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资产泡沫 银行理财将加强监管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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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走势跟踪

Macroeconomic trend monitor

中国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模拟实验室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决策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宏观经济与政策跟踪》课题组

2016年第55期(总第1666期)2016年8月5日(星期五)

 

经济热点分析

 

抑制资产泡沫 银行理财将加强监管

 

  [导读:近日,媒体纷纷报道,《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根据统计,到2016年一季度末,银行理财总规模达到26万亿元,占总存款的18%。作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国内的理财业务一直存在着不少问题。此次银监会《征求意见稿》的下发,意味着在中央表态“抑制资产泡沫”的背景下,管理层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的意图,同时各监管部门行动将更为协调,预计会更加有效地防范银行业风险。]

  史上最严银行理财监管意见稿已下发

  据一财网消息,7月2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银行内部获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的变化。《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分类管理: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实行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限制性投资:不得投资各类资产收益权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限制性投资的安排。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关于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中国银行理财市场全貌

  根据德意志银行的报告,截至2016年一季度,银行理财业务总规模达到26万亿元,占总存款的18%,自2010年来年化复合增长率达54%。

  德意志银行对银行理财规模、资金投向、流入领域及投资者构成等主要数据作了梳理,结果如下:

  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在中国资管行业,银行理财规模最大:截至2016年底,银行理财总规模为23.5万亿元,具体资产组成为:债券占50.99%,同业存款占22.38%,非标资产占15.73%,其他资产占7.84%。

  从银行理财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的情况来看,土木工程建设占12.8%,基建占12.3%,房地产占9.7%,是资金流入最多的三大领域。

  在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中,53.5%的评级为AAAA,26.4%的评级为AA+,16.2%评级为AA。

  德银称,从银行理财业务现状来看,目前有以下几大特征:

  首先,为投资者带来的收益率持续下滑。期限为一个月和六个月的理财产品目前的收益率仅分别为3.81%和4%,2014年1月则为5.9%左右。

  其次,短期产品占主导地位。投资期限不到三个月的理财产品,占2015年新发行理财产品的比例达到61%。

  净值型产品占比上升,但比例仍然位于6%的低位。

  表外理财产品占比达到74%,较2014年的67%上升。

  从发行银行来看,股份制银行的发行量占比最大,达到42%(2014年为38%),其次为国有银行的37%(2014年为43%)、城商行的13%(2014年为11%)。

  从投资者构成来看,个人投资者购买了50%的理财产品总额(2014年为60%),其次是机构投资者,购买比例为31%(2014年为29%)。

  防止资产泡沫下的银行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指出,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了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其中,“抑制资产泡沫”被提及受到广泛关注,这表明中央关注到目前经济中部分资产出现“泡沫化”。

  报道指出,除了房地产、股票市场泡沫外,作为资金的中枢,银行业也在警惕资产泡沫风险。

  有投资机构做过测算,若中国延续贷款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将银行业贷款与GDP的比率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准,假设2020年之前中国GDP年化增速为6%,到时GDP新增额将达到23万亿,与此对应的是,新增不良贷款也可能会超过5万亿-6万亿,若将新增不良贷款额和新增GDP相除,这个比率有可能会影响到国内银行体系的稳定。

  多位银行机构人士透露,随着2009年相关部门放松银根应对次贷危机冲击,大量信贷资本都流向证券市场、房地产与大宗商品市场进行套利交易。最初,部分企业主要采取迂回策略,即先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再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弥补经营缺口,随着银行加大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他们转而借助结构化融资工具采取杠杆融资,反而将更多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证券、大宗商品投资等领域。

  目前,一种比较流行的杠杆融资方式,就是银行为企业融资需求度身定制结构化理财产品,通过分级的份额架构募集银行理财资金,帮企业放大杠杆。

  近日,银监会拟对银行理财业务加大监管力度,包括要求银行非标投资不得对接券商资管计划,禁止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进一步遏制银行理财资金借助多个渠道“脱实入虚”。

  在资产荒的情况下,不少中小型城商行都借助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为理财资金获取优质资产与稳健回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这些银行对外部机构的投资流向未必做到时时监管,令外部机构可以设计各种复杂的结构化融资产品,借机将银行理财资金变相投向房地产、大宗商品与证券投资市场,一方面导致资产泡沫进一步加重,另一方面也身陷更大的套利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期大宗商品价格与股市波动,加之债券兑付违约事件接踵而至,资产泡沫风险似乎已经在股市、期货与债券市场隐现。

  “所幸的是,它还没有传递到银行体系。”上述银行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但在他看来,形势已经变得不容乐观。尤其是影子银行坏账风险日益加大,很可能会传递到传统银行体系,进而成为破坏银行金融市场稳定的新隐患。

  在多位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当前影子银行更像是一个“黑匣子”,没人知道里面装着什么,但它对金融市场的破坏力正在日益增强。

  近年,由于部分地区民间融资频频出现企业跑路与兑付违约现象,导致当地银行纷纷对当地很多企业采取抽贷自保措施,最终导致当地银行业出现较高的坏账风险。“不过,当前银行坏账风险依然稳健可控。”上述银行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当前中国不良贷款总资产达到2万亿-3万亿,关注类贷款总额则接近5万亿,假设关注类贷款的50%(即2.5万亿元)变成不良贷款,那么银行业不良贷款总额会在4.5万亿-5万亿,整体不良贷款率依然在5%以下,低于大多数国家银行业坏账率。

  去年IMF推测中国银行业整体不良贷款总额,基本在4.7万亿左右,风险依然可控。但有银行业人士提醒说,若影子银行坏账风险开始逐步传递到传统银行体系,那么银行业坏账率就可能难以变得如此乐观。究其原因,大量银行理财资金很可能通过各种精心包装的资管计划,流入PE等影子银行体系,进而通过影子银行投向房地产、大宗商品、证券投资、企业股权等领域,一旦这些投资标的出现亏损,最终坏账风险很可能反向传递到银行理财业务身上,导致银行面临较高兑付压力。

  相关部门显然已经注意到这个金融风险隐患,开始采取各项新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其中包括要求P2P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大信息披露范围,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实际经营状况,尽早防范P2P坏账风险向银行体系的传递。

  另外,德意志银行在新发布的报告中梳理了近期监管层对打击银行影子信贷所采取的行动,并注意到,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到保监会,一系列措施的接连出台要远比以往协调,也将更有效的控制影子信贷风险。

  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解析

  国泰君安研究所银行组邱冠华、王剑、赵欣茹、张宇在微信公众号“大话金融”中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其与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区别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的问题分别作了解析。

  银行理财的定义、特点和监管

  理财业务并非是银行诞生之初就有的业务。银行最初成立时的主业是存贷款业务:储户们把钱存到银行,储户总体上来说有存有取,但终归会沉淀下一笔相对较为稳定的金额,银行就将其用于发放贷款,并以此赚取贷款利率和款利率之间的息差。我国银行业直到2004年才开始出现理财业务。

  关于理财业务的定义,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根据此定义,银行的理财业务大致包括两大类:理财顾问服务,即投资相关的咨询业务。银行仅仅是为客户提供理财建议和投资组合建议。综合理财服务,即理财产品的设计与销售。暂行办法第八条定义为: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以下简称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在具体实践中,银行设立一个理财产品(含具体合同),向投资者(一般就是银行原有的存贷款客户)出售,以此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作为受托管理人,把这些资金按约定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约定分配给投资人,自己则收取管理费。对于银行和投资者来说,理财业务应是资产管理业务,而非存贷款业务。

  理财产品的特点有两个,这两个特点都使得理财产品和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有所偏离:早期投向银行间市场债券为主。由于银行间市场的利率和个人存款的利率之间存在明显利差,理财产品可以充当套利工具。与基金产品不同的是,理财产品主要以投资者获得固定收益,银行获得“超额留存”,并且这种动机使得银行开始管理期限错配,对资金池产生需求,使得理财产品偏离了传统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

  后期“非标”纳入投资范围。“非标”的引入使得理财产品进一步偏向存贷款业务而非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理财资金一方面以信托计划为通道向借款人放贷并投资其他领域,另一方面向投资人支付更高的固定收益,本质上已经是存贷款业务,这种表外的存贷款业务,是一种典型的影子银行。

  银行自身会不断地累积风险而不注重自身的风险控制。首先,银行存贷款业务的主要模式是赚取息差,在息差率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资金规模越大则银行越赚钱。所以,银行一般来说都会有强大的动机去做大规模。其次,风险越高的贷款客户,银行收取的贷款利率也越高,银行会为了盈利而拓展这些客户,导致贷款业务的风险偏好上升。以上两种行为都会加大银行风险,但由于银行本身“大而不倒”的特征,风险爆发时政府会出手兜底,所以银行并不担心风险的叠加,不断做大规模,放大风险,这是银行业务本质决定的。所以,各国均对银行施以严格监管,设置资产充足率、不良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遏制其无度扩张,不让其风险失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之前的分析,由于银行的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实质上已经成为了表外的存贷款业务,且不受资本充足率、不良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制约,风险有可能失控。基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敞口,监管层很快发文叫停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非标”。针对严格的监管,银行推出新的对策,即理财资金不再去直接购买信托计划,而是购买了信托计划的受益权。这几乎是中世纪信托问世的翻版,富人为了避免财产继承的沉重税负,而由受托人管理自己的财产,财产收益则支付给受益人即子女。银行就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富人,利用信托计划,理财资金几乎实现了所有的投向。

  在2010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中,监管层不允许银行信贷投向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领域,而银信合作则又一次绕开这一监管。对此,银监会开始着手遏制,2008-2011三年间连发十文干预理财产品投向,表明监管层对于银行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

  如果以上监管文件被监管层严格执行,银行的所有表外资产都将回到资产负债表中,这将会导致多数银行的监管指标“爆表”。就在银监会与银行进行反复博弈的时候,2012年证监会的监管政策变动为银行理财提供了一线生机。2012年的券商创新大会后,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管都被允许充当通道,流程和信托一样。于是银监会一改监管方式,2013年,直接规定非标资产的总量上限,规定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不得超过理财总额的35%,亦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的4%。此后非标总量得到控制。但仍然有部分银行,将非标资产通过不同的手段包装成标准化债券(所谓“非标转标”),从而规避了监管。

  银行理财与存贷款业务的区别

  银行理财业务和监管层之间的反复博弈不断吸引市场眼球,归根结底其症结在于,存贷款业务和理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虽然表面上都把客户把钱交给银行,银行再去投放,但其实本应有是截然不同的商业逻辑。

  存贷款业务,即通常所说的银行表内业务,是两层债权-债务关系。第一层债权-债务关系是存款等负债业务,储户把钱存在银行,银行以自身信誉为保障,向储户支付固定的利息率,并保证储户资金的随时偿还或者定期偿还。此时,储户并不在意存款的具体投向。银行留取一部分存款资金用来应对储户的取款,其余的大部分沉淀资金则用于放贷(第二层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所有来源(包括存款)的资金会汇总在一起使用,即俗称的“资金池”,存款和贷款间没有科目对应关系,某笔存款和某笔贷款间也不存在对应关系。资金池是银行表内业务的利器,利用资金池,银行可实现资产与负债之间规模(积少成多)、期限(续短为长)、信用风险(用低风险资金为相对高风险业务融资)的错配,从而能够动员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形成资本,用于生产。

  第二层债权-债务关系是贷款等资产业务。银行在贷款放出之前会履行筛选、审查、监督借款人的工作(为克服信息不对称而进行的信息生产工作),这也理解为是一种专业的债权投资管理服务。此外,如果借款人出现偿还困难,信用风险则由银行吸收,银行用利差收入覆盖坏账,不转嫁给存款人;如果储户出现突然大量的提现需求,银行自己留存的资金不够,那么银行需要向金融市场或央行紧急借款(不能以贷款还没到期收回为由拒绝储户取款),并为此承担成本,也即流动性风险也由银行吸收。因此,银行是基于:(1)信息生产工作;(2)承担信用风险;(3)承担流动性风险,获取其相应回报。这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逻辑。

  资产管理业务的商业逻辑与存贷款业务完全不一样。资产管理业务,是投资人将资金托付给资产管理人,请其为自己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收取管理费(可以是管理资产的固定比例,也可以是投资收益的分成),把扣除管理费后的投资收益交还给投资人。资产管理人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勤勉地为投资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但投资结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不保证收益。除此之外,资产管理业务不应该有“资金池”,每项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有多个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是清晰的,不会和别的产品的钱混在一起使用,这样才能保证每个投资人的收益、风险不被混淆。

  典型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比起投资人自行投资,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在投资方面更为专业,二是公募基金汇集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能够更好地实现分散化投资或履行股东权利,实现规模优势。资产管理人的回报仅来自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管理人不为投资人承担流动性风险(有些资产管理产品可随时赎回或转让,流动性较好,但这种流动性并不是管理人提供的,所以不属于“管理人承担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两者简单对比:

  银行存贷款业务,是用资金池来吸收流动性风险,用资金池的错配来赚取利差,利差用来覆盖坏账,承担信用风险。资产管理业务,不用承担这两种风险,所以理论上不必设立资金池。银行理财业务设立资金池,为利益输送创造了空间(多只理财产品的资产混在一起运用,边界不清,管理人可随意调节某只理财产品的收益),而银行理财业务,理应是资产管理业务而非存贷款业务,否则就应该一并纳入表内,统一实施资本充足率、不良率、流动性等监管。

  国内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但是,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却因有意无意的混淆,并不像是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比如,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一直存在资金池操作,屡禁不止。还有,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很多情况下竟然是向投资人约定收益率的,而不是约定管理费。以及其他问题。最后,就形成如今这种现状,即理财业务既不是存贷款业务,也不是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

  在法律人士以及从业人员继续探讨银行理财业务终究是什么的过程中,定位不明的现状所带来的影响逐渐显现。其中有正面的影响,但更多是负面的影响。

  倒逼利率市场化:这一点是积极影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接近末尾,这几年进展较快,而理财业务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其他国家经验上看,利率市场化其实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内生要求,即使监管没放松,市场也会自发地用其他方式突破,银行理财业务就是典型案例。银行理财业务使更多投资者获得投资性收入,使更多借款人拿到融资,有其积极意义。

  整体风险不明:部分理财业务本质上接近存贷款业务,或者说是把部分表内放款业务转移到表外,但风险依然由银行承担,从而规避了监管,使部分监管指标失真。比如,理财资金投放的非标,不用计提拨备和资本占用,不计算不良率,不用回避高风险领域(比如监管层叫停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商等领域投放信贷,但理财资金投放可规避此监管),最终导致监管层对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评估不准确,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抬高无风险收益率:由于银行在我国仍然拥有极高信誉,他们发行的理财产品又因为刚性兑付,被很多投资者默认为无风险,从而,理财产品收益率实际上是一种无风险收益率。当然,结合第倒逼利率市场化来看,如果原来的无风险收益率是人为低估的,那么抬高现有无风险利率算是对无风险利率的修复。但带来的问题是,当货币当局希望压低无风险利率,实施宽松货币政策时,宽松的效果却被抬高的无风险收益率抵消了。因此,这造成了对货币政策传导效果的干扰。

  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立场一直是明确和坚定的,但监管的执行情况却一直不理想。到2015年底,理财业务规模疯狂增长到23万亿元,占银行业表内资产比例高达20%多。银行理财业务已经发展到了失控的地步:第一,规模失控:2015年底总规模达到23万亿元,2016年上半年仍在增长。第二,投向失控:经过层层通道,理财资金已经实现多种投资,甚至包括风险极高的为恶意并购融资。虽然真正意义的资产管理业,理论上可以为合格投资提供所有种类的投资管理服务,当然也包括高风险投资。但是,这是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上。但目前理财业务仍有表外存贷款业务的嫌疑。第三,杠杆失控:经过多层通道,层层叠加杠杆,最终会使杠杆奇高,加大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理财业务的三大失控,可能加大金融体系脆弱性,或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且不能被监管部门有效监测。

  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带来的影响和未来展望

  国泰君安的报告指出,根据监管精神,可以肯定以下几点影响:第一,理财业务量价齐跌。总量控制,甚至有所收缩。因不能错配、信用风险加大、业务成本加大等原因,银行理财业务的收益率会下降。第二,非标业务得到遏制,资金可能回流债券市场。更有甚者,资金将离开银行理财业务。这对借款企业的流动性并不利,但利好债券市场。第三,信贷(非标)资产获取能力较强的银行形成差异化优势。对于未来,有三个问题值得考虑:

  一是监管层的意图。监管层决意要求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这一点向来明确。

  二是落实该监管精神对银行理财业务本身的影响。要落实这一精神仍有一定难度,并且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有较大影响。这主要是因为,银行的专业优势集中于信贷业务(发放非标准化债权)和债券业务,但在其他资产方面,尤其是股票、股权投资方面,并无优势。如果未来银行理财业务转向真正做资产管理业务,银行合乎现实的投向,依然是非标、债券为主。投向非标(本质是贷款),并要求期限不得错配、投资人风险自担,相当于银行利用其专业优势,自行寻找、审查借款人,然后发行一个理财产品,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投向那个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投向非标的理财业务就非常类似一只大型P2P。此时,银行的业务将集中于两部分,一部分是表内的存贷款业务,另一部分是表外的P2P业务。非标理财业务对信誉更为敏感、脆弱。那么,可以预见,银行会非常谨慎地挑选借款人。现有实践中,银行还会引进第三方保险、担保等措施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管理信用风险)。此外,今后还会设立转让平台等,使理财产品可以转让(管理流动性风险)。

  第三,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业务后,与发放贷款的自营业务存在利益冲突。参照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资管部门、研究部门之间设有严格防火墙的制度设计,银行也要引进防火墙制度(《征求意见稿》称“栅栏”原则)。更为彻底的做法,是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就像银行旗下的公募基金一样,专职从事特定领域的资产管理业务,与银行自己的自营业务充分独立。

  影子银行要见阳光

  华尔街见闻“见智”专栏作者Kevin投资茶馆认为,如果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放到一个更大的维度下来分析,可以看出与最近发生的许多宏观政策上的转向有一定的相关性。

  首先,最近一系列变化的导火索应该是万科的那封举报信。宝能这次竞购万科所使用的方法、手段绝大多数都是监管套利的行为,打的就是之前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盲点。本来,这件事情就已经让监管层很尴尬了,并不想过多的掺和或者表态。但没想到之后随着事态的进一步升级,影响的逐步放大,弄得越来越不可收拾。最终,万科管理层的那封举报信逼得监管层不得不出来表态。

  而银监会这次的理财新规,将原先分业接管过程中的一些盲点堵掉。比如征求意见稿里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如果投资非标资产的,必须通过信托计划,其他的诸如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原先的通道一概不支持。银监会此次对通道业务的划定,目的在于将非标资产管理这件事情完全限定在银监会的管辖范围内,防止监管套利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这些政策变化背后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无论是信托或是资管的通道业务、还是万能险业务,对于最终的C端用户来说,至少在目前,购买此类资产仍然是刚性兑付的。因此,尽管我们习惯称这部分业务为泛理财业务,但本质上,这些都具备信贷属性,属于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影子银行这部分业务的体量一旦到达一定的规模之后,就会给实体经济的运行带来许多隐患。如会减弱整个政策导向的有效性;会使得央行难以有效判断当下实体经济的风险;还会阻断利率机制的传导。

  在当前的宏观环境下,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既不能拉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也不能引导经济结构转型,外加风险规模还不可控。因此,遭到限制几乎是没有悬念的。

  而一个可以预见的趋势是,未来具备信贷属性的表外业务会逐步向表内转移。种种迹象都表明监管层希望让表外的理财资产逐步的阳光化,并纳入现行的监管体系。也只有这样,未来才可能实现政府希望引导资金向实体经济倾斜的目标。

  从政策制定的意图出发,从长远来看,此次监管层所希望引导的方向一定是正确的。

  但是,当前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正越来越稀缺。而如果现在,强行抽掉地产商的流动性,一旦处理不当就又是上一轮股灾的翻版。

  可以预见的是,普通人理财也能享受高收益的好日子肯定结束了,要学会习惯这种新常态。

  

(完)

  

(整理、编写、责任编辑:王砚峰)

  

2016年第55期(总第1666期)2016年8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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