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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内涵—— 对所有制/产权理论研究的简要述评

20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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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的最近20多年间,随着经济体制由集权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深化,传统的所谓社会主义经济学在不断的修正中被抛弃,学者们一方面在孜孜不倦的总结着实践中的新问题,另一方面也在艰难的探索着世界各经济学新思想在中国的适应性,经济学文章、著作令人眼花缭乱,经济学也同时被社会戏称为“显学”。但认真研读诸文章,其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最近几年来,应用各种分析工具对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即应用经济学得到了繁荣和发展,但是理论经济学却显得越来越沉寂,甚至是在死胡同里徘徊,这令人十分困惑!
    所有制和产权问题,一直是经济转型实践中的难点,当然也是经济学理论研究非常关注的热点。党的有关文件,逐步改变了过去传达领导人讲话的习惯,注意总结、吸取、肯定学术界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政策而实施。有关所有制和产权问题,在最近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就讲了不少,提出了新的命题,比如:“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它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它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等等,这都是学术界长期讨论的问题。但细细琢磨,上述这些被文件所肯定的观点,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理论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要求,并非是理论经济学的原创。但是,在当今社会经济转型中,在混合所有制中如何实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各个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还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经济问题。

一,马克思经济学中的所有制理论问题[1]。
    如何实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回答这问题,无疑还是要从对所有制范畴的研究说起。对所有制范畴的研究,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著作以及教科书的开篇,大都要讲所有制理论问题。但对其理解,争论一直很大。
    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以斯大林为代表,把马克思原来意义上的“所有”和“占有”混为一谈,将所有制理论归结为“所有”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中独立的一项,即在财产归属的意义上来说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在一个时期是主流观点,许多教科书大都因循这种看法,开卷第一篇就是讲如何以革命的手段,实现了对剥夺者的剥夺,接着是讲如何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将所有制作为独立于经济关系之外的问题进行研究。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说说:(经济关系)“包括:(1)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2]。由于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突出了国家通过“革命”而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归属,即(国家)“占有”问题,因而是一种超经济的分析方法和理论,如果再把它延伸到经济建设的实践作为指导思想,难免会带来危害。
    另一种观点,主要在国内外学术界,把所有制看作是生产关系的总和。60年代初,原苏联莫斯科大学教授H.A.查果罗夫指出:“马克思关于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不是作为与生产关系不同的范畴存在的”,它是“生产关系的总和”[3]。原南斯拉夫教授马克西莫维奇也说过:“如果我们把所有制的内容和形式两个要素统一起来看,所有制的实质也可以理解为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4]。70年代初,在中国许多学者都总结公有制教训时,孙冶方教授指出:不能在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即生产、交换、分配之外去独立研究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经济内容。还指出: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文字的标榜上,比如说生产资料的所有或占有形式来判断社会性质,实现了国家“占有”,未必就是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而必须从生产、交换、分配的各个环节来进行具体的分析[5]。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马克思说:“要先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不变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6]
    随着人们对传统集权计划经济弊病认识的深化,第二种观点逐步被比较多的人们所接受。我们都知道,马克思的《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过程的经济学巨著,但在这部宏伟的著作中却没有独立的篇章去专门说明所有制范畴,而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研究中,使我们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或者说是对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有了透彻地了解。斯大林的那种研究方法,给我们的经济实践带来过严重的危害,超经济的“穷过渡”就是由此而产生的。
    但是,所有制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范畴,不是说不需要对它进行独立的研究,事实上,经典作家对所有制范畴也做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从而阐述了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对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一般原理。马克思在1843年研究古罗马私有产权是说过:“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7]就我所读到的文献资料,这一段论述也许是马克思最早对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之间的经济关系的精彩论述,其最重要的思想是:只有有了真正的法律规定,这才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具有了合法占有的性质。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夺。最近几年,学术界逐渐有了研究宪政经济的文献,有的文献在考察了古罗马的先占论、洛克的劳动财产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黑格尔的个体自由意志论,还有布坎南的现代契约主义的一些思想[8],引伸出了宪法和财产的关系。作为学术研究,无疑应该掌握方方面面的资料和思想,但是在我看来,有关文献提供的思想资料,远不如马克思1843年就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所有”、“占有”的表述深刻。研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者说“所有”,是无论如何不能离开特定社会的法律规定即宪政、法律问题。
    我注意到,在马克思的文献中,涉及所有制范畴时,他们对“所有”和“占有”概念的使用,有时也的确是通用的。除上述那段论述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也讲过同样的话:“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语反复。”[9]但是当我们对所有制主体的内部结构以及其不同职能进行分析时,一定要严格区分“所有”和“占有”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是指对生产资料的一种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具有任意的处置权,这种职能体现了特定社会的法律关系;“占有”,尽管对生产资料具有支配、使用的权利,但却不具有任意的处置权。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这种在概念理解上的严格区分,无论是对总结我们的历史教训还是推动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马克思的生产关系变革理论,是研究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工具,他从根本上回答了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怎样成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为什么应该由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去取代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严格把握马克思有关所有制理论的基本理论,第一,我们从现实中生产、交换、流通、分配各个环节的系统研究中,能够真正理解所有制结构变化即现存不同所有制的性质;第二,只有从宪政的意义上理解经济学中的“所有”与“占有”的不同含义,只有对生产资料从“占有”具有了合法的宪政保障,通过宪法保护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才能真正维护经济长期发展的潜在动力。

    二,对现代产权理论的不同理解。
    现代产权理论,是20多年间我国学术界的“热点”,且不说产权理论曾一度被当作资产阶级自由化来批判而制造的各种思想混乱,就是在正常的学术研究中,对其理解也很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现代产权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家在对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即新古典经济学进行批判的思考中逐步形成的。因为在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看来,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市场行为者对资源配置的交易界线是极为明确的,因而交易成本为零。但事实并非如此,科思由此指出:交易成本为零,这仅仅是一种假设,尽管是私有制,但市场行为者即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产权界区含混的问题,从而带来市场运行中的缺陷和资源配置的失效。只有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价格机制,才能有效地确认企业相互影响的程度以及相互承担的责任。企业间只要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把产权界定清楚了,经济运行就可以达到最佳的效果。由此,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分析产权界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界区的清晰度。这里所讲的产权.由于产权理论的提出者,也没有给过明确的界定,就通常的理解,其含义,既不同于体现生产条件最终关系的所有权,又不同于企业日常决策的经营权,而是指那种企业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使用权、支配权、转让权、剩余索取权等多种内涵经济利益的权利,而要实现对多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又取决于交易双方对边际收益的比较。因此,产权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力的组合,或者说是一种多种权力的结构。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大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比较多的接触过现代经济学的年轻一代经济学家[10]。他们解释说,在市场经济中先前那种由财产所有者直接经营财产的方式降到了不十分重要的位置,占支配地位的是所有者把财产交给专门经营财产的法人组织,自己仅仅获得一张财产所有证书,如:股票或股权证,并按此获得一定的收入。这样,他的财产所有权就转化为独立的产权,由产权主体即法人组织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这些财产。然而,上述理解还仅仅限于产权的经济内涵,事实上,产权所涉及到的外延还要宽泛得多,比如:将企业中对剩余的索取权或者是剩余的控制权,也纳入产权的内涵,但我们都清楚,剩余的索取当然是以某种契约为前提。
    另一种观点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财产的某个客体(即拥有对某个客体的所有)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它实际上就是生产资料归属的法律用语。从经济学文献看,早在50年代末,孙冶方在论述社会主义的商品货币关系时就指出:在按劳分配制度下消费品的所有权,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消费品仍旧私人所有,这两种“所有”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在按劳分配制度下的所有权,……。是权利也是法权,实际上是对“所有”的限制,是一种产权。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消费品的供应已经有了充分保证,因而今天这种产权性质的限制不存在了。事物的充分发展就走到了它的反面,“所有权”有了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所谓所有权了。持此类观点的同志,大都是长期从事马克思主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有这类观点的经济学家,比如:于光远,还将马克思有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的理论统统称之为产权理论[11]。据查,50年代到60年代,政府部门颁发的一些文件中也常常用产权的概念,例如,谈房屋的产权,实际上就再讲房屋的所有权。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所谓“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的说法,在我看来,是将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的意义上来论述的。
    上述两种产权理论,其内涵有很大的区别,一种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权利的契约关系;一种是制度分析中财产的法律归属关系。如果仅仅是在对财产权利的意义上来理解,一种是在经济活动中实施经营活动的权利;一种是对财产的实际拥有的权利。实施财产经营的行使者,未必是财产的实际拥有者;而财产的实际拥有者又未必能够对财产实施有效地经营。在我看来,在由集权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仅就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已不能完全说明经济运行中的某些新问题。一旦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得到了国家大法的有效保护,有了一个这样的既定的社会制度条件,财产的所有权有了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所谓所有权了。理论工作者还在长篇大论所有权,还有实际意义吗?因此要大胆吸收现代产权理论中的科学成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所有制/产权理论,强化对所有权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实现的研究。
    对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来说,对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现代产权理论加以整合,是一件非常艰苦的探索工作。因为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主要研究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变迁的历史趋势,或者说是研究人类社会制度变革的规律。这一点就连现代产权理论的创始人诺斯也承认: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而现代产权理论却是在既定的社会制度下,基于如何提高效率而研究社会经济组织的契约结构,包括在交易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和各种组织。前者回答人类社会经济经济制度为什么会发生变革?后者回答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内部如何变的更加协调?但根据目前我国由计划经济现代市场经济转型实践来看,不同所有制之间要界定生产资料的归属性质,维护所有者权益;在混合所有制内也要界定市场交易中的经营性产权[12],上述两种理解都可以存在,可以解释不同的经济现象。但是,产权不能离开对市场交易成本的界定,而如何把握市场交易成本,这在中国市场发育还不是很成熟的现状下,除套用现有的理论作理性的说明外,还需要动态地结合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意识形态的甚至还有道德的等各种因素,以对交易成本有越来越成熟的把握。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提出有关“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命题,其理论背景就是在产权作为财产归属的意义上来理解而提出的;而有关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命题,则是把产权作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契约关系来理解而提出的。不弄清这两个重要命题的理论背景,就很难把它作为统一的思想来指导实践。

    三,所有制变革和产权流转中的路径选择。
    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变革除了“剥夺者被剥夺”的理解外,是否还有别的理解?这里首先介绍一篇经典作家的文献资料。
    1895年3月,恩格斯在他将不久于人世之际,在《卡.马克思〈1848年到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简要的归纳了《共产党宣言》中有关实行“财产公有”的基本观点及其50多年来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后,极其坦率的说过这样一段话:“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我们当时所持的观点只是一个幻想。历史做的还要更多,它不仅消除了我们当时迷误,并且还完全改变了无产阶级进行斗争的条件。1848年的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陈旧了,这一点是值得在这里较仔细地加以研究的。”  他还写道:“历史表明,我们以及所有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程度;历史用经济革命证明了这一点,这个经济革命自1849年起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在法国、奥地利、匈牙利、波兰以及最近在俄国初次真正确立了大工业,并且把德国变成了了一个真正第一流的工业国,——这一切都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生的,因此这个基础在1848年还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恩格斯还意味深长地说:“在1848年要以一次简单的突然袭击来达到社会改造,是多么不可能的事情。”[13]  就我所读到的研究社会主义的文献资料中,恩格斯的这篇《导言》是对《共产党宣言》发表50多年来生产资料变革实践进行反思最为明确的一篇文章,社会制度的变迁离开经济的发展而要以一次突然的袭击来实现,是很不可能的。但长期以来,我们对恩格斯这个思想却并未引起的注意,特别是在我国编辑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选入了马克思的《1848年到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的文章,但却拒绝选入恩格斯对这篇文章的导言,似乎让中国读者读了这篇文献,就会贬低革命的历史意义。我曾经撰写过文章[14],呼吁有兴趣的研究者都来重新读读这篇历史文献,以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有个全面的了解。
    20世纪50年代初,斯大林主持撰写了一部从生产资料的变革讲起的所谓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部著作流传了近半个世纪,我们都学习过。毛泽东在60年初有过一个读这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笔记,笔记中对斯大林的观点有批评,也有赞成,但就所有制问题,毛泽东对斯大林的观点是基本上赞成的,他赞成斯大林的写法,说:教科书的整个结构是从所有制变革开始,先写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个体经济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原则上是对的。他还说:我们写政治经济学,也可以从所有制出发,先写生产资料私有制变革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把官僚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民族资本主义私有制变革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把地主土地私有制变为个体农民私有制,在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然后再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矛盾,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同时也要写全民所有制本身的变化,如下放体制、分级管理、企业自治权等[15]。毛泽东的这个经济哲学思想曾经影响了我们党在一个时代的政治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谓“穷过渡”就是在这个思想的影响下推行的。应该说,20多年来我国由集权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实践,已经明明白白地否定了斯大林、毛泽东有关所有制不断过渡的经济哲学观点。当然,学术界有文章直截了当指出,斯大林的所谓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有机组成部分[16]。
    把恩格斯晚年的观点和他们早期的观点以及斯大林、毛泽东的观点相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种理论性的判断: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或者说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社会生产力自然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的因素可以在资本主义内部成长起来;二是以革命的手段来进行剥夺,对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进行改造。在理论上允许这两种判断存在,拓展了我们认识当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内的社会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原社会主义为什么要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思路。
    在由集权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垄断资产分散化、个人财产社会化,即发展股份制经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如何实现垄断资产分散化?如何将个人资产社会化?即产权流转问题,这在不同的转型国家中则选择了不同的路径。
    俄罗斯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方法是对原由国家垄断的国有资产直接实行民营化。90年代初,叶利钦接受了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依据的政策建议,实施了“休克疗法”,在1992年1月2日,除某些食品、能源和服务的价格仍然由国家来确定外,放开了80%的批发价格和90%的零售价格,允许建立各种小企业,允许公民自由从事贸易活动。实施这些措施的结果,的确比较快地扭转了长期存在的商品短缺的现象,但是,在价格和贸易自由化后,由于政府继续对许多企业进行补贴,这样就推动了持久的通货膨胀,消费品以1354%的速度上升。宏观经济日益恶化,全国经济严重衰退。但是政府仍以加快民营化为目标,于1992年6月11日国会通过了有关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方案,方案的核心内容是:从1993年1月到1994年6月,用18个月的时间将国家所有权分散给大部分的大企业。把大部分的股份以低价出售给企业的职工和管理者,把一小部分售给企业外的投资者。每个公民都得到可以兑换成多种多样企业股票的价值10,000卢布的凭证。到1994年,实行民营化的许多企业中,所有权基本上被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所拥有。旁观者曾长期困惑,俄罗斯转轨的设计师为什么不顾宏观经济恶化的实际状况,偏要把民营化的速度放在首位?经过长期观察,我们才明白:俄罗斯转轨的设计师们担心的主要问题是,如果拖延民营化的实际进展,要等到法律制度完全建立后再实行民营化,就有可能导致反复,造成共产主义制度的死灰复燃。因此,他们认为,民营化的实现速度要比如何实现民营化更为重要,主张必须快速进行民营化,能多快就多快!谁是民营化最初的所有者,这一点并不重要,“市场”会很快把资产重新分配到能够有效利用资产的新的所有者手中,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强有力的政治力量,这股新的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是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他们会更积极的进一步推进更为广泛更为彻底的转轨计划。因此,俄罗斯转轨的设计师设计的国有资产产权重新配置的方案,重要的不在于民营化最初能不能成功,而是要通过民营化尽快创立一股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政治力量,形成新的财产所有者。就实际情况来看,在俄罗斯,这股新的政治力量,其中多数都是由共产党的官员们演变而成的。原先由他们掌管的国有财产,现在以“改革”的名义,通过各种途径把原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私产。俄罗斯国有产权民营化的主持者丘拜斯有一段精彩说明:“他们绝对正在盗窃一切财富。不可能阻滞他们,就让他们盗窃并拥有财产吧!他们将会变成盗窃来的财产的所有者和体面的管理者”。在  “先所有后交易”的产权流转的理论中充满了超经济的掠夺行为。
    中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却走了另外的一条路:首先发展民营经济[17],为打破国家垄断国民经济的状况创造竞争环境。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民营经济的发展逐步地得到政策的支持和制度的保护,得到了很大的发展。2002年,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48.5%;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15%(其中在第二产业增加值中贡献13个百分点,在其他产业的增加值中贡献2个百分点);广义的民营经济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约占64%左右。从1981年到2002年,民间投资年平均增长25%。2002年不包含外资的民间投资达到1.  7万亿元,同比增长22.4,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40.3%。2002年全社会就业总数为7.374亿人,其中国有单位就业人员7163万人,占全社会的9.7%,民营经济(含农业劳动力)就业占到全社会90.3%;如果不包括农业劳动力(3.66亿),民营经济吸纳的就业量为3.09亿(其中乡镇企业就业人员为1.33亿),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42%;民营经济在二三产业的就业比重达到84%,民营经济在城镇中的就业比重已经超过70%。民营经济上缴税收比重也在不断升高,到2002年底已接近37%;2002年广义民营经济的税收增长率为14.8%,全社会税收平均增长率为12.1%。民营企业中的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增长率从1995年以来连续8年超过50%。民营经济对繁荣市场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从1990年到2002年,民营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经济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5.6%,同期全社会的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率为14.2%。1999年以来,民营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经济完成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经基本占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0%左右[18]。民营经济是千千万万老百姓通过自主创业而从事的经济事业,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的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也对国有经济进行了改造,但就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具体措施来说,中国和俄罗斯大体上差不多。我们不能因为俄罗斯明确地提出了民营化问题,就回避中国与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的比较,对照两国有关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文件,无论是实行股份制改造而对国有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也无论是实行租赁而对财产经营权的进行让渡,大体上都差不多。但从实施的绩效来看,却相去甚远。问题的症结,主要发生在国有产权重新配置的目标确定上,俄罗斯国有产权重新配置的目的是扶植新的财产所有者;中国则是为了调整国有资产的布局,打破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垄断,改造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结果来看,都在配置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应该说是殊路同归。

    四,财产所有权的宪法保护和产权的有效控制。
    新宪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新宪法第十三条同时又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对财产的占有,使经济上的占有也就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微观基础。
    由集权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需要将由国家垄断的一些国有资产通过各种有效的改革分散化;但也不可避免地会随着试产经济的发展而将个人资产社会化,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建立各种形式的股份公司。依法保护了私有资本的所有权,混合所有制中的法人产权也就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产权,实际上是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为所有者所拥有,而管理权为经营者所拥有,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利益分配的契约关系。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所有者似乎却很难约束经营者的管理行为,经营者的自利行为变得日益严重,公司股东对财产的所有权,实际上旁落到了非财产所有者的手中,即出现了所谓“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这是转型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也比较普遍存在。因此,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如何强化对经营管理者的控制,而经营管理者又如何加强对公司经济运行的控制,这就出现了公司资产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公司的权力如何配置的新问题,即控制权问题。控制权,它既涉及到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对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同时也涉及到法人产权经济利益的保护。控制权从经济运行的实际过程中将财产所有权和产权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统一了起来。因而,控制权也就成了所有权和产权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问题
    但是在现有文献资料中[19],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是将权力配置的重点放在如何建立一个维护财产所有者利益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我国经济转型中比较注重这种机制的建立。党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文件都,明确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对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
    公司的法人结构是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套组织管理体系由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其中股东会作为权利机构,将自己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经理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经营管理,监事作为监督机构对公司的各项活动实行内部监督。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在这里,股东大会是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约束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以维护自身利益;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运作与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并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董事会的核心作用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符合股东利益,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公司的各项活动实行内部监督;经理人员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直接受控于董事会,同时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负责。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公司的原始所有权、法人的经营产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形成制约机制,统一于公司整体之中。但实践证明,在这种权力结构的配置结构中,虽然是对财产所有权经济利益实现的一种控制,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还是很难有效解决。
    另一种是将权力配置的重点放在如何建立一个让经营管理者向所有者角色转换的契约机制上。在最近的二、三十年来,在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比较多的试行以股票、期权为主体的薪酬制度,探索一种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展有股权制衡能力的大股东,达到少数“人格化”的大股东对公司实施有效地控制,鼓励经理人员克服对公司经营中的短期行为,能够让经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解决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并实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美国称之为管理层收购    (M  B  O  ,management  buy  out),我国通常称之为经理人员“控大股”,在某些地方也叫贴身经营。经理人员在公司中持一部分的股份,让对公司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的经理与公司有资本纽带。有文献将这种权力的配置称作是“企业家的股权革命”,一些国有企业的拍卖,为原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收购,提供了实际机会;一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存在,为公司老总低价收买,提供了预期;现代的人力资本理论的普及,同样为这场权力的配置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进入企业的人力资本大致分为专业技能、经理层的管理知识和能力以及企业家才能,充分动员企业里各种人力资本,是有效利用企业财务资本的前提,也是保持企业竞争力和生产力的中心问题。
    但就我国具体国情而言,我们在现有的国有企业中,有多少企业领导人和经营者是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有多少企业的领导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真正的企业家职能?这些所谓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应该如何实现!还是一个相当模糊的问题。就实践经验看,关键问题是经理人于如何取得股份?一些地方提出不能让经理白白分企业的股权,而是必须买。如果没有足够的钱,就通过融资,让经理先对公司负一个债务,将来靠分红所得还贷,真正获得相应的股权,事实上,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漏洞相当多,原经理管理人员暗箱操作,变相私分国有财产,侵犯所有权利益,成为一个新的社会政治问题。类似管理人员持大股的权利配置,在俄罗斯还是比较普遍,他们称之为“经理多数所有权”,在民营化的进程中,公司的经理人员都认为,“企业必须有一个所有者”,而这个所有者,理所当然就是董事会的董事,事实上却培植了一批新的权贵阶层。
    与上述两种权力配置相关,无疑还有劳动者持股权利的保护问题。就一般情况来说,如果是经理成为公司的大股东,那么劳动者的持股权利,难免会受到管理者股权的侵害,从而使职工所有权的利益受到损失。这里就涉及到第三种权力配置,即职工持股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问题。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格局中,职工一旦把资本投入公司,便可通过所持股份对公司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由此而形成的职工持股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也就会有特殊的作用。职工持股会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的方式约束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甚至重新选择经营者;由于职工持股会代表还可以进入董事会,持股职工可以直接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职工持股代表也可以进入监事会,行使对公司的专职监督权。由于职工代表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对企业经营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因而能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了外部股东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监督困难,这使监事会的职权真正落到实处。在实践中,由于原来的内部职工持股比较分散,职工持股会也可能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这就涉及到自身如何运作的问题,比如:职工持股资金来源和比例问题、公司股票发行程序问题等等。职工持股会在上述两种权力结构中能保证财产所有权利益的最大化;也可以约束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效益。但这基本上还处于试点和理论的探讨中,国家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
    经济上控制权,是要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经济利益实现的体制设计,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无疑会逐步形成一种比较有效的机制;但是,控制权,在目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也会变相地被纳入行政管理的渠道,从而有另外一种体制的设计方式,比如:党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需要的是对前者的深入研究,因为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济研究资料参考》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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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随孙冶方撰写《社会主义经济论》的过程中,对所有制理论非常重视,适应实践需要,先后撰写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重庆出版社》  1991年6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所有制.  产权关系》《财经问题研究》,1993年  第二期、《建立公有制为基础的混合经济》《山西发展导报》,1994年9月30日等著作和文章,其中对所有制问题都作了一些寻章摘句和触及实践的研究。
[2]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
[3]  H.  A.查果罗夫:《政治经学的方法论和体系问题》《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61年。
[4]  马克西莫维奇:《公有制的理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5]  孙冶方:《论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孙冶方选集》1984年。
[6]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144页。
[7]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82页。
[8]  唐任伍  王宏新:《宪政经济:中国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的制度选择》《管理世界》2004年第二期
[9]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90页。
[10]  详见  刘伟、平新乔:《经济研究》1989年第一期;郑红亮:《市场经济导报》1999年第一期
[11]  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若干理论问题》第80页、于光远:《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探索》(五)第489页。
[12]  10多年前,苏星教授也有同样的观点,详见《经济日报》1991年12月7日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95-597页。
[14]  详见《经济导刊》2002年第四期。
[15]  详见毛泽东政治经济学读书笔记的小册子,《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三期对毛泽东有关经济哲学思想作了介绍。
[16]  谷书堂:《经济学家》2003年第五期,转引自《经济研究资料》2004年第一期。
[17]对民营经济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18]  以上数据详见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2003年底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研讨会的上演讲报告材料。  
[19]  刘磊、万迪昉在《企业中核心控制权与一般控制权》(《中国工业经济》2004年第二期中作了简要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