是:职工同意以3年内自动降低工资的方式偿还公司债务,换取公司30%的股权,5-6年内获得55%的股份。为此确定了按公司员工工资水平分4档降低工资,工资降低的具体比例,从年工资1.5-2万美元的职工降低工资5%,递增到年工资6.5万美元以上的职工降低工资20%。按照这一比例,3年内总共减少工资支付约10亿美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变为公司的原购买人只持有31.5%的股份,而公司职工持股30%,另外荷兰皇家公司持股14%,债权银行持股17.5%,BIUM公司持股7%。
由于公司的原购买人是不止一个的分散股东,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实际上已经使本公司职工集体成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在由职工持有的那30%的股份中,飞行员持股42.6%,技工持股占39%,空姐持股占9%,其他地勤人员持股9.4%。
谈判中职工们还提出了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重新确定还债年限,把还债高峰由1993年推移到1997年至2003年;二是2003年偿清债务后,若职工想出售股票,公司有义务全部回购,而且职工购买的股票为优先股,年红利为5%,当股价上涨时,方可转为普通股。当然相对应的条件是公司在2003年之前可随时收回职工股,但必须提前60-90天通知职工。
职工股的投票权由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这一托管机构代理行施。托管机构每年向职工通报已拥有多少股份、股票市价多少。每当召开股东大会前,托管机构把股东大会上要表决的问题发到职工手中,职工填好意见后交给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再按职工同意与不同意的比例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公司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飞行员工会、技师工会和空姐工会各选举1名参加董事会。
职工持股使西北航空公司起死回生,公司的亏损局面迅速扭转。到1998年,西北航空公司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股票增值很快。按原来估计,当股票价格上涨到每股24美元时,公司职工就可以收回为持股而减少的工资,而1998年该公司股票价格已涨到每股37美元。公司职工用新增加的收益继续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到1998年该公司的职工持股比例已达55%,成为一个典型的职工控股公司。

二、夕阳工业获得新生——威尔顿钢铁公司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的钢铁工业由于工资过高而在国外廉价产品竞争下变成了夕阳产业。但是威尔顿钢铁公司(WEIRTON    STEEL)却靠转向职工持股而获得新生。
威尔顿钢铁公司本来是美国的国民钢铁公司的下属企业,它建立于1909年,以后并入国民钢铁公司,主要产品为优质马口铁薄板。20世纪70年代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出现萧条,80年代以后美国整个钢铁行业都出现生产能力过剩。国民钢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决定进行重组,关闭部分设施,于1982年决定不再向威尔顿钢铁公司注入资金。这使威尔顿钢铁公司陷入了绝境,近万名职工面临失业危险。
在这一生死关头,威尔顿钢铁公司的职工在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帮助下,于1983年9月制定并以压倒多数的优势通过了职工持股计划。
这一计划的具体作法是,威尔顿钢铁公司的职工借助于一家投资金融公司的帮助,于1984年以大约7,500万美元的贷款从国民钢铁公司买下了自己的企业,承诺在15年期限内偿还公司1.18亿美元的现有债务。银行贷款的全部本息10年内按比例还清。职工用贷款购买的公司资产作为贷款担保。还清贷款之后,股票分配到每个职工头上。为了避免公司破产,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职工以自愿降低工资的方式获得股权。经公司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其工资和附加收入削减20%并愿意承担8,500万美元的老职工医疗费和退休金。该职工持股计划的参加者是公司全体职工,公司股份由本公司职工单一地全额拥有。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专列内部职工持股计划一栏并设置“悬置帐户”,用以记存每位职工被冻结的普通股,根据每年偿还本息的情况解除悬置的股票数,被解除悬置而分到职工手中的股票立即生效,由该职工拥有。在公司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以前,股票不能自由转让。职工拥有公司的股份,但并不直接行施投票权,而是由职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会管理。职工推选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职工离开公司后,由信托基金会按股票价格购回其拥有的股票。
作为对职工自愿降低工资等收入的补偿,在职工股份被悬置不能参与红利分配的时期内,公司实行了职工收入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利润分享计划”,规定公司纯利润达到1亿美元后,其中1/3的利润以额外福利费的形式分配给全体职工,达到2.5亿美元后,其中1/2的利润分配给职工。
该职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威尔顿钢铁公司从1984年起开始赢利,到1985年纯利润就已经超过1亿美元,公司职工按约定得到了利润中的1/3。1987年该公司的8,300名职工每人都得到了平均约5,000美元的红利,1988年每名职工所得红利又增至9,500美元。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也很顺利,第一年就有150万股股票解除悬置。到1987年职工平均持股近400股,如按每股51美元计价,每个职工平均拥有价值近2万美元的本公司股票。那以后威尔顿钢铁公司还曾经为一个新投资项目而实行了一项新的职工持股计划。总的说来,威尔顿钢铁公司在脱离国民钢铁公司之后,成功地通过职工持股100%的计划而获得新生。
美国近年出现的这两个职工持股计划的典型,都是在原有的大股份公司面临破产威胁的背景下产生的。它们实行职工持股的整个过程也说明,这两个公司之所以能靠职工持股摆脱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美国有高水平的规范运作的经营管理人员,经济领域中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有完善的金融市场。这样的经济环境在中国是很难具备的。尽管如此,这两个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经验,对中国的大中型国有和集体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的体制选择仍然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参    考    文    献

Horvat,  B.(1987).  Labour-managed  Economics.  In: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载于中译本《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85-90页,经济科
学出版社,1992年。

Coates,  Ken(1987).  Co-operatives.  In: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载于
中译本《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718-72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年。

管延斌、徐永前:《职工持股制度与主协调律师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第二节 为海尔设计的方案



2004年8月,郎咸平曾经公开指责过青岛海尔的资本运作。
而据媒体上的一般说法,海尔最初是一个集体企业,现在已经成长为一个世界级的家电生产大公司。众所周知,海尔的这一发展是与张瑞敏的领导分不开的。
我认为,应当帮助海尔保持其继续发展的势头,同时海尔也完全可以在保持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适当修改自己的产权结构,以适应今后激烈的世界市场竞争。因此我在互联网上发表了致张瑞敏的一封公开信,为海尔设计了一个真正体现职工集体所有的可操作的产权结构。以下就是这封信的原文。

张瑞敏先生:


在动笔给您写这封信时,我曾经为如何称呼您犹豫了好长时间。您和我都是共产党员,似乎应当彼此称呼“同志”。但是,基于后边将要谈到的某些考虑,我觉得暂时称您“先生”更为合适一些。
郎咸平教授2004年8月曾对海尔集团的资本运作发出了尖锐的质疑,相信您一定已经知晓了这些质疑。这些质疑在互联网上也曾引起争论,有些评论附和甚至进一步加深这些质疑,但更多的议论是不赞成郎咸平的质疑,对海尔和您表示同情。这在互联网上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郎咸平狠批顾雏军的背景下显得十分特别,表明您和海尔集团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其实在20年前您下令用大锤砸毁海尔生产的不合格电冰箱时,青岛海尔就在我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当时就坚信海尔日后必成气候,您是个能作大作好企业的人。20年来的实践证明了我当时的看法。以后我在谈及海尔的企业管理时,也一直把它当作成功的典范。但是尽管如此,由于专业所限,我对海尔集团没有作深入的研究,更没有作过亲身的接触,无法就郎咸平对青岛海尔集团的质疑做出评判。基于这个原因,我不能在我的这封信中就郎咸平对青岛海尔集团的质疑发表任何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我之所以还给您写这封公开信,目的在于劝您全面地理解郎咸平对青岛海尔的质疑,并对您个人和青岛海尔集团提出某些建议。
郎咸平对青岛海尔的质疑可能并不准确,甚至可能根本就不正确。就我个人来说,我宁可相信青岛海尔集团的管理层根本就没有实行曲线MBO的意图。有关青岛海尔集团到底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您原来是否是国家干部的争论,我也不想参与。关于郎咸平对青岛海尔的质疑,我只想提醒您一点:这一质疑是在国内许多知名企业已经纷纷完成了MBO的背景下发出的,而社会上和媒体上又不断有青岛海尔在实行曲线MBO的猜测,特别是海尔集团最近一些年进行的复杂的资本运作,都不能不使人怀疑海尔集团的经营层在尝试曲线MBO。
在媒体上大讲“张瑞敏试行曲线MBO”的人中,可能有截然对立的两类:一类人要维护人民的财产而坚决反对这样的MBO,另一类人却力主实行“经营者私有化”而极力鼓动对公有制企业实行MBO。其实公开高叫“海尔在实行MBO”的,往往倒可能是后一类人,他们唯恐青岛海尔不实行MBO,仍然是一个公有制企业,想以自己制造的舆论来促成青岛海尔的经营者私有化,以砍倒海尔的大旗。这些人毒化了海尔经营的舆论环境,加剧了社会上对海尔经营层的猜疑,其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全面推行其“经营者私有化”的方针,把海尔变成一个掠夺人民财产的典型。相比郎咸平对海尔资本经营的详细质疑,这些借海尔来变相鼓吹“经营者私有化”的人,才对海尔经营层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最大的损害。
20年来,我们始终把青岛海尔当成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成功经营的典型。我们用不着讨论青岛海尔到底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因为无论海尔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它都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20年之久的风雨波涛中,青岛海尔能够从一个残破的小工厂成长为国际级的巨型企业,证明了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足够的生命力,也为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正因为如此,青岛海尔就成了主张实行全盘私有化的人的眼中钉。他们以贬低的手段达不到砍倒海尔红旗的目的,就改而以私人利益为诱饵来鼓动从内部蛀空海尔,把海尔变成私有化的典型。鼓动海尔经营层实行曲线MBO,就是他们为达到这个目的而使出的最毒辣一手。
在这种情况下,郎咸平对海尔的质疑来的正是时候,它其实有利于海尔经营层顶住社会上的冲击和利诱,坚持海尔经营发展的正确方向。郎咸平对海尔的质疑可能不正确,甚至可能不公平;如果真的如此,海尔集团的经营层应当一方面澄清事实,公开全部有关信息以表明海尔经营层确实没有实施曲线MBO,另一方面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把他的这些质疑看作一种监督,利用这个机会来进一步改善海尔集团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
最近几年,在国内不断推进“经营者私有化”的大气候催逼下,“改变海尔产权模式”的呼声甚嚣尘上。主张在中国实行全盘私有化的人眼看搞不垮海尔集团,就力图以内部攻心的手法来改造海尔,使海尔不再成为公有制企业的旗帜。他们鼓动对海尔实行曲线MBO,并为此制造种种“论据”,说海尔企业经营层的薪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这样的企业是“不可持续的”。这种晦涩的断语很像巫师不怀好意的暗示:如果你不按我的指示实行私有化,你的企业将来就会倒闭。
我劝您将这样的种种说词都置于脑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经常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倒闭或重组,很少有企业能生存极长时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中的所有企业都是“不可持续的”。而造成企业倒闭的原因可以有成千上万,有的甚至就是不可抗拒的天灾,绝不仅仅是企业的产权结构一个原因。后来的经营难以为继并不意味着前期的发展不成功,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的体制有问题。以企业有一天可能倒闭为理由来断定这个企业的产权结构不适当并进而要求改变企业产权结构,就象以某人将来会死为理由来要求他改变生活方式一样荒唐。
青岛海尔已经经营并高速成长了20年,即使海尔集团现在就破产,按美国这样的典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衡量,它也已经是一个寿命不算短的企业。在美国,那些高速成长并且一度极为引人注目的大企业突然陷入破产境地是常事,我们从未听那些美国资本主义的崇拜者们以此为据而指责美国公司的产权结构不合理。
在中国最近20年的经济成长中,像“三株口服液”那样一度轰轰烈烈而最终只生存了不到十年的“著名”私营企业更是多如牛毛。那些私有化的鼓吹者不提这些私营企业的经营如何“不可持续”,却整天宣扬“海尔的产权结构不可持续”,显然是别有用心。即使海尔集团今天就陷入不能经营下去的困境,海尔20年来的发展壮大以致生存本身就是一个伟大的胜利,它已经足以说明海尔的经营层特别是您本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说明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能在市场经济中成功地生存下去,而且可以取得辉煌的经济业绩。
当然,我们最好不要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而是力争使青岛海尔进一步发展壮大。青岛海尔原来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成分,也应当使它变为原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规范经营的样板。除此之外,我也同意社会上流行的这一说法:鉴于您为青岛海尔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应当给您一个适当的报酬,以便鼓励真正的企业家为公有企业的成功经营尽力。
基于以上考虑,再考虑到您对海尔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决定性影响,我向您并通过您向海尔集团提出以下建议:
――简化海尔集团及其相关企业的股权结构,使海尔集团及其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尽可能简单化、清晰化,关闭那个令人生疑的由海尔集团占有50%股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道路镇注册的“青岛海尔集团控股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实际经验证明,复杂化的股权结构并不一定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它多半是公司的经营层为了套取非经营股东的财产而设计的转移财产渠道。特别是中国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更往往变为个别经营者窃取公司财产的掩护。这样的复杂股权结构和在外注册公司,只能加重社会上对海尔经营层实施曲线MBO的怀疑,对海尔的健康发展不利。
――与青岛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根据1991年海尔集团成立时成员企业的所有制状况,界定清楚海尔集团中是否有、有多少国有企业成分,并将任何可能有的国有企业所有权转换为适当比例的国有股权。
――理顺及简化“海尔集团”、“海尔内部持股会”、“海尔投资”和在国内及香港上市的两个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海尔中建”之间的相互关系:
1.  将海尔集团持有的任何企业的所有权、股权都转交给“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投资)持有,使海尔投资变为专门负责投资和企业所有权经营的资本经营公司;海尔投资本身的股权,则主要由海尔职工持股会持有,同时允许其它法人、个人、甚至政府机构参股。海尔集团奖励给其经营者和员工个人的任何股权和股票期权,都必须归结为对海尔投资本身的股权;
2.  将“海尔集团公司”本身转变为由“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投资)独资所有的企业,同时将原来由海尔持股会掌握的海尔集团零部件采购、海尔商标所有权等经营性的业务交由“海尔集团公司”经营;
3.  将“海尔职工持股会”(即“海尔内部持股会”)改组为仅仅代表海尔职工这个所有者集体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的法人团体,将其对任何企业的所有权都转变为对海尔投资的股权;
4.  将海尔集团对“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海尔中建”这两个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权,都转交给海尔投资持有,其持有的方式可以是由海尔投资直接持有,或者经由“海尔集团公司”而间接持有。
――对“海尔职工持股会”进行规范化、民主化的改造,规定其唯一职能是代表海尔职工这个所有者集体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明确登记并公布海尔职工持股会成员名单,规定海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属于持股会的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尽早召开持股会的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制定并通过持股会章程,做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选举持股会负责经常性事务的常务执行机构。
对“海尔职工持股会”的上述职能界定和民主化改造将真正体现青岛海尔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并使海尔变为市场经济中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成功范例,不仅对重组中国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示范性的指导作用,而且对全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都可能有深远的榜样意义。
为了能有效地完成海尔职工持股会的上述改组,必须恰当地界定它的成员及成员的个人权利。而在目前,还需要防止对企业经济效率的短期冲击。基于这些考虑,可以将有资格成为海尔职工持股会成员的人限定在下述几种人中:首先是1991年组建海尔集团时加入集团的那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创业员工;其次是在海尔集团工作了一定年限并退休的原企业员工;还应包括集团成立以后被海尔集团解雇的员工,但是这些被解雇的员工中不应包括由于个人有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而被解雇的员工。
这样限定的成员资格肯定使相当大的一批目前在海尔工作的员工没有资格成为海尔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这是为了避免可能有的对当前经营指挥的不利影响。
原则上说,海尔职工持股会有权通过决议,规定其成员参与分享企业所有者获得的利润性收入,因此海尔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资格具有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持股会成员的去世会使其家庭的其他成员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为了公平地解决这个难题,海尔职工持股会可以考虑在其章程中做出具体的规定,给去世的持股会成员家属以相应的补偿。
――您本人对青岛海尔的成长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这已经得到整个社会的承认。我因此主张,按美国大股份公司激励其最高经营者的惯例规定您的个人物质报酬:
1.  将您个人的年薪定为一百万元人民币;基于您在搞好作大海尔上的卓越贡献,对您过去20年在海尔发展上的开拓性努力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从原海尔集团的累积利润中提取两千万元人民币作为给您的个人奖励;
2.  签订合同给予您大量“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投资)的股权,其价值折算为上市公司  “青岛海尔”的股票并按其当前的股价计算不超过3千万元。合同中应规定,如果在您至少若干年之后的退休时刻之前海尔投资的股权已经可以转让,您可以在退休之日兑现相当于上述股权数两倍的股票期权。
在您本人的报酬作了上述调整之后,海尔集团经营层和管理机构全体成员的薪酬当然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当然,按美国公司经理人员的收入数额衡量,您这样的大企业培育者得到的这么一点个人收入绝不能算高。但是从与员工收入的相对差距上看,再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您的个人收入不宜再高。
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公司最高经营者的收入为其企业中收入最低者的一百倍左右,而美国公司经理人员的职位是相当不稳定的。欧洲和日本公司的经理人员职位很稳定,公司内个人收入的差距就只有十多倍。20世纪90年代美国大公司内部个人收入差距曾经急剧扩大,但是这在美国也已经招致了强烈的批评,被看作是经营层贪得无厌地侵占股东权益的表现。。
以这个标准看,您的年薪为一百万元,已经使海尔集团内部的收入拉开了足够的差距。我没有掌握海尔职工收入的数字,只在最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看到某些互联网上的帖子,这些帖子以海尔职工的名义发牢骚,说海尔职工的工资在青岛市算中下等,甚至说普通的海尔工人每月只有600元的工资。如果这一数字属实,则您得到一百万元的年薪就会使海尔企业内部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之间的差距拉大到一百倍以上。再考虑到中国国有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历来比较平均的传统,您的年薪超过一百万元显然是不合适的,何况您还得到了赠股或股票期权等其它优惠。
我完全相信,我这个有关您个人报酬的建议,会被许多“经济界人士”指责为“抹煞了张瑞敏个人的卓越贡献”。在他们看来,只有让您本人对海尔实行控股,成了海尔的私人大股东,才能算对得起您为海尔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而我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根本对立的。我认为,恰恰是按照至今为止的市场经济的惯例,经营者没有权利将利用他人资金所获得的经营剩余全部据为己有。那些人所鼓吹的,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标准是不折不扣的犯罪――盗窃罪。他们是在挑动您向一条极其危险的道路上走,不仅将败坏您已经积累起来的崇高声誉,而且有可能给您本人也造成巨大的个人风险。而他们这样作的目的,不过是消灭公有企业和社会主义,在中国实行最肮脏的私有化和资本主义。
我也可以理解您在海尔的发展上所面临的困难:许多报刊都说,国内的大环境是国有企业纷纷实行MBO,许多经营业绩远远不如海尔的企业的经营层都成了大资本家。在这种环境下,海尔要不实行MBO,就很难稳定经营团队。就是您本人不想当大资本家,也得考虑如何保持对整个经营团队的激励。这也正是那些极力鼓吹“经营者私有化”的人所想望制造的社会氛围。但是正因为如此,郎咸平先生掀起的对“经营者私有化”的声讨才对海尔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最好的机会。我们将使经营者私有化的种种行为成为非法,那样就会造成足够的社会氛围,让海尔按真正集体企业的道路健康成长下去。
我相信,在仔细考虑了我提出的方案之后,您会承认,在中国现在的环境下,我为您设计的个人报酬已经以完全合法的方式为您彻底解除了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我并不主张任何人为整个社会白白奉献,为您的个人报酬所作的这个设计也绝不是个让您为社会、为海尔白白奉献的方案。我所反对的,只不过是少数卑鄙小人煽动起来的企业家内部无止境的贪欲,这种贪欲已经达到了要把世上的一切都据为己有还嫌不够的程度。我认为我为您设计的个人报酬是适当的。只要您实际得到的个人报酬没有超过我的这个设计,我会在任何人对您个人收入的指责面前为您辩护。
我当然并不讳言,我这样设计您的个人报酬也是为了防止海尔走向真正的“经营者私有化”。我无法容忍的是,我加入的那个党的中央委员竟然堂而皇之地把自己领导的公有制企业变为由自己个人控股的私有企业。


祝愿


海尔在您的领导下继续成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左大培
  2005年2月1日






































第十九章 法律上的保障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在法治的环境中运营的。没有适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就不可能有效率地运行。
本章讨论应当以什么样的法律措施来保证公有资本的经营效率。这样的法律措施的核心精神,应当是将公有资本的经营状况公开化,以人民群众公开的民主监督来防止公有资本经营者和监管者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节 公有企业的经营和所有权出售公开化



要防止少数人假借公有企业的经营侵吞公有财产,就应使公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公开化。要防止在公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掠夺人民,更应当将公有企业所有权出售的情况公开化。郎咸平的最大贡献,就是通过公开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揭露了少数“企业家”掠夺人民财产的实情。
2004年8月,在郎咸平大规模揭露少数“企业家”如何侵吞国有资产之后,曾经有网友在互联网上要求授予郎咸平2004年度中国经济人物的称号,有人还预测他将会获得这一称号。我当时就对这种呼吁和猜测不以为然。据我近些年留下的印象,中央电视台每年评选的那些个“经济年度人物”,迎合的几乎都是中国经济中的权势集团的口味。这个在最近十来年中控制了经济上的话语权的经济权势集团,主要由各色各样的“企业家”及为他们鼓吹的那部分“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组成。郎咸平的揭露,其功绩正在于极大地伤害了这个经济权势集团,他们怎么会让郎咸平得到“经济年度人物”的称号呢?
果不其然,据《新京报》2004年12月3日报道,在12月2日公布的“2004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我怀疑抄错了这个评选的名称,因为这个名称似乎不合中文语法)名单中,除了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之外,其它候选人都是企业家,没有出现学者的名字。不要说“经济年度人物”,就是“经济年度人物候选人”,郎咸平也没有得到的份儿。在这种“经济年度人物”的“选举”(我不知道这个“选举”是如何进行的,反正我没法在里边“搀和”)中,郎咸平已经被彻底淘汰出局。
这次的“经济年度人物”“选举”应当说是郎咸平最公开的学术对手张维迎教授的伟大胜利,它印证了张维迎教授在社会上的巨大“公信力”:不要忘了,仅仅在几年前,张维迎教授曾经是荣获这个“经济年度人物”称号的唯一“经济学者”。
不仅如此,“2004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名单还超额地完成了张维迎教授要求中国媒体完成的任务:它不仅将“企业家”们当成了唯一“对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而“善待”,而且将他们奉为中国唯一值得尊敬的“经济人物”,因为这个候选人名单中除了两位政府官员之外,其它的都是“企业家”。
明眼人一看即知,在这个“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名单中的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是个作陪衬的点缀。但是他在这个名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功能:他之出现于名单上不仅使人相信,这个名单不是另一个“富豪排行榜”,而且大大提高了名单本身的“公信力”。李金华今年因为公布了批评某些政府机关腐败行为的审计报告而名声大振,把他列入“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名单,可以使人相信这些“经济年度人物”中有反腐败者的一席之地。
可惜的是,名单的决定者们忘了:老百姓不都是傻瓜。这些小百姓也知道,李金华的审计报告虽然对政府机构本身的反腐败作用很大,但是并未涉及中国今日最主要的腐败问题。在今日之中国,国有企业老总们的MBO是最大的腐败,国有企业经营者将国有企业据为己有是最严重的贪污,最恶劣的腐败行为出现在政府官员纵容形形色色的“企业家”侵吞国有财产上。而在制止这一类的腐败行为方面,郎咸平在2004年立下了最大的功劳。
这样一个在普通民众看来居功至伟的经济学家为什么无缘评选“2004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当然是因为他在普通民众看来的那些功劳,恰恰是他得罪了中国经济上的权势集团之处;他之所以得民心,正在于他把中国经济中的权势集团所干的那些最黑暗见不得人的东西揭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还在郎咸平的揭露刚开始不久,中国主流经济学的几位新锐就不断暗示,郎咸平说出了某些不该让普通老百姓知道的东西。国资委的官员赵晓很早就发表文章,说“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存在着某些“潜规则”,指责郎咸平在媒体上的炒作“引爆了仇恨国资流失的情绪”;上海的张军教授则指责郎咸平“超越了学术的边界”,其真实含义是郎咸平将不该对公众讲的东西说了出来。相比这两位新锐,张维迎和周其仁已经是中国主流经济学的老将,他们就不讲这些更另人生疑的怪论,而只是强调我们应当“善待”那些企业家,断言国有企业已经是无可救药。
我有一位学经济的老朋友,自称近几年在为MBO作咨询。2004年10月和他一起讨论与郎咸平有关的争论时,听到胡鞍钢作了一个发言,在其中要求公开与国有企业产权变更有关的一切信息。我的这位老朋友随后发言,反对这种将一切信息都公开化的主张,说“要是把一切都向整个社会公开,那生意就没法作了”。这也是有些东西不能公开讲出来的意思。
不过,中国主流经济学的新锐们虽然缺乏经验,却勇气多一点,更比较敢讲实话,因而能让我们更快地看到问题的实质。我最近就碰到了这么一位主流经济学的新锐、经济学博士,他在互联网上连续发表了两篇评论郎咸平的文章,一边大讲我们必须实行“民营化”即私有化,另一方面却又告诫我们不能走俄罗斯的道路——意思是不能将国有财产平分给所有国民。早就有学者质疑他的真实意图,而他最近终于向我说了实话。
11月30日,我在一个学术研讨会上作了报告,揭穿了围绕某著名“企业家”的神话,指出他的神话有三大错误。而那位经济学新锐博士则对我的报告逐条反驳,在与我争论激烈时还说出了“你不懂”什么什么之类的张维迎教授式的言辞。辩论到最后,他就当着几十位听众一再声明:“有些话在中国是不能说的”,当然他也没告诉我这些“不能说”的话是什么。
我承认自己有时很愚钝,确实“不懂”他们这些主流经济学家的心思。那天我仍然在继续与剩下的听众大谈自己的看法。当听众只剩下两三位时,我对他们说,其实我也听人说过,那位著名“企业家”为什么会向几个人白送国有财产,人为地制造本公司的私人“大股东”:因为他觉得党和政府亏待了他们这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因此他要以一切可能的手段、包括最见不得人而又违反任何公平交易准则的手段来制造国有企业的私人大股东,以便永远将原来的国有企业掌握在自己个人手中,甚至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
正在这时候,那位主流经济学的新锐博士出现了,他说:“看来你也很明白这中间的实际情况。这些东西在中国是不能公开说的,可是不这么作能行吗!”
这句话对我真是如雷贯耳,我大概永生永世也不会忘记这句话了。原来这位新锐博士不能公开说的话是:中国的“企业家”,特别是经营得还不错的那些公有企业的“企业家”,都受到了低得极不公平的虐待,因此应当以一切可能的手段让他们得到优厚的报酬;哪怕是他们作的那些违法违规的事,包括侵吞国有财产以使个人暴富的种种行为,都应当看作是理所当然的而加以默许。谁指责他们的这些作法,那当然是大逆不道;就连向社会上的公众公开这些东西,也是不可饶恕的罪行。
我由此也明白了赵晓说的“潜规则”是什么,明白了他为什么指责郎咸平面向大众的言论;我也由此明白了张军为什么要指责郎咸平“超越了学术的界限”,非要他在公众面前闭上嘴巴。他们所说的那些“在中国不能公开说”的东西,是不能对中国的人民大众说的东西,甚至对几十个“经济学人”公开地说说也不可以!这些不能让大众听到的东西无非是: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因此他们有理由以任何手段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要允许甚至鼓励他们以一切可能的、包括违法违规的手段将国有企业变为他们的私人财产!
我相信这是整个中国的经济权势集团的心里话。多年以来,中国经济上的权势集团就在这种心态下形成了侵吞国有财产的合谋:各色各样的“企业家”们以一切可能的手段将国有企业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而追随他们的“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则为他们鼓吹、纵容甚至保护他们,由此而获得自己那丰厚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好处,同时对广大公众封锁一切真实信息。郎咸平名声鹊起之处,是向广大公众揭穿了中国“企业家”们侵吞国有财产的真相;而正因为他破坏了经济权势集团定下的那个“潜规则”,让广大公众知道了这个集团的真实追求,他就不可能受到中国经济权势集团的容忍。将郎咸平从“经济年度人物”的评选中淘汰出局,这是必然的事。
其实,支持郎咸平的许多网友也早就看明白了这一点。正如他们所说的,郎咸平成了那个公开说出皇帝没有穿衣服的事实真相的小孩。正因为如此,我们也应当明白,那个四处炫耀自己的新衣的皇帝是不可能容忍说出真相的孩子的。不杀你的头已经是天大的宽容,还想得什么“年度人物”的称号,真是忘了自己犯了什么罪了。
积几十年的经验,我早已经对中国的“评选”和“评奖”失去了任何信任,而宁愿把它们视为骗人的闹剧。我从来就没有期待过中国的这些“评选”和“评奖”会得出什么好结果,这次的评选不过又一次印证了我的信念。我最引以为自豪的是,我从来就没有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方面申报过任何“经济学奖”,更没有搞过任何为评选和评奖而作的拉票工作。
将郎咸平从“经济年度人物”的评选中淘汰出局,这是一件大好事。从此经济权势集团喉舌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郎咸平也至少暂时不会处于必须受“招安”的尴尬境地。不过正义的追求者们不必担心。即使郎咸平受了“招安”,也还有我们这些新左派经济学家在,我们不会让经济权势集团永远把侵吞人民财产的事实真相掩盖起来。
由于公开的讨论和揭露十分不利于少数大“企业家”掠夺人民财产,最近几年少数大公司的经营者对新闻媒体或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提起了多次诉讼,要求法院以名誉侵权的罪名惩处对自己进行公开批评和议论的人,甚至索要高额的赔偿。这种专横的行径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理应加以坚决制止。为此我发出了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公开信,呼吁保护人民群众讨论和批评大企业的言论自由。该信的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尊敬的各位代表:

有影响的大公司其经营活动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有重大作用,因此理应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国有企业使用的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其经营活动和所有权的改变更与全体人民的利益紧密相关,尤其必须把接受人民群众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是在最近几年中,某些有影响的大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却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和社会影响力,以专横的方式封杀公众舆论对自己的任何批评甚至议论,动辄对新闻媒体或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名誉侵权的罪名惩处对自己进行公开批评和议论的人,甚至索要高额的赔偿。仅见诸公开报道者,已有海南凯立公司诉《财经》杂志案、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温铁军案、格力电器董事长诉仲大军案、格林科尔公司的顾雏军诉香港教授郎咸平案等等。其中的格力电器董事长诉新闻从业人员仲大军案,仲大军已经败诉,而顾雏军诉郎咸平案已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如郎咸平败诉,则将带来极坏的后果。
上述大公司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对批评议论自己的人所发起的诉讼,不仅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起码的言论自由,而且使大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脱离了公众的监督,对全国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进行这些诉讼的同时,许多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许多国有企业的领导公然以“改制”和“经营者持大股”为旗号侵占甚至盗窃人民财产,无人能够阻止,甚至无人敢发出异议。这与上述侵犯人民言论自由的诉讼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我们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位代表:真正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利益,行施自己的立法权力,以专门的立法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来保卫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特别是人民群众在监督大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方面的言论自由,规定
1.  严格限制名誉侵权的使用范围,只有对恶意歪曲事实的行为才可以使用名誉侵权的罪名。对于并非恶意歪曲事实、有理由确信信息真实而发生的错误报道和猜测,不得使用侵犯名誉权的罪名;
2.  对任何人有关国有企业所有权和股权变更的任何行为(如要求、决策、交易等等),政府有关部门都有义务将全部相关信息向整个社会公开。不公开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即为违法犯罪。由于不公开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社会舆论和言论问题,如不准确的传言、不当的猜测和指责等等,概由隐瞒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的当事人自己负全部法律责任,任何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都必须容许猜测和指责此类行为,容许传播有关此类行为的言论,尤其不得妨害这一方面的言论自由;
3.  大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对他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有接受公共舆论监督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禁止相关的公开报道和批评,也不得以事实不准确为理由要求给报道人以法律上的惩处;
4.  立即强制性地规定: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实行信息的完全公开化。有关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的信息,改制的方案和进度,企业产权和资产的处置,都必须强制性地公开,作到情况完全透明。改制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对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免费提供有关上述信息的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开始着手清理和公布有关最近10年公有企业“改制”情况的资料,并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任何虚报、隐瞒和制造假信息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尊敬的各位代表:我再次提请你们注意,以上述立法来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是保卫全中国人民利益的必要前提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左大培
2004年12月26日




第二节 修改物权法,保卫公有财产



早就有人要求制订《国有资产法》,以避免所谓的“国企改制”变为对人民财产的掠夺。但是反对的人却说,只要制订了《物权法》,就足以防止“企业改制”中对国有财产的掠夺。这个被人委以重任的《物权法》现在终于出台了。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让我们读到了这个《物权法》的草案。
但是目前这份《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并不足以遏止利用“国企改制”对人民财产所作的掠夺。此外,正如“乌有之乡”网站登载的署名“水生”的文章《〖物权法〗草案面对宪法的尴尬》所说,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片面强调依据“占有”来界定“动产的权利人”,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变得极为容易,而中国的这种非法所得一般都来源于盗窃公有财产。
有鉴于此,我们要求对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作重大修改。
近年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掠夺,主要通过在“企业改制”的名义下改变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要保护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吞,必须对企业所有权的改变作出适当的规范。《物权法》只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要以《物权法》规范企业所有权的改变,必须将企业的所有权视为《物权法》所界定的“物”。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仅在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它在这里回避了“企业所有者”的概念,没有指明企业归谁所有。
实际上,现代企业仍有其法律上的所有者。个人独资的企业归出资者个人所有,股份制企业归出资人共有。上边引用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九条的条文,规定的其实就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具体权利。
对企业的所有权不同于对企业使用的有体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现代企业经常使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租用他人的土地、借用他人的货币资金等。而且从概念上说,对企业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与对企业本身的所有权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在法律上,更必须将对企业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与对企业本身的所有权区分开来。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下,对企业出资并以其出资承担了企业经营风险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
将企业的所有权视为《物权法》所界定的“物”、使其服从物权法调整的做法,采用的是罗马法和法国法系中广义的“物”的概念。这种广义的“物”,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了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
之所以有必要将对企业的所有权视为《物权法》所界定的“物”,主要是因为:只有掌握了对企业的所有权,投资者才能够从法律地位上保证其对投入企业中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而这又需要将对企业的所有权本身视为一种物权。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对企业的所有权本身视为一种物权、不保证出资人对企业的所有权,就必将导致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财产的物权受到侵害。
也正因为如此,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实际上也承认了对企业的所有权是一种“物”。该草案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中包括“可以转让的股权”,这实际上是把对企业的股权也视为了一种物。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广这一点,将对企业的任何所有权都视为一种股权,因而也就将对企业的所有权当作了受《物权法》调整的“物”。
有人批评现在的《物权法》草案过分抬高个人的法律地位而贬低国家和集体的法律地位,因而不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对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即便如此,依照各国现行《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的条款,也可以采取足够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国家和集体对企业的所有权。
从法理上说,由于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国有的企业所有权理所当然地归全体人民共同共有,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显然应当归相应的集体共同共有。这样,从法理上说,可以将国家或集体对企业的所有权视为全体人民或相应集体对企业的共同共有,对企业的国有和集体所有是共同共有的延伸(某些法学专家主张将“共同共有”改称为“公同共有”)。
按照各国法律中通行的有关共同共有的规定,《物权法》应当对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仅在第七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并不足以保证投入企业的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经营效率。
而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零一条承认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共同公有者的这些权利和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应对《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二条作下列重大补充:
1.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主管人员,有义务使其主管的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得到尽可能大的收益;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使企业的自有财产得到尽可能大的收益。没有足够履行这一义务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而受到撤职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有侵占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国有财产的机构、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必须对全体公民公开其财务状况。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集体财产的人和机构、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对相应集体的任何成员公开其财务状况。对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国有财产的机构、其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国家的企业,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就国有财产的收益和增值情况提出询问、质疑和批评,上述机构和企业有义务回答公民的上述询问、质疑和批评;对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集体财产的人和机构、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集体所有的企业,相应集体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利就集体财产的收益和增值情况提出询问、质疑和批评,上述机构、企业和个人有义务回答集体的成员的上述询问、质疑和批评。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显然是为了防止“企业改制”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严重损失,而近年来的企业改制也确实造成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有经验的人都会看出,这一条的规定并无实际的操作性,不可能遏止以“企业改制”为名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侵占。
近年的“企业改制”之所以变成了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大规模掠夺,首要的原因是在短期内实行大规模的、运动式的“改制”;另一个原因是将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权力赋予了少数官员个人。而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对后一方面的弊端并未作纠正。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这实际上还是把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权力赋予了少数官员个人。而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私有化和中国近年的“企业改制”的经验事实都说明,这样把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权力赋予少数官员个人,由他们任意决定把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转让给谁、怎样转让,必定会造成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巨大损失。
防止以“企业改制”为名大规模掠夺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有效手段之一,是从法律上真正恢复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的公有性质。
各国的《物权法》通常都规定,对共同共有的物,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全物,共有物的让与和事实上的处分也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将这一精神引申到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上来就意味着,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包括出售这些企业的所有权,必须经全体人民或相应的所有者集体全体同意。即使考虑到操作上的可行性,也至少应当补充如下的规定:
1.转让国家所有的任何企业所有权,都必须向全体人民公示。公告中必须说明转让了哪些企业的所有权、被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转让的条件特别是售价以及受让方的详细情况;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就国家所有的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情况向主管转让的机构和人员提出询问、质疑和批评,上述机构和人员有义务回答公民的上述询问、质疑和批评;
2.转让集体所有的任何企业所有权,都必须向相应集体的全体成员公示。公告中也必须说明转让了哪些企业的所有权、被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转让的条件特别是售价以及受让方的详细情况;该集体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利就本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情况向主管转让的机构和人员提出询问、质疑和批评,上述机构和人员有义务回答集体成员的上述询问、质疑和批评;
3.  转让国家所有的任何企业所有权,都必须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批准,并在讨论前广泛征求和听取全体公民的意见。任何公民就此类转让提出的异议,都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讨论应涉及被转让所有权的企业、被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转让的条件特别是售价以及受让方;
4.  转让集体所有的任何企业所有权,都必须经过相应集体五分之四以上成员的同意,并于事前在相应集体的全体成员中就转让事宜进行详尽的讨论。集体的任何成员就此类转让提出的异议都必须提交集体的全体成员讨论;
5.  出售国家所有的企业所有权的任何收入,都必须再投入企业中以形成新的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只有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议专门指定了出售国家所有的企业所有权收入的用途时可以例外。出售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收入的处分,由相应集体的全体成员讨论决定之。

此外,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片面强调依据“占有”来界定“动产的权利人”,这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变得很容易,对公有财产也构成了巨大威胁。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在界定权利人的物权时,“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而占有的定义就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该草案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第二百六十一条则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正如有的批评指出的,这样的权利体系使通过偷、抢、骗而“实际控制”了的动产(如银行存款)都成为合法财产,前提只有一个:没有“相反证据证明”  “实际控制”者的不法行为。
对于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来说,这样的体系更是方便了将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合法化,因而会进一步鼓励侵占和盗窃公有财产。因此,为了保卫公有财产,对《物权法》草案第四条、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一条至少须作下列补充:
——对政府公务员和官员、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主管人员、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的负责人、公益事业机构的负责人,其所占有的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必须推定为来自恶意的无权占有,并应将该项财产返还该人原来供职的政府、单位或企业。

对现在的《物权法》草案至少要作上述修改,才能谈得上提供一点法律武器来保护人民的财产。
当然,即使有了适当的法律,也还需要公平的执法,才能保证人民的公有财产不受少数人掠夺。而今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少数人利用法院的判决来推行“判决私有化”。
时至今日,中国的“权贵私有化”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创新”,新花样、新手法层出不穷。近两年的最新案例表明,中国的“权贵私有化”进程已经上升到了“判决私有化”的层次。
所谓“判决私有化”,就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将公有财产私有化。这种“判决私有化”往往打着“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招牌,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有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全力帮助极少数“企业家”掠夺人民财产的人已经深入法院系统,至少掌握了一部分司法权力。而他们的高明之处正在于:他们是打着“公正司法”的旗号,利用一般人不懂的法律专业知识来推行“判决私有化”。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反对掠夺人民的私有化,就不仅要推动制定能够有效保护人民财产的法律制度,而且要对法院的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批评,以杜绝“判决私有化”。




























结束语 新时代真正的制度创新——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




中国的权贵私有化信徒们做的是一种百分之百的复古倒退,要把中国的企业都恢复到19世纪产业革命之前的“古典资本主义”状态。但是他们却也喜爱使用那个时髦的词儿——“制度创新”。其实,就他们要企业达到的那个最终状态(经营者同时是企业资金的所有者)来说,他们主张的目标不仅没有丝毫的“制度创新”,简直就是完全的复辟倒退,纯粹是让中国的企业制度重新回到产业革命前的“古典资本主义”。只有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法有一点“创新”,那就是编出了以“改革”作掩护贪污盗窃这一新花招。
今日的时代,技术发达,人类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在这样一个时代里,企业制度上的真正创新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创造出完整、严密而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我相信,本书已经为这种企业制度勾画出了初步的轮廓。
这里所说的“公有企业”,是由公有资本的代理人所经营的企业,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等;而这里所说的公有资本,则是在法律意义上由许多人共同所有的、用于盈利性经营的财产。这些公有资本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划归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人所有。在当今的世界上,公有资本的主要形式是国有资本,但也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体财产。
按照正统经济学的理念,市场经济中是没有公有企业的存身之地的:由于缺乏私人资本所有者的盈利冲动,公有企业必然没有努力工作的效率,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它也必然要造成亏损,是没有竞争能力的。
尽管如此,公有企业却很早就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了:19世纪英国就产生了大量的消费和生产合作社,此后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在许多欧美国家都有过迅速的发展;19世纪末,现代的国有企业开始成为欧美国家中一支明显的经济力量,那时出现了现代的邮政和德国的国营铁路,它们是当代的国有企业的先锋。
现代国有企业的浮沉兴衰是20世纪在经济上的一个重要标志。
20世纪前半期最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之一是国有企业的势力在全世界迅猛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分别出现过两次国有化的浪潮,它们都使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有了显著的增加。
而20世纪最后20年的一个特征却是私有化的狂潮——人们象发了疯似地要尽快把国有企业消灭掉。80年代撒切尔在英国推行将国营企业私有化的计划,标志着这股反公有企业的潮流达到其第一个高潮。而90年代初苏联东欧各国的共产党政权倒台之后反公有企业的潮流达到其第二个高峰,这些国家都以惊人的速度推行私有化,力图整个消灭全部公有企业。比起它们的私有化速度和规模来,撒切尔的私有化不仅是小巫见大巫,而且根本就是不可同日而语。
20世纪末的潮流被福山概括为:“历史已经终结,美国式的民主和自由的市场经济是全世界唯一的共同的未来”,而在美国的市场经济中,除了邮政这个可怜的例外之外,几乎不存在任何公有企业。这样,消灭公有企业似乎就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而历史告诉我们,这是一股倒退的潮流,它力图使人类回到几乎没有公有企业的19世纪。
但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私有化导致的结果,不但是贫困化中的社会财富两极分化,在大多数人急剧贫困化的同时制造出极少数亿万富翁来,而且还有大企业经营环境的恶化,它反而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其结果是,与私有化教条的布道士们的美妙预言相反,私有化既没有实现公平,也没有产生效率,而是造成了巨大的不平等和新的无效率。
本书为对全球私有化的这一历史判决增添了中国的新材料,它说明中国的私有化也带来了同样的后果,只是范围小一点、作用慢一点而已。本书的理论分析已经透彻地说明,私有化如何招致了所有这一切后果。
20世纪末的私有化教条为人类制造了一场地地道道的经济灾难,其严重的程度已经超过了30年代西方的经济大萧条。按照这种教条在前计划经济国家所实行的私有化,是对广大的劳动人民、对人民的幸福和生活水平的不折不扣的进攻。现在,连最相信“私有制万能”的西方经济学界内部也出现了强烈的怀疑思潮,它承认东欧的经济转轨出了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质疑私有化教条的正确性。
私有化教条导致的东欧经济衰退只不过是以尖锐的形式表现了世纪之交全世界所面临的问题:80年代以来的私有化浪潮不仅没有消除产生公有企业的那几个原因,反而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从而使新世纪对公有企业的需要更为迫切。
私有化浪潮不仅在东方国家中、在许多西方国家中也加剧了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而正是在这个时代,发达国家的人民对经济不平等的忍耐程度降到了空前之低。私营企业的财务困境不仅继续通过妨碍某些行业发展、而且继续通过某些时期对整个国家经济的打击而妨碍着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国和德国继续以国家控股的形式经营着许多大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如雷诺汽车公司和大众汽车公司;香港政府为了防止国际投机大亨打垮香港股市,在东亚金融危机中入市大量购入股票,一度成了最大的股票持有者(如果香港政府将这些股票长期持有下去,就会在香港造成大量国有控股企业);当东亚金融危机的余波终于打垮了韩国的大宇集团、韩国政府要将它出售给外国公司时,韩国国内出现了要求将大宇国有化的强烈呼声。只有将私有化教条变成了成见的人才看不到今日的现实:产生和存在国有企业的原因不仅一个也没有消除,反而有增大的可能。在这样的时刻宣扬私有化教条,才是真正的逆历史潮流而动。
私有化教条的散布者们有一个最有力的理论依据:人的本性是关心自己的财产胜过关心他人的财产,因此要保障企业的资本不受损失,就应当把企业私有化。
其实这是一个最似是而非的论证。我们确实可以承认,一般来说人们关心自己的财产胜过关心公共的财产。正因为如此,对那些一个人的财产足够为一个企业提供资本金、资本所有者又有足够的经营才能的企业,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当然是私人所有。事实上,市场经济中的小企业至今为止基本上都是私营的,甚至多半是典型的私有制家族企业。但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几乎没有一个大企业可以靠单独一个家庭的私有财产提供资本金;再加上经营才能与财产所有的不相称,就使得现代大企业的经营者们都主要是用他人的财产来经营“他自己”的企业。这样,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中等以上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经营效率,根本就不是靠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关心,而是靠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这就是近20年西方的经济理论特别注意研究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原因。
既然中型以上企业的经营效率取决于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这些企业的有效率与否其实就并不取决于它们在法律上是归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而是取决于企业的所有者(委托人)是否能建立一套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上说,公有企业的所有者们也完全可以建立这样一套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有企业的经营也完全可以是有效率的。
在这方面,私有化教条的信徒们还有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强调: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企业的私人所有者(股东)们虽然并不直接经营企业,但是他们可以通过“用手投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和“用脚投票”(卖出自己手持的股票)来间接地控制企业的经营者,逼迫他们提高经营效率;而公有企业就不会有这样关心企业经营效率的个人来掌握最后决定权。
但是恰恰是在两个千年之交,私人所有者们最后的这一点决定作用也在消失。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股东们已经主要不是自己来持有大企业的股票,而主要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财产代理机构(投资银行、各种基金特别是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来持有公司的股票。这就是说,由于现代的资产管理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连“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的最后权力都在很大程度上被私人所有者们放弃了。
实际上,现代私营大企业的典型所有者是“不在所有者”,他们所作的,只不过是根据他所知道的财产代理机构过去的经营信誉,选一个有过良好业绩的财产代理机构,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它经营,并以“你付给我的回报不高我就撤回资金”相威胁而已。而这一切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们也完全可以作到,需要的只是将这种不在所有者的上述那些行为规则以法令规章的形式规定下来,强令实际管理公有财产的执行机构和个人必须执行。由于很容易为公有财产的管理机构选出专业水平很高的负责人,这样运营的公有大中型企业不会有差于私营企业的效率。事实上,新加坡、新西兰的国营企业,法国的国有大企业,德国的储蓄银行和大众汽车公司都是市场经济中有效率的国有企业的良好范例。
其实新世纪的真正问题是由所有者自己经营的传统私有制企业前所未有地虚弱。虚弱的最有力证据是20世纪之末发达西方国家股市的畸形繁荣,特别是美国股票市场的股价持续上升。股票价格的这种上升主要不是由于上市公司利润的上升,也不会是由于有根据的上市公司未来预期利润的上升,更不是由于利息率的下降——事实上,除了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制止股价下跌而一度降低过利息率以外,美联储操纵的基准利息率在20世纪末常常是被迫跟着股票价格而上升的。
到底什么是推动20世纪末美国股票价格暴涨的原动力?直接的动力当然是大量新流进股市的私人部门资金,但是在这个直接的原因背后还有着推动私人部门将资金投入股市的最根本的动力,那就是非股票上市企业利润率的下降。
这些非股票上市企业当然基本上是那些中小企业,它们传统上主要是靠企业主自己积累的以及合伙人投入的资本运营的,第二位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的贷款。那些由出资人自己经营的传统私有制企业,几乎全部都集中在这个领域中。
正是这些非股票上市企业的利润率相对于股票上市企业利润率的下降,才会大大地改变私人部门资金的流向,使美国甚至美国以外的大量私人部门资金转而流向美国股市,从而造成了美国股票价格的暴涨。我们现在不可能得到准确的资料说明非股票上市企业的利润率到底比股票上市公司低多少,但是20世纪末私人部门资金这样凶猛地流入股市,说明非股票上市企业的利润率一定比股票上市公司低得多。
新流入西方股市的这些私人资金大多都通过各种资金代理机构,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和各种金融投资基金。这恰恰说明了,现在正在衰落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的传统私营企业,最稀缺的是有效率地为他人经营财产的财产代理人。而一个保证财产代理人有效率地为他人经营财产的制度,将使公有企业也具有足够的效率。正因为如此,在两个千年之交,西方经济学界中新兴的思潮是“国有企业可以有效率论”。这种理论承认,要使企业有效率,重要的不是它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是充分竞争的环境;如果企业都处于平等竞争的环境下,又有一个竞争性的企业家市场,国有企业也可以有充分的效率。
我们正处在一个制度创新的伟大时代。传统的计划经济和经典的资本主义企业都面临着重大的危机。不是私有化的教条,而是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才是人类经济的未来。为市场经济创造出完整、严密而有效率的公有企业,就是为这个未来所作的最大制度创新。







附 录



注:
下文部分发表于《改革月报》1997年第2期,发表部分约2,300字,题目为《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有法律依据》。  




应当以法律规范公有企业的产权出售



        近年来,各地在与外商合资、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拍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过程中,已经和正在将大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有偿转让给私营企业和私人。这些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都是向私人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行为。但是近几年的这种公有企业产权出售是极不规范的,它们基本上都是由少数政府官员个人任意而为。大多数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是由少数地方政府机构、甚至是由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决定的,乡镇企业产权的出售更往往是由乡镇政府的个别领导说了算,几个乡镇长“一锤定音”。而许多经营不善的企业往往卖给了原来的经营者。这样的出售必然会带来很严重的弊病,不仅会造成公有财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必然严重危害剩下的公有企业的经营效率。
        严格地说,这样出售公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合法的。一个乡的乡镇企业并不是几个乡镇领导的私有财产,一个市的国有企业更不是市长个人的财产,他们无权象对待自己的私人财产那样随意处置这些企业。直到不久以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谁有权如何出售公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这样出售公有财产是越权行为,它严重地损害了所有者(国家或乡、村集体)的权益。
        市场经济以严格的法制为基础。必须制止任何不合法的越权行为,以法律来规范公有企业产权的出售。目前对许多情况下的公有企业产权出售都没有适当的、详细的法律规定,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抓紧立法工作,制订适当的关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应当允许出售公有企业的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不允许向私人出售公有企业产权会大大降低整个经济的效率,有效率的经济运行要求公有企业的产权必须是可以出售的。市场经济中随时随地都会有这样一些企业,它们由别的所有者控制会比由原来的所有者控制能产生更高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产权的交易能够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在公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也同样会出现这种情况。
        但是关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必须有其非常独特的特点。这是由于直接决定是否出售、如何出售公有企业的人,并不就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负责出售公有企业的人可能并不想使企业的卖价最大化,这是因为这一点对他来说可能远远不如其它一些因素重要,这些因素包括个人省事、沽名钓誉、甚至从买者那里收取贿赂等等。这就使出售公有企业时的情况远远不同于出售私有企业时。在向私人出售公有企业时,私人买主会极力压低企业的售价,卖者却往往没有动力去尽力抬高售价,这种不对等的讨价还价必然大大减少出售公有企业的收入,实际上造成了公有财产的流失。靠中立机构的资产评估并不能消除这一弊病,因为企业的价值取决于它盈利的能力,而目前世界上的资产评估机构还不能完全准确地估计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卖者要想取得尽可能高的卖价,就只能通过费力的讨价还价尽可能提高自己的要价,以此来逼迫买者暴露自己对企业的真实估价并利用这种估价。而公有企业的卖者很可能不愿这样作。这就会造成公有财产在出售中大量流失,而且可能严重危害剩下的公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因此,不仅应当以一般的商法或民事法来调节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而且应当在一般的财产法的规定之外制订出专门适用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
        专门适用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应当具有下列作用:它会尽可能减少公有财产在公有企业产权出售中的损失,并使这种出售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提高剩下的公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这样的法律规定应当包括:
        1。禁止任何一级的政府官员直接从事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规定只有受严格监管的公有资产回报分享者有权作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决定是否出售、在什么条件下出售公有企业。所谓“受严格监管的公有资产回报分享者”指的是这样的个人或集体,他或他们有合法的权利不经任何他人批准而决定如何使用公有财产,并且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从公有财产的收入中取得自己的合法收入。谁是这种公有财产回报分享者,这应当取决于真正的所有者集体管理公有财产的难易程度:对那些所有者集体比较小的集体所有制财产(如村、乡两级的集体财产),回报分享者就应当是整个所有者集体,只有集体的全体成员才有权力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决定是否出售、如何出售他们集体所有的企业;而对于国有财产和所有者集体比较大的集体所有制财产,回报分享者则应当是公有财产代管制度下的公有财产代管人。这种公有财产代管制度将企业的公有资产分别划归各个独立的公有资产运营机构(相当于上海等地现在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管;这些公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经费及其负责人的个人收入取决于该机构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赢利情况;它建立一套法制的机制,让过去赢利最多的企业家自动担任这种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负责人。在由公有资产运营机构作回报分享者时,它负责决定是否出售、如何出售由它代管的公有企业。这种公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损害公有财产以使个人致富,因此他们必须处于公有财产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的严密监督之下,以防出现贪污、受贿、虚报、隐瞒以及其它损公肥私的不法行为。
        让公有资产回报分享者来决定是否出售、在什么条件下出售公有企业,是因为只有这样的受严格监管、杜绝了侵吞可能性的回报分享者才有足够的动力去把公有企业卖得尽可能贵一些,因而才能尽量减少公有财产在企业产权出售中的损失。禁止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作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这首先是因为政府机构的法律地位本来是交易主体之间的仲裁者,由政府机构来决定是否出售、如何出售企业,这是把政府机构本身放到了交易主体的地位上,这本来就不合乎民法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任何稳定的政治体制都不会允许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随着公有企业卖价的提高而增加,而这通常都会使由他们负责出售的公有企业产权售价过低。政府官员行事的特点是照章办事,他们一般只在有一个众所公认的客观售价时才不会在出售企业时造成公有财产的流失。而这样一种客观的售价只有在股票市场这样一种买者处于完全竞争之下的市场上才能形成。而对于绝大多数出售的公有企业来说,恰恰不存在这样一种市场。
2。原则上不应当允许公有企业的原经营者购买该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特别要禁止经营不善(亏损或没有盈利)的企业的原经营者购买该企业的所有权。对于亏损的或没有盈利的公有企业的原主要经营者(厂长、副厂长、经理、副总经理等),尤其要绝对禁止他们购买原来由他们负责经营的企业的所有权。一个企业的原经营者最知道该企业的盈利能力,让他们购买该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势必会导致大幅度压低企业的售价,造成公有财产的流失。为了鼓励经营者经营好公有企业,可以赠与或低价卖给他们本企业的极小一部分所有权,但是绝不应当卖给他们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如果将经营不善的企业卖给该企业的原主要经营者,就会使他们突然暴富,得到一笔经营好的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无论如何努力都不可能得到的高收入。这只能诱使原来经营好的公有企业的负责人向经营不善的企业学习,也故意把企业的经营搞坏,以便将来可以廉价购入企业来大发横财。这就象在一个企业中,有同样能力、同样工资的员工有的努力工作,有的却偷懒耍滑;而企业的领导竟给偷懒的人长了工资。这显然只能鼓励努力工作的人也去偷懒。而把经营不善的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的后果将是鼓励搞垮所有的公有企业。损害公有企业的做法无过于此。
许多地方领导为他们这样做辩护的理由是,这些企业离不开这些经营者,不卖给他们企业就会垮掉。其实这只是为他们的不负责任甚至暗中的腐败辩护的遁词。实际上,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也离不开他们的企业,否则在现在这样的人才流动的时代他们早就“跳槽”了。退一步说,即使把经营不善的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可以救活这些企业,它的弊也大于利,因为它会导致搞垮剩下的所有的公有企业。本来,如果出售经营不善的企业而又不允许其原经营者购买它们,这会对原经营者形成一种不好好干就会丢掉饭碗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公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而把经营不善的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却起了正好相反的作用。因此,无论如何也不能允许把经营不善的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
        目前,大多数公有企业还没有由公有财产的代管机构管理。在这种条件下,作为暂时的过渡性措施,经营不善的公有企业应当首先由同一个所有者的经营情况比较好的企业代管。应当由代管企业来决定,是否继续经营以及如何继续经营这些被代管的企业,特别是决定由谁来管理这些过去经营不善的企业,决定是否更换以及如何更换被代管企业的领导。也应当由代管企业来决定,是否出售以及如何出售这些过去经营不善的被代管的企业。出售被代管企业的净收益可以留作代管企业的再生产资金。应当通过经营情况比较好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来决定由哪个企业代管某个经营不善的企业,通过这种竞争让经营情况最好的企业自动取得代管权。通过这样一套程序来让经营好的企业代管经营不善的企业,会比由政府的个别领导来决定如何“抓大放小”的效果好得多,也有利于激励公有企业的现有经营者更好地经营企业。
        3。在法律上为公有企业所欠债务的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障。公有企业的购买者必须付清企业拖欠的到期债务本息,必须为其它债务提供足够可靠的私人抵押品或私人担保。否则该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制止该企业的出售。
        4。出售公有企业必须顾及社会上的各方面利益,相应的政府机构和组织有权代表这些方面的利益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业。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包括:出售公有企业必须经相应的公有资产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批准,公有资产监督机构在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公有企业售价过低,它有权由于售价过低而拒绝批准出售公有企业;当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有权由于出售某一公有企业过度恶化当地的就业状况而否决这一出售;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由于企业的购买者不能保证向自己还债而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业;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当地的社会保障资金统筹部门有权由于这种出售大大减少了财政收入或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而否决这一出售;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协会有权由于出售某一公有企业会使某种产品的国内市场被外资企业所控制而否决这一出售;等等。
        只有合乎上述几项要求的公有企业产权出售才是规范的,否则就是不规范的公有企业产权出售。显而易见,过去的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绝大多数是不规范的。完善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立法和执法都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还会出现大量不规范的公有企业产权出售。为了把不规范地出售公有企业产权所造成的公有财产损失减到最少,也为了遏制今后的不规范出售中交易双方对公有财产的肆无忌惮的掠夺,应当尽快颁布法令,规定原所有者有权回购任何以不规范的方式出售的公有企业的产权。对于出售前应当由公有财产代管机构代管的、已经按不规范方式出售的公有企业,任何一个公有财产代管机构都有权提出申请并经比原出售者高一级的政府部门批准而回购这样的企业。对于出售前应当由所有者集体(村或乡的全体公民)民主管理、但已经按不规范方式出售的公有企业,只要原所有者集体中一定比例(例如10%)的人提议,原所有者集体就有权重新讨论并决定回购这种企业。回购已出售的公有企业的价格,应等于该企业原来的出售价格,加上相当于该售价的资金从为出售的公有企业付款到回购时为止所应得的利息(按国内专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在回购企业产权时,原所有者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公有企业出售以后由于经营者转移资产式的经营行为所造成的企业资产损失,造成这种损失的有直接转移企业资产的行为,也有停止生产原有品牌、出让销售市场等有意的经营战略所造成的间接资产损失。当然,对方也可以要求原公有企业的所有者为其转入该企业的资产给予补偿,但这种补偿及其数额必须经所有者集体或公有财产监督机构按严格的程序审批。这种回购权将对那些企图以掠夺式的廉价炒卖公有企业的人形成有力的镇慑。
































注:
下文部分发表于《中国改革》1998年第10期,发表部分约4千字,题目改为《向少数人白送公有企业=培养资本家》



不能靠白送公有企业来培养资本家



前些日子,在原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浪潮中,出现了廉价出售中小企业产权的势头。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不顾各方面的反对,强行以低得惊人的价格将公有企业的产权成批地出让给极少数个人或私营企业,甚至以罢官威胁不积极执行这一方针的人。一些人或明或暗地鼓吹向少数“企业家”白送公有企业,理由是这样就能提高效率,解决就业问题。这样作的结果(也是某些人的主观目的),就是靠白送公有企业来培养少数的大资本家。
这是一种极坏的做法,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会带来极其有害的后果。
这样作的最大害处,就是纯粹人为地制造出少数大富翁,加剧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而在二十年的经济改革之后,社会上已经普遍地出现了对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反感,人民群众到处在切齿痛骂腐败现象,政府分配财富和权利的任何措施都已经成了社会上最敏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向少数人白送大笔财富,让他们一夜暴富成大资本家,这已经不再是违反社会公平准则的问题,而是在恶化社会环境,制造阶级矛盾,为人民群众不满的大爆发和社会的动乱创造条件。
白送公有企业会提高效率,解决就业问题吗?这是幻想。在市场经济中,出售和购买企业产权本来是常有的经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它是可以提高效率的。但是买卖企业产权会提高效率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市场经济的那种“正常情况”,而市场经济的正常情况是企业的原所有者总是想把自己的企业卖的贵一些,这恰恰是白送企业产权的对立面!正像可以白白得到的物品不会被人珍惜一样,可以白白得到的企业也不会被资本家珍惜。如果购入企业产权的代价高到一定程度,就会使只有确信购入企业后能够提高效率的人才购入企业,这样的企业产权转让将会提高效率;而在白送企业的情况下,不能提高效率、甚至会降低效率的人都会去“购买”企业,也势必会有一部分企业落入只能降低企业效率的人手中。事实也已经证明,许多靠白送而得到公有企业的人不过是想倒卖企业而已,这种炒卖企业的做法已经使许多原来还能正常经营的企业也陷于瘫痪,企业的效率不是提高而是降低了。因此,靠白送公有企业来提高效率的说法只不过是一个骗人的神话。想靠白送公有企业来解决就业问题更是异想天开:在现在的公有企业人员过多的条件下,任何购入企业的资本家都会大量裁减员工,又哪里会解决谁的就业问题!如果说私营企业能够增加就业,那也是新开办的企业有这个作用。想靠私营企业增加就业,那就应该要求资本家拿出自己的钱来开办新的私营企业,而不应该靠白送公有企业来培植资本家。
白送公有企业所直接造成的最大问题,是间接地剥夺了用来补偿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资金。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国有和集体所有企业的职工都享有大量的社会保障;这使得我们这种国家在过渡到市场经济之后,国家仍然必须向这种企业的原有职工提供大量的养老金、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障,而国家可以用于这种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却又极度缺乏。最近一些地方试图以买断工龄的办法来减少政府未来的社会保障负担:政府按公有企业职工的工龄一次性地付给职工个人一笔钱,从此不再为该职工提供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即使实行这种做法,政府也恰恰是在目前需要大量的资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本来应当尽可能地增加资金收入以用于职工的社会保障,而出售公有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本来是筹措资金以向这些企业的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一个非常正当的渠道。以这种方式筹措职工社会保障资金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应当在未来向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障金是原公有企业欠整个社会的最大债务,而偿还这笔债务的资金当然首先应当来自这些企业,包括来自出售这些企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白送公有企业,不仅是减少了政府可以用于公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收入,而且实际上侵占了本应用于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基金,是将可以为公有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资金白送给少数个人。白送公有企业产权的实质不仅是人为地制造企业原有职工社会福利基金的流失,而且是让少数人靠剥夺原公有企业的职工而致富。
最可笑的是,有人在这个问题上竟援引德国在前东德地区实行私有化的例子,大肆渲染德国政府如何向私人资本家白送公有企业产权,以此来作为应当向少数人白送公有企业产权的证据。这些人所引的德国的做法不仅不能证明白送公有企业产权正确,反而恰恰说明了中国绝不能走白送公有企业产权的道路。为了能够跑步进入资本主义,德国政府确实在前东德地区向私人资本家大量白送公有企业的产权;但是这样作的结果是少数私人资本家迅速致富,国家却必须承担原公有企业员工的一切社会福利负担,而出售企业又没有给国家提供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德国政府靠在原西德地区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障缴费和税收来筹措东德地区的社会福利资金,以此来每年向东德地区输送1千亿马克的财富,结果是搞得民怨沸腾,造成了至今为止日甚一日的对执政党的不满。而老百姓的这种不满是完全有道理的,因为德国政府的这种做法等于将向人民大众收的税白送给少数资本家作他们的资本。德国的例子恰恰是向资本家白送企业失败的典型例证。德国原来是一个政府财源雄厚的高度发达国家,这样一个国家尚且被这种政策搞得陷入困境;中国这样的政府财源极窄的穷国如果实行这种政策,将势必会被搞得民穷财尽。
    那么,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是不是绝对不可以向个人白送公有企业产权呢?回答应当是:不是绝对不可以,但是必须把这种白送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规模上;白送的不应当是企业的全部产权,而只应当是企业的部分股权;必须在极其严格和公开的法律规制下进行这种送股;得到白送的股权的首先和主要地应当是原来的企业职工,他们应当得到白送的股权的大多数,这是对他们的一种补偿,因为他们过去为这些企业的发展作了贡献而没有得到足够的报酬;也可以向企业的领导、特别是已经做出了一定成绩的企业领导白送少数股权,但是这种股权只能占企业现有股权的极少数,其作用一方面是作为对企业领导成就报酬的一部分,更主要地是为了激励现任的企业领导努力地经营企业,因此不允许企业领导在离开企业之前
转让这种股权。但是更为关键的是,白送公有企业股权的行为必须只能由某种特定的法律主体来实施,这种主体的经济利益、其成员的个人利益必须是与公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有紧密的正向联系的。现在的许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的性质就类似于这种特殊的法律主体。这种有权白送公有企业股权的特殊法律主体必须不是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但是其转让公有企业产权的行为又必须接受专门管理公有财产的政府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批准。这样才能防止超过必要限度地过多白送公有企业的股权。
    其实,对于公有企业“转制”和出售过程中所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在将近两年之前就撰写过专文进行批评。笔者当时就指出:近年来,各地在与外商合资、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拍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过程中,已经和正在将大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有偿转让给私营企业和私人。这些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都是向私人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行为。笔者当时就指出,应当允许出售公有企业的产权,而且应当以法律规定保证做到这一点。但是更重要的是设计一套规则和机制,以保证公有企业产权转让有效率和不会造成公有财产的损失。笔者当时就指出,近几年的这种公有企业产权出售是极不规范的,它们基本上都是由少数政府官员个人任意而为。大多数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是由少数地方政府机构、甚至是由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决定的,乡镇企业产权的出售更往往是由乡镇政府的个别领导说了算。而许多经营不善的企业往往卖给了原来的经营者。这样的出售带来了很严重的弊病,不仅会造成公有财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必然严重危害剩下的公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可惜的是,笔者当时指出的弊病并没有得到消除,反而有日益严重之势。因此,在这里概述一下当时笔者指出的消除弊病之道,应该是有益处的:
    ——必须使公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法制化。目前对许多情况下的公有企业产权出售都没有适当的、详细的法律规定,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抓紧立法工作,制订适当的关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定。这样说的出发点是,关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必须有其非常独特的特点。这是由于直接决定是否出售、如何出售公有企业的人,并不就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负责出售公有企业的人可能并不想使企业的卖价最大化,其结果是企业的出售很可能会造成公有财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可能严重危害剩下的公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因此,不仅应当以一般的商法或民事法来调节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而且应当在一般的财产法的规定之外制订出专门适用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
    ——禁止任何一级的政府官员直接从事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规定只有受严格监管的公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基金等等)或集体财产的所有者集体有权做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决定是否出售、在什么条件下出售公有企业。这种公有资产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处于政府的公有财产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的严密监督之下,以防出现贪污、受贿、虚报、隐瞒以及其它损公肥私的不法行为。
    ——在法律上为公有企业所欠债务的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障。公有企业的购买者必须付清企业拖欠的到期债务本息,必须为其它债务提供足够可靠的私人抵押品或私人担保。否则该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制止该企业的出售。
    ——出售公有企业必须顾及社会上的各方面利益,相应的政府机构和组织有权代表这些方面的利益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业。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包括:出售公有企业必须经相应的公有资产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批准,公有资产监督机构在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公有企业售价过低,它有权由于售价过低而拒绝批准出售公有企业;当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有权由于出售某一公有企业过度恶化当地的就业状况而否决这一出售;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由于企业的购买者不能保证向自己还债而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业;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当地的社会保障资金统筹部门有权由于这种出售大大减少了财政收入或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而否决这一出售;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协会有权由于出售某一公有企业会使某种产品的国内市场被外资企业所控制而否决这一出售;等等。
    应当说,如果我们一直坚持按照上边所说的这些规则来作,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前些日子中小企业改制中所出现的那些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