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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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走势跟踪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Trends

                    2007年第84期(总第811期)  2007年11月13日(星期二)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走势跟踪》课题组

  
                                      经济热点分析

关于资源税调整改革的理论探讨

    2007 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新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作为贯彻基本国策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资源税的调整改革目前也紧锣密鼓地积极推进。本期就这一专题,将所收集的政府高层和理论界发表的见解论述加以整理精选,供研究人员参考。

资源税的定义和分类
    据 2007年第3期《宏观经济研究》刊载的谢美娥、谷树忠的文章介绍,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具有增加财政收入、保护资源环境、调节企业级差收入、调节利益分配关系等功能。资源税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指国家对国有资源,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者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税,它不考虑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条件,也不考虑其因开发利用资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这种税体现了普遍征收和有偿开采的原则,其实质是对绝对地租的征收。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它与一般资源税很难截然划分,它们的侧重点主要从征税目的来看,一般资源税主要是体现有偿占用的原则,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资源使用者因资源条件不同所取得的级差收益。其实质是对级差地租的征收。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自然资源的严峻形势及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自然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在2007年4月22日《新华网》专访中提供了这方面的数据:我国矿产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大型和超大型矿床比重很小,贫矿、难选矿和共伴生矿多,尤其是铁、铜、铝土、铅、锌、金等多为贫矿,难选比重大,开采成本普遍比较高,实际可供利用的资源比例较低。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 4.5%、79%、42%、18%和7.3%。据国家发改委预测,到2020年,我国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可供储量的保障程度,除稀土等有限资源保障程度为100%外,其余均大幅度下降,其中铁矿石为35%、铜27.4%、铝土矿27.1%、铅33.7%、锌38.2%、金为8.1%。可采年限,石灰石为30年、磷为20年、硫不到10年,钾盐现在已是需远大于供。
    2007年3月《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一篇文章记述了资源税在我国产生发展的历史沿革:从1949年建国开始,我国在长达三十年多年的时间内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1984年10月1日,《资源税条例草案》施行,我国开始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税。资源税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仅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只要没有获得12%以上的利润,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无偿开采国有矿产资源。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第5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1984年第一代资源税法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明细》,把盐税并到资源税中,并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种,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代资源税法律制度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税情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幅度税额,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差不多是一矿一率。这一规定考虑了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级差收益进行了有效调节。
    2007年7月20日《上海证券报》的文章记述到:1996年7月起,政府规定对有色资源税减征30%;到2006年1月,取消减征改为全额征收;目前出台的调整铅锌铜钨等矿产资源的税额,相对于之前的水平,相当于大幅度提高了资源税额。其中,铜矿的资源税的税额增加了300%以上,而铅锌矿的税额则上升了400%以上;增加最为显著的是钨矿的资源税,其升幅达到1300%至 1500%。

目前资源税改革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据2007年4月9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表示,中国目前的资源税太低,但资源税改革面临差别税率和消费者承受力两大难题。目前国内原油价格为每吨3000多元人民币,而其中的资源税只有14元至30元,资源税显然太低了。国家已经下了决心,并已将资源税改革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今后五年资源税改革进程会加快。他认为,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难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有差别的税率难度较大,特别是要考虑到富矿和贫矿以及地区差别的问题。二是税率的变化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资源税改革既要与价格改革的进程相配套,又要充分考虑到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另在2007年7月24日《经济参考报》的报道中,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也认为,目前我国资源税税制的不尽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税率过低,计征方式不合理。税率过低将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则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
    2007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报道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冯飞认为,目前中国的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最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不反映”上:一不反映资源的需求稀缺程度;二不反映供求关系;三不反映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尤其是资源价格缺少弹性,不能利用价格手段激励节能。中国有必要采用一种经济手段,创造对节能的激励机制。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政策工具,也就是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以及税收政策的完善。
    2007年4月28日《中国经营报》载文称,早在2003年,经济学家樊纲就曾指出,近两年国际油价大涨,但世界上没有别的国家的石油公司仅因国际油价提高而发生税后纯利润大幅度增长、形成分红利润率高达100%以上的现象。这背后是“中国在资源税收体系中存在的漏洞!”从2003年4月开始,股神巴菲特就通过旗下公司持续买入中石油股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已持有中石油23.48亿股流通股,相当于13.35%的股权,成为了中石油最大的外资股东。中石油公布2004年业绩后,有人做了一个估算:2005年3月17日中石油收盘价 4.925港元;粗略估算巴菲特买入中石油的平均价为每股1.68港元,这样他在中石油这只股票上的账面利润高达76.2亿港元——比香港当地几大蓝筹股去年全年的盈利还要高。巴菲特的成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警觉,樊纲在2007年初谈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又一次提到了“中国的国民财富因某些垄断国企上市而流失海外”的问题。他认为,中国目前需要适当提高资源税,明确资源溢价的归属。
    李玉兰在《生态经济》2007年第5期的文章中归纳了目前资源税存在的5个方面的不合理。(1)性质定位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虽明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而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性质定位不仅与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2)征收范围过窄。仅包括矿产品和盐,未对水、稀土及一些地表资源征税。(3)计税方法单一。实行单一的从量计税法,实践证明,这种计税法不能促使资源充分有效配置。(4)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对企业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依据征收而对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实行不征税的政策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5)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因而无法激起企业选择低污染资源的热情,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由资源税改革引发的观点争鸣
    2007 年3月8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社论表示,单独的资源税改革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社论指出,我们认同于改革资源税的逻辑起点,也对改革方向并无疑义,但是,对于上调税率是否就能一定达到目标,或者说,如何使得资源税改革能够更好地达致预定目标,实在还有进一步思考的必要。资源税的改革注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从财税部门一些主要官员近来的讲话中可以发现,改革的主导思路已经确定,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由从量变为从价,按照销售收入来征收。这样的调整无疑有利于“节约资源”目标的实现,但由于该税种涉及到多种矿产资源以及能源产品,其测算体系相当庞杂,各种不同产品税率的确定也将十分不易--这还只是在技术环节。由于资源税调整将影响到资源产品价格,而后者有着很强的价格传导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面非常之广。与近一两年能源行业的改革相伴随的,是终端产品的价格上涨。从一个角度来看,这是改革的必然结果--要想改变资源过于廉价使用的现状,价格杠杆是必须发挥作用的。在现行的资源产品定价机制下,一些能源产业的主导者(当然也是垄断者)税负转嫁能力很强。针对节约资源以及遏制掠夺性资源开发这样的初衷而言,以资源税改革的“孤军作战”恐怕难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尤其在能源产品领域,情况或许会更为突出。如此说法,并非否定财税政策的变革于资源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但我们也认为,在财税部门2007年努力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同时,马凯主任所称处于“攻坚阶段”的其他改革任务必须同步推进。
    2007年7月19日《经济观察网》刊登清议的文章认为,提高矿产资源税是新的决策失误,他认为,大幅提高矿业资源税的结果很有可能将更多地体现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方面,而不一定能够因此相应大幅增加政府用于保护矿山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支出。保守估计,此次提高矿业资源税足以使地方政府总体上增加上百亿元的财政收入,这无疑是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动力之一。但是,鉴于地方财政亏空现象日趋严重,2006年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相对于财政收入的165%,亏空金额高达1.19万亿元,因此,很难相信由此增长的财政收入能够用于扩大保护矿山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支出。在许多地方,连政府部门事业费都保证不了,所积累的欠账足以消化任何财政收入增长。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按照企业开发、政府保护的矿山生态环境模式发展下去,提高矿山资源税可能仅仅是开了个头。原因是随着矿业资源开发速度不断加快,多年来累计的矿山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欠账也在持续快速增长。有这样一个例子。最近5年,虽然地方政府合计城市维护税收累计增长145%,但所对应的城市维护支出增幅为171%,入不敷出的金额由2001年的187.5亿元猛增到2006年的604亿元。可以说,发生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过度疲劳现象,与发生在矿山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极为相似。毋庸置疑,当前矿山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不仅是由于矿业资源开发速度加快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与环保机制当中的资金筹措及使用模式关系密切,并受制于地方政府不断扩大的财政亏空。在这种情况下,一味通过提高税率来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本于事无补。
    陈文东在2007年第6期《中央财经大学学报》的文章中指出,有不少观点认为我国的资源税制度内在地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资源税体现了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但和税收无偿性原则存在矛盾;二是税收征管权力是高于所有权的,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以,资源税应该向租金获得者征收而不是向经营者收取,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本身就搞错了,对国有的矿业企业征收资源税就意味着国家的政治权力向国家的经济权利收税,这十分荒唐;第三,既然地租是以所有权为依据的,就不应该让政治权力或社会管理权力的经济形式---税收来越俎代庖。因此,资源税就应该让位于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来行使,即将资源税的调节功能赋予矿产资源补偿费或权利金行使,进而可以考虑取消资源税。陈文东则认为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首先,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是资源所有权收取资源租金的要求的体现,这一要求并不是平等交易之间的市场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向所有权的“贡赋”或收益的强行分割,并非是一种市场交易的延伸形式即赔偿或补偿的关系;而税收具有的无偿性原则指的是,针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国家不再支付任何对价,这也不是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所以两种权力的经济要求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并非是针锋相对的,甚至还是有共通之处,即都是一种法定的权力(资源所有权和社会管理权或政治权力)对资源收益的无偿索取,所以,不能仅仅从字面上的“有偿”与“无偿”来理解二者的区别并得出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这一结论。
    2007年3月9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的文章,介绍了政协委员、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的主张,他提出,针对我国能源高度短缺的状况,参照国际标准,大幅度提高我国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由原来的1%调整到10%左右,并将其更名为矿产资源绝对补偿费;将原来的矿产资源税由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并更名为矿产资源级差补偿费。他认为,把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并实现税费合一,既使之更准确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又保证了矿产资源使用者之间以及采掘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平等竞争的经济关系。他同时建议,取消资源税后,为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中,适当提高地方分成比例,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照顾当地群众利益。建立科学民主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

政府和理论界对资源税改革的观点和建议
    据2007年3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指出,将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健全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部副部长李勇也表示,调整完善资源税是我国近一个时期税政制度改革的重点。
    2007 年4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刊载了几位专家的观点,中国石油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震明确表示,我们体制方面的一些特殊性决定了我们不能单纯照搬国外经验。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先理顺体制中不适应改革发展的因素。对于体制改革,马凯表示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减少行政审批,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某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能源发展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化来推进,如果体制上不改,那么资源税改革只能是‘水中月’。”王震还认为,所有的税制调整都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只有在充分的市场化环境下才能显示出税制的灵活性。一整套系统的价格机制在一起才具有实际意义,孤立的某一项改革必然会失去其改革的效力。如果大的环境没有变化,单纯地去改税制,只能是收效甚微。
    2007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也披露了3位专家的观点,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韩文科指出,逐步提高资源税已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定方针,这在中央和各部委之间都已形成共识。但由于在政府与市民之间对资源价格的判断标准不一致,使得资源税的调整不可能一夜之间到位,必须经历一个过程。提高资源税是一种必然趋势。财政部财科所一位专家指出,中国的资源价格便宜众所周知,也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提高资源税符合中国构建资源型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且资源税属于地方性税种,这也有助于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石家庄经济学院资源学院教授孙长远认为,仅仅上调资源税并不够,关键还在于改革税制。从理论上讲,对石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需要根据石油的利润来调节,征收部分应是因资源条件带来的超额利润。
    据2007年7月30日《新华网》报道,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认为,资源税费低是加剧我国当前环境和资源压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改革开放后,我国允许民营和三资企业进入资源开采业,但由于国有矿山企业背负着退休人员和冗员等社会负担,为了补贴国有矿山企业,国家只征收极少的资源税和资源开发补偿费。尽管上世纪90年代初矿产资源价格开始和国际接轨,但我国资源税费仍然维持在原来水平没有改变,开矿因此变成一个暴利行业。应该把资源价格提高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对于环境的要求应该有比较高的标准、违规惩罚力度和执行强度,使守法成本低于违法的成本。此外,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干部考核和升迁指标,使得地方干部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时有积极性去引导、监督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2007年8月2日《经济参考报》的文章引述了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的观点。他认为,我国许多重要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随着企业的改制和上市,一些垄断企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了,企业有自己的投资权,国家对企业的财产也不能无偿调拨。因为没有适当的税收调节,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很大程度上为企业所有。这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而且拉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造成了社会不公。因此,就中国的情况来讲,国有资源在市场化使用的情况下,的确应当通过资源使用费和资源税对垄断性的高收益进行调节,在资源问题上,国家利益和垄断企业利益需要通过资源税改革重新调整。资源税改革中另一个需要调整的就是中央和地方在资源问题上的利益关系。现在地方出现的很多诸如在资源、能源方面的投资冲动、竭泽而渔的采矿行为等等,都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密切相关。要改变地方的不合理行为,可以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
    前述李玉兰的文章认为,一要强调资源税的惩罚性,采取累进制方式征收,起到对于超负荷使用自然资源或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经济性惩罚的目的。二要使资源税的征收成为事前行为。事后征税意味着企业只需为大量消耗的资源按期缴纳罚金即可,但事实上许多非再生资源的价值远非这些罚金可以弥补。因此,税务部门应尝试与社会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时时监控企业的资源使用情况。对于存在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滥排滥放废弃物的企业,通过监控机制,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整顿。
    2007 年4月11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目前资源税改革的观点,他指出,目前应该是到了设计税制阶段,我们已经初步有了一个模型,下一步是考虑能源企业和产业企业的承受能力。目前我们税制模型中采取的是比较彻底的方式,也就是从价计征。还有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超率累进税率,就像土地增值税一样,根据利润率的不同征收不同的税率。
    2007年7月18日《上海证券报》引述了社科院一位专家的观点认为,能源税的改革思路的应该是扩大税基、提高税额标准,而计税依据也应该由目前单纯从量计征的方法,改为实行根据不同应税品目的特点,分别采取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办法。
    2007 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发表王平的文章指出,有观点认为,要想保障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解决好收入归属问题。合理的分配方式是,中央分享小部分,地方分享大部分,这个比例最低应是四六开(也就是中央要40%,地方要60%)。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给地方的比例还可以再大一些,以使地方政府尽快建立起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避免环境的恶化,并补偿当地居民因资源开发受到的损失。
    前述谢美娥、谷树忠的文章还对资源税的改革提出了四项建议。
    1.强化资源税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功能资源税作为一种与资源和环境直接相关的税收,应进行相应改革,强化其资源和环境功能,主要包括:适当下放资源税权限,使各地能根据自身的资源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资源税政策,如西部生态环境脆弱,就更需要通过资源税来保护环境和资源;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的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开征水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等;完善计税方法,将现行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或自用量计税改为按地质储量和实际产量相结合的办法计税;拉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发企业的行为如是否超采、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地质裂缝程度等作为区分适用税档的主要依据;根据不同资源的市场价格,适度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统一税制,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等。
    2. 建立具有时效性的公正的级。时效性是指调节标准能够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保持对级差收益调节的公平和准确。因为随着外在经济环境的变化,自然条件因子对企业的级差收益影响会产生很大的不同。因此,为保持对企业级差收益调节的准确性,调节标准不能一成不变,建议对各地各种自然资源建立起一套客观的级差收益评价指标和相应的调节标准,而且每隔一段时间重新评定一次,并作相应的征收调节。
    3.适度约束资源税收入的支出。鉴于资源税的高度区域性和获得的代价性,为避免陷入“资源陷阱”和保持区域发展的长久竞争力,应对资源税收入显著较高的地区加强财务管理。如对资源富集区,其资源税收入一般高于其他地区,可对其资源税收入的支出方向作一定的约束,鼓励其从高额的资源税收入中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教育、鼓励技术、制度创新等,给予相应的优惠配套政策,培育区域发展的其他所需资本,以补偿资源开发引起的区域原有自然资本的丧失。
    4.制定根本性的协调中央和地方利益矛盾的政策资源税只是作为调节中央、地方、企业在资源开发中利益分配矛盾的工具之一,要更深刻更全面地解决问题,在于全面推进其他根本性的有关制度的改革。包括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资源补偿费等,并提高地方在有偿使用各种税费中的分成比例;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考虑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区域特性,给予更多的转移支付,推进资源价格政策改革,使企业把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内在化,逐步提高资源价格;协调中央企业与地方发展的利益关系,改革有关税收制度,加强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对话,促进二者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完善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全部认识资源的价值用途,并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确实可行的补偿办法等。

资源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2007年4月23日《中国经济时报》的文章介绍了世界几个国家对资源税的征收办法。

    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德国资源贫乏,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依靠进口。德国主张自由贸易,对能源进出口贸易没有限制,不征收资源税或特殊关税。对汽油征收矿物油税,每升0.65欧元。另外,德国有石油储备协会,凡经营与石油有关的企业(炼油厂、石油进口和经销公司)必须加入该协会,并按进口或生产的数量与品种缴欧元会费(平均每升约5欧分),这些公司可以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
    和德国一样主要依靠进口的日本,其国内不同的资源税分属于中央税和地方税,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日本现行三级税制,共有53个税种,地价税、挥发油税、石油天然气税等属于国税,由大藏省统一征收;属于地方征收的资源税种有轻油交易税、特别土地持有税等。对各种资源拥有所有权的中央拿了资源税的大头,地方征收的只是小头。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美国的GDP大约占全球GDP的26%,消耗的能源大约占全球能源消耗的24%。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美国等国的做法:与欧洲和日本等国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美国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其中开采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开采税收入仅占各州总收入的1%-2%,但税率却相对较高。正是开采税抑制了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约10%-15%的石油总产量。
    俄罗斯的特点:资源大国俄罗斯的资源税征收情况较为复杂,据原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商处邵先生介绍,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自然资源税制系统。从2002年1月1日起以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先存在的三种税。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课税额规定了特殊的分配方法,这些税款列入地方预算30%,列入联邦主体预算30%,列入联邦预算40%。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分配比例是:50%列入地方预算,25%列入联邦主体预算,25%列入联邦预算。除了矿产,俄罗斯还对地下水开采征税,地下淡水开采权税的最高水平为所开采原料价值的2%-8%。水资源税联邦预算占40%,联邦主体预算占60%。
    其他国家的做法: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如英国。英国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地方税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  左右,构成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郭小东在2007年第3期《当代经济研究》的文章中还介绍了许多国家对资源税征收的一些特别税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使用费: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 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收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的资源采用不同的税负方法。            (完)
(摘编:叶红;责任编辑:王砚峰)
  
2007年第84期(总第811期)  2007年11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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