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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200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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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并不必然不清晰,非公有制企业也并不必然侵害社会利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不应该是敌对的、有你没我的、水火不相容的,而应该是协调的、共存共荣的、相辅相成的。两者之间还会产生大量的混合经济,这是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的必然。推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虚构公有产权;真实公有产权;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共同发展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基本形成。但是,在如何看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问题上,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必然不清晰,所以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也有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然损害社会利益,而且凡是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从而又把所有非公有制经济都当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本文不同意上述观点,试图结合对公有制经济产权清晰可能性和非公有制经济有益于社会可能性的分析,就在我国积极推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要性谈些看法。

        一、公有制经济与产权清晰

    目前一些经济学家,常常只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的意义上使用产权概念,并根据这种概念推论说,只有在私有制下产权关系才会是清晰的,在公有制下产权关系必然不清晰,所以着重论证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和发展必然性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当代中国没有适用性。其实,无论从马克思的产权概念来看,还是从现在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产权概念来看,产权都不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
    与前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不同,马克思并没有把产权只看作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而是看作一组权利的结合体。即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马克思还研究了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权利[1]。在马克思看来,离开这些权利抽象地谈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
    马克思在论述产权概念时一般使用的是德文Eigentum这个词。Eigentum是一个多义词,和英文相对应的是Property,在中文中可以根据不同上下文译为财产、财产权、所有权、产权,甚至所有制等。所以,不能认为只有马克思著作中译本里有产权字样的地方,才是论述产权问题的。马克思曾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2]  (P177)还说:“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  [3](PP410-411),“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的)”  [4](P493)。可见,马克思是把产权(Eigentum),看作一种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来分析的。
    与马克思的定义完全一致,现在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德姆赛茨的产权定义是:“产权就是使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5](P97)实际上也把产权看作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从这种定义可以看出,在同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因人们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文化观念不同、文明发展水平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还是会有很大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清晰以后,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其他一切权、责、利关系也都清晰了。在清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仍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否清晰,以及它们如何清晰才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产权清晰应指人与人之间权、责、利关系的清晰,而不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清晰。不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还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都有可能出现产权不清晰的问题。
    一些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的产权必然不清晰、必然没有效率,还在于他们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偏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只承认公共利益不承认个人利益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个人的一切都必须服从集体,其中的公有产权是与个人产权对立的,或这样的社会只有公有产权,没有个人产权,个人没有独立于国家或集体的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这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
事实上,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从来没有设想过没有个人自由的社会主义,相反,他们总是把未来社会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为了说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马克思还特别区分了“真实的集体”和“虚构的集体”,说明“真实的集体”应是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不是桎梏。他指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构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6](P85)也就是说,“真实的集体”认可每个参与者的个人主体性和利益。因此,他曾特别提醒世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  [6](P122)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为我们研究当代中国公有制组织产权问题提供了重要基础。
    在马克思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公有产权区分为虚构公有产权和真实公有产权。所谓虚构公有产权,是指个人只是在名义上是某个集体共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是他却没有如何利用这种所有权为自己服务的明确权利和责任,他多做了劳动贡献,成果要和所有集体成员按与他的劳动贡献基本无关的规则分配,例如按与劳动贡献无关的按劳动时间平均分配;他少做劳动贡献,亏损也可以按与他少做劳动贡献基本无关的规则和所有集体成员分担,例如,按与少做劳动贡献无关的按等级分配。个人没有让自己及其产权加入和退出集体的选择自由。这样情况下的集体公有产权,对于集体中每个个人来说有虚构的性质,因此可以称为虚构公有产权。  
    所谓真实公有产权,是指个人不仅在名义上是某个集体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且还有如何利用这种所有权为自己服务的明确权利和责任,他多做了劳动贡献,可以比其他集体成员多享有产出产权;他少做劳动贡献,必须自己为这种不良行为承担损失后果。个人有让自己及其产权加入和退出集体的选择自由。这样情况下的集体公有产权,才对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人有真实的意义,所以可以称为真实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在历史上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产生,并不断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总是希望与他人结成某种紧密的联系,于是某种集体就会从这种联系中产生。有集体存在,当集体中人们都希望并有可能共同拥有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时,就会有公有财产,也就会有公有产权产生。个人可以有很多理由愿意结成集体。例如,有时,为了完成某种特定的目标需要多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集合众人的智慧、力量,如抬重物、伐木、锯木、抢收、在大片土地上赶时间排水、拉纤、为大船划桨、开矿、搭脚手架、敲碎铺路用的石头等等。在所有这些工作中,许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工作,是绝对必需的。在这种时候,个人就要依赖集体来完成目标。个人也可以有很多理由愿意和他人一起拥有公有财产和产权,例如,当一台拖拉机就足以满足多个农民的耕地要求时,他们就会集体凑钱购买它和使用它。
    不过,应当承认,多人共同拥有公有产权一起生产,固然有很多优点,但也有它的缺点,这就是由于在这种集体里,每个人对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一样的,如果每个人的其他产权不能按照劳动贡献而形成差异的话,就会产生人人都想“搭便车”,不愿意多干活的集体惰性病。这里的集体惰性病是指,一个人在集体里工作不如单独一个人工作时更努力。一些研究表明,这种病症在有些集体可能存在,虚构公有产权也是有可能存在的。一些只熟悉西方经济学的经济学家正是利用这一点,攻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必然存在产权模糊,效率低下。
    这些经济学家的问题是,把可能性说成了必然性。他们没有看到,实际上,在一个集体里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产权激励约束以外,还有身份地位等其他产权激励约束。如果在实行公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贡献对每个人的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差异影响较小时,让劳动贡献差异主要决定身份地位等其他产权差异,那么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集体中的产权关系清晰起来,形成真实公有产权,提高公有制企业的生产效率。这些经济学家以公有制国有企业产权必然不清晰为根据,对国企必须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的论证是不能成立的。

        二、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利益

    长期以来,很多人总是把一切非公有制经济都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等同起来,认为个人拥有财产或财产权本身就必然侵害社会利益,就是万恶之源。其实,非公有制的个人财产或称个人产权,是每个人过上美好生活的保障。人间的种种不幸和罪恶,都不是因非公有制财产或产权本身引起的。不论人们怎样赞美贫穷,对于一个人来说,你只能是在有了必要的财产以后,才能过上富足文明的生活。非公有制财产对于每个人的幸福生活,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都知道,没有自己的非公有制个人财产你就只能受雇于人,你不仅不能投资创业,连维持自己的生活都很困难,只能挣一个铜板花一个铜板,一旦有灾有难就会拖累社会和他人,甚至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劳动者的非公有制个人财产是无产阶级从资产阶级那里争来的,如果个人无产状态很好,那么就没有人会为争取权利去“抛头颅,洒热血”,资产阶级也会毫不吝啬把每个人的劳动所得财产还给每个人。普遍的、个人化的产权与优先保护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完全对立的。个人投资、创业本身不是资本主义,放任少数人剥削、压迫广大劳动人民,阻碍广大劳动人民勤劳致富才是资本主义,这个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正在世界范围内走向没落。承认每个人的财产和产权就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权利要从根本上受到节制。正因为个人财产和产权对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垄断是一种抑制,资产阶级才制造出种种理论和手段来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承认生产资料公有制可以做到产权清晰,不承认劳动者在财富创造中所具有的主体力量和作用,生怕劳动者的非公有制个人财产和产权增多。
    所以,西方经济学有关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利益关系的理论,或者只从需求者的主观评价方面说明静态资源最佳配置的状态,不从供给者的劳动贡献奖励方面说明动态资源最优发展状态;或者只是论证了产权清晰对于市场交易有效进行的必要性,却回避了产权为什么应该清晰到某个人,不应该清晰到另一个人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才为我们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利益关系问题,提供了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根据劳动价值论,我们可以按照个人对自己产权的不同使用方法,将非公有制产权分为两种: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和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是个人用于保护和支配个人劳动所得形成的财产权利,其所有者对这种财产权的占有和使用不包含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和对社会条件的无偿使用和侵犯。如果一个企业主在雇用他人一起投资办厂的经营过程中,能够主要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和资本原有价值转移程度占取产出成果,  允许被雇者主要按照他们的劳动贡献而不仅是他们的生活费用价值分享产出成果,服从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税收政策,让社会按提供条件的程度分享其产出成果,那么,他用于投资办厂所使用的财产的产权,就属于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对于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及个人对这种产权的支配权,都需要用法律来保护。
    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是指个人对用于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和社会利益的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个人对这种产权的使用无偿占有了他人劳动成果或社会利益。如果一个企业主在雇用他人一起投资办厂的经营过程中,依靠自己拥有较多个人财产的优势,不是主要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和资本原有价值转移程度占取产出成果,  而是尽力压低被雇者的工资,不允许被雇者主要按照他们的劳动贡献分享产出成果,仅允许他们按照其生活费用价值得到作为生产成本的最低生活费,不服从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税收政策,不让社会按提供条件的程度分享其产出成果,那么,他用于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和社会利益的非公有制产权,就属于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对于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及个人对这种产权的支配权,都需要用法律和舆论来限制。在鼓励企业主投资办厂活动本身的同时,用维护其他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和国家征税权等办法,尽量抵消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的不良影响。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在于让劳动者发挥创造财富的主体作用,并让劳动者拥有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一个孤立生活着的人是无需非公有制产权的,他无需顾及他的行为是否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尽可以去做那些对他本人有利的事情,物不论多么有用,都不会威胁到他对自己劳动成果的占有和享用。但是,一个在社会中生活的人,无论他做什么事情时,不仅要想到他的行为将带来的直接利益,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它是否侵犯了他人利益,是否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由于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没有社会的存在,个人的生活也将无法维持;如果他人的劳动成果可以被别人无偿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也将被别人无偿占有;如果社会生活秩序和生产组织遭到破坏,那么每个人都会遭到最严重的损害。正是这种保护每个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必要性,才产生了保护非公有制产权的最重要理由。
    在对非公有制产权的保护下,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在从事任何活动时都必须考虑全社会的利益,放弃那些尽管可以给他本人带来好处、但危害社会生活的行为,同时,还必须避免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为此所做出的牺牲,是暂时的牺牲。牺牲眼前的直接的微小利益,可以换取一个大得多的间接利益。为了共同的生存和劳作人们才联合成为一个社会整体,这个整体利益不能受到损害,因为它的存在就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所在。那些为社会牺牲眼前利益的人,应得到的是更大的长远利益。
    因此,将非公有制产权分为自卫性的和侵略性的是合理的。  就每一个个人而言,劳动权是他获得其他权利的源泉。由劳动得到的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是维护个人诸种权利特别是自主劳动权的主要工具。没有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其他权利都很难实现。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他们也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如果一个人的劳动成果可以随便被他人占有,那他就只能是奴隶。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也不可能通过交换去享受他人劳动成果,整个社会就会出现或者懒惰和贫穷盛行,或者强权和掠夺盛行的局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命的权利意味着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不是有权迫使他人为其提供生活用品。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精神和肉体的双重存在。人的精神必须在物质世界中找到表达的途径,而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正是表达精神的物质依托。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采取自主劳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而不是指望他人必须向其提供财产。它使个人有权支配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的物品。如果一个人生命的目的是自我发展,那么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便是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从道德上讲,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不仅是个人的利己心的要求,而且是不同的个人拥有并追求不同的目标的权利。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去追求他所最想追求的目标,才能使个人的自主劳动充分发挥出来,创造出更多的精神和物质财富。
    但是,非公有制产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并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不然的话就不会有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为了限制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的不良影响,对于个人劳动所得收益权的保护,必须优先于对个人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权收益的保护。如果个人劳动所得权收益不能得到保护,那么对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的保护也就没有了根本的依据,对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的限制也就无从说起。只有依据劳动贡献的有无和多少,才能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说明为什么具有同样平等人权的人,有些人的非公有制产权应该多些,有些人的非公有制产权应该少些。
    来自劳动的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同时意味着对他人劳动和产权的尊重。在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产权作为每个人平等享受的权利,不允许一个人把另一个人当作财产加以拥有。所以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排除了奴役和剥削他人的正当性。在这种产权框架下,一个人可以投资办厂雇用他人,但他必须把他人当作人来对待,  不能像从市场上购买一台机器一样,只要支付了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以后,利用机器生产的一切新的产出成果可以都认为是购买者的创造,与机器无关,机器也无权参与分享这些成果。投资者在支付了市场供求决定的工资以后,被雇者仍然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权的人,他的劳动贡献和他的工资费用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所以雇人者和被雇者都有权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工资的差异,来重新协商决定工资的实际数额。
    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来说,应当保护劳动者投资办厂,通过招雇他人共同生产得到自己新创造的劳动成果,并收回自己资本中原有劳动成果的权利,但也应当保护被雇者得到相当于自己劳动贡献的劳动成果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有权得到市场供求决定的工资。例如,一个大学毕业生在市场上的均衡月工资是500元,他在被某家企业雇用以后,在一个月里实际为该企业创造了5万元,那么就不应该认为他只有权得到这500元,而是应当有权参照5万元的贡献得到收入。当然,他创造的这5万元不可能不折不扣都作为工资由他支配,社会要扣除一部分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企业也需要扣除一部分作为再生产的投资,出于伦理的礼尚往来,他也许还需要拿出一部分作为对他有帮助的雇主和其他员工的答谢。但是,从自卫性个人产权的角度看,他应该有权享受这5万元,只不过享受的形式可以多样,不一定也不可能完全用工资一种形式来享受。
    保护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就要对不劳而获的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进行限制。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在保留市场交换作为基础性协调机制的同时,引入利润分享、劳资集体协商、税收补贴等其他协调机制对市场交换机制进行必要补充;二是要对一切侵犯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惩罚,让一切侵犯别人和社会的人得不偿失,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在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得到保护,劳动者的劳动选择权、劳动所得权和对劳动所得的支配权都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更能发挥和积累他们的人力财富,用更多的自主劳动、高科技含量劳动和成果回归劳动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扩大社会利益。

        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然涉及到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事实上,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共同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之中,片面地夸大一个方面的作用,贬低另一个方面的作用,或者肯定一个方面否定另一个方面,都是不对的,都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有些经济学家总是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或者认为公有制经济要强大,就必须使广大劳动者保持贫穷,抑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然公有制经济就必然要被非公有制经济打败;或者认为,非公有制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让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公有制经济都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只有非公有制经济才能取得高的经济绩效。这两种观点都是很片面的。
    事实上,导致经济发展的综合国力增强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方面。自然,综合国力增强要求公有制经济中的人民从群体上看是富裕的,但从来就没有离开个体的抽象群体,公有制经济中人民的群体总是由个体的人民组成的,公有制经济的财富总要来源于个体的财富。所以,重视人的个体财富发展,充分地提高个性,应是处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关系要重视的一个原则。公有制经济作为群体存在形式,不应阻止个人的发展和富裕,而应给人民的个体发展和富裕提供最充分的条件。
    广义的公有制经济是指一切不为个人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凡是成员地位比较平等的合作经济都属于公有制经济;狭义的公有制经济是指国家通过政府或国有企业直接占有和支配的经济。公有制经济是综合国力的表现。国家要依靠一定的综合国力才能建立起来、存在下去。而综合国力的强大必然要求有强大的公有制经济。
    因为,国家的存在,要有一套国家机器——国家机构,而国家机构的运转,以及整个国家的运转,即经济建设开展起来,是需要公有制经济支撑的。一个国家、一个朝代衰败灭亡,除了政治上腐败、反动以外,经济上尤其是在公有制经济上,必然是入不敷出,财力衰竭,债台高筑。如国民党政权在垮台之时,“中央政府”财政已不能为继,民财刮尽,物价飞涨,钱如废纸,老百姓穷困潦倒,苦不堪言。国家的声望和影响,除了政治因素而外,与经济实力(财富)雄厚是分不开的。公有制经济是国家强盛的象征。没有较多的公有制经济财富,贫困落后的国家,不可能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自古未有国贫而可以为国者”,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不可能有强大的国家。
    广大劳动者劳动生产创造的财富,直接决定着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和水平。只有广大劳动者生产创造出的财富多,公有制经济才能集聚较多的财富;只有劳动者生产创造的财富不断增长,公有制经济财富的规模和数量才能不断扩大。公有制经济财富的集聚要有财源,广大劳动者不生产创造财富,公有制经济财富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所以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能光靠提倡人们不消费,节衣缩食来积攒财富。不注重发展生产,只片面地在开支问题上打算盘的保守的敛财方法,是不可能有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不提倡发展生产并在发展生产的条件下为改善物质生活而奋斗,只是片面地提倡少消费,人们的生产创造就会失去目的,长此以往人们生产创造财富的动力就会被削弱,公有制经济财富的来源就会减少。例如,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把一切改善生活条件的追求都说成是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把一心从事生产创造活动说成是只专不红,公有制经济就发生了长期停滞不前的情况。
    公有制经济的来源要充足,还必须让劳动者能够从事成果回归劳动,即让每个人尽可能按他对社会的劳动贡献得到他的收入,保护人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因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必须有人生产创造出财富来,才谈得上分配,没有财富,就谈不上分配,谈分配也只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意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财富生产创造基础之上的。很多古人曾产生过“均贫富”的思想,为何不能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做法不能鼓励人们生产创造财富。马克思以前的社会主义者提出了人们平等共享公有制经济的美好愿望,但他们设想的办法都因为没有促成人们大力生产创造财富的动力基础而落空了。这些都说明,为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搞贫穷的社会主义,必然损害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看,单一公有制经济体制虽然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展开,这种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最终导致了人民根本经济利益的受损。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被充分调动了起来。可见,综合国力的增强不仅要表现在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上,而且要表现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上。只有劳动成果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才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进而推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保障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关键,是必须促使人与人之间有比较平等的权利关系,不断创造使劳动者能主要依据劳动贡献获取劳动成果的平等条件。这就需要对平等的涵义作些探讨。
    对于平等通常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一是从人类本身来理解,二是从人类生活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前者可称为个人的平等或不平等;后者可称为环境的平等或不平等。个人的平等或不平等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天资方面的,这是由人生来就具有的生理条件形成的;二是造诣(或才能)方面的,这是受家庭出身、受教育的程度、个人的作为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
    环境的平等和不平等也被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结果方面的,二是初始方面的。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被认为就如同一百米赛跑一样:每一个运动员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同时起跑,但其结果总有  “第一”和“最后”之分。这里的初始平等就是进入比赛的最初条件平等,而“第一”和“最后”的结果代表了一种结果的不平等。根据这种对平等或不平等的理解,初始的平等,可以是个人地位的平等和他们享有待遇的平等;也可以是个人对于社会财富拥有方面的平等。
    从对这四种平等含义的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所谓个人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任何人都承认,每一个人的天资是生来不平等的,每一个人的造诣也是事实上不平等的。既然如此,在这两方面不能要求平等,也不可能实现平等。在事实上不平等而且也不可能实现平等的方面谈平等,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其次,就环境的平等而言,其中的结果平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个人财产差异的结果,不只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而且也是由个人的天资、作为以及其他多种因素(如时间、地点、条件)决定的。所有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必定会使个人财产拥有量不平均从而不平等。因此,我们也不能要求作为结果平等的财产平均,事实上任何社会也都不可能实现这种平均。要求结果平等,只会导致“不患寡,患不均”的平均主义。
    在以上所说的两大类四小类平等中,只有环境初始平等问题才是我们为促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创造平等条件应关注的中心。我们真正需要尽力创造的平等条件,只能是环境初始平等。因为尽管人们在天资上、作为上、结果上不可能平等,而且不管人类怎样努力,都不可能实现这些方面的平等,但个人环境初始上的平等却是可以随着社会的进步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实现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推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做以下工作:第一,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要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强化民主监督机制,消除贪污腐败、买官卖官、公权私用等现象,主要依靠劳动贡献决定身份地位等各种产权,防止权利与劳动贡献的不匹配。在促进公有制财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保护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成果产权和对这种产权的支配权,给予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加入和离开公有制组织的自由。在劳动者之间,建立根据劳动贡献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第二,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要在鼓励个人投资、创业的同时,协调好投资创业者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用市场、社会组织、法律、行政和舆论等多种手段,保护投资创业者主要依据自己新创造的价值和自己非劳动生产要素转移的旧价值取得收入的权利,也保护社会利益不受损害的各种权利、工人可以主要依据劳动贡献取得工资和分享利润的权利。第三,调节由个人财产差异引起的事实上的环境初始不平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义务教育制度,防止社会发生严重的两极分化;加强法治建设,惩治各种妨碍和伤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即所谓伸张正义,防止社会秩序遭到破坏。
    需要指出的是,在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每个人都可以获取各种的角色、权利和财产,但社会并不是保证每个人都一定能获得自己想得到的角色、权利和财产,而只是为每个人做到这一点创造尽可能多的环境初始平等,每个人要想实际得到自己想获取的角色、权利和财产,还要靠自己的劳动努力。例如,在我国,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利成为企业家,这是说社会要为每个人成为企业家创造比较平等的创业条件,但这决不意味着社会要保证每个人都一定能成为企业家。个人能不能真正成为企业家,还取决于每个人的愿意程度和努力程度,取决于个人之间的市场竞争。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调节,要为人们通过劳动贡献获取财产创造比较平等的初始条件,人们天资上、作为上和结果上的不平等则必须承认。在推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尽可能创造环境初始平等,允许人们天资、作为和结果差异的存在,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调节才能起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
    人民富裕所导致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公有制因素增加和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财产增多,将把经济发展逐渐推向这样一个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将不再是企业主凭生产资料所有权独占一切剩余价值的经济,公有制经济也不再是个人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经济;公有制财产将更加壮大,个人的非公有制财产也将趋于庞大,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将在相互转变中趋于融合,国家将更接近于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并由于公有制财产的壮大和每个人的非公有制财产的增多而变得更加强大。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不应该是敌对的、有你没我的、水火不相容的,而应该是协调的、共存共荣的、相辅相成的。两者之间还会产生大量的混合经济,这是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的必然。协调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推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显然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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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5年。
[7]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9年。


        On  the  Together  Development  of  Public-owned  and  Non-public-owned  Economies

                                    Pei  Xiaoge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836,  China)

Abstract:  In  ou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roperty  rights  of  public-owned  
enterprises  is  not  inevitably  unclear  and  non-public-owned  enterprises  is  not  
inevitably  aggrieve    to  the  social  interests.  The  relation  between  public-owned  
and  non-public-owned  Economies  shouldn’t  be  antagonistic  but  should  be    harmonious.  
They  can  also  jointly  produce  a  mass  of  mixed  economy.  That  is  a  necessity  of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moting  together  development  of  public-owned  and  
non-public-owned  economies  now  becomes  an  important  assignment  of  China’s  economic  
reform.
Key  words:  invent  public  property  rights;  true  public-owned  property  rights  ;  
self-defending  non-public-owned  property  rights;  aggressive  non-public-owned  
property  rights;  together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